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日本服务贸易的对比分析与启示
2023-06-20邹佳瑜
摘 要:服务贸易是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与日本均为亚洲服务贸易的领军国家,但由于国民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日本在服务贸易的发展和建设上先于且优于我国。本文对我国和日本服务贸易进行总体和分行业的比较分析,发现我国服务贸易在出口结构、对外开放水平、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竞争力及数字服务贸易等方面与日本相比存在短板,提出我国可以总结、学习日本先进方法和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在技术和战略上进行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服务贸易;中国;日本;竞争力;对比分析
本文索引:邹佳瑜.<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11):-084.
中图分类号:F59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06(a)--05
1 引言
商务部在《“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中提出: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服务贸易的进出口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但服务贸易呈现质量不高、大而不强的状态(李奇璘和姚莉,2022)。我国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2019年服务贸易逆差额达到2175亿美元。其中,旅行服务、运输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用是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陈怀锦和周孝,2022)。本文把我國与日本的服务贸易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得到一定的启示,从而对我国服务贸易提出建议。那么为什么要选择日本与我国的服务贸易进行对比呢?
第一,在地理位置上,日本与我国都位于东亚,地理位置相近,在政治、文化、环境上有更多的共性。在区域经济组织方面,日本和中国共同加入了APEC、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组织及WTO和IMF等国际性组织,两国又共同加入了近期备受瞩目的RCEP。第二,因为中国与日本复杂的局势,中日因为历史因素和政治摩擦的缘故,两国关系一直比较微妙。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的爆发使日本和欧洲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现在面临的这些问题都在不断鞭策我国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第三,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服务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日两国的经济结构逐渐趋同,中国也越来越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原来中日两国的服务贸易产业呈现“互补”状态,然而现已转变为“互补与竞争并存”的状态,我国与日本服务贸易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随着服务贸易越来越重要,国家之间的服务贸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是我国在一些服务贸易行业与日本仍有差距,比较分析中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学习日本服务贸易领先我国的领域,能为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些经验与建议。
2 中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特征及趋势
2.1 服务贸易规模
作为贸易大国,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要大于日本。从WTO的数据来看,我国服务贸易2021年的出口额是3922.0亿美元,进口额为4413.1亿美元,进出口总额8335.1亿美元;日本服务贸易出口额1678.5亿美元,进口额2073.4亿美元,进出口总额3751.9亿美元。以两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率进行分析,如图1所示,通过对比历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率可以发现,中日两国的服务贸易出口波动都较大,但总体上正增长年份多于负增长年份。与正增长数值相比,中日两国负增长的数值都很小,除了2020年外,说明中日两国服务贸易都受到新冠疫情较大的冲击。另外,图2的柱形图为两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可以看到我国在2008—2021年服务贸易规模迅速扩大,而日本的服务贸易发展规模一直比较平稳。图2的折线图为2008—2021年中日两国的服务贸易差额,可以发现2013—2020年我国服务贸易的逆差远大于日本。
2.2 服务贸易出口结构
首先,对中日两国2021年各个行业的服务贸易出口结构进行比较。中国运输出口额占总服务贸易出口额的32.4%,日本则为15%;旅游业中国占比为3.0%,日本为2.9%。其次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行业。我国在建筑行业出口占比为7.4%,日本为4.9%;我国在保险服务行业占比为1.4%,日本为1.3%;我国在金融行业的出口占比为1.3%,日本为8.1%;我国在知识产权使用费占比为3.4%,日本为28.5%;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占比为19.6%,日本为6.3%;其他商业服务我国占比为19.6%,日本为28.0%;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我国占比为0.4%,日本为1.1%。其次,参照王铁山(2009)及WTO把运输和旅游定义为传统行业,把其他商业服务贸易定义为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分类方法,对两国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行比较。如表1所示,从两国历年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比重来看,在2008—2021年整个时间段,日本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的出口额一直占据日本服务贸易的大部分比重,2021年日本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总额更是为1311.8亿美元,占比达78.2%。
2.3 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
OECD 数据库将服务贸易壁垒分为:外资所有权和其他市场准入限制、人员流动限制、其他歧视性措施和国际标准、竞争和国有化要求、监管透明度和管理要求。STRI数据库涵盖22个子服务贸易部门,以这22个子部门2021年的数据进行比较,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著高于日本。在电信领域,影响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限制措施是竞争性壁垒。我国的限制指数(0.425)显著高于日本的限制指数(0.099)。在计算机服务领域,目前大部分国家选择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来影响计算机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限制人员流动的环境下,我国和日本是相同的(0.048)。在金融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主要的限制措施为外资准入限制。其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限制指数为0.189,而日本为0.063。在保险领域,我国的限制指数为0.195,日本为0.034。由此可见,在多数领域日本的贸易限制指数明显小于我国,换言之,日本服务贸易壁垒比我国更低,开放程度比我国更高。
2.4 贸易的地理方向
本文以2019年我国的商业服务贸易伙伴为观察对象,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日本的主要服务贸易伙伴与我国基本重合,贸易的地理方向也同中国的地理方向相似,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与亚洲的周边国家及地区。两国的区别在于,在上述贸易伙伴中,中国只对荷兰、印度存在顺差,而日本则对中国、韩国、中国台北、中国香港、泰国存在顺差。
2.5 服务贸易竞争力
本文用RCA指数衡量两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计算公式为RCAij=其中,Xij表示国家j产品i的出口额;Xtj表示国家j的总出口额;Xiw表示世界产品i的出口额;Xtw表示世界总出口额。RCA指数分类如表3所示。
表4是2021年我国与日本服务贸易各产业RCA指数。由表4可以看出,我国RCA指数大于2.5的服务贸易产业只有建筑业,介于1.25~2.5的产业为与货物有关贸易、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其余五个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日本RCA指数大于2.5的产业有建筑和知识产权使用费;没有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其他商业服务、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剩余六个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通过对两国的RCA指数横向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在与货物有关贸易、运输、建筑、保险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产业上的RCA指数高于日本;日本则相反。
2.6 数字服务贸易
从UNCTAD的数字化可交付服务出口额来看, 2005—2021年,我国数字化可交付服务出口额由173.5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1948.4亿美元,出口规模增长10.2倍;从2005年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贸易额的22.1%增长到2021年的50%。日本则由2005年的439.2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1233.6亿美元,占比由43.1%提高至72.9%。从规模上来看,虽然只增长了1.8倍,但占比增长接近30%。如图3所示,2010年前,日本的数字化可交付服务贸易规模大于我国,说明日本数字贸易发展基础好于我国。2010年后,我国只有2016年出口额略小于日本,其余年份均超过日本,得益于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迅速。
本文对中日两国服务贸易六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日本现有服务贸易领先我国的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总体上我国服务贸易逆差远远大于日本,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竞争力不如日本;第二,日本的出口结构优于我国,知识密集服务贸易具有更高的附加值。日本的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本国总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比重大于我国,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使用费上,日本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上,我国的开放度远低于日本,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我国服务贸易限制指数高于日本,也说明了我国的营商环境不如日本。我国与日本的贸易伙伴较为相似,但是我国与贸易伙伴大都处于逆差,而日本对其周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伙伴一般处于顺差。中国出口竞争力大的行业,反而出口占比较少,出现不匹配的现象;日本则是出口竞争力大的行业出口占比大;第三,日本的数字贸易出口额占比达到72.9%,明显大于我国,得益于日本数字贸易基础建设,为日本数字贸易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日本发展服务贸易的经验及启示
3.1 通过RCEP向日本学习先进技术
日本是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在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RCEP协定下,中日双方都对服务贸易领域承诺了高水平开放。我国可以抓住此次机会,积极向日本学习先进的技术与经验。在此协定下,中日两国在外资持股上限和服务业开放度上均做出了承诺:两国承诺提高各项服务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并完全对外开放超过65%的服务行业,这会减少一国服务企业到另一国设立公司时的限制,同时可以扩宽两国服务投资合作。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此次高水平开放的機会,鼓励企业抓住此次服务领域的开放机遇,通过引进日本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与日本在各个领域进行合作,推动我国企业在模仿、引进日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革新。
3.2 注重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水平,提高服务贸易开放度
营商环境能影响贸易开放度,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我国招商引资,促进服务贸易的进口与出口。本文参考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数据,可以发现历年来日本的营商环境都优于我国,且自2015 年日本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后,当年日本的税收营商环境比前一年提高了51位,这说明日本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来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的效果明显。从日本的经验与我国的“放管服”政策结合来看,我国应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入手。如果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我国可以学习日本近年来的改良措施,增强电子纳税系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专属的纳税标识码,不仅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社会保障及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还使其与政府的互动更加容易。同时,我国可以深入分析在不同行业中现在采取的限制手段,以便推出合理的规制改革措施。学习与吸收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制定的较为先进的服务贸易规则,在不损害我国本土服务企业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一些服务产业的限制,落实“放管服”改革。同时,在应对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趋势下,进行对外开放时,要立足国情。对于我国各服务行业的限制指数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现象,我国应放松服务贸易的限制,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
3.3 加强数字化建设,提升数字贸易建设
日本作为亚洲数字贸易发展的领头国家,在亚洲的数字服务贸易中一直占据很大的市场。目前,数字贸易全球治理体系构建的主导权主要由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掌握。同作为亚洲国家,日本对数字贸易规则的建设对我国具有更深入的参考价值。2001年,日本就开启了建设数字贸易的征程,同年日本出台了“e-Japan”政策 ,将数字化确立为国家级战略,后陆续出台的“u-Japan”与“i-Japan”政策使得日本从民众到日本的各种公共部门都参与了信息化产业战略变革与调整。日本的信息化产业建设“三步走”战略为其数字贸易领先世界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我国可以学习日本数字化贸易发展的经验,提升数字化的战略地位,注重自身数字科技发展,延伸数字贸易发展的网络、加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培养契合数字贸易发展的人才。除此之外,我国可以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合作,把数字贸易逐步延伸、扩大至沿线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扩大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更好地实践数字贸易“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将对中国乃至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都有好处。
3.4 发展多元化服务贸易合作伙伴
从行业上来看,目前我国与日本的服务贸易行业互补性较强,但与日本的合作本身易受地缘政治与历史因素的干扰,且RCEP生效后,为了促进区域内贸易,各国都降低了本国的进口关税,各国为了拓宽自己的服务贸易伙伴和扩大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可能会产生贸易摩擦。我国一直比较依赖日本知识产权服务的进口,如果两国产生摩擦,日本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可能受限,将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的长远发展。且就贸易伙伴本身而言,我国与日本的贸易伙伴相似度很高,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且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基本处于逆差,但日本与一些亚洲的贸易伙伴之间基本处于顺差。我国可以利用RCEP生效这一契机,积极发展与RCEP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关系,积极发展多元化贸易合作伙伴。对于那些服务贸易发展不如我国的RCEP成员国,可以积极推动服务贸易的出口,以缩小我国的贸易逆差,进一步巩固强势服务贸易项目的出口优势,从而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对于那些服务贸易实力与我国相近或优于我国的成员国,与其发展贸易伙伴可以缓解我国某些服务贸易需要向日本进口的压力,使中国拥有更多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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