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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与选择:回归音乐类“非遗”的保护研究

2023-06-22白丹

艺术评鉴 2023年7期
关键词:传承与保护非遗

白丹

摘要: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遗产运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在全国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与支持下,已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遍开展,并被广大群众广泛接受。通过分析,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音乐类“非遗”在深受“遗产学”“音乐学”“人类学”等学科的深刻影响中,逐步在“民族学”的学术指向中找到了可以推动自身发展、保护自身的重要力量。本文提出了建构以国家主导和民族选择的保护支撑為研究线索,从传承观、整体观、抢救观与个案观出发,步步深入和逐层扩展至音乐类“非遗”保护的民间探索、民族选择、国家主导和黑龙江流域内代表性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保护意义的学术转向。

关键词:音乐类“非遗”  民间探索  国家主导  民族选择  传承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J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359(2023)07-0024-04

基于国家立场和民族角度,回归音乐类“非遗”保护的考察与研究,对于音乐类“非遗”来讲,无疑是以研究轨迹“加速”的方式来拓展其保护问题的视野与方法。当下,沉浸于传承保护、整体保护、抢救保护之中的音乐类“非遗”,总是以思考行为的方式参与到保护工作的开展之中,在这一环节,音乐不仅仅是以“声音”的特殊身份和阐释空间来表达音乐,这一音乐的传统规则同时也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的组成部分,从而获取有关音乐的十分具体且丰富的遗产身份。通过音乐类“非遗”传承保护的民间探索、整体保护的民族选择、抢救保护的国家主导,以黑龙江流域内代表性的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个案研究为保护案例,加之建立音乐类“非遗”保护与民间、国家、民族三者之间的学术平台体系,从而使音乐类“非遗”保护的现实意义得到充分揭示。从国家和民族视角中来理解音乐类“非遗”,不同民族在多方向、多层面以及多维度上相互影响、融合,成为用民族来加以精确划分的多民族音乐类“非遗”。因此,从传承性、整体性、抢救性的推动中对于上述多民族音乐类“非遗”进行聚焦和表达,从具体个案的实践研究与分析中进行解释,在特定民族语境中完善相关探讨、补充,以完善音乐类“非遗”保护性研究中得到完整表述的意义。

一、传承观:音乐类“非遗”传承保护的民间探索

拥有正确的“传承观”,才能够让音乐类“非遗”在民间沃土中找到可以沟通那些包罗万象的音乐技艺,才能够让人们在社会交往之中更好地关注传统、传递意识、维系遗产,实现民族振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生存的特有“财富”传承中,这一遗产的表述构成中又存在着“非遗”属性上的多样性,而人类的文化创造就被框定在这种多样性财富能够得以传承的保护工作开展之中。人类往往依赖于自己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于通过音乐遗产形式载体的历史性沉淀集中凝聚丰富多彩的音乐类“非遗”隐喻和音乐类“非遗”涵义呈现。音乐类“非遗”研究重要意义中的传承性,更多的是在这一视域中侧重于音乐、“非遗”、传承三者之间寻找交流和对话,这一传承性是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纵向发展脉络里透析在民间关注中探索“非遗”传递和音乐形式的相互关系、互为影响、承接变迁等。

对于其保护的研究学者来讲,音乐类“非遗”始终关心其所拥有的民间基础,往往把其在民间参与的民俗、仪式等活动过程中的各个因素看成音乐类“非遗”形成、发展、延续中相互关联的一个整体,着眼于在民间基础上的人与音乐、“非遗”的传承情境位置中来把握其最好的保护方式。在当下文化急剧变迁的社会现实中,音乐类“非遗”对于遗产诸多方面的确认内容主要包括可以维系其生命力的“研究”“宣传”“立档”“弘扬”“振兴”“保护”“传承”。然而,我国大部分地区,在音乐类“非遗”传承工作的深入前提下,总是会出现在没有完全理解音乐类“非遗”生命力不断扩大的概念下如何走向突破原有保护体系之外的传承外延,被动使得诸多有关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工作完全陷入保护形式构架之中,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广大民众把保护工作看成传承工作,完全忽视了音乐类“非遗”在民间整体研究背景下的传承性侧重。

在适当条件下,对于音乐类“非遗”保护应基于民间土壤来寻找传承中的更多可能性,因为传承实则是保护工作的推进前提。通过传承思考保护,主要侧重于如何提升音乐类“非遗”的民间认同,在民间认同中,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寻找在社会认同、文化认同、民族认同中的三方认同共鸣。首先,融入音乐类“非遗”的民间传承性,基于社会认同来思考其保护。把握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尺度,在社会范围内打响流域内极具代表性的音乐类“非遗”项目知名度,以社会知名度延伸其生命力,从而为音乐类“非遗”在社会范围内提供更好的传承契机;其次,融入音乐类“非遗”的民间传承性,基于文化认同来思考其保护。提升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意识,在群体文化中为个体寻找音乐类“非遗”中文化因素影响之后的文化定义,以文化意识和文化符号的价值认同为音乐类“非遗”在文化精神力量的感知下寻找更好的音乐标识;最后,融入音乐类“非遗”的民间传承性,基于民族认同来思考其保护。构筑音乐类“非遗”传承与保护,在各民族音乐类“非遗”项目中让个体与群体传承者拥有遗产的归属感,以民族信念、民族态度、民族精神和民族行为的高度认同为音乐类“非遗”民族传承工作注入思想能量,从而为音乐类“非遗”在民族团结中找到传承之生命线。

二、整体观:音乐类“非遗”整体保护的民族选择

把握正确的“整体观”,才能够让音乐类“非遗”在民族融合中找到可以顺应那些协调发展的音乐规律,才能够让民族群体在跨区域交往之中更好地表达观念、传递知识、运用遗产,实现民族汇通。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命运相连,音乐类“非遗”在文化、经济、血缘互通之中为我国各民族的互助互协、团结发展建立了良好的民族构成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的中华民族在民族继承、分析、修正边界中始终呈现出无界限的民族状态,这一点始终呈现于各民族的文化理解与精神接受中。音乐类“非遗”活跃于我国各个地理位置上的流域,且在民族发迹中充分形成了不同流域内民族生活的人民,为国内诸多流域的文化发展、经济繁荣、阔土开疆、民族融合、音乐传承贡献了积极力量。理解音乐类“非遗”民族保护中的整体“连续性”,突出民族与民间技艺之间的横向联系,理解民族——人——技艺——保护之中各种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效衔接,透过音乐类“非遗”的民族传统,映射音乐类“非遗”整体性是音乐类“非遗”民族保护之重心所在。

参照《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义》,其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要求,在整体观、全局观中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基础性工作前提,于音乐类“非遗”真实性保护互动中把握每一个音乐遗产的事实情况,其中包括生存状况、发展空间、变迁态势等。以音乐类“非遗”的真实存在为依托,建构基于音乐类“非遗”种类建设中得益于民族选择的整体保护。从音乐类“非遗”保护之下的“生存状况”入手,保护遗产辐射范围,使其生存方式在相关活动中的参与度得到提升,使“非遗”艺人与民族、表演、“观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音乐类“非遗”保护之下的“发展空间”入手,保護遗产资源整理,使其发展阵地在校园活动中的重视下得到关注,使“非遗”音乐与校园、人才、教学之间建构可持续性的空间对接;从音乐类“非遗”保护之下的“变迁态势”入手,保护遗产传统传播,使其变迁现状在现代活动中的融合度得到认同,在“非遗”认同与文化、传统、现代之间搭建可以沟通历史变迁的整体图景。

解读当下音乐类“非遗”项目的整体性保护,可借鉴的选择动力存在多种工作深入的方式。林林总总的整体性保护手段在实现不孤立、不独立的统一体保护系统中,主要传达出:一方面,鉴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十大类别划分,在具体类别形式中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仍可在具体音乐形式中加以精确划分,即在音乐遗产中有选择地构建声乐艺术类和器乐艺术类的音乐类“非遗”,融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民族习惯思考,在各民族声乐、器乐艺术遗产整体保护中挖掘遗产,积极探索不同流域内的民族音乐类“非遗”在文化传承整体观的框架下可以有理有据、合理规划实现整体性保护,使得整体性保护工作落实于特定的声乐遗产和器乐遗产,以促进保护工作更好发展;另一方面,拆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定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在其称谓组成的具体成分中提倡以音乐形式为积淀的“非物质”属性,及其带有“物质性”的保护载体,即在音乐遗产中有兼顾地建构遗产构成中的“非物质”和“物质”,汇通民族认同的整体塑造,在音乐类非遗的“非物质”整体属性中与遗产保护载体的“物质”整体属性进行并重研究,积极强调“以传承人为本”的民族音乐类“非遗”在自然环境、工具、资源等静态构成中的整体性保护,以“物质”和“非物质”之间的协调关系辐射音乐类“非遗”民族保护的交融与侧重。

三、抢救观:音乐类“非遗”抢救保护的国家主导

落实正确的“抢救观”,才能够让音乐类“非遗”在国家动态遗产保护工作推进中找到可以保护那些世代得以承袭的音乐样态、方式和技艺,才能够让不同级层在地域主导之中更好地诠释具象、丰盈思想,保护音乐传统多样性,以实现国家范围内不同民族间的音乐遗产样态。抢救这一词汇,提供的前提是在一定“危机”意识下能够延伸的动态性动作,这一动作始终伴随着一定事件的发展性和创造性。如今处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文化一体化的发展浪潮中,音乐类“非遗”的生存问题日益突出,有的难以适应当下社会范围内的民俗活动,有的难以与当下人民群众的文化适应相协相生,有的甚至出现了核心传承人断层及难以传承的问题。因此,为解决发生在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尝试以“抢救”式的保护方式渗透于其工作的开展情境中,定格可以被抢救的遗产固定关系,在抢救的深刻表达中,使音乐类“非遗”在国家关怀的抢救认同中与其发展、传播、延续等工作产生密不可分的直接联系。

深入了解音乐类“非遗”文化保护急剧变革问题,在面临濒危失传的危机中保护音乐类“非遗”项目传承,对其中可以依靠的主体力量进行充分关注。首先,从个人力量来讲,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首当其冲的便是这些“非遗”项目的民间传承人,音乐类“非遗”的抢救性保护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力量在于挖掘民间传承人的保护本能;其次,从政府、社会组织等部门力量来讲,音乐类“非遗”传承与保护核心必不可少的就是辅助这些“非遗”项目寻找生存空间的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音乐类“非遗”抢救性保护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关注的核心力量重在完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保护贡献;最后,从国家力量来讲,音乐类“非遗”传承能量与保护能量必须推进能够诉诸这些“非遗”项目的国家主导步伐,建立极为强大的国家保护机制,音乐类“非遗”抢救性保护工作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的主导力量在于充分发挥国家主导优势的保护考量。

整体来看,音乐类“非遗”的抢救性工作应始终坚持多方力量系统推进,其中应该尤为注重国家力量的主导地位,在国家力量引导下,依据音乐类“非遗”一直得以传承下来的民族记忆完善其内部遗产技艺,扩大抢救边界,强化抢救工作推进中的遗产与民族因素。建构国家主导环境下的音乐类“非遗”抢救性保护体系,制订凝聚国家力量的音乐类“非遗”保护方针,秉持国家保护音乐类“非遗”机制下的系统思维与战略眼光,以纵观国家全局要事的发展视角来解析音乐类“非遗”抢救性保护工作。承载着鲜明的中华民族艺术基因,音乐类“非遗”项目中蕴藏着巨大的文化宝库,值得特别关注。应在国家主导力量的坚守中坚定音乐类“非遗”带给大众的文化自信,以此推动国家保护伞之下的音乐类“非遗”延续工作。整合国家物质力量(经济财力、人才投入等)和国家精神力量(改革创新、爱国核心等),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国家主导的抢救性保护力量,使音乐类“非遗”在国家发展的力量支撑下更好地找到可以与自身传承方式相平衡的能力与实力。

四、个案观:黑龙江流域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保护意义

黑龙江流域多民族“组合”中的每一个民族都不是一个单一的族系,而是一个在历史与命运交织的探索中所构筑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回溯黑龙江流域民族历史,其民族成分主要包括达斡尔族、满族、鄂温克族、锡伯族、赫哲族、蒙古族、朝鲜族等。为集中呈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整理,黑龙江流域积极响应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认定、记录与建档等保护工作,主动申报所属黑龙江地区范围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考2006年至2021年共计六批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发布,在流域内不同群体、社区、区域内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逐级确认、申报,以基于历史、传统、文化、艺术、科学等价值的指向中去挖掘这一流域内的精神“财产”。以“传统音乐”作为关键词搜索,黑龙江的国家级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现有7个,其一是来自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蒙古族四胡音乐”(保护单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博物馆,2008年入选第二批);其二是来自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的“唢呐艺术(杨小班鼓吹乐棚)”(保护单位:肇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8年入选第二批);其三是来自黑龙江省伊春市的“森林号子(兴安岭森林号子)”(保护单位:伊春市群众艺术馆,2008年入选第二批);其四是来自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族民歌(鄂伦春族赞达仁)”(保护单位:大庆按铃地区群众艺术馆,2008年入选第二批);其五是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达斡尔族民歌(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保护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文化馆,2008年入选第二批);其六是来自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的“赫哲族嫁令阔”(保护单位:饶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21年入选第五批);其七是来自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的“鼓吹乐(武家鼓吹乐棚)”(保护单位:林甸县文化馆,2021年入选第五批)。对上述7个黑龙江流域内音乐类“非遗”项目作民族成分上的锁定,其中汉族项目3个,少数民族项目4个。由此可见,少数民族音乐类“非遗”项目在我国特殊流域内传统文化保护中占有较大比重,保护这一流域内的国家级音乐类“非遗”是全国性遗产保护运动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

从传统来看,黑龙江流域代表性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作为这一流域内不同民族“传统”“想象”“承载”“聚合”“命题”的社会性把握,无论是有意识的创造,还是无意识的传承,这一流域内在民族情境划分下的群体及个体都应始终对所属特定范围内的“非遗”做出基于音乐理解上的探讨,皆应坚持维系这一思考动态保护过程中的民族记忆。整合黑龙江流域代表性国家级音乐类“非遗”的保护意义,使民族集体音乐创造在记忆留存与技艺保护中被记录,是人们以传统文化复兴为己任的音乐再造与评价。随着保护黑龙江流域内国家级音乐类“非遗”保护话语体系的构建,深植于黑龙江地区的音乐传统在对文化塑造的展示中更多地聚焦于中华民族共有家园的建立。被誉为“文化活化石”的黑龙江流域音乐类“非遗”,是包含着多民族人类情怀的音乐艺术,保护其中遗产是对流域内不同民族原生音乐状态的留存。维系黑龙江流域音乐类“非遗”多样化的音乐成分,突出流域内文化、信仰、民俗、历史等方面的发展内涵,全面探索流域内文化组成的“根枝”,是进行音乐类“非遗”保护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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