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行政处罚”的那些事
2023-07-04木子
木子
行政处罚由违法发生地实施
【案例 】陈某 为甲地农民,在乙地 一林场务 工。某日,陈某不小心将烟头扔在草地上,引燃了 周围的草木。由于发现及时,大火被扑灭,但也造 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陈某向甲地公安部门投案,但 处罚部门认为该责任事故应由发生地处理。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问题。甲 地公安部门是无权对陈某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陈某引发林场大 火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乙地,甲地只是陈某的住 所地。因此,乙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管辖 此案,甲地公安部门没有管辖权,不能行使对陈某 的行政处罚权。甲地公安部门在接到陈某自首后, 应将其违法案件移送乙地森林公安局,由当地森 林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不应一罚了之
【案例】黄某驾驶卡车运货高度超过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被执法人员拦截检查, 并表示要进行处罚。黄某向执法人员表示可以多 交罚款,但不要让其卸货,只对超高部分做罚款处 理。执法人员对其罚款后予以放行。
【评析】本案涉及行政处罚中的改正违法行 为的问题。制 止、纠正行政违法行 为,是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本身只是纠正 违法的手段和保障。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执 法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当事人不进行教育, 而是一罚了之,不予纠正。这致使违法行为得以延 续,也使黄某不仅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危害 性,反而误以为经过罚款,违法变成了合法。这显 然违反了相关规定,背离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因而 必须加以规范。
行政处罚应“一事不再罚”
【案例】郑某移居到其他村庄。因无房居住, 他私自开挖地基建房,当地国土部门以其违法占 地、违规建房为由,对其做出拆除非法建筑物、恢 复土地原状、罚款的处罚决定。后来,当地建设局 又以其未经许可为由,做出自行拆除违建的处罚 决定。郑某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处罚。
【评析】本案涉及不同的行政机关是否有权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的问题。当地 国土部门已对当事人的违法搭建行为进行了行政 处罚,在当事人没有新的违法行为情况下,建设局 又对其违法搭建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这显然是 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处罚应当被撤销。
行政处罚应先取证、后裁决
【案例】郑某开了一家饺子店,王某声称吃了 饺子后食物中毒,向当地卫生部门举报。此后,办 案人员叶某对该店作出罚款 100 元的处罚决定。
【评析】本案中,叶某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不能一人进行案件调查。他未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这违反了我国《处罚法》中设定的“先取证、后 裁决”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 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 处罚。此外,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在 复议和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当事人和 证人收集证据。这就要求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处罚应“主体适格”
【案例】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纺织品 质量监督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纤维检验局行使。某 省纤维检验局某次对某西服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 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并加盖纤维 检验局公章。
【评析 】我 国《处罚法 》中设定 的“主体适 格”制度,包括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都应当合 法、正确。处罚主体分为两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具有行政 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 罚,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受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 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机关 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 某省纤维检验局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行使处 罚权,只能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实施行政 处罚,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公章,而不应是省纤检局的公章。
行政处罚不能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案例】陳某在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尚未续 延的情况下,进入禁渔区捕捞被查扣。当地渔政管 理部门对他作出没收渔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 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维持其罚款,但撤 销其中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 中,陈某 的行为确已符合我国 《渔业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违法告诫。根据我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 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渔政管理 部门可以对陈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 罚。但,我国《渔业法》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渔船, 而该地却明确规定可以没收渔船。这与我国《渔 业法》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该部门作出对陈 某的没收渔船的处罚决定,理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