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如何化解滞涨和亏损危机
2023-07-11黄珊
黄珊
公司成立当年及前三年均实现盈利,堪称寿险业的奇迹。然而,“出道即巅峰”的渤海人寿随后陷入规模滞涨和持续亏损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公司甘为大股东海航系的“提线木偶”,与其下属各公司发生诸多关联交易,导致公司产生巨额资产减值损失。
2023年2月上旬,险企集中披露2022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近150家险企中,有11家偿付能力不达标。
其中,渤海人寿等5家人身险公司及4家财产险公司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安心保险、都邦保险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D类。而渤海人寿已连续7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意味着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以持续了近两年时间。
偿付能力充足率快速下滑
综合评级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
2021年1月,银保监会新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提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条监管红线,明晰偿付能力“及格线”。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正式完成。
渤海人寿2022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13.83%、114.09%,还在监管“及格线”上。
公司对2022年第二、三、四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的解释是,“主要风险来自于公司治理等方面”。为此,其报告中表示,“针对主要风险状况组织相关部门分析风险成因、制定整改计划;四季度公司加强指标监控及分析,并持续跟踪、推进各项整改要求,持续改善公司风险薄弱环节。”
这些指标的优劣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近年来,随着偿二代工程的推进,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偿付能力及相关指标已经与公司运营、开设、业务拓展、渠道布局等息息相关。
低于“及格线”的公司将面临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分红四项措施,还可能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被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十一項措施,严重者,银保监会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
从近3年的数据看,渤海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呈快速下滑态势。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的这两项指标分别从2020年底的215.72%、215.72%,下滑至2021年底的142.75%、134.74%以及2022年底的110.82%、110.54%(图表1)。
与此同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在2020年三季度将为C,尽管四季度重新回到B,但2021年一季度之后,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均为C。
依照规定,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可能面临委托保险资管及其他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限制、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筹建限制、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限制、证券出借业务限制及投资金融产品限制;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50%的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大病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十年以上普通人寿保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开发限制;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直接投资限制;以及保险集团公司设立限制。
显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成为保险公司开展线上业务的掣肘。依照规定,在互联网平台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公司须满足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偿付能力和风险评级也对公司业务销售或推广产生一定影响,因为客户不但要看产品,也会了解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
出道即“巅峰”
渤海人寿想改善偿付能力,增资补血虽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同时更需要从根源着手,比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升治理水平等。
2014年12月18日成立的渤海人寿,整整走过了8个年头。保险行业通常有“七亏八盈”规律,即指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一般会面临连续亏损七年的境况,之后才能慢慢进入盈利的时期。但渤海人寿“出道即巅峰”,成立的前三年均实现了盈利,随后却陷入亏损泥淖中。
公司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2017年,渤海人寿的营业收入分别达7.10亿元、82.51亿元、108.10亿元,短短三年即突破百亿元大关;保险业务收入也同步快速增长,分别达4.12亿元、67.42亿元、89.57亿元。更让业界关注的是,成立之后的第一年即2015年,公司净利润达到0.81亿元,随后的2016年、2017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达0.68亿元、2.21亿元(图表2)。
但是,打破行业规律的渤海人寿未能继续保持开局的发展势头,随即进入规模滞涨、由盈转亏的局面。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93.14亿元、80.47亿元,重回百亿规模之下,并分别较上年下降13.84%、10.16%。直到2020年、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再度回升至百亿之上,分别为100.62亿元、118.85亿元,分别较2017年下降6.92%、增长9.94%。
但渤海人寿的保险业务收入在2017年达到89.57亿元之后,就一直在80亿元-90亿元区间横跳,直至2022年终于突破百亿,达到100.20亿元。
与营业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的“滞涨”状况相比,渤海人寿的净利润似乎用“一泻千里”来形容也不为过。2018年-2020年,公司净利润分别降至-7.68亿元、-13.95亿元、-27.44亿元。2021年,公司大幅减亏,净利润仍是-0.4955亿元,2022年公司净利润亏损再度扩大,降至-12.26亿元。
关联交易之痛
公告资料显示,渤海人寿大股东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持有公司20%股权。而渤海租赁的第一大股东是海航系投资平台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持有渤海租赁30.19%的股权。
作为海航系的一员,渤海人寿从成立之初开始,就与航海系各公司存在诸多关联交易。渤海人寿官网数据显示,2015年6月-2018年末,渤海人寿通过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公司债券,与关联方重大关联金额超过63亿元,大部分用于关联方偿还贷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保监会2017年10月曾下发监管函(监管函〔2017〕29号)要求,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渤海人寿直接或间接与相关关联方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然而,监管大棒也未能阻止渤海人寿的关联交易。据渤海人寿官网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2020年第四季度至2021年第三季度,渤海人寿与海航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保险业务类交易中,渤海人寿的关联方理赔支出总额达到4315万元,而关联方投保收入总额为3290万元。
此外,渤海人寿在亏损的情况下仍接盘海航系的股权。2020年5月,海航资本拟将其持有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股权转让给渤海人寿,转让总金额为46.84亿元。
渤海信托与海航系存在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2017年金额一度达221亿元,均为信托业务关联交易,主要形式为贷款,涉及关联方17家,多数为海航集团旗下公司。随后关联交易金额便开始逐年下降,但金额仍在百亿元之上。据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2020年,渤海信托与海航系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8亿元、115亿元、101.74亿元。
同样,同样被大股东“操纵”的渤海人寿与海航系的关联交易也不少。2020年,公司以8.33亿元接手海航资本与天津燕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天津诚智投资合伙企业合计13.10亿元的基金份额。目前该笔交易已完成股权变更。
渤海人寿还通过信托计划等投资项目向海航系“输血”。2016年,渤海人寿向渤海信托·渤安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3.1亿元。该笔信托资金向借款人海航资本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偿还海航资本在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借款及补充借款人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无独有偶,2018年,渤海人寿展期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起的昊睿2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续期金额为10亿元。该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资本持有的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
公司年报显示,2019年渤海人寿与主要关联方海航资本、浦航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航租赁”)、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空”)等四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到99.06亿元。而公司全年营业收入为92.10亿元,保险业务收入为78.52亿元。
相比渤海人寿2018年末总资产334.38亿元,近百亿元的关联交易额必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巨大影响。事实上,2017年海航集团业绩暴雷后,渤海人寿因这些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也开始显露。
渤海人寿曾在发布2019年年报后回应称,公司投资业务配置的部分产品,因偿债主体涉及的部分民营企业曾采取激进扩张战略,叠加金融去杠杆等外部因素影响,出现较为严峻的流动性风险,涉及项目发生集中逾期违约,造成投资项目亏损。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保险机构不得投资于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而渤海人寿也承受了“不抵抗”大股东“操纵”的恶果。2018-2021年上半年,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累计超过51亿元,导致公司陷于持续亏损之中。2020年,渤海人寿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5.58亿元,同比扩大12.47亿元,净亏损也同比扩大13.49亿元。2021年,渤海人寿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回落至9.42亿元,当年净亏损大幅度收窄至4954.8万元。
此外,监管部门也曾針对渤海人寿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点名谈话、发出风险提示函等多项监管措施。
需补齐多块短板
近期的一桩官司,尽管渤海人寿是一审赢家,但该案件仍然凸显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
2023年2月初,渤海人寿以合同纠纷为由,对中天金融及其控股股东金世旗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世旗控股”)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获胜。随即,中天金融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中天金融需支付渤海人寿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9.99亿元及相应的股权收益有权溢价回购款2.04亿元。此外还需支付相关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该案源于渤海人寿四年前认购的一份信托计划。2018年8月17日,长安信托与中天金融曾签署《长安宁—贵阳金控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长安信托以10亿元受让中天金融持有的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0%股权的收益权,回购期限为48个月,2022年8月17日回购期限届满,回购期限内中天金融按照8.8%/年的回购溢价率向长安信托支付溢价回购款。金世旗控股向长安信托为中天金融在签署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障。
在长安信托与中天金融签署合同的10天后,即2018年8月27日,渤海人寿以9.99亿元认购“长安宁—贵阳金融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中天金融因融资需要,将持有的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由此,渤海人寿以合同纠纷对中天金融及其控股股金世旗控股等提起诉讼。
即使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一致,渤海人寿能够收回的10多亿元对其偿付能力的提升仍是杯水车薪。
更值得关注的是,庞大关联交易留下的一系列“后遗症”,或将成为公司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