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权益保护不能缩水
2023-07-04汪代华
汪代华
苏女士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家教育机构上班, 现正在休产假。休产假前,苏女士的工资可达 7000 元,但是休产假后,单位将苏女士的工资减半。苏 女士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打电话,对方回复称, 因为苏女士没有正常劳动,所以只能给发一半工 资。苏女士前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 律援助中心指派劳动争议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其代 理劳动仲裁。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在劳动仲 裁机构的组织下,苏女士与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单 位最终支付了苏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其实,类似这样侵 犯“三期 ”内女职工合法 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随着三孩政策实施,女职 工“三期”权益更要重视。近年来,怀孕女工遭用 人单位非法辞退,或者降薪现象时有所闻。公民的 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是任 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 其工资待遇。
一些企业总是错误地认为,“三期”内女职工 没有提供相应劳动,为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就降低 “三期”内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认为因其 没有提供劳动而降低待遇是合法的。其实,女职工 由于特殊的生理原因,其在孕期的劳动权利为法 律的特别保护性规定所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因女 职工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性管理,肆意降低其薪 酬水平,侵犯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的“三期歧视”,非法辞退解除与怀 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采取降薪、克扣工资等侵犯 “三期”内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之所以屡见不鲜, 不是用人单位不懂法,而是按照目前法律的发展水 平,用人单位很容易找出“其他理由”。法律也不能 控制“其他理由”,只能望而興叹。对于非法辞退、 降薪、克扣“三期”内女工工资等侵权行为,最终 的结局是法律判决之后,用人单位象征性补发工 资,赔点“经济损失”或者“继续留用”。但事实上, 女工和用人单位对“法庭上见了”以后的“生存困 难”是可想而知的。正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本过 低,才使用人单位的“三期歧视”现象时有发生。
女职工“三期”内遭降薪,权益保护不能缩水。 目前,女职工“三期”内维权的情况比较普遍,一 些企业殊不知我国对“三期”内女职工实行特殊保 护,早已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不得 降低怀孕、生育、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法律 规定的目的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的权益,更是为 了保护下一代的权益。法律、法规对“三期”内女 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秉持育儿责任由社会、家庭分 担的理念,减轻女职工的经济压力,有利于社会和 谐稳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女工“三期”内合法权 益的保护,应该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实施处罚,提高 违法成本,让用人单位“受罚不起”从而不敢乱来, 以改变女职工“三期”内合法权益受侵犯,最终只 能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