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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办理要点剖析

2023-07-14杨金锟张丽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6期

杨金锟 张丽

摘 要:“三农”关系民生根本,假劣农资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注重从严打击,及时提前介入确定侦查取证重点,准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审慎认定犯罪数额,推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和危废品处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伪劣农药化肥 行刑衔接 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成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内设生产、仓储物流、财务、销售等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实行家族式管理。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经对甲、乙公司被扣押的农药、化肥全部取样检测,检出不合格农药200多种,不合格率为50%以上;不合格化肥500多种,不合格率为95%以上。经审计,认定甲、乙公司不合格农药和化肥销售金额分别为5900余万元和1100余万元。另查明,龚某还实施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龚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對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起公诉。2021年8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四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判处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15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万元至5万元不等,1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办理关键问题及应对

(一)侦查取证重点的确定

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龚某等人立案后,发现本案事实复杂、难点众多、影响较大,遂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针对案件侦查方向如何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一起研究会商后认为,虽然本案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罪,但适用该罪名要以“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前提,本案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化肥销往全国各地,涉案地域范围大、种类多,涉及产品检验鉴定,还要考虑农作物等级、土壤、气候等多种因素,生产损失很难认定。因此,首先确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侦查取证。其次,针对涉案企业缺乏销售单据、已销售的伪劣产品数额难以认定等问题,建议重点从两个方面进行取证: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查明代收货款中农药、化肥的占比。二是从生产工艺和流程上认定已销售产品存在伪劣产品。可以调取销售清单、收款记录等,再结合所销售产品中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品名、规格、剂型、生产日期,将相应产品对应的销售记录进行审计,以此来认定不合格产品的已销售数额。

(二)不同性质违法行为的认定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农药需行政许可。因此,侦查机关除认定龚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外,依据刑法第225条第1款或第4款的规定,认为龚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还涉嫌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认为,首先,根据刑法第140条,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结合涉案产品销售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扣押金额700多万元的严重情节,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其次,刑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形,要求“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而农药是否属于该类物品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也应该严格限制,现有司法解释中无明确规定冒用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未对非法经营罪予以认定。

(三)已销售产品中是否存在伪劣产品的认定

已扣押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容易认定,但过往已售出的产品是否存在伪劣产品需要综合分析认定。从本案伪劣产品的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据来看,甲公司的农药、化肥质量不合格情况应该是长期存在:一是甲公司的生产厂自始至终无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曾为应付检查于2019年底采购质量检验设备一台,安装后从未使用);二是进行生产操作的工人均为附近农闲人员,不具备农药生产知识、技术及从业经历;三是无严格的生产规章制度,生产以来仅按照龚某手写配方及流程进行生产,之后贴上自制合格证进行销售;四是为追求高额利润根本不顾及产品质量,要求生产过程中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都不能延误生产、出货。再结合以往的销售记录和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足以认定以前的销售中同样存在不合格的农药、肥料。

(四)全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已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问题,一直是本案最大的争论焦点,检察机关主要秉持以下几个原则来认定,做到合法合理、谦抑审慎。首先,本着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仅对商标名、商品名、药品名、计量规格、产品剂型、包装方式完全一致的已销售产品认定为同一不合格产品。其次,结合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合理计算已销售的对应不合格产品金额。同一产品存在不等价位时,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鉴于扣押的不合格产品多为2017年之后生产,故主要以2017年至案发期间生产的产品划定范围,再按照农药和化肥不合格率就低取整进行计算;缺乏销售单据的部分以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为突破点,先确定与有销售单据不合格产品时间一致的,然后按照总代收货款中不同公司及产品的货款占比进行计算,最终确定已销售的不合格农药和化肥的金额。另外,依据检验结果,将龚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农药登记证进行农药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金额也计入伪劣产品数额。因此,尽管辩护人对以扣押不合格产品对应计算已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司法机关认为以上数额计算合理、严谨,依法可以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经审理,两级审判机关均对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五)单位犯罪及立功、自首的认定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所涉公司以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应该以自然人犯罪追究龚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关于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以及龚某峰等人自首的认定,检察机关认为:首先,龚某书写纸条的劝说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抓捕”情形;其次,若认定龚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则与认定龚某峰等人构成自首存在矛盾;另外,龚某被羁押后,虽有劝说龚某峰等人投案的行为,但最终是否选择投案系龚某峰等人的自主意识,劝说行为不必然导致主动投案,不能认定对劝投对象归案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因此,认定龚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而龚某峰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构成自首。但考虑到龚某的行为反映出其赎罪和悔罪的主观意愿,公诉机关在庭审时提出酌情从轻的量刑建议。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办理亮点及启示

(一)从严惩治伪劣农资犯罪,保障粮食安全刻不容缓

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当前粮食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制售伪劣农资违法犯罪危及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农民利益,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属于典型的家族式制售伪劣农资团伙犯罪,犯罪活動时间长、销售范围广、犯罪数额大、受害农户分布广且重点危害中部粮食主产区。司法机关协同履职,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人被判处15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彰显了从严惩处的决心,有效净化了农资市场,保障了粮食安全,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穿透纷繁事实抓关键,准确适用法律

检察机关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四个罪名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依法审慎排除了非法经营罪,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案案情复杂,既有农药又有化肥,既有不合格产品又有合格产品,既存在已扣押不合格产品又存在已销售不合格产品,需要承办人员耐心细致、抽丝剥茧,回归法律规定的原意,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认定犯罪数额,得到了两级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三)组织庭审观摩做好示范,以案为鉴促提升

为充分挖掘案件办理效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地业务骨干进行庭审观摩。公诉人与辩护人围绕犯罪数额、主从犯、立功、是否为单位犯罪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取得良好效果。庭后观摩人员以座谈的方式对庭审活动进行研讨评议,分析总结庭审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促进庭审活动进一步规范、出庭能力进一步提升。办案机关还邀请当地十余家农资生产企业代表旁听审理,以案释法,教育引导企业及其负责人以案为鉴、遵守法律、合规经营。

(四)努力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着力做好诉源治理

以求极致的理念对待办案,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一是注重行刑衔接,针对未提起公诉的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进行经营的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推动依法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对发现的危废品风险隐患,召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进行会商,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推动拿出行之有效的处置方案,保证周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三是从源头降低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建议对5名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