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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我国图书馆借阅制度考略

2023-07-04朱作丹

四川图书馆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本馆章程规则

摘 要:

文章从清末民初这一时期的图书馆规章管窥图书馆借阅制度,从不准携出、收费服务、闭架服务、特别优待券制度、服务时间等方面爬梳借阅制度的概貌,揭示清末民初图书馆借阅制度受到日本图书馆制度影响的特征,进一步厘清近代图书馆事业早期发展的史实。

关键词:

借阅制度;清末民初;图书馆;图书馆规章

中图分类号:G250.9;G251.3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136(2023)02-0071-06

Study on the Borrowing System of Librar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ZHU Zuo-dan

Abstract: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borrowing system of library from the library regulations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combs the overview of the borrowing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not allowed to carry out, fee-based service, closed shelf service, special coupon system, service time, etc., reveal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library borrowing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influenced by the Japanese library system, and further clarifies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the early development of modern library cause.

Keywords:

borrowing system;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library;library regulation

0 引言

清末,清朝统治面临内忧外患的生存危机,我国处于新旧观念变革的交锋、震荡期。近代图书馆观念随着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浪潮裹挟东来,与明清时期已出现转变的藏书观念一同助推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轫。清末新政期间,国内掀起了“公共图书馆运动”的热潮。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南图书馆成立至宣统三年(1911)止,国内新设立公私新式图书馆约20余所[1],其中包括省立图书馆15所。出于图书馆管理的需要,创办者们制定了图书馆规章。“借”与“阅”作为图书馆的基本功能,成为早期图书馆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几乎所有的图书馆规章都对此进行了规定。

1 清末民初图书馆借阅章程略览

1902年12月,京师大学堂制定了《京师大学堂藏书楼章程》。全章程凡3章,第2、3章“阅书”“取书”揭示出阅览书籍的程序和事项[2]。它是中国近代大学图书馆史上最早、最完备的建馆章程,在馆舍布局、开放时间、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对后来的新式藏书楼具有启发意义。湖南图书馆作为我国第一所以“图书馆”命名的省级公共图书馆,由省级官署订立并报经中央批准,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3]154-157,有阅览章程17条,另以第8章“开闭定期”对图书馆服务时间进行了详细说明,之后创建的图书馆很多都以其管理规程为蓝本。1908年,《直隶图书馆暂定章程》[4]和河南藩学两司奏请创建图书馆时拟定的《拟办河南图书馆章程》[5]279-280专设“阅览”一章,对阅览券、领书流程和手续等进行了说明。1909年奏设的《云南图书馆章程》共计36条,在第1章“办法”中以数条条文明确借阅服务职责[3]159-161。直至1910年,清政府颁布《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3]129-131(以下简称:《通行章程》),对图书馆借与阅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第5条明确要求“图书馆应设藏书室、阅书室”;第7条规定图书馆收藏图书分为保存之类和观览之类;第9条“凡中国官私通行图书、海外各国图书,皆为观览之类。观览图书,任人领取翻阅,惟不得污损剪裁及携出馆外”,基本明确了图书馆“用”的重要职能;第8、10、12条则分别规定“内府秘笈、海内孤本、宋元旧椠、精钞之本”等保存之本及馆内收藏的私家藏书通过图书馆影写、刊印、抄录等方式以供浏览、以广流传;第14条则进一步要求各馆应对开闭馆时间、收发书籍、接待士人等细则随时详拟,由主管部门核定。这极大地推动了晚清新式图书馆章程的制定,而借阅服务作为图书馆的基本功能,使得借阅制度成为图书馆章程的要点。《通行章程》无疑为借阅服务的制度化提供了导向。

中华民国成立后,对外开放、供人阅览已基本成为图书馆界的共识,借阅也成为图书馆管理的职责要求。一些公共图书馆在沿袭《通行章程》的基础上对借阅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规范。1912年,由浙江都督批准公布的《浙江图书馆章程》[6]以完整的两章对领券领书、借书进行了详细规定。1917年,浙江省政府再次审定《浙江公立图书馆章程》[3]321,324,进一步制定借阅规则,其中第11条明令“本馆阅览规则、接待规则、参观规则及办事细则另定之”,并附有《办事细则》,其第4章“阅借”以7条条文详述借阅事项。1915年,中华民国政府对外公布《图书馆规程》[7]992-994,首条“各省各特别区域应设图书馆储集各种图书,供公众之阅览”就明令了图书馆的阅览功能;第4条要求公立图书馆需由主管长官将书籍卷数、章程规则、开馆时日等咨报教育部。它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各公立图书馆在借阅管理方面的职责,让此后的图书馆管理更加有章可循。例如,1916年陕西图书馆馆长高树基向省长公署呈《图书馆各项规则》[8],此文非常详尽地陈述了阅书、开放时间及售券、赠券等规则。

清末民初的图书馆借阅制度显现出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浸润,但也暴露出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本文将从清末民初图书馆借阅服务的规章条款来探究我国图书馆早期借阅制度,从不准携出、收费服务、闭架服务、特别优待券制度、服务时间等方面来展示借阅制度的概貌,揭示清末民初图书馆借阅制度受到日本图书馆制度影响的特征,进一步厘清近代图书馆事业早期发展的史实。

2 清末民初借阅制度探究

2.1 不准携出的限制

中日甲午战争后,国内民族危机加深,为谋求振兴之道,国人兴起了东渡日本留学的热潮。而对图书馆的早期认识也来源于日本。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一书中记载日本图书馆“有愿读某书者悉许入览,惟不许携出”[9],这是目前较早反映日本图书馆不准携出这一规定的文字。这种限制可能是出于保护藏书的目的,也可能是因为图书馆初期藏书数量不丰,书籍外借会影响图书馆阅览。由于当时国内图书馆的发展状况与同时期的日本相似,加之我国古代藏书楼也有此类规定,因而这一借阅规则在日本图书馆思想传入我国后得以被采用。1901年,安徽士绅何熙年开办皖省藏书楼,该藏书楼章程第6条明令“不许携出”[3]108。《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第33条规定“凡阅书诸君,不得携出室外,随地观看,更不得私自借出馆外。惟各教习有须编讲义者,应行暂是借出”,且要求学堂须开出借据,另备押金[3]156。《通行章程》第9条规定“观览图书,任人领取翻阅,惟不得污损剪裁及携出馆外”[3]129。这一规定是在晚清时代背景下的选择,具有强烈的时代烙印。

民国后的京师图书馆相关章程继承了“室内阅取”“不外借”的规定。1912年7月10日,经教育总长蔡元培审定的《京师图书馆暂定阅览章程》第3条规定

“观览图书,任人领取翻阅,惟不得污损剪裁及携出馆外”[10]245,与《通行章程》第9条条文基本相同;第10条“本馆图书概不借出。惟通行图书,如各公署有必须取用者,应以本公署印文为证”[10]46,提出特殊情况应对措施,但依然以限制为主。1917年2月2日,经民国政府核准修订后的《京师图书馆暂行图书阅览规则》第15条言明“本馆图书除有特别规定外,概不贷出”[11]202,1922年修改后的《京师图书馆修改暂行规则图书阅览规则》第16条与此条规定表述一致,京师图书馆的规定后被其他图书馆所效仿。譬如,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太庙分馆虽为中华民国政府满足不同读者需求、开启民智而特意开设的通俗图书馆,但其仍有“阅览书籍应就阅览室阅览,不得携出馆外”[10]73的限制。直至民国后期,大多数图书馆依然遵循此项条例,可见这项规定影响之深远。

1918年,留美一代的图书馆界代表人物沈祖荣发表《中国全国图书馆調查表》,参与调查的图书馆总共有33个,有17个图书馆可借出图书[12]13-20,但限制条件颇多,导致普通读者实际上无法借出。成立于1927年的南京市立图书馆(原名为南京特别市立第一通俗图书馆,后多次改名,1933年更名为南京市立图书馆),其章程《南京市立图书馆阅览规则》首条规定“本馆所备各种书籍、杂志、报章只限在馆内阅览,不得携出”[10]229。江苏省立苏州图书馆书籍可以外借,仅日报杂志以及儿童书籍等不能携出室外,但借书手续依然繁琐,须先填写借书证并缴保证书或交纳保证金。显然,馆内书籍的借阅受到了约束。1941年颁布的《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规章制度》仍有此类条文,其第21章“本馆借出规则”第9条要求“本馆图书概不借出馆外”[10]210。实际上,“新图书馆运动”兴起后,图书馆学家纷纷宣传开架阅览,提倡免费、更加开放的借阅方式。部分图书馆开始做出改变,如1919年后的吉林省立图书馆允许书籍借出馆外,但读者必须办理该馆借书证,凭证借书且携书出馆时须有介绍人或交纳押金[10]124。梁启超在1925年中华图书馆协会成立会演说辞中提出协会要做的具体事业,其中包括建设一个大规模的图书馆,并提出设想:“这个模范图书馆当然是完全公开的,如鲍博士所提倡不收费,许借书出外,种种办法都在里头斟酌试验。”[13]然而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没能完全实现这一构想。

2.2 闭架制度的推行

19世纪后期,美国最早提出并实行开架制。开架制最初在1877年国际图联年会上遭到反对,经历了20多年的摸索,在1899年、1900年两次国际图联年会上得到与会者的赞同,并予以推广,这被视为开架制发展的关键节点。20世纪,开架制先后从美国、加拿大向中欧和北欧扩散。而此时的中国正处于日本图书馆思想集中传入后的余韵中,直到民国后图书馆界转而追逐美国图书馆思想时,学者们才开始倡导开架式借阅管理。总体来说,我国开架借阅起步稍晚,始于辛亥革命后,之后的发展又屡经反复。因而,我国闭架制度自晚清盛行至民国初年,民国中后期依然有所保留。

1903年,缪荃孙赴日考察洋务运动,参观过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了解到“校中图书楼藏书七万余卷,诸生阅书,则司书者以辘轳上下之”[14]。1904年,刘绍宽远赴日本,九月初十游上野帝室图书馆时,记载特别室、寻常室皆有司书者,并描述了借阅书籍的手续、流程,“初入给领书券一纸,令填写所领之书,并注明姓名、地址,司书者收券检示架号,别饬经理者向书架取书”[15]100,115。可以看出,这些日本图书馆当时采取的是闭架制,负责图书借阅、管理的是司书者。而清末民初的图书馆章程中也有相似的职务及对其职责的规定,这反映出我国在考察日本图书馆后延用了闭架服务,这种不完全的开放也显现出近代图书馆思想保守的一面。1903年制定的《浙江藏书楼阅书借书章程》也有此类规定:“取阅何书,开明小据,由司书取交,阅书者不得上楼自取”“司书生专管收发图籍及藏书一切事务”[16]。《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第24条规定“未入阅览室门,先缴劵据,另授领书证,载明所领何部图书,交司事以便检付”[3]155。

民国初年,新建立的图书馆依然遵循了闭架制。1912年,河南省图书馆颁布《河南省图书馆暂行规则》[5]282,第4节“阅书”第28条要求阅书人须先至事务所领取阅书券,由司书验明后入阅书室填写阅书号簿。直隶图书馆制定的《直隶省立第一图书馆阅览章程》详细规定了读者入馆借阅规则,要求读者购买阅书券后,要根据图书馆提供的目录检定,将所阅之书书名、册数、某号一一填注阅览证之内交与司书人以便检付[17]。

新文化运动前后,欧美图书馆思想涌入国内。1919年,李大钊在《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图书馆二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说辞》中介绍了欧美各国图书馆的新趋势,即开架阅览以及藏书增加复本[18]。这从侧面印证了“取法于日本所追逐之美国”之前,我国普遍实行闭架阅览的历史。这可能是遵循我国传统藏书楼的旧例,出于保护书籍的必要性,也可能是受到日本图书馆界做法的影响。即便民国后多位学者宣传开架制的优势,但闭架制依然在近代图书馆工作中占据了上风。1940年发布的《北海松坡图书馆规章制度》有相似规定,“凡来本馆阅览图书者,须先在领签处领取签支,径至阅览室,交由司书处换取阅书券,填明姓名、书名、定号、册数,交司书人检给”[10]79。1941年《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规章制度》第20节“本馆阅览须知”依然规定实行闭架制,只是负责这一事项的职务名称更名为出纳室管理员,“在目录上检查自己所欲阅览之书,依式逐项填明于借书证上……然后交出纳室管理员到书库取书”[10]209,负责的此项事务与司书者职责大略相同。

2.3 收费服务的盛行

近代日本图书馆阅览一向实行收费制度。从1899年明治《图书馆令》到1933年昭和《图书馆令》,日本“公立图书馆可以征收阅览费及附属设施使用费”的规定一脉相承[19]。对于日本图书馆的收费制度,刘绍宽在《东瀛观学记》中也有所记载,“非购览书券不能入”“入特别室,纳金五钱,寻常室三钱……特别者一时可阅书七册,寻常者未之知,如连看十日,特别者金三十钱,寻常者十八钱”[15]77,115。

湖南图书馆借鉴了日本图书馆收取阅览费的规章制度。1904年端方任湖南巡抚一职,重视图书馆管理工作,派遣黄嗣艾赴日本考察图书馆。黄嗣艾记录了日本帝国图书馆、大桥图书馆的管理模式,并选择大桥图书馆作为参考,学习采纳了“年满十二岁以上者许其阅览图书……凡入图书室及杂志室阅览各种图书者当购求览券”的规定,并加以完善,规定“凡入馆阅览图书者,不得不略取券资,一以津贴杂用,一以稍示限制。每次取钱三十文,只准一次入馆。一人二枚至十枚,定入馆二次到十次者”[3]155-156。湖南图书馆是近代我国首家采取收费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随后建立的公共图书馆多借鉴了这一制度。1907年京师图书馆制定《京师图书馆拟定章程》,其中“经费(入)”第3条明确规定了图书馆收费的价格,“丙,券价:子,普通入览券,每铜货一枚;丑,特别入览券,每铜货五枚;寅,出借券,每银货五圆”[20]。1908年建立的直隶图书馆将票券分为3种,普通券售价为铜钱一枚,特别券为铜钱两枚,优待券赠送给政府官员和绅士。馆中统计到馆看书的读者持优待券多于自费,可见收费阅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读者的积极性,并不能实现“输入文明、供学人阅览参考之资,省士子购求搜寻之力”之宗旨。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通行章程》明令“京师及外省各图书馆均须刊刻观书券,以便稽察。凡入馆观书,非持有券据不得阑入”[3]131,这意味着清政府正式采纳收费服务这一做法,并将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民国初年,图书馆收费服务制度仍得以沿用。譬如,1912年所建的四川图书馆规定“读者进馆凡取阅图书,皆须征费”[21],征费规定至1928年后才得以废除。1912年7月,京师图书馆管理者们“采日本东西京图书馆规则而稍斟酌”[10]45,最终形成《京师图书馆暂定阅览章程》,其第五条规定“凡欲观览本馆图书者,除特赠送优待券者,入馆门时,须购入览券。券分两种:甲,特别入览券;乙,普通入览券。甲,每券得取阅图书五十册,铜币四枚。乙,每券得取阅图书十册,铜币二枚”[10]46。1915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认可“图书馆得酌收阅览费”[7]993,沿袭了《通行章程》收取券资的规定。1917年《京师图书馆暂行图书阅览规则》仍有繁复的购券借阅规定。京师图书馆作为当时的国家图书馆和最大的公共图书馆,其收费服务从清末跨越到民初,引领了当时图书馆界的收费潮流。1918年,《中国全国图书馆调查表》显示,在17所公立图书馆中,阅览收费的仅有7所[12]13-20。尽管民国时期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成为新趋势,但收费服务依然留存。例如,1923年刊载于《浙江公立图书馆年报》第八期的《江西省立图书馆章程暨各种规则》,第7条规定“前项阅览证除甲种由本馆赠给及戊己二种不取资外,均须酌量收费,但有时得减收或免除之,其收费办法另行随时揭示”[11]190。1925年6月,经中华教育改进社图书馆教育组调查,“尚有采用收费制者,甚至多分等级,最高者每券须铜元十五枚,致寒士为之裹足”[22],可见收费阅览这一管理制度在图书馆发轫时期的盛行。直至留美回国的图书馆学者掀起“新图书馆运动”,免费开放等服务理念才逐漸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1927年中华民国大学院出台《图书馆条例》,删去了原有规程中关于收费阅取的条文,此后图书馆服务方式逐渐由收费服务转变为免费服务。1927年2月,京师图书馆制定的《国立京师图书馆研究室暂行章程》不再有“购券入览”的文字;1929年国立北平图书馆制定的《普通阅览室暂行规则》中则明确提出“本馆书报阅览概不收费”[10]52。这一服务方式的转变可视为我国近代图书馆范式转变的缩影。

2.4 特别优待券制度的借鉴

特别优待券制度是与图书馆收费服务相辅的借阅规则,是早期图书馆借阅收费时期的时代产物,它主要出现在近代早期图书馆章程中,一般用于鼓励私人捐赠或为师生提供优待。这一规定与公共图书馆“辅助新式教育”的初衷有关,也是为了缓解图书馆发展初期的经费压力。这一规定借鉴于日本,日本图书馆界为了鼓励民间力量捐助图书馆,因而设有特别优待券制度(也称为特别纵览券制度)。《大桥图书馆规则》言明“本馆开设以来,蒙热心诸君赞助,将图书杂志等赠赐者甚多,特制定特别纵览券以资酬谢”[23]。

黄嗣艾《日本图书馆调查丛记》收录了《图书纵览券式样》《赠人以图书纵览券附函式样》和《大桥图书馆纵览券注意事项》等相关资料,之后湖南图书馆管理章程的制定以此为参照[24]。《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第5章“捐助章程”及第6章“阅览章程”中关于特别优待券的规定都借鉴了日本大桥图书馆的特别纵览券制度。譬如,第5章规定了对图书馆捐赠、援助行为的奖励和致谢方法,其中第16条规定“如有急公好义之士,捐财产至千金以上者……另致送纵览券,可随时入馆阅看图书”;第17条规定“捐书估值至三百金以上者,亦推为名誉赞成者,并致送纵览券……以书值之多少,定阅览之久暂。至暂时捐,其书较多者,以收回之日,定纵览之期”。第6章涉及对学堂教员、学生的优待,其中第23条明确要求“惟学堂教员、学生,在本校领有纵览券,及捐主由本馆送有纵览券者,即照第二十五条办理”;第25条表明不管官立抑或民立学堂,凡“在学务处禀定有案者”都可以入馆阅览图书,一概免收券资,并对凭券入馆的流程进行了规定[3]155-156。于湖南图书馆后建立的公共图书馆,在这一规定上与上文所述的《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第16条规定如出一辙。譬如,1908年6月9日,直隶图书馆正式开馆,对持优待券的读者免费。同年,《河南藩学两司会详请抚院创建图书馆并拟定章程文》所附《拟办河南图书馆章程》第13条规定“捐赠本馆图书者由本馆特别寄赠优待券,换证缴券等与前二条同”[25]。1909年,云南提学司叶尔恺奏请设立图书馆,上呈奏折附《云南图书馆章程》,“经费”第3条规定“如有急公好义之士,捐财产至千金以上者,应秉请学署转详督署照例奏奖,并送纵览券,可随时入馆阅看”[3]163。

民国初年,此项规定在各图书馆章程中比比皆是。1912年《京师图书馆暂定阅览章程》规定“凡欲观览本馆图书者,除特赠送优待券者,入馆门时,须购入览券”[10]46,这说明了特别优待券的存在,虽然名称由纵览券变为优待券,但实质不变。《山西公立图书馆简章》“征集规则”第4条规定“凡赠图书者,本馆审书价之重轻给予各等优待券,以备赠主来阅时之招待”[26]。1917年《京师图书馆暂行图书阅览规则》关于特别优待券的规定有两条,得享此项制度的对象为捐赠者与学校,规定“凡捐赠书籍于本馆者,本馆当酌赠优待券,持券入馆,不收券资,其赠券办法别定之”“各官署学校,得具正式公函领取优待券”[11]200-201。同年,陕西图书馆上呈的《图书馆各项规则》“售券、赠券规则六条”中规定“优待券由本馆赠与”,团体赠与包括“省立各校所之职、教员”等,个人赠与包括“捐赠本馆图书物品价值在五十元以上者”“中学及中学以上学校之学生、暨中学同等学校之学生、学期试验分数最优,考列第一者”等[8]65,特别优待券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1918年发表的《中国全国图书馆调查表》显示京师普通图书馆有“优待券免费”“学生减半”的管理措施[12]14。1919年《江西省立图书馆章程暨各种规则》第8条明确表明了特别优待券制度与鼓励私人捐赠的关系,“凡私人或团体,有以图书捐赠或存本馆者,照本馆捐赠图书优待规则及寄存图书规则办理,其规则另定之”,并明确指出“给予本馆优待证来馆阅览图书不另收费”[11]191。马宗荣在《现代图书馆经营论》中记录了日本图书馆的优待证,其作用随着图书馆开放程度的提高而产生了一些变化,“优待证有种种。或为对于馆中有功绩之人,而许以免费入馆阅览之证明而设;或为对于特殊之学者而许以超出普通阅览规则(如自由出入书库,携带图书出馆等)之证明而设”[27]。特别优待券制度从清末跨越到民国,从省立图书馆到京师图书馆再到其他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实行免费借阅服务前的这段时间里,它对图书馆的发展有着积极推动意义。

2.5 服务时间的设置

1904年,刘绍宽东渡日本考察教育,后编撰的《东瀛观学记》记载上野帝室图书馆阅书时间为午前九时至午后八时。江标出使日本,深受明治维新触动。回国后,1894—1897年任湖南学政时,他主持建造校经书院,附设校经书院书楼,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定了《校经书院学会章程·附书楼章程》,规定书楼“每日七点钟开门,五点钟关门。五、六、七、八四个月,每日六点钟开门,五点钟关门……凡初二、初九、十六、二十四等日为休沐之期,师生皆不到会。每年二月十五启会,十二月十五日散会。清明、立夏、端午、中秋、重阳、冬至各令节,准于休沐之外,给假一日。休沐之日不启书楼”[28]。黄嗣艾《日本图书馆调查丛记》附有《帝国图书馆规则》《大桥图书馆规则》《大桥图书馆规则夜间阅览杂志规则》《早稻田大学图书馆状况》等,都记载了各馆开闭时间。日本帝国图书馆各月略有不同,开闭馆时间随节令有所变化,时长在12小时左右,开馆时间为午前七时至九时,闭馆时间为午后八时至十时。还规定了定期闭馆日:岁首(一月一日至同月六日)、馆内扫除(每月一日)、纪元节(二月十一日)、曝书期(共十日,十一月中旬前后)、天长节(十一月三日)、岁末(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同月三十一日)。大桥图书馆规定与之相类[23]。

《湖南图书馆暂定章程》参照了上述两馆规则,其第8章第41条规定岁首到岁末的开闭馆时间,并根据时节来安排时长。正月至三月,开馆时长较短;四月至七月,开馆时间最长;七月后,开馆时长又渐次变短,与大桥图书馆相类似。此外,还规定了全年休息时间,包括岁首前五日和岁末后五日以及端午、中秋、定王春秋祭祀日、本馆设立纪念日等重大节日,另有馆内扫除、曝书日等特殊日期,如有其余假期则临时揭示。大桥图书馆闭馆日有纪元节、图书馆设立纪念日、天长节、曝书期、岁首七日和岁末四日[29],湖南图书馆与大桥图书馆闭馆日相近,显然是在大桥图书馆闭馆日的基础上略有调整。

据《京师图书馆暂行图书阅览规则》,京师图书馆闭馆日的安排与湖南图书馆大略一致,包括岁首前三天、岁末后三天、四节日、国庆纪念日、每月过曝日;每日开馆时间的安排比湖南图书馆更为规范,每日分为三个时段,总时长相近,时间调整不及之前频繁,方便读者记忆。1915年颁布的《图书馆规程》,明确表示各公立图书馆应于设置时列出开馆时日。1919年拟定的《江西省图书馆章程暨各种规则》规定,休息日为每星期月曜日、岁首一月一日至三日、春节、夏节冬节之翌日、洒扫每月十五日、年终十二月三十一日[11]191-192。1934年,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颁布了修订后的《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阅览部特种借书规约》以及《普通借书规程》,都对开放时间做了具体规定。民国后盛行的通俗图书馆则在开放时间上更为灵活,考虑到读者需求,许多图书馆将开放时间延长到夜间。

3 结语

清末民初,我国图书馆借阅制度呈现出有限的开放性,这是因为图书馆事业尚处于草创时期,囿于事物发展初级阶段的局限性,其或多或少地留有日本图书馆思想影响的痕迹。尽管日本图书馆思想实质上是欧美图书馆思想的翻版,但受限于日本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特殊性,“公共、公开、免费”的公共图书馆精神大打折扣。直到五四运动后留美派回归,“新图书馆运动”兴起,图书馆服务观念得以更新,我国图书馆借阅制度才更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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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作丹(1993— ),女,硕士,助理馆员,任职于广东科技学院圖书馆。研究方向:近代图书馆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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