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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高校开除学籍案件的图景分析与现实启示(1999年—2019年)

2023-07-12吴文国吴蓓张琳琳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23年6期

吴文国 吴蓓 张琳琳

摘 要:从审理时间、审理程序、审理结果、开除学籍事由等维度,梳理了1999年至2019年间进入行政审判程序的110个高校开除学籍案件的整体样态,以司法案件为参照,从事实认定、适用法规、处分程序等方面就规范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政审判;开除学籍;整体样态

开除学籍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也是近年来学生状告学校案件的主要情形之一。学术界关于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理基础[1]、法律性质[2]、正当程序[3]、权益救济[4]、司法审查[5]等方面多有探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高校开除学籍案件呈现怎样的整体样态?学生主要因为哪些原因被开除学籍?高校败诉的原因集中在哪些方面?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应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风险?本研究尝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梳理分析行政审判中高校开除学籍案件的整体样态,以回应上述问题。

样本选择

本研究案例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司法案例网等案例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21年12月18日,本研究以“开除学籍”为主题词、以“行政案件”作为限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裁判文书211份,在北大法宝上搜集案例42个,在中国司法案例网上搜集裁判文书56份,搜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个①、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个②。

经过逐一阅读筛选,对搜集结果做了如下处理:一是剔除校方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普通高等学校的裁判文书。二是剔除非“开除学籍”事由的裁判文书,主要涉及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不授予学位、不颁发毕业证、信息公开、请求赔偿等诉讼请求的情形。三是剔除一审撤诉的案件。四是选取审理时间在1999年至2019年期间的裁判文书。最终获得裁判文书199份,涉及案例110个。

本研究案例的搜集虽然广泛而细致,但是笔者清醒地意识到,上述199份裁判文书(110个审判案例)不可能穷尽这期间所有高校开除学籍案件的信息。不过,这些案件跨越了20年的时间,涵盖了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81所高校,涉及了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法院,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可以说,这些案例足以拼凑出行政审判中高校开除学籍案件的大致图景。

整体样态分析

1.审理时间

从法院一审审理时间维度上看,2014年至2017年期间保持高位多发状态,其中,2015年达到顶峰(如图1所示)。在学生诉高校的其他类型案件中也呈现这一趋势特点[6][7]。之所以会呈现如此趋势,原因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现已废止,以下简称“教育部第21号令”)施行,该规定第一次明确了高校对学生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规范要求,同时进一步明晰了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服的可以通过校内申诉和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这些规定的出台与日益高涨的学生维权意识交织在一起,使得高校开除学籍案件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审判视野。

第二,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现已废止)实施。该规定要求,除个别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况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统一公布。这一规定使得高校开除学籍案件纷纷“上网”。

第三,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第38号指导案例发布了“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一方面,该案件的广泛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部分学生在被开除学籍后去法院寻求法律救济的尝试;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8],高校开除学籍案件更多地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审理程序

我国实行二审终身制。在110个审判案例中,一审结案35件,结案率仅为31.8%;二审结案64件,结案率58.2%;再审11件。不难看出,在高校开除学籍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问题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法定程序理解等方面的争议较大,诉讼中对抗性较强,协商或调解的空间比较有限。

3.审理结果

从审理结果维度考察,110个审判案例中,不予以受理3件、发回重审5件、学生撤诉1件、判决101件。在判决的101件案件中,高校败诉51件,占比50.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70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六种情形的规定,对高校败诉的情形進行了分类统计:“违反法定程序”有39件,在51件高校败诉案例中占比76.5%,是高校败诉的主要情形,其次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6件)、“主要证据不足”(12件)。其中,兼有“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的1件,兼有“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11件,兼有“违反法定程序”和“主要证据不足”的3件。

4.开除学籍事由

高校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规定主要见于三个版本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现已废止)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已废止)中。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了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6种情形;1995年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了培养单位可以酌情给予研究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7种情形;教育部第21号令第54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7种情形;2017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教育部第41号令)第53条规定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8种情形。综合以上规定,本研究整理出了涉及开除学籍的14种情形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作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代写论文或买卖论文的;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对110个案例中开除学籍的情形进行梳理和统计显示:考试作弊是最主要的开除学籍事由(66件,在110个开除学籍案例中占比60%),其中“替考”(包括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是频率最高的(39件),其次是“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22件),其他考试作弊情形5件。

对高校的启示

以现有司法案件为参照,高校在行使开除学籍处分权时,应当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

1.在事实认定方面

第一,证据不合法。在陈某诉甘肃某大学案③中,对于学校提供的任课教师及学生的证言笔录,法院认为无法证明是在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之前形成的,故认定上述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予以采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不得再自行向被处分学生及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

第二,证据间缺乏关联性。此情形在高校处理学生使用手机通信功能作弊和替考事件中尤为突出。在蔡某仪诉广东某大学案④中,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蔡某仪使用手机上网搜索相关资料行为是在考试期间发生的,被认定为证据不足。在吕某珂诉河南某学院案⑤中,学校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女生吕某珂与男生王某之间存在替考行为,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对于考试期间使用手机通信功能作弊的情形,高校要第一时间调取学生手机流量记录或通话记录等有力证据;对于替考情形,高校要弄清并固定替考者的身份信息、本人签字确认的替考情况说明等核心信息,如果条件允许,通知被替考者到现场确认。

2.在适用法规方面

第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甘露诉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教育部第21号令第5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在殷某强诉北京某大学案⑥中,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在其他相关诉讼中的回函意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附属于高校教育教学过程的教学考试,不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所列举的国家教育考试范围之内,学校径行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适用规定有误。因此,高校要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恰当适用相关规定条文。

第二,适用条款不明确。在林某杰诉甘肃某大学案⑦中,法院认为,该校违纪处理办法第15条第3款共有5项规定,学校处分决定书笼统使用“第15条第3款的规定”的措辞,适用条款指向不明确。

3.在处分程序方面

教育部第41号令第53条至第56条规定了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处分时应当遵循事前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告知权益救济途径与时效等正当程序要求。因程序不当而高校败诉的开除学籍案例多数缺乏上述正当程序要素。除此之外,有的还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程序倒置。在张某诉河南某学院案⑧中,学校在发现张某考试作弊的当日即在其校园张贴给予张某开除学籍处分的通告。虽然学校此后履行了听取张某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但学校的行为系先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后履行相关程序,属程序违法。

第二,以事实情况调查代替听取陈述和申辩。在王某凯诉四川某学院案⑨中,法院认为,学生王某凯在《违纪登记表》《谈话记录表》上签字以及事后做出的情况说明、检讨书,均不能视为学校在做出开除学籍决定之前已向王某凯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并听取了王某凯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处分做出过程超出合理时限。在韩某锋诉北京某大学案⑩中,学校于2017年6月发现韩某锋存在考试作弊行为,2018年5月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直到2018年8月1日才做出最终处分决定,被认定处分过程超过合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目前,尚无上位法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做出期限提出明确要求,但是开除学籍处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鉴于学校实行学年制教学安排的实际,建议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当在违纪行为发生后的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完成。

结语

“人们常常指责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而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同时人们公开指责它们准备对一切进行改革而不去改革它们自己”[9]。管中窥豹,我们通过剖析高校开除学籍案件在司法审判中的整体图景,大致呈现了当前高校法治工作的现实样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法治是國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10]。高等教育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强法治工作,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破解当前高校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通过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当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高校工作、提升高校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仍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系北京市教育工委2016年度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行政法基本原则在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的价值与运用研究”(课题编号:BJSZ2016ZC079);中央财经大学2021—2022年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课题“新形势下高校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以中央财经大学为例”(课题编号:DJW21009)研究成果

注释:

①其一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139-143。在该案中,田永因考试违纪被按退学处理,实为学校适用法律规定错误,一、二审法院也对此予以了纠正。根据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现已废止)第63条规定,对于因考试违纪而取消学籍的处分类别应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故也将此案纳入本文案例样本。其二是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7):35-38.

②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8号.

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兰行再字第2号.

④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71行终330号.

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二七行初字第48号.

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3行终87号.

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甘行终133号.

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郑行终字第162号.

⑨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川1402行初91号.

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03行终987号.

参考文献:

[1]罗爽.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权的法理问题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0(4):47-49.

[2]申素平,黃硕,郝盼盼.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J].中国高教研究,2018(3):31-37.

[3]程琥.高等学校处分学生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J].教育发展研究,2006(15):48-49.

[4]周禄涛,陈桂蓉.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司法救济微探[J].复旦教育论坛,2017,15(5):28-34.

[5]沈岿. 析论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C]//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2012:18.

[6]林华.学位撤销案件的样态与图景(1998-2018)[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 (9):29-33.

[7]戴国立.高校教育惩戒诉讼的现状考察与制度反思——基于78个高校教育惩戒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20,40(1):52-58.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J].判例与研究,2012(1):59-60.

[9]湛中乐,靳澜涛.我国教育行政争议及其解决的回顾与前瞻——以“推动教育法治进程十大行政争议案件”为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2):1-18.

[10]习近平.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J].求是,2021(5):4-15.

[责任编辑:苑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