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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伪劣兽药案件中的检验结论审查和销售金额计算相关问题

2023-07-14张蕾韩睿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6期
关键词:检察建议生产

张蕾 韩睿

摘 要:办理涉伪劣兽药案件,要落实依法从严惩处要求,用实质标准认定涉案兽药性质,准确计算生产、销售金额,实施全链条打击,确保不枉不纵。密切行刑衔接配合,实质化介入侦查活动,注重听取农业农村部门专业人员的咨询意见。发现农资市场存在监管漏洞的,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综合治理。

關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兽药 销售金额 检察建议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仅有兽药销售资质,而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生产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批号的青霉素钾小白包,假冒其他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粉(囊杆双杀)等兽药对外销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还向有生产兽药资质的两家公司提供配方生产兽药后,定向销售给新某药业公司。柴某某将以上自己生产和其他公司生产的兽药,以新某药业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9万余元。经检验,相关兽药成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2017 年版)》规定。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被告人柴某某生产、销售的硫酸粘菌素预混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等系假兽药或者劣兽药。

2022年3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柴某某。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49万余元。同年6月1日,山亭区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柴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7月1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伪劣兽药案件“定性”“定量”问题的解决

(一)用实质标准认定伪劣兽药

本案中对于涉案兽药的认定,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行政部门认定意见和司法机关办案标准等三个不同角度的结论。如何用实质标准认定刑事案件意义上伪劣兽药,是办理制售伪劣兽药案件的关键问题。

《兽药管理条例》第47条、第48条分别规定了假兽药、劣兽药的认定情形,其中假兽药又分为假兽药和按照假兽药处理。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宜直接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假兽药、劣兽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伪劣兽药,应当在检验机构的检测结论、行政机关出具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涉案兽药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

本案中,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规范涉案兽药的扣押、移送、检验程序,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成分检验。经检验,柴某某所销售的兽药分三种情况,一种是未含有相应有效成分的,一种是所含有的有效成分低于或高于《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所规定的标准,还有一种是所含有的有效成分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但是相关标识不符合标准的。

柴某某委托生产的一种兽药中的有效成分远高于《兽药典》所规定的含量标准。据柴某某供述,“有效成分含量高是为了治疗效果好;有些有效成分少了,是为了节约成本,反正最终的目的就是多卖货,能多挣点钱”。在案件办理时,有的认为此种情况不宜认定为伪劣兽药。经研究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对于有效成分明显超过兽药标准的,既可能因为药物超量给畜禽养殖造成生产损失,也可能造成兽药超量残留,影响食用农产品安全,属于“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劣兽药。部分涉案兽药仅因有关标识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48条第2、3项,被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劣兽药,经检验相关有效成分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未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劣兽药。

(二)全链条打击生产环节,精准计算销售金额

柴某某到案后辩解称,其所销售的兽药并非全部是自行生产,其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了多种伪劣兽药,有的产品成分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有的产品系正规渠道采购的合格兽药。经查,柴某某所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具有兽药经营许可,销售门店有合格兽药,其辩解有一定合理性。办案人员需要查明所销售兽药来源,在此基础上区分其所销售的真假兽药,才能准确计算伪劣兽药销售金额。

本案系农业农村部门接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发现案值超过5万元后,作为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的。在案件办理初期,侦查人员在柴某某所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查扣了公司全部账簿,经统计销售金额为88万余元。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时,建议对受柴某某委托生产兽药的公司进行调查,查明是否有其他人员涉嫌犯罪;调取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记录,查明所生产兽药成分及数量。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有两家兽药生产企业为柴某某生产兽药,该两家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人员承认柴某某所提供的大部分兽药配方不符合国家标准,为谋取不法利益,生产劣质兽药后定向销售给新某药业公司,该两家生产企业提供了相关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公安机关对该两家公司涉案人员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柴某某所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亦有2名工作人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立案侦查。

由于柴某某既销售涉案伪劣兽药,也销售合格兽药,涉案金额计算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办案人员以在新某药业公司查扣的账册为基础,结合检验结论、伪劣兽药销售批次、转账记录和该公司销售人员的证言,将合格兽药销售记录删去,所认定的伪劣兽药均有相关检验检测结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意见,生产、销售记录等证据证实,确定柴某某销售伪劣兽药的金额为49万余元。审查起诉阶段,柴某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特别是销售金额未提出异议,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未能查明柴某某所销售的兽药给畜禽养殖户造成生产损失,难以认定柴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以柴某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切实维护农资安全

兽药管理专业性强,兽药种类繁多,同种兽药还可能存在不同的商品名或者使用不同商标,而涉伪劣兽药的刑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仅依靠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力量难以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行政部门专业人员的支持帮助是依法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支撑。

该案进入刑事程序后,农业农村部门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就兽药管理规范、伪劣兽药检验等问题提供意见,特别是就伪劣兽药可能产生的危害,兽药有效成分与兽药国家标准的关系提供咨询意见,为检察人员准确认定伪劣兽药提供了重要参考。比如,是否将有效成分明显超过标准的兽药认定为伪劣兽药,基于专业人员提供的咨询意见,办案人员认识到兽药中的有效成分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添加后易产生药物滥用,严重的可能导致畜禽药物中毒或者残留超标,对此类行为也应予以依法惩治。再比如,关于兽药的国家标准,除《兽药典》外,原农业部还颁发了《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部分兽药检验检测报告系依据后者作出的,经咨询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得知,《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系原农业部对未列入《兽药典(2015年版)》的兽药质量标准进行修订后编纂而成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是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标准。

办案中检察人员了解到,柴某某所经营的新某药业公司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能够从事兽药销售活动,但是未能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建立购销记录。办案单位组织人员走访辖区内部分兽药销售单位,结合办理柴某某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制售伪劣农资行为;常态化开展农资安全宣传,提高畜禽养殖户识假辨假能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等多项具体工作建议。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在辖区内组织多轮次农资专项检查,广泛开展农资安全宣传,引导兽药产销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三、提高办理制售伪劣农资案件质效的建议

(一)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体现严惩态度

涉案兽药系用于提高养殖畜禽免疫力和治疗畜禽疾病的药物。使用不合格兽药,既可能导致疫病蔓延,影响畜禽养殖户的正常经营,产生经济损失,也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疾病传播,危及人体健康。当前,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正在开展,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是此次行动确定的重点任务之一,目的就是从规范合理用药着手,在源头上守牢食品安全关。柴某某具有兽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曾在兽药生产企业工作,熟悉兽药生产流程,对于兽药安全的重要意义有着充分的认识,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不按照兽药国家标准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不含有有效成分的假兽药,销售金额巨大,虽然案发后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仍应予以从严惩治。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判处罚金,未建议适用缓刑,得到一审判决支持。

(二)密切农资领域行刑衔接

农资安全事关保障粮食和重要農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需要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和案件移送渠道,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大部分伪劣农资刑事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后移送,而对于伪劣农资的检验检测和认定也离不开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是办理伪劣农资案件的重要保障。柴某某案件由农业农村部门移送至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应邀及时参与案件办理,提出多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共同解决了涉案兽药性质认定、销售活动取证和销售金额的计算等关键问题。农业农村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咨询意见,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办理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形成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良好互动。

(三)积极参与农资市场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资案件中,要做到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对于涉及销售端的案件,积极发掘生产环节涉案线索,推动打上游、断根源、防再犯,斩断伪劣农资生产、销售链条。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优势,结合所办伪劣农资案件,总结发现的苗头性或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通报,努力争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对于发现农资市场和农资监管领域存在的短板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强化源头治理,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有序,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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