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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课文“必以情”改注释疑

2023-06-25叶娇

语文教学与研究(教研天地) 2023年3期
关键词:诚心实情民心

叶娇

摘要:《曹刿论战》“必以情”句中的“情”历来争议不断。长期以来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注为“实情”,但最新的统编版初中语文教材却改注为“诚,诚实。这里指诚心”。为解答一线教师之困惑,通过大量的文献梳理,结合先秦“情”的常用义、古人决狱情况、上下文意、古注出处及传承,明确指出当前的统编版初中语文教材改用“诚心”说,更契合文意。

关键词:诚心 实情 断狱 民心

《曹刿论战》作为《左传》中的精彩篇章、先秦优秀散文的代表,曾入选多种古代文学作品选和各个版本的语文教材。作为一篇广受关注的经典篇目,相关注释的商榷文章从未停止,尤其是“必以情”句中的“情”最难达诂,争执不断。

综观前人研究,对“情”的解读高达七种:一、情实、实情,指案情。以《古文观止》二吴本为代表[1],当代学者黄金贵亦持此说,并有专文详加论证[2],对中学教育界产生了較大影响。二、情理、合情合理。以朱东润为代表,其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影响极广[3]。三、诚心。源于晋人杜预的注“必尽己情也”,后学者多有阐发。四、诉讼之辞。陆敬引《周礼·小宰》郑玄注,解为“争讼之辞”[4]。五、欲望、人的本性。执此说者有汪秋明[5]、崔玉兰[6]。六、尽情、竭情,也就是尽心尽力的意思,见任强《略说〈左传〉中的“情”字》一文[7]。七、民情,指民众的生活实情。见于张志华《“必以情”探析》[8]。诸说皆言之凿凿,似都可从。这固然与“情”的多义性有关,但也和历来注解者着眼点的不同有莫大关系。

虽各说纷争,但长期以来,“实情”说占据主导地位,毕竟涉及面最广的人教版初中语文教材就一直采用此说。然新的统编版初中语文教材(2018年12月第1版)却一改传统,大胆改注为:“〔情〕诚,诚实。这里指诚心。”如此一来,可谓掀起了轩然大波,许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颇感无所适从。其实,统编版抛弃“实情”说,择取“诚心”说,当是广泛吸收学界争议、充分求证的结果,只可惜教材体例不允许详加交待,故笔者姑妄言之,以解一线教师和诸多读者的困惑。“情”解作“诚心”,与文意完全契合,理由如下:

一、“情”有诚义,先秦常用

《左传》一书中,“言‘情者十六处”[9],虽大都取情实义,但“情”指诚心,亦有用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年》:“夫子之家事治,言于晋国,竭情无私。”“情”即“诚心,忠心”。

与《左传》同时期的文献,“情”释作“诚”,极其常见。《淮南子·缪称》“不戴其情”句,高诱注:“情,诚也。”《荀子·礼论》“情貌之尽也”句,杨倞注:“情,忠诚也。”《战国策·齐策四》“是皆率民而出于孝情者也”句,鲍彪注:“情,犹诚也。”清代著名学者王念孙更有专文论“情”,列举先秦大量用例,指出“此皆古书诚情通用之证”[10]。确实,从语音上看,上古“情”为从母耕部,“诚”为禅母耕部,二字同韵,语音相近,例可通用。

二、释“情”为诚,符合决狱实情

“情”确有实情义,实情在断案中相当重要。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贾公彦疏:“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槛,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贾公彦用“情实”来解释“情”,故一直来多数学者认为《曹刿论战》中的“情”也应做实情解,方合断案事实。甚至为解决上下文意的矛盾,通过汇集先秦大量用例,得出前文“虽不能察”之“能”非今用的能愿动词,而是善、胜义,指出“虽不能察”的句意为:虽然不善于详审明察,“乃鲁庄公的谦辞”[11]。

“虽不能察”或为庄公之谦辞,但从古至今,疑狱不能察的情况也是真真实实存在的。如西汉刘向《新序·杂事第四》所载之“朱公决疑狱”事件,“群臣半以为当罪,半以为无罪”正说明实情不明。现代司法的“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是基于犯罪事实不清。当证据不确实、充分时,只得做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做出起诉的决定。碰到疑狱,实情“不能察”时,就需要断案者在决狱听讼过程中运用经验、运用良知来判断事非,故此句中的“必以情”之“情”只能是诚心,是执法者的一种态度。诚心,即真诚之心,良心。只有诚心办案,才可能尽听“诉讼之辞”[12],才可能使案情合乎“情理”,才可能“依据百姓的意愿、欲望来判案”[13],才可能把握“民众的生活实情,即‘民情”[14],因此,“情理”说、“诉讼之辞”说也好,“欲望”说、“民情”说也罢,四说其实都是“诚心”的结果而已。断狱不以“诚心”,则一切皆是枉然。

三、释“情”为诚,与“忠”最为契合

鲁庄公说完“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后,曹刿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反映了“情”与“忠”的关系,“情”和“忠”应是同一性质的概念。

那何谓“忠”?据前贤搜集《左传》中大量关于“忠”的言论,如《桓公六年》有曰:“上思利民,忠也。”《文公六年》:“以私害公,非忠也。”《昭公元年》:“临患不忘国,忠也。”我们可以明晰地感到“春秋忠的观念与后世封建社会宣扬的愚忠,其内涵大不相同”,“忠,指利民、利公室、利社稷的好品德”[15]。而“察狱以情,不使有枉,是能尽己之心,亦忠之一端也”[16],正是“忠”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利民的大事。

加之,“《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17],即判定重大案件时并不只看犯罪事实,而多结合作案动机以区别对待、慎重量刑,以求教化。故诸说之中,显然只有释“情”为诚,才能更好体现庄公察狱的公正不阿和诚心为民,反映他的为君之德,所以曹刿才评价为“忠之属也”。

曹刿论战一事,左丘明亦载于《国语·鲁语》。《国语·鲁语上》:“公曰:‘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对曰:‘是则可矣。知夫苟中心图民,智虽弗及,必将至焉。”“苟中心图民”句下,三国韦昭注:“苟,诚也。言诚以中心图虑民事,智虽有所不及,必将至于道也。”[18]“‘中心可以解释为公正、不偏不倚之心,也可以解释为‘衷心‘忠心的假借。”[19]如此,“苟中心图民”即指诚心诚意地为民着想,对百姓负责,这正是“情”的最好注释,“情”就是诚心诚意。诚心办案,收获民心,才拥有作战的资本,故只有释“情”为“诚”,“情”与“忠”方能意思相通,前后语义连贯。

四、释“情”为诚,源远流长

(一)释“情”为诚,早有渊源

自东汉以来,为《左传》作注的就很多,很多著名的学者如贾谊、刘歆、马融、服虔,都注过《左传》,晋代学者杜预汇集众人注释,作《春秋左氏经传集解》,是流传至今最早最完善的注本。再后来唐孔颖达在杜注基础上又作《春秋左传正义》,南宋时编入《十三经注疏》,即现在最通行的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的《春秋左传注疏》,影响最为深远。

杜预在“必以情”下明确注:“必尽己情察审也。”[20]“情”前用“己”修饰,“己情”,指的是庄公之情,因此决不可能是指案件的实情、情理,百姓的诉讼、欲望之类,只能理解为庄公的诚心。此注出现最早,显然代表了晋以前诸家的观点,远比今人诸注更接近《左传》的写作年代,不得不重视。

(二)释“情”为诚,历代持说

观历代注解家对“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的解释,發现亦多强调“情”和民心的关系,以“诚心说”为主流。从唐到明,略举数例,即可窥其一斑。如唐代孔颖达《春秋左传注疏》:“言以情审察,不用使之有枉,则是思欲利民,故为忠之属也。”[21]宋林尧叟《春秋左传句解》:“争讼刑罚之类,虽不能徧察其曲直当否,必尽己之情,以求人之情。”[22]进一步申发杜说的“必尽己情”。宋代孙觌《上皇帝书》,更是通过曹刿论战一事,明确告诉我们此战获胜的关键原因就是“折狱适其平,则众心悦”,即判决诉讼案件合乎公平,民心就会归附。而要“适其平”,就要“好生恶杀,视民如伤”[23],不使一个百姓无辜获罪,表达的同样是一种诚心办案的利民之德。明傅逊《春秋左传属事》卷十三“襄公之弑”篇注:“以情,必尽己情,此以诚心体民,故曰忠。”[24]诸家之说不仅继承发扬了杜预的观点,而且也阐明了断狱以情还是统治者的爱民、利民之举,是统治者获得民心的重要办法。

(三)释“情”为诚,后说转精

其实,统编版课文选用的版本——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也反映出“诚心说”的合理性和影响力。此版本中杨先生注“必以情”时,先指出“情谓实际情况”,但又说“或曰:‘情,忠诚也。见《荀子·礼论注》,义较长”[25],足见他作注时的犹豫和纠结。之后,他和徐提编《春秋左传词典》时,却完全抛弃前注,明确肯定“必以情”的“情”是“忠诚”义[26]。都说后出转精,同一作者先后不同的选择,更证明了诚心说之优。

至于有的学者认为“必以情”的结构应与前文“必以分人”同,指出“‘情用作动词”[27],笔者不敢苟同。一来《左传》是散文,并非韵文,没有必要要求每句结构相同,故“必以信”“必以情”没必要和“必以分人”句式完全对应;将“信”“情”理解成动词,反使句式复杂化,不便理解。二是“以情”通常是一个介宾结构,“以”是介词,“情”是名词作宾语。结合上文所举《左传》姊妹篇《国语》中同一事件的记载,“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清晰可见“以情”是一介宾结构,修饰谓语“断之”。何况,联系《左传》写作所处的年代,“以”还可能是动词,与“情”组成动宾结构,“必以情”独立成句,即“一定要拿出诚心”,毋须理解为省略句式。学者朱城通过对《论语》《孟子》《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墨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中“必以+名”句的全面调查,指出“这种句式的‘以字均作谓语且句意完整,不存在谓语的省略,因而‘以是动词而不是介词”[28]。此说可从。如此,则上文提到的第六种观点“尽情、竭情”当是“以情”的解释,而非单个“情”的含义。

至此,“必以情”之“情”豁然明朗。虽然庄公客观上不能或不善明察所有案件的实情,但他主观上必真心诚意去解决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努力做到顺乎民意、体察民情。正因其“情”乃“忠之属也”,能得百姓拥戴,故可一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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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黄金贵.“必以情”句诂解[J].中学语文教学,19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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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陆敬.谈《曹刿论战》的几条注释[J].中学语文教学,1979(5).

[5]汪秋明.“必以情”正解[J].中学语文,2001(3).

[6][13]崔玉兰.“必以情”新解[J].语文月刊,2003(12).

[7][27]任强.略说《左传》中的“情”字[A].朱万曙.古籍研究2008卷下(总第54期)[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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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念孙.读书杂志(全三册)[M].北京:北京市中国书店,1985.第九册,墨子第一:51.

[15]陈士行.“忠之属也”辨惑[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03).

[17]董仲舒.春秋繁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23.

[18]左丘明,撰.韦昭,注.国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98.

[19]蒋礼鸿.《曹刿论战》“必以情”说[A].蒋礼鸿.咬文嚼字[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3.

[20][21]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M].//十三经注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1767.

[22]杜预,林尧叟.春秋左传杜林合注[M].台北:学海出版社,1975,卷之六.

[23]孙杰.孙觌研究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9.

[24]傅逊,撰.孙大鹏,袁雯君,整理.傅逊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429.

[2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183.

[26]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Z].北京:中华书局,1985:616.

[28]朱城.《左传》“必以信”“必以情”解诂[A].汉语词汇语法史探论[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5:263.

[本文系2023年度台州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部编本初中语文教材文言文注释变更研究(批准号:TG23440)”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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