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以检察履职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2023-07-14王健吴楠杨丽
王健 吴楠 杨丽
編者按:2023年4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了“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等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涵盖了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参与农资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积极作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本刊特策划专题,约请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对案例的发布背景、指导意义进行解读,约请各案例承办检察官聚焦个案重点问题和类案办理思路探讨交流,加强办案指导,并提醒农民群众增强农资安全意识。为方便读者,每篇解读文章均附相关案例内容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2023 年 4 月 20 日,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 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农资安全的全方位、多视角保护,是检察机关以检护农、 以检助农,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动实践。检察机关在办理制售伪劣农资犯罪案件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基调,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打防结合,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促进种业振兴,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关键词:制售伪劣农资犯罪 农资打假 粮食安全 社会治理
一、典型案例发布的背景和特点
(一)案例发布的背景
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明确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种子、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即农资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资保障和基础,农资安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必须确保农资安全可靠。
近年来,检察机关从服务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高度出发,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积极参与农资安全社会综合治理,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2022年至2023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农资犯罪193件332人,提起公诉506件899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03件11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5件101人。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惩处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保障农资安全的主体意识,加强对此类案件办理的指导示范,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我们选编了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主要特点
本批案例涉及农药、兽药、种子、化肥多个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农资安全的全方位、多视角保护,在检察机关农资打假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概括来讲,本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准确界分各罪名间的法律适用关系。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各罪名适用条件。如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化肥使用了印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灌装,涉案化肥经检验不合格,销售金额巨大,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检察机关对张某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提起公诉。又如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和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因能够证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以及使用伪劣种子、化肥与农户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故适用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二是从不同角度展现检察充分履职积极作为。本批案例中,有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了调取证据的明确建议,为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提供指引,为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夯实了证据基石;有的检察机关在面对复杂案件犯罪数额认定时,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善于运用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销售金额,特别是对已销售伪劣农资的金额认定提出了可资参考的方式;有的检察机关助力农户维权,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尽力为被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有的检察机关注重部门联动配合,充分调动农业农村、物价等部门发挥专业优势服务刑事诉讼,善于运用“外脑”助力专业化办案;有的检察机关有效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对应当行政处罚的事实及时移送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三是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农资安全社会治理的综合成效。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彰显大局意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助力农资市场安全监管。有的检察机关由个案探索到类案规范,对个案办理中总结的经验予以推广适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有的检察机关抓住春耕备耕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引导农民群众提升农资安全意识,达到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本批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一)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对“假种子”采取实质认定标准。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专家组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意见,结合被害人陈述和王某某供述等,证明王某某系以商品薯冒充种薯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二是依法认定涉案假种子与受害农户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通过田间鉴定专家组认定受害农户种植的马铃薯感染黑胫病减产主要原因为种薯带菌的鉴定意见,结合GPS测亩仪测量的土地亩数、农业农村部门作出的马铃薯测产报告、物价部门作出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受害农户陈述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假种子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证实了损失的具体数额。三是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检察机关注重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系统梳理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激励制度建设等方面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加强涉种子领域行刑衔接联动履职,为种业健康发展筑牢协同保护的基石。
(二)谢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认定犯罪罪名。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对扣押在案的农药样品及时送检,并向购买该农药的证人核实情况,查清涉案农药属性。走访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本案案发时百草枯已被列入《禁限用农药目录》,属于禁用农药。根据各被告人行为准确认定其所涉罪名,对谢某某、张某某等购进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敌草快”等除草剂农药销售的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毛某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百草枯原液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二是强化对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本案系通过网络销售假农药,涉及地域范围广、消费者众多,在侦查取证、数额认定等方面均存在困难。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通过对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据、资金走向等信息进行比对,扣除行为人提出的正常交易、合法收入等合理辩解部分,依法准确认定销售数额。三是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案情,推动开展农资生产执法检查;针对网络寄递销售的特点,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县域寄递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三)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龚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认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适用应严格限制,且现有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冒用农药登记证生产、销售农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罪未予认定,而是依据检验结果,将其中不合格产品的数额,计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后提起公诉。二是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针对涉案伪劣农药、假化肥种类多,仅少部分被现场扣押的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中存在伪劣产品,同时结合调取的销售清单、收款记录等,对照所销售产品中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品名、规格、剂型、生产日期,将相应产品对应的销售记录进行审计,从而准确认定不合格产品已销售金额。三是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龚某等人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进行无证经营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针对被查封扣押的大量农药、化肥及原材料具有污染环境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与行政部门会商,推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保证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四)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
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准确认定因果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区分适用的关键在于伪劣化肥使用与农民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针对农作物生长期死苗原因及时鉴定,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等多家单位的5位农业、土壤、肥料、种子方面专家进行田间鉴定,专家结合田间实地调查,综合地块条件、种植方式、种子、农药、气候等因素,鉴定得出农作物死苗与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关系,从而为本案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夯实证据基础。二是科学确定损失数额。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在农作物成熟后收割前的关键时间节点,由鉴定机构在田间取样与调查后,鉴定出每户农民农作物损失产量,再由当地公安、农业、粮食、物价等四部门经过市场调查,联合对受害农户农作物进行粮食等级认定,最终由物价部门对农作物损失价格进行认定,确定了本案损失数额。三是全链条打击犯罪行为。该案被告人跨省作案,社会危害性大,检察机关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实现了生产端、销售端全链条打击。
(五)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本案亮点主要在于:一是依法认定假劣兽药。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规范扣押、移送、检验程序,确保关键客观证据取证程序合法,以准确查明涉案兽药性质。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兽药进行检验,确认相关兽药成分未检出或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涉案兽药为假兽药或劣兽药。二是引用“外脑”助力办案。检察机关邀请农业农村部门专业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从介入侦查阶段即参与案件办理,就兽药管理规范、伪劣兽药检验等问题提供专业审查意见,为案件顺利办理提供智力支持。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兽药行业监督执法的四项措施建议,为维护当地农资市场秩序出谋划策。
三、关于制售伪劣农资犯罪案件的法律政策把握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侵害农民切身利益,还侵犯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管制度,社会危害严重。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关于粮食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保持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基调。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快捕、快诉,要在依法提出从严适用主刑量刑建议的同时,建议加大罚金刑、从业禁止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伪劣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切实加大犯罪成本,确保形成有力震慑效果。
二是突出打击重点。要以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聚焦农业生产必需、使用量大的农资品种,上挖生产厂家、下追销售流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等为重点罪名,对相关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三是坚持打防结合。要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陈旧观念,既要依法从严惩治犯罪,也要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结合办案工作,系统梳理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全力推动净化农资市场。加强以案释法,聚焦易受害群體、案件高发行业和重点地区,开展精准化普法宣传,提升农资安全意识,切实推动形成农资安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整体合力。
四是积极追赃挽损。坚持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将追赃挽损与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相结合,强化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涉案人员资产情况,因案制宜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多措并举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尽最大可能为受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谋划
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维护农资安全,促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是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紧盯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保持对相关犯罪的震慑力,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助推乡村振兴。二是积极参与涉农领域诉源治理。积极延伸检察触角,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治理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推动加快制定农产品领域行刑衔接办法,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提升行刑衔接质效,筑牢农资安全防线。四是提高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对下指导,聚焦司法实践需求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