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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拉线充电引发火灾,谁之过

2023-07-04刘星周一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5期
关键词:邓某租户侵权人

刘星 周一江

某天凌晨,A 小区某栋楼突发大火,四楼住户 金某匆忙带着两个孙女从楼梯间逃生,三人在逃 离的过程中不幸被大火烧伤。后经司法鉴定,三人 分别构成六至十级不同程度的伤残。公安消防大 队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起火部位为该栋住宅楼一 楼楼梯间,起火原因为在一楼私拉电线进行充电 的电动车发生电器故障引发火灾。该电动车系二 楼租户邓某所有,在电动车销售商姜某所经营的 售车行购买。当日,还有同栋楼两名业主的电瓶车 也停放在一楼楼梯间充电,三辆电动车同时烧毁, 该栋住宅楼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

【点评】租户邓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引 发火灾,造成的业主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该由谁 来赔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 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法律,应当通过 认定过错方的方式来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和 承担的责任比例。

就该起火灾事故而言,我们具体予以分析。首 先,租户邓某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具有明 显过错,应当负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次,如房 东明知邓某存在私拉电线的行为而未采取相应措 施制止,可以视为其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再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 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 务企业对小区电动车停放应当进行统一管理,履 行相应的管理义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发 现并制止私拉电线的行为,同样应当承担部分責 任。再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 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火灾事故中,除邓某 的电动车外,还有两辆电动车违规充电,致使火灾 损失扩大,车辆管理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该起火灾事故的原因还包括电动车电器故 障。若该电器故障是因产品自身缺陷的原因导致 引发火灾,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 此,火灾事故的被侵权人同样可以请求电动车销售 商姜某或者电动车生产公司赔偿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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