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经济统制及掠夺
2023-07-05徐祝申
徐祝申
摘 要:日伪殖民统治东北时期,在经济上实施严酷的统制政策,目的就是要把东北经济纳入日本的战争体系中,扩大侵略权益,独霸中国。日伪经济统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挤压了东北民族经济的生存空间,使民族工商业迅速衰落,东北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加剧了东北殖民化进程,使东北完全沦为日本对华侵略战争的战略物资供应地。
关键词:日本;中国东北;经济统制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03-0051-04
1931年12月8日,日本关东军第三课(后改为统治部)提出了《满蒙开发方策案》。其中心点是确定“日满一体的计划经济”,确保平战两时的军需资源,“满蒙”开发要为日本经济发展贡献等;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将中国东北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资源供应地,即使东北经济完全殖民地化。
一、经济统制政策制定及初步实施
(一)《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的制定
1933年3月1日,伪满洲国公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由关东军特务部和满铁经调会策划炮制,以伪满政府名义在“政府公报”中公布,是伪满洲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纲要”提出四大方针:“以东北经济之融合与合理化为其鹄的,先审查满日两国相依相辅之经济关系,而注重其谐协,使互辅互助之关系益加紧密”[1]205。实质是日本关东军要把中国东北变成日本的殖民地,其核心即“于重要之部门,施以国家之统制”[1]217,这是伪满政府最早提出的经济统制政策。“纲要”第三部分“经济统制之方策”根据四大方针,进一步提出“国民经济统制”范围。“一、带有国防的或公共公益性质之重要事业以公营或令特殊公司经营为原则。二、在上项以外之产业及资源等之经济事项,委民间自由经营,但为注重国民福利维持其生计起见,对于生产、消费两方面施以必要之调剂”[2]146。用许多所谓“三千万民众乐土之实现”“国民生活得以向上”“国民全体之利益”“万民享其利而同其乐”等愚弄民众,并不能掩饰其“求得东亚经济的融合”“使相互辅助之关系益加紧密”“相依相辅”“谐协”的反动目标,即使东北经济日益成为日本经济的附庸,变东北经济为日本的殖民地经济,任凭奴役、剥削和掠夺。
(二)日伪在金融系统统制政策的初步实施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为控制东北经济命脉,操纵东北金融,以武力强行劫收了东北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号、黑龙江省官银号和辽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等金融机构,于1932年6月15日正式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其目的就是垄断东北金融,推行反动的金融统制。伪满中央银行操纵货币发行,集中信贷管理,控制国民经济,成为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和战争政策的工具。1933年3月1日,《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的公布,正式规定了经济统制政策。但“纲要”只规定了一些抽象原则,关于统制范围、方法等许多内容并不具体,以致一些日本财阀投资也不踊跃,未达到“广求资金”目的。为了弥补“纲要”不足,1934年6月28日,又以伪满政府的名义公布了《对一般产业声明》(以下简称“声明”),重新宣布除对于重要产业、公共公益事业由伪满洲国加以特别统制外,其他一般产业,可以自由经营。
“声明”对统制产业和自由产业的界限做具体的划分:“①由国营、公营或令特殊公司经营的事业有银行、邮政、电报电话、采金、矿业、钢铁、冶炼、电业、火药制造等22种。②须经许可的有普通银行、保险事业、海运、渔业、烟草等24种。③可自由经营的事业有农业加工业、制粮、制粉、纺织、皮革、机械工业等20种”[3]30。“声明”对经济统制范围明确规定,号召资本家来伪满投资,以解决日伪资金不足问题。但由于东北变为日本殖民地,在吸引外国资本上没实际效果,只增加了日本资本家对东北投资的积极性。“1932年到1936年日本在东北的投资增了9亿元”[3]31。
在执行日伪经济统制政策的过程中,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发挥“特”的作用。所谓特殊会社,是日伪根据特定立法建立的会社。特殊会社实际是追随国家政策(即日本的国策)的业务机构,替伪满政权从事经济活动。准特殊会社没有特别立法,而受《重要产业法》制约,按“一业一社”原则建立,其组建形式与经营方式和特殊会社一样,在业务上受伪满政府的监督指导。1932年设立伪满中央银行是伪满第一个特殊会社。“到1936年,作为统制一部门(行业)的特殊会社已有19个,准特殊会社9个”[4]569。如伪满政府投资的主要会社有“满洲中央银行、满洲航空、满洲石油、满洲电力、满洲炭矿等23个,其额定资本为33 815万元,实缴资本24 792.5万元,伪满政府承担10 682.6万元,占31.6%”[5]134,使伪满政府从经营上垄断了这些会社。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的资金除伪满政府出资外,另一部分则由日本投资,主要是通过满铁来进行。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数量虽少,“1936年只占伪满全部会社的2.3%,但其资本总额却占72%”[2]156,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是日伪合资开办的企业,以该社垄断、统制该行业,将东北经济纳入日伪高度统制的范围中。总之,从九一八事变到1937年以前,是日本建立和强化法西斯統治,夺取经济命脉,制定经济政策和调查经济资源时期,是为大规模的经济掠夺做准备时期,也是经济统制政策初步实施时期。
二、日本对东北经济统制加强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随着侵略战争的不断扩大,日伪当局进一步加强对东北经济的控制和掠夺,因而经济统制日益加强,统制范围和种类日益扩大,手段和方法更加残忍。1937年5月1日,伪满政府以“敕令”第66号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共14条,规定经济统制政策。第1—6条规定经营重要产业以及重要产业活动须以主管部大臣许可、受主管部大臣监督的原则和方式。作为该法的实施细则,伪满政府同时以“敕令”67号公布《关于施行重要产业统制法之件》,对重要产业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兵(武)器制造业、航空(飞)机制造业、自动(汽)车制造业、液体燃料制造业、金属(钢、铁、铝、镁、铅、亚铅、金银、铜)冶炼业、煤炭业、毛织物制造业、棉纺织业、麻制线业、麻纺织业、制粉业、制酒业、制糖业、制烟业、制碱业、苏打制造业、化肥制造业、纸浆制造业、油坊业、水泥制造业和火柴制造业共21种”[2]178。《重要产业统制法》使伪满政府经济统制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并且伪满实业部、蒙政部、军政部、财政部等为实施该法又制定《重要产业统制法实施规则》,并给各省、市发出命令,并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来保证日本帝国主义为战争需要而疯狂掠夺东北资源计划的实现。
随着日本侵略战争扩大,中国东北作为战争基地作用越来越突出,日本进一步把它纳入“战时经济体制”轨道,经济统制愈加加强。1942年10月6日,伪满政府又公布《产业统制法》代替《重要产业统制法》,不仅重要产业要统制,而且一般产业也要统制。及至伪满后期,经济统制已不仅限于产业部,进入统制的范围涉及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
(一)对金融的统制
从1932年6月设立伪满中央银行开始,日伪对东北金融实行统制。1933年11月9日发布《银行法》,对东北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理和整顿,到1936年,中国人出资经营的普通银行只剩下61家。1938年又公布新《银行法》,规定银行经营的主体只能是股份公司组织,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而长春、沈阳、哈尔滨设总行或分行者不得少于100万元)。新《银行法》不仅对组织形式和资本额提出要求,而且对银行经营活动也进行统制性规定,从而使普通银行经营活动受很大限制。到1941年,只剩41家普通银行,而其中大部分被纳入殖民地金融系统,丧失独立性,成为日伪当局附属。
日伪政府实施财政金融统制重要手段是垄断黄金,增加黄金储备。1937年6月10日,伪满公布新的《产金收买法》,对生产黄金进行严格统制。只有被授权的“满洲中央银行”才能收买产金,价格由财政部大臣规定,其他人不准收买砂金或生金,违者处以重罚,同时广收民间黄金。1940年,伪经济部发出第196号期令,严格限制制造与贩卖黄金制品,重申民间所持黄金均须售与伪中央银行。“到1937年底,伪满中央银行结存黄金1 564万余克,虽然1941年被日本输往国外2 300余万克,伪满中央银行仅余114万克,但到1942年,结存又达到300余万克”[2]208,可见征收之严格。
日伪政府对金融统制的另一个手段是资本统制。因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大约需要28亿的资本,日伪统治者便利用各种手段,强制积聚资本。1938年9月16日,伪满政府发布《临时资金统制法》,加强对社会资本供求的统制。日伪资金统制的主要手段有三:一是伪满中央银行垄断资金的贷放。《临时资金统制法》和《战时紧急方策纲要》(1941)规定放款的对象只能是政府的指定的部门用于指定的目的。据统计,伪中央银行贷款的35%为1937年成立的专门向工矿矿业投资的“满洲兴业银行”,因为兴业银行将贷款绝大部分投资于战略军需物质的30余家会社,从而保证“军事”产业部门的需要。民族金融机构所得贷款却只有万分之五左右。二是严格汇兑管理,控制资金外流。1935年11月,日伪统治者为防止资金外流、稳定汇价而公布《汇兑管理法》。1937年10月,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规定除日本外,凡是同外国的输出入汇兑超过1 000元以上的,都须经伪中央银行审批。并于1938年8月设立临时汇兑局(隶属经济部,在伪中央银行办公)用于加强汇兑管理。1939年7月,再次修改汇兑管理法,规定凡是办理外汇的银行,不得兑换外币,结算输入货物的汇兑交易及办理信用证的限额由1 000元降至100元,甚至50元。从1941年1月20日起,则全面禁止出国旅行携带现款。三是强制摊派公债和强制储蓄,扩大资金来源[6]154。1937年,伪满政府发行公债44 496.9万元,其中内债19 817.5万元,外债19 300万元,地方债5 352.4万元,到1942年则增加至289 865.5万元,内债175 732.3万元,外债95 370.8万元,地方债18 762.4万元。此外,还有部分日币公债[7]312。每次发行的公债,都由伪中央银行承包后强行分摊给私营金融部门。1939年,日伪又开始强制实行“国民储蓄运动”,储蓄指标1939年为5亿元,1941年增至11亿元,为了强行摊派,伪中央银行成立贮金部,“使其担当储备资金之收受和运用”[8]18。
(二)对农产品的统制
伪满初期,日伪统治者尚未直接控制农业生产,主要是通过商业贸易渠道获得农产品。到“七七事变”后,为了夺取更多粮食、棉花及其他农产品,以满足其侵略战争扩大化的需要,对农产品的购销采取垄断经济统制。
1.“满洲农业政策委员会”的成立。1937年春,关东军促令伪满政府成立“满洲农业政策委员会”。规定对家产物生产配给制度,对稻米、小麦、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产物开始实行生产贩卖统制。1937年7月,“产业部”推广奉天省试行设立农事合作社成果,在伪满全境普遍设立农事合作社。任务重点是交易事业,如农产品的检查、贮存、运输、加工和销售,农业仓库的经营、农作物交易所经营等。日伪当局的目的是利用农事合作社,以加强对农产品的统制。1940年1月,偽满政府将金融合作社和农事合作社合并,成立兴农合作社,从而更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和对农产品的统制。
2.农产品经济统制的实施。1937年10月7日,伪满政府公布《棉花统制法》,开始对棉花实行统制。1939年3月25日又发布了《原棉、棉制品统制法》,规定棉花统一由满洲棉花株式会社收购。1938年8月22日,伪满政府颁布《米谷管理制度要纲》。同年11月7日,公布了《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法》和《米谷管理法》,规定对米谷(稻米)和高粱、高粱米、玉米、谷子、小米的统制。1940年,又增加了对高粱糠、高粱面和玉米面等主要粮谷实行统制,即以大米为首的粮食购销、加工等由伪满政府控制,并由新成立的伪满粮谷株式会社进行。1939年10月16日又公布了《主要特产物专管法》,依据该法,成立了满洲特产专管会社,以统制大豆、大麻籽、苏子、小麻籽等油料作物。1940年1月,满洲特产专管会社对豆油、豆饼实行统制收购。1939年11月25日,公布了《小麦及制粉业统制法》,对小麦和面粉业实行统制,还公布了《主要粮谷统制法》《米谷管理法》。1940年8月公布的《粮谷管理法》,9月公布的《特产品专管体制法》,都是为了加强对农产品的掠夺,实现变东北为“大东亚粮谷兵站基地”的目的。
3.“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制度推行。从1940年开始,日伪当局实行全面农产品统制,并将粮食购销由严格的统制变成强制购销,即,规定从获取和分配两个方面掠夺粮食的政策。1942年公布的《农产品强制出卖法》,以武力强迫“粮谷出荷”,以保证其掠夺计划的实现。“粮谷出荷”即强迫农民售粮,“粮食配给”即压缩民食减少供应。从1940年实行“粮谷出荷”制度起,到日本战败投降,日本帝国主义从东北强征粮谷达3 000多万吨。“粮谷出荷”政策开始推行的“1940年出荷量为492万吨,到1941年则达到548万吨,以后每年都以100万吨的数量递增。”到1944年,“粮谷出荷”已高达45.6%。有的地区(如舒兰县)1943年“出荷”量占总产量的50%[6]1546。日伪统治当局通过“粮谷出荷”搜刮的粮食,“绝对优先确保军需称对日输出”,对东北居民却于1940年实行“粮食配给”制度,在农村也实行“农村生活必需品配给制度。1941年始,除面粉由专售机关配售外,其他各种农产品及其加工品都由“满洲农产公社”进行统制和配售。1941年7月,伪满政府拟定《主要生活必需品物质计划配给纲要》到1943年公布《账、册、票制配给统制规则》,在东北城乡各地全面实行了“配给”制度。“配给”的物质被分为7类:①军需;②准军需;③宜需;④特需;⑤准特需;⑥重要民需;⑦民需[6]156。按照上述统制政策,满洲农产公社垄断了农产品的购销、加工及分配、流通所有渠道,凡没有经过这一渠道的农产品,均被视为非法。
(三)对劳动力的统制
在经济统制过程中,对劳动力的统制也十分严格。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要素,离开了劳动力就谈不上物质资料的生产,也就不可能从事掠夺资源。因此,对劳动力进行统制是经济统制的重要方面。伪满初期,日伪统治者采取限制华北工人进入的手段,1935年3月9日和21日,关东军和伪满民生部还分别发布了《外国劳动者取缔规则》。但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扩大和长期化,对战略物资的需求增长,煤铁等军需物资的产量要大幅度增加,劳动力不足矛盾就突显出来。为了确保劳动力资源,日伪当局于1938年12月1日发布了《劳动统制法》,1939年3月10日又发布了《劳动统制法施行规则》。《劳动统制法》是实行劳动统制的基本法规。该法公布后,相应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劳动统制。例如,1938年1月设立“满洲劳工协会”,后又吞并大东公司,作为一元化的劳动统制机构。1940年,伪满政府拟订《劳动者移动防止对策要纲》,明确提出消除劳动者流动根源的具体措施。1941年9月10日,伪满政府公布了《劳务新体制确立要纲》,其核心就是强征劳动力,实行所谓“全民皆劳”,实行严格的劳动统制,对劳动力的招募、分配、管理、流动、工资等实行统制。为此,又先后公布了《劳务兴国会法》(1941年10月22日)、《劳动者募集统制规则》(1941年12月)、《工资统制规则》(1942年)、《国民勤劳奉公法》(1942年11月18日)。所谓“国民勤劳奉公”制度在伪满境内确立。凡是未被征为“国兵”的青年,甚至在校学生都要组成“勤劳奉公队”从事各种劳役[6]1547。1942年2月9日公布《劳动者紧急就劳规则》,规定在被摊派劳工时,有人出人,没人出钱,广大人民遭受奴役,加重了东北人民的经济负担。
三、经济统制的严重后果
(一)东北经济的畸形发展
日伪殖民统治时期,由于经济统制日益加强,日本资本和伪满的国家资本在东北急剧膨胀。据统计,“日本在东北的投资,从1938年到1944年的6年间,总计为689 500万元。1945年上半年又投资45 440万元。到日本战败投降前,日本资本在东北投资总额达100多亿元”[9]96。再加上伪满的国家资本,完全垄断了东北经济的各个门类。日本对中国东北的投资,除满铁和满业外,大仓财团、三井财团、三菱财团、住友财团、浅野财团等也大大增长。日本这8个财团就控制了东北的全部工业。垄断资本投资的增长,使东北工业生产畸形发展。日本垄断资本在东北经营的工业,主要是与军事及军火有关的重要产业,主要是掠夺钢铁、煤炭、石油以及有色金属等战略资源。据统计,1943年的一般工业生产总值为1937年的3倍,矿业生产价值为3.5倍。从具体产品看,如以1936年为100,至1941年4月,钢铁则为219,钢键为154,钢材为264,煤为178,铅为1 233,锌为378,铜为517,电力为241,硫酸亚铁为104,鹽为150,铝为1 666,纸浆为790,液体燃料为160,石棉为4 828。使工业在工农业总产值中占59%[10]481。而在工业中,重轻工业严重比例失调。重轻工业资本额相比,1940年为4∶1,到1942年则变为5∶1。在重工业中,机械制造业特别薄弱,1940年机械制造业只占工业生产总值的9.4%[6]159,这表明了伪满洲国是日本帝国主义经济的附属。这种重工业的畸形发展是殖民地经济形态的反映,它不能给东北带来繁荣,相反却越发增加了殖民地对宗主国的经济依赖性,最终导致殖民地经济的全面崩溃。到1944年,伪满的生产大幅度下降,不仅轻工业下降,就是与军事工业密切相连的钢铁业也大幅度下降,生铁下降1/3,钢产量下降46%[11]9。
(二)民族工商业的衰落
由于严格的经济统制和日本垄断资本的排挤,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非常艰难。在日伪统治下,民族工商业1937年以前比1937年以后情况好一些,但总的来说是处境艰难。中国东北民族资本大都存在于加工领域,都是中小工商业者。在1937年以前,是日伪经济统制实施的初期,经济统制的触角还没有延伸到各个经济领域。因此,民族工业得以生存并有一定的发展。据调查,在沈阳、长春、哈尔滨3个城市,1937年民族工商业共1 463个,其中近一半为1931年以后开业的,但它们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小。1937年之后,由于经济统制的加强,民族工商业在经营上受到严格控制,有的被吞并,有的破产歇业。就较大型工业来看,民族资本只占工业投资的0.5%,而日伪投资则占99.5%[7]412。所谓重要产业完全由“特殊会社”或“准特殊会社”经营,民族资本受到严重排挤。不但在特殊会社和准特殊会社中民族资本所占比例极小,总计只占0.3%,就是在民营公司中,民族资本所占的比重也是很小的。如1942年民营公司总投资2 474 658 000元,其中日本私人投资2 399 797 000元,占总投资的97%,而中国私人资本仅为74 861 000元,占总资本的3%[7]426,在民族资本比重很低的情况下,其分布也是不平衡的。在矿业和生产资料的生产中,仅占14.5%,说明民族资本的规模是很小的。但随着日本战时体制的确定和经济统制的加强,中国民族工商业被迫迅速衰落。
(三)东北人民生活极端困苦
在日伪殖民地统治14年中,东北人民历经磨难,日本对东北人民进行残酷迫害与镇压。经济统制政策的实施,加剧了对东北人民的压榨与掠夺。1937年以后尤甚,经济统制的加强,1940年以后实行“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制度,东北人民陷于水深火热之中。据统计,1940年东北有经济警察571人,到1943年,全东北经济警察猛增至2 000余人,处理“经济犯”案件有132 264起之多[12]382。日伪实施配给统制的后期,大幅度压低消费,不顾东北人民死活,配给数量少,质量差,根本不能保证人民最低限度生活需要。例如,“一般群众每月只配给9公斤粮食,广大农村地区每月每人只有6.5公斤粮食。本溪、营口在1943年大人每月7公斤,小孩2公斤。抚顺大人6公斤,小孩1公斤。沈阳则每月每人不过4—5公斤”[6]159。据《经济情报》所载,“兴安北省于1942年,每人每月粮食配给量递减,2月份为9公斤,4月份减为5公斤,5月份在5公斤的配给量中,掺进3.5公斤发霉玉米面,从7月份起停止30—50天的配给”[13]196。至于大米、白面等则完全用于军需,或供应日本人。东北人如设法吃一顿米、面,被查出后即被视为“经济犯”予以重罚。东北人民缺衣少食,只好以橡子面充饥,甚至因走投无路而自杀。
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所推行的经济统制及其掠夺政策,给东北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进一步挤压了东北民族经济的生存空间,使民族工商业迅速衰落,东北人民生活极端困苦,进一步加剧了东北的殖民地化进程,使中国东北完全沦为日本对华侵略战争的战略物资供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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