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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种案件因果关系、损失认定难点及办理特点

2023-07-14李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6期
关键词:检察建议粮食安全

李娜

摘 要: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被誉为农业的“芯片”,种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源头。在办理涉种案件时,庄稼受损往往与气候气象、田间管理等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认定农户损失与伪劣种子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损失更是难以挽回。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现场实地勘查情况、田间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测产报告等因素,综合认定损失与伪劣种子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由“被动”受理案件,向“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转变,梳理监管部门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将依法惩治制售伪劣种子犯罪与促进诉源治理相融合,能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

关键词:粮食安全 行刑衔接 支持起诉 检察建议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陕西省靖边县张某某等6户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共种植129余亩土地。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

2021年6月23日,张某某等5户农户[1]向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投诉并申请田间鉴定,靖边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榆林市植保、土肥、薯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田间鉴定专家组,实地对马铃薯种植地块进行了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经鉴定:田块马铃薯品种为“希森6号”,感染黑胫病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经靖边县农业农村局测产鉴定,张某某等农户种植的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千克。经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涉案种子造成每亩损失价格为3600余元,共计造成张某某等农户损失47万余元。

2021年8月23日,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向靖边县公安局移交案件,2021年8月31日,靖边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26日,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涉种案件认定难点及应对

(一)全面分析证据认定因果关系

涉种子案件中,如何排除土壤、天气等其他影响因素,确定种子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大难题。马铃薯是我国四大主食之一,为保证马铃薯种业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马铃薯种薯的国家标准(GB18133-2012),规定马铃薯种薯的病毒、细菌、真菌、昆虫等允许率均应符合最低标准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实质认定标准,全面审查专家组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意见,结合各被害人陈述和王某某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认定涉案假种子与受害农户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是被告人与受害农户的言词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所销售的马铃薯种薯系假种子。根据受害农户的陈述,张某某等6户农户购买的马铃薯种薯来源于被告人王某某,马铃薯种子是用红色的网袋包装的,没有任何标识,袋内有烂种子,出苗的时候种子就开始腐烂变黑,买农药治疗也没有办法,种子出问题后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也不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审查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后得知,其所销售的马铃薯种薯实际是自己在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宝昌镇种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他将剩下的一部分商品薯冒充种薯向张某某等农户销售,自己没有培育马铃薯种子的技术和资质,也不懂培育种子的流程。结合各被害人陈述和王某某供述等证据,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系以商品薯冒充种薯销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8条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应认定为“假种子”。

二是其他“希森6号”种植户的证言,可以证明“希森6号”马铃薯的产量情况。证人许某某也是靖边县“希森6号”马铃薯种植户,他的证言证明其当年购买的“希森6号”种薯外包装有“希森6号”标志,且每袋有合格证、说明书,亩产6.2吨,商品率为80%,利润每亩约2000元。证人乔某某的证言也证明当年种植的“希森6号”马铃薯亩产4.5吨左右,商品率基本是八成左右。通过审查该二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当年当地土壤、气候适宜种植“希森6号”马铃薯,张某某等马铃薯出苗后死苗、腐烂等现象与天气、土壤性质等因素无关。

三是专家组田间调查和现场勘验意见,可以证明马铃薯种薯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主要审查田间鉴定专家组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果,从鉴定意见中可以看出,专家组实地对马铃薯种植地块随机抽取五个样点进行统计分析,确定马铃薯种子由王某某经销,品种为“希森6号”,种薯级别及种子合格证、检疫证不详,该5户马铃薯种植户的马铃薯田间长势、地上部分植株性状和地下薯块特征,符合“希森6号”马铃薯品种特性,马铃薯部分植株发黄枯萎、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主要原因是马铃薯黑胫病所致,马铃薯黑胫病为细菌性病害,主要通过种子和土壤传播,据调查该鉴定田块前茬都不是马铃薯,并且与种植户进一步确认,以前种植马铃薯从未发生过黑胫病危害,排除土壤带菌,感染黑胫病主要原因为种薯带菌,据田间调查,发病率20%-35%,预计减产30%以上。鉴定意见排除了马铃薯发病的其他影响因素,进一步确定了种薯带菌与马铃薯发病进而减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准确认定损失数额

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也是涉种案件办理的一大疑难问题。实践中一是根据现场实地勘察,邀请农业方面专家分析鉴定农作物能否正常结果,是减产还是绝收,分析减产或者绝收面积、产量;二是通过审定区域同种类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与往年产量,综合评估平均产量;三是根据农作物市场行情及平均单价等,确定直接损失。

本案中,首先,田间马铃薯测产报告可以证明被害农户实际亩产情况。由农技中心专家组成测产鉴定小组,通过调查走访查看,专家们对张某某等5户的马铃薯田塊,随机抽取五个有代表性的样点进行实地测产鉴定,鉴定结果为张某某等种植马铃薯,平均亩产1225.9公斤(其中商品薯668.3公斤,非商品薯557.6公斤)。

其次,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产量评估的函能够证明“希森6号”当年的平均亩产量。靖边县农业农村局安排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县园艺技术推广中心业务人员对东坑镇农作物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希森6号”马铃薯每亩平均产量为4200公斤。

最后,靖边县物价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可以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价格认定小组根据专家鉴定组测产报告、农业农村局农产品产量评估函,经过对靖边县种植“希森6号”马铃薯农户调查后得出,张某某等五户农民种植的“希森6号”马铃薯每亩损失商品薯为2691.7公斤,非商品薯为282.4公斤,采用市场法确定“希森6号”马铃薯价格商品薯为1.3元/公斤,非商品薯为0.52元/公斤,最终认定每亩损失价格为3636.06元,结合GPS测亩仪测量的土地亩数,最终计算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聚焦民生主动履职尽责

小小马铃薯的背后,是国家粮食安全。制售伪劣种薯的行为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刑事严惩、行政监督、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综合能动履职,确保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形成对农资安全、种业创新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一是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全力净化农资市场。靖边县是农业大县,又是西北地区马铃薯的主要产地,针对该地区制售伪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检察机关系统梳理行政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加大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激励制度建设等方面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制止无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场所。通过专项检查责令整改15家,当场处罚2家,立案查处1家;督促辖区内76家种子门店完善经营台账,对镇、村种植大户、制种公司工作人员80余人开展培训,促进规范合法经营。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履职,共促形成“都管”大格局。为提升行刑衔接质效,合力保障农资安全,检察机关主动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12家单位共同签发《靖边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在案件线索发现、线索审查、线索移送等环节加强配合、精准发力,净化农资市场。检察机关与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6部门联合制定《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涉种子违法犯罪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惩治合力,保护激励种业创新,为种业健康发展筑牢协同保护的基石。

三是多措并举,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检察人员逐户走访受害农户并听取意见,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以案释法优势,通过线上线下宣传購种注意事项以及发现购买到伪劣种子的维权方法。为最大限度帮助农户挽回经济损失,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多次组织农户、被告人及被告人近亲属进行调解,因农户之间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加之被告人不能一次性支付赔偿款,而未达成调解。检察机关告知农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受害农户提起民事诉讼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为农户提供法律咨询,向法院移送证明造成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依法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涉种案件办理的建议

(一)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及证据意识

正规的购货渠道和符合相关资质的产品销售者是高质量产品的有效保障,但部分农户维权意识不强,往往贪一时的便宜,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三无”产品,出现问题后,往往忽视证据的收集、保管,而涉种案件因为影响因素较多,譬如土壤、天气、种子、肥料以及人为因素等等,难以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加之取证困难,证据一旦灭失难以再补正,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实践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责任。本案中被害农户正是忽视了审查被告人种子来源是否正规,从而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及证据意识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应当持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农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产品,提高自我鉴别能力,并且注重保存证据。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涉农类产品对于农民意义重大,关乎农村的社会稳定,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以“我管”促“都管”,督促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者,严厉打击涉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完善举报投诉激励制度建设,动员社会全员参与种子市场监管,降低农民维权成本,切实提升农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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