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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机制探索

2023-06-19党振兴

关键词:法治建设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是人们情感观念的认同和行为习惯的升华。在司法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作为说理依据,有利于强化说理,补强法律漏洞和克减机械司法。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路径,需要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内涵,精准识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的案件范围,以具体法律条文为基础,利用法律论证方法,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阐释。通过在法内、法外双重层面建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和法治宣传,营造全面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法治建设;道德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6.2;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9684(2023)02-0066-08

任何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能够凝聚人心、产生广泛共识的价值取向,并以此来进行价值判断,指引和评价社会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当下社会实践中的智慧结晶,是社会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的根本。作为释法说理、是非判断、定分止争、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在司法裁判中培育和踐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感召民众,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理、机制和路径,是司法服务社会大局,全面推进司法为民,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基础

2015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①,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通过个案办理弘扬社会正能量,以审判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②,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之中,融入公正司法的各环节。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③,要求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做到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典的首条进行了阐释④。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⑤,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的具体举措,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也例举了具体适用方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从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尊老爱幼、环境保护等不同方面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内在逻辑都是走向“善治”[1]。在司法实践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之中,是法律和政治的有机结合,能够确保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政治方向,从而保证司法的基本政治遵循。通过明晰规范的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通过裁判说理的形式外化,有利于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增加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和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制架构,专家学者做过大量理论研究工作,有许多代表性论著。杨福忠以机理和技术路线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分析[2];于洋主张基于法治基础上,对司法裁判的规范性与稳定性进行探讨[3];江秋伟提出通过价值选择和价值推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赵蓉、黄明理主张在法治信仰的培育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5];杨知文强调在指导性案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等等。虽然学界研究的理论性成果丰硕,但既有的研究成果较少涉及实证分析和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运用。鉴于此,本文拟结合理论架构和司法实务探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期挖掘二者有机融合的优化路径,为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精神文明、引领正确社会价值观提供更多的交流和探讨空间。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价值体现

“法安天下,德润民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孜孜不倦的精神追求,是国家对公民行为规范的价值指引。将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司法裁判,以法律规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共同的评判标准,实现良法善治,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诉求,维护个人权利,是司法裁判服务大局和社会有效治理的基点。

(一)公民权利保障的出发点和落脚石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精神支柱,让民众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信仰和奋力拼搏的精神,是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内容是提高社会公众凝聚力,进行价值观培育和行为引导的最好方法,也是全面落实共同信念,树立家国情怀的最好途径。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的最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工作的终局体现形式。通过客观实在的司法裁判这种形式形成对核心价值的理念认同,准确阐释认可和批判的内容,引导社会大众尊崇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价值指引。

(二)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其对公民的影响根深蒂固,只有立足基本国情和传统,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各方面因素,才能促进司法裁判和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实现法理和情理的认同,这也是现代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一份优秀的法律判决书应当牢牢把握住社会主流价值,它不但会以正式规范的形态进行法律表达,而且也应以非正式规范的形态不断更新并作用于法律[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法治建设一脉相承,将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内容融入司法裁判之中,并以裁判文书说理导向的形式予以呈现,能向社会公众传递符合时代要求的行为规范。同时,通过司法裁判对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制裁、惩罚,也能从反面有效警示、规范、拘束公民社会行为。

(三)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我国具有源远流长的优秀文化传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具有“共识性”和“普惠性”价值,公民受其影响根深蒂固。法治和德治的融合,能使司法裁判具有合理性和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可以克服法律条文的局限性,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公众朴素的认知规律和价值观念。裁判过程中涉及诸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考量,司法裁判不但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司法在忠于宪法、忠于法律的前提之下,将法律规范与道德准则有机结合起来,置于裁判说理的同一纬度之下,通过阐释法律规定和社会价值取向,规范公民的行为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同向发力。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的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都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价值原则,它们鼓励民众热爱自己的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在诚实守信中体现个人价值,通过集体的力量风雨同舟。在司法裁判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融合引用,解决个案问题的同时,能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努力建構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社会氛围。通过司法裁判弘扬法治理念、贯彻法治精神,能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象化、生活化[8]。在司法裁判中鼓励、建构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氛围,抵制糟粕文化,尤其是信息时代网络空间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低俗文化,是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通过对符合公序良俗行为的力挺,向社会宣示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和内涵,可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

(五)填补法律漏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其包含的价值维度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相契合,在某些情境下具有援引的可能性[9]。法律规范天生具有滞后性,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部分个案处理所遇到的特殊问题,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缺乏裁判依据,或者由于事实认定等问题,单一法律规则适用会造成明显的裁判不公,使法官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常常陷入两难困境,危及社会道德风尚,例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浙江金华“吴俊东案”等。法官应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或证据规则,在裁判中立足于具体个案的裁判语境,引证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行释法说理,对案件具象问题进行具体考量和评判,依据法律条文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理念共同作出裁判,使判决结果更符合社会大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认知观念。当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具有抽象性,裁判文书中所进行的援引用于漏洞填补时,应当通过具体案件的导入,分层对应适用,以使核心价值观和司法裁判有效融合,避免故意的堆砌和造作,确保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体化和规则漏洞填补的准确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现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国精神和道德力量的根本体现,具有崇高性、时代性和系统性特征。近些年,司法实务界不断致力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释法说理的深层次推进中努力搭建助益裁判向度的体系架构。同时,理论界也在学理上不断进行探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雷磊倡导的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便让正义“说的出”[10],张鸣起强调的在制法过程中加强核心价值观的融入[11]等,但受制于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当前在司法裁判中二者融合的张力不足,延伸拓展不够,一直未发挥出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一)什么类型的案件应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有定论

对于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有概括性意见,但对哪些具体个案需要运用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界定难题。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琐碎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五类案件很难一一对应,如何适用成为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难题。有学者提出应该从不同维度在裁判文书中分层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体现价值指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但现实中受限于不同法官业务能力的差异性,部分司法裁判文书缺乏问题意识,要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一种万能钥匙式的模板,整体进行捆绑式阐释,具体个案论述中让人无法理解法官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的目的和价值导向,要么纠缠法律条文不敢放手,不敢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导致裁判文书中出现说理机械、理解模糊、适用偏差等问题。还有部分裁判文书中采用宣示性说理形式,裁判说理模板化、简单化,说理缺乏对具体行为、具体案件性质和案情针对性的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强化说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作用。

(二)以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幌子,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法谚云:“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裁判文书必须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裁判,这是法律专业化和规则性的基本要求。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发挥的只是补充论证的作用,从而达到“充分论证”的效果[12]102,因此,应严格区分裁判依据和说理依据不同的引证范围。而部分法官为了达到某种自己想要的裁判目的,置具体法律规范于不顾,以索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幌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甚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断章取义地进行索引,作为直接裁判的依据,强行套用于裁判文书当中,进行“扣帽子”式说理。整篇裁判文书看似洋洋洒洒、长篇大论,但都是道德绑架式的论证,最终得出的裁判结果亦难以使人信服。在纷繁复杂的司法裁判中,要对自由裁量采取有效的法理约束,一个重要的方式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实施的“兜底性法源”[13]。我们应当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必须是没有适用规则的,或适用规则难以全面准确评价个案行为,或引入核心价值观内容更能满足社会治理需要,否则就会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影响法治精神的传承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中的规范性、稳定性不足

“类案同判”一直是法院内部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如果法律条文相对固定和内外延清晰,所生成的裁判结果相对差异性不大,就会使类案同判成为可能。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加之司法者自身业务能力和认知水平的差异,且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理由参差不齐,从而会导致裁判结果差异化明显,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比如同样的相邻关系侵占通行道路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部分文书着重于从团结友爱、睦邻友好原则出发进行论述⑥;而另一部分裁判中则以诚实守信、公序良俗、互谦互让为论证出发点⑦;还有一部分裁判文书纯粹从举证规则进行论述⑧。裁判说理的不同,容易形成类案异判等消减司法权威的情形。还有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责任意识不强,为了引用而引用,说理不充分,导致了说理方式格式化,千篇一律,缺乏个案特征。

(四)有的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过于粗糙,甚至浮于表面

部分裁判文书在释法说理时,由于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深,对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的密切度掌握不到位,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泛泛而谈,道德话语、政治话语泛化,拼凑现象明显。没有从个案特性,当事人之间具象的矛盾纠纷中推导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浮于表面空洞的道德说教和口号式、“绑架式”宣示,使裁判说理的针对性不足,矛盾纠纷化解效果欠佳,教育引导、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发挥不强[14]。

(五)部分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理解不清,在适用上教条主义明显

与裁判说理道德泛化和自由裁量权滥用形成对比的是部分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和实质要义理解不清,裁判说理机械、教条明显。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强制性适用要求,部分法官缺乏担当精神,出于趋利避害的现实需要,忽视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追求。在裁判过程中盲目机械地遵循法律,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司法的过程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冲突关系明显,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形式单一。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尚未能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给司法的价值适用带来了相应的困扰

近年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要求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也通过不同机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但仍有部分法官将此被动、消极地作为“政治任务”浮于应付,蜻蜓点水式的运用仍然是较为常见的现象。经对近年来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部分案例比对,裁判文书中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主要集中于部分简单案由,如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健康权纠纷等,往往都是“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公民应当诚实守信”等简单、模板化话语。这些案件绝大部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社会关注度不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融入对规则树立、价值引领影响不大,整体性作用发挥不够。同时,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和稀泥”式裁判,或力求“案结事了”的裁判模式,也异化了事实明辨、权责明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15]。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的优化路径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16]。从司法裁判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个案中的价值权衡、裁判说理来体现。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应当首先明确个案基本特征,明确法律规范的规制意识和价值取向,对个案中蕴含的价值进行考量权衡,然后再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最终形成个案裁判文书。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实践路径,并进行整体性衡量,是確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

(一)加强对司法者的理论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部分法官理解不清,掌握不到位,不知道如何将个案特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行统一融合,不会把握、考量社会关注度和争议点,不会通过说理进行道德评价、行为规范和价值引领。因此,首先要加强对司法者理论指引,提升其大局意识和政治理论水平,使其准确掌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义,并认真梳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对社会关注度高、争论大的涉及宗教信仰、公序良俗、正当防卫等重点案件更要详细研读,明确把握个案审判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意义,促进法律解释与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的融合。

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个案中,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要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点的案件,如正当防卫案件、不当得利案件、民族宗教案件、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案件等,把握价值观引导的最佳良机。由于这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社会敏感度高,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可以引导民众在日常行为中潜移默化地感受、理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形成普遍性价值观念。通过裁判正义和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统一,能让司法更加接近民众生活,有利于推动民主法治更加健全,使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17]。

司法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来源于生活,但有时裁判结果也会与群众的一般认知相冲突。选择与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众一般性思维存在差异的案件进行引导[18],可以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矫正不良社会习惯的作用。在审理情法冲突型案件时,要兼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导向和张力要求,在依法适用法律条文的同时,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条文公平和社会普遍正义、民众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统一。在审理价值分歧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案件时,尽量慎用少用“和稀泥”的调解,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向价值的导向作用,传递社会正义,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

(二)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裁判文书的法理阐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的“爱国”“敬业”“公正”“诚信”“友善”等内容,是国家对公民最高价值观引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孜孜不倦的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补强证据规则和对法理的说理阐释,使说理内容更加精准,在更加遵循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富含情理,实现情法交融,提高裁判文书法理阐释水平,也使裁判文书更亲民,更易于接受。如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裁判者根据具体个案特征,开宗明义地提出当事人行为涉及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明确褒奖评价标准,让民众首先宏观感知正义行为的价值,再通过对具体行为与法律条文、核心价值观向背的论述,增强裁判文书说理阐释水平,使人更加信服裁判内容和裁判结果。以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为例,通过融入英雄是民族的脊梁,烈士不容玷污等爱国内容,可以强化裁判说理支撑,增加强化裁判依据的丰富性和释法说理的价值指引力[19]。

作为公平正义维护的手段,裁判文书所做出的结果首先要合法,然后要兼顾国法天理和人情,要围绕案件事实,准确把握争议焦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分析论述,辨明是非曲直,融情于法理之中[20]。在司法裁判中,通过个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有机融合,不仅能彻底解决单一的矛盾纠纷,更能避免机械法条主义。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教育引导和规范其他民众的社会行为,使普通民众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更加贴合,使人们将行为规范内化于心,促进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诚实守信、乐善好施社会风尚的形成。

通过司法裁判文书法言法语说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互辅助,实现裁判说理的互相融合,使法律条文、法律理论和社会道德准则形成密切关联、互相印证,提高裁判文书的价值导向,降低法理认知难度,增加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价值,也能消解传统民众的“厌诉心理”,帮助他们树立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

(三)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和内容

传统的裁判文书说理相对模式化,部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喜欢套用类案中的固有模板,语言辞藻简单堆砌,条条框框繁杂,裁判文书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一笔带过,或含糊其辞[21]。外延拓展不足,话语啰唆,法言法语晦涩难懂,使裁判文书的整个论证说理缺乏中心点。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成说理的依据,改变简单地依法办事的思维,避免机械执法或司法的生硬僵化[22]。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解释法律、司法说理,评判个体行为的同时,也能在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使法官在论述中言之有物、有理有据,在寻求说服自己的过程中说服当事人。通过提高广大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能力水平,能够体系化论述,准确解决个案裁判问题,能针对不同个案的不同特征,规范化说理,确保类案说理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同时,也能使裁判文书语言简洁明快、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提升司法裁判文书的可读性、纠纷解决有效性和教育引导功能发挥的切实性。

裁判说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增强法律的连续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安定性,减少司法裁判与法律文本的冲突[23]。裁判文书的论证过程就是通过论据的罗列对论题进行阐述、证成的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使论述过程合法、正当、科学合理。以相邻关系案件为例,睦邻友好,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于因种种原因形成的相邻关系纠纷,矛盾的调和是重中之重,法院裁判文书中应着重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友善”的内容进行说理论述,以此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在裁判文书说理中通过引入与个案论题指向同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能使观点清晰明确,避免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和说理过程沦为空洞的说教,从而使说理论述生动,富有说服力,且更加规范。司法裁判中坚持法治原则,这是裁判文书公平正义的立足之本。“法律条文是唯一的标准”,因此司法裁判只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但法律规定必须有一个整体性、方向性范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论述说理的补充,是对当事人诉权的更好回应和法律、情理的论述,阐明社会的价值取向,其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是社会公众的行为准则,也兼顾了普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知能力和情感认同。在具体运用中,要不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立法修法和司法解释制定的具体过程之中,增強规则适用的规范性和方向性。同时,在针对涉及道德内容的公共案件时,在裁判说理的过程中,应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宏观论证,再嵌入具体的法律条文,这种由抽象到具象,由一般到特殊的证成路径,能弥合主流价值观与规则之治间的内在冲突,使论证循序渐进,符合人的基本认知规律,裁判结论更令人信服。

(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外义务层面引领社会价值评价体系建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过程中承载着“维系国家认同、维系社会团结、维系个人权利”的重要作用[2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价值体系的凝练,是几千年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结晶,是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也是应该遵守的法外义务,因此在价值标准的层面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和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具有时代合理性。人民法院要坚持说理的开放性,结合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评价当事人的行为,实现规则补强和漏洞填补,这是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的充分体现,能够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策略的实施。

现代司法观念缔造了“法无禁止皆自由”,但制定法作为一种规范,无法包罗万象,无法囊括民众全部行为,这就需要道德在宏观层面对公民个人行为进行更深层次的价值评价,实现个性和共性的统一。作为“法外义务”层面上需要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当补充,是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评价的有效工具。个案中,通过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破解“无法可依”“道德规制”的困局。虽然这种行为规范具有倡导性而非强制性,但这却能为司法裁判的正义性和矛盾纠纷的化解拓展“法外”空间,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利器。以“电梯劝阻吸烟猝死”一、二审判决为例,在大爷段某心脏病发作死亡后,一审法院就案论案,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判决酌情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劝阻人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 000元。宣判后,民意一片哗然,一度上了相关热搜平台。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意识到了案件症结所在,最终以杨某劝阻吸烟未超出必要限度,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损害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改判。二审判决书载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⑨这种论述合情合理,让人心悦诚服,在层层论证中使法外义务和法内规范完美结合,不仅化解了个案纠纷,消解了民怨,更守护了社会正能量的弘扬,该案也因此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五)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情理和道德指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基本的行为规范,需要坚持目标性和价值导向性,而依托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详细阐述,成为司法裁判评价个人行为正当与否和裁判说理的具体理由。在司法裁判过程当中,诉讼各方当事人会基于不同立场对相同问题进行价值和行为性质争辩,形成案件争议焦点。对于法官而言,就是要通过解决这些焦点问题,对行为进行定性,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合理评价行为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审查当事人诉权能否成立,是否应该得到支持[25]。

法官通过援引法律条文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法律证成,让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民众认识到自身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是裁判文书的意义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价值[26]。法官通过裁判说理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方面,实现对裁判文书价值建构,完成对个体行为规范的指引,进而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价值体系的裁判结果,实现个案裁判,实现对当事人行为整体评价。例如在一起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法官在“本院认为”部分如此阐述:“两人可风雨同舟,以欣赏之姿态,取之以长,宽容共处,共续情缘,相伴终老。”⑩该论述在唯美的表述中不失司法对情感修复功能的体现。“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而非轻言放弃。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难得的缘分,应倍加珍惜。”(11)该论述在劝导性的表述中不失司法温情,以情感人,有利于实现疗补当事人情感创伤之功效。

(六)通过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每一个个案的审理、裁判,都不仅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也应该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准阐释。典型案例从多方面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引领时代新风尚[27]。选择体现时代精神、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质的案例,如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并做好案例解读工作,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以号称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四川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为例,该案的宣判,基本杜絕了社会上存在的将遗产公开赠送“小三”“二奶”现象的发生。通过典型案例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阐述,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能为司法裁判实现褒扬正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提供科学合理的标准,为民众日常行为提供准确的行为遵循。

(七)通过法治宣传营造全面崇尚法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拥护和信仰,而法治信仰建立的最基本条件是人民了解法律、知晓法律、认同法律[28]。利用法治宣传,加强全民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民众崇尚法治、守法用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热情,是司法裁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善于通过司法裁判进行法治宣传,不断创新法治宣传手段,依托最高人民法院打造的“智慧法院”建设的司法公开平台,以及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现代化新媒体平台,扩大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帮助民众树立法治信仰、形成解决问题诉诸法律、日常生活遵守法律的法治意识。只有用个案的司法裁判来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以此规范行为和传递司法温情,才能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推陈出新,形成人们之间和睦相处的良好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先后发布了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多类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真正承担起了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正义、以裁判正义发挥价值引领和导向的作用。

五、余论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也是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论证之中,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价值取向,是法律规则意识、社会政治管理和道德教化功能的统一。通过增加说理的深度、广度和信度,使司法裁判具有更强的结果终局性、法治规范性、道德契合性和人文关怀性,避免了司法裁判远离普通民众生活的高高在上和僵化机械。同时,通过裁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运用,使抽象的价值观转化为鲜活的行为规范,完善司法裁判在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的指引下,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众生活的个性指引。只有借助于法律方法,司法者才能真正将价值观融入具体案件的裁判说理之中[30],个案裁判也才能更好地促进规则意识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责任编辑:张思军]

注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5791.html。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12/25/content_5152713.htm。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01552.html。

④ 参见中国人大网站: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⑤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7211.html。

⑥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21)云03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5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6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等。

⑦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79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7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等。

⑧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2020)云0581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20)云26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等。

⑨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⑩ 参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

(11) 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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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Judicial Judgment Mechanism

DANG Zhen-xing

(Minxian Peoples Court of Gansu Province,Minxian 748400,China)

Abstract:The core socialist values are the core and soul of the concept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are the sublimation of peoples emotional concepts and behavior habits.Incorporating the content of the core socialist value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as the basis for reasoning is conducive to strengthening reasoning,reinforcing the remediation of legal loopholes and derogating mechanical justice.To optimize the path of integrating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judicial adjudication,we need to grasp the basic value connotation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accurately identify the cases scope inapplicable to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and use legal argumentation methods on the basis of specific legal provisions to strengthen the reasoning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 documents.It is likely for us to create the cultural atmosphere of advocating the rule of law in all respects,strictly following the law and promoting the core socialist values through constructing the social value evaluation system and the publicity of the rule of law at the double levels of inside and outside the law.

Key words:socialist core values;judicial adjudication;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code of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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