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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发展

2023-06-11姚苹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安全现代化

摘 要:二十大报告首次把法治建设单列一章进行重点论述和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创造性地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命题。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梳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发展历程,从中可以看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走向。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安全;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3.01.015

The Explan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odernization Road of the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YAO Ping

[Party School of Beijing Dongcheng District Committee of CPC(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Dong Cheng District of Beijng),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 Beijing 100010,China]

Abstract:For the first time, the report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includ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a separate chapter, which fully reflects the importance and significance of comprehensively building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 It creatively puts forward the strategic proposition of “comprehensively building a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 Here we analyze the in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sort out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and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direction of the Chinese-style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Key words:rule of law;modernization;security;social governance

在黨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二十大报告首次把法治建设单列一章进行重点论述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这一新体例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二十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命题,其核心要义是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党的建设,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一国两制、对外事务等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这就必然要求法治先行、高质量立法,以良法善治引领、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

二十大报告分三个阶段、从三个时间节点分层次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远景目标、总体目标、未来五年的目标任务。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来看,一个现代化强国必然是法治强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建成之时,逻辑上也蕴含着实现法治现代化。二十大报告延续了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总体目标: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其中包括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未来五年在法治领域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为实现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奠定理论、制度和实践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多处关于“法”的重要表述,贯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主旨。据文本统计,报告全文148处提到“法”;50次提到“法治”;32处提到“依法”;13处提到“司法”;9处提到“依法治国”;9处提到“立法”;9处提到“执法”;6处提到“法治体系”;5处提到“合法”;1处提到“法治轨道”。本文探讨什么是法治现代化,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联,在此基础上梳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发展历程。

一、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尽管每个国家历史文化传统、国民宗教信仰、社会习俗、经济体制等国情各不相同,但世界发达国家现代化的进程有共同的规律:即法治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进行了一个高度的提炼和概括,中国式现代化有五大重要特征: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这里提到要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也就是说通过前面的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要创造出来一个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现代化、西方现代文明的新形态。在阐释中国式现代化时并未提及法治,但在报告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特别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把“法治”和“现代化”紧密关联起来。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新中国建立以来,现代化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奋斗目标。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1992年党的十四大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具体路线图也作了集中性阐述,并首次提出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两个一百年”的分步骤实施战略。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称为“第五个现代化”,这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现代化理论和建设方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在此,理解法治的目标和现代化的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追求人的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

(二)法治和改革的辩证关系

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这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1]现代化的过程是打破社会利益藩篱和社会阶层固化的过程,必将伴随着剧烈的社会结构调整。法律作为既有的抽象规则,具有高度概况性和滞后性。由于法律对實践的开放性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民众呼声。改革和法治之间存在着某种冲突和紧张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改革要变和破,法治要定和立,改革和变法在同一时空推进。甚至有的人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有人借改革之名进行所谓的“良性违法”。法治对于改革有着引领和推动作用,应逐步提高法治对于现实的开放性和关切回应能力。

(三)法治和社会变迁的关系

现代化的过程同时是社会变迁的过程,社会结构会发生急剧变动和调整,利益格局也会随之而变。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法治是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层面的范畴,是由它所处的社会发展和时代背景所决定的。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时代进步和社会变迁推动法治由过去的严刑峻法转为慎刑慎罚,由过去的封闭保守转为文明开放,由过去的片面追求维稳转为追求实质公平正义。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历程

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就作出了一个新的判断,即“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重要理念,全面依法治国逐渐成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重大方针,并通过思想引领、制度构建和实践探索,基本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

(一)用规划的方式推进法治建设

“一规划两纲要”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谋篇布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为了从总体上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谋篇布局、明确行动纲领,党中央通过制定和出台“一规划两纲要”,为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设计了总体方案、奠定了“总体格局”。从发布时间上看,2020 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为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确定了目标和措施。2021年初,中共中央公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党中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实践和成就,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起点,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安排的纲领性文件,是覆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工作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目标的综合规划。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规划》为依据,是其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领域具体落实的表现形式。这里要注意,《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虽然先出台,但其基本精神、理论逻辑、实践基础都与《规划》相一致。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十四五”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规划两纲要”,对全面依法治国有着指引性作用。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有机体,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综合体,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良法善治状态。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体系中,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一规划两纲要”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所有领域、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到2035年基本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阶段性目标确立了法治发展战略、谋划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

(二)通过合宪性审查来保障国家治理规则的统一性

在改革开放初期面临的是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的局面。在1979年五届二中全会上仅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七部法律。改革开放初期对立法的要求是:有法总比没法好,快比慢好,多比少好。立法秉持急用先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进入新时代之后,对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要求是良法善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这对立法工作提出来了更高要求。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法可依到追求更好的立法质量转变。

在法律体系当中,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当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以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为依托,赋予宪法权威性和刚性,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协助事先的审查(即审查立法起草审议中的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协助事后的审查(即审查立法生效后的合宪性问题),审查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授权法规等。合宪性审查被俗称为宪法的“牙齿”。合宪性审查能够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以公开的首例合宪性审查案例为例,内蒙古、吉林延边等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经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除此以外,合宪性审查还具有保障人权、制度纠错、国家治理规则的统一性的功能,维护国家机关合理的权力分配。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适时调整立法和司法政策

新时代新征程对经济建设是要实现高质量的增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法治为引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和其他社会治理方式和经济调控方式相比,具有规范性、明确性、稳定性、权威性、可预期性等特点,所以,企业家才能够安心创业、放心经营,企业才有活力,人才敢于创新。创新是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类法律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有助于提高芯片等“卡脖子”科技研发的保护力度。法治是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是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法治和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政策可能朝令夕改,但法律一经制定,对未来的事项都有羁束力,人们产生了可预期的信赖利益,这样民众有了稳定的心理预期,社会关系才能有序发展,社会才能长期持续进步。

发展是硬道理,法治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和地方发展的软实力。首先,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不逾越法律底线;其次,司法对各种经济主体平等保护,没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最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得社会关系发展和社会矛盾調整规范化和法治化,社会才会有活力和安全稳定。为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特别规定了“软暴力”条款,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政商关系。

(四)与时俱进加大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

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尽管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有超大规模的法律、法规、规章数量,新时代围绕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制定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依然还有立法空白,比如无人驾驶汽车,平台用工等新劳动方式和新型雇佣关系,对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相应保障条款。比如,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人类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等,亟须对新业态新模式进行法律规制。在此,应掌握新兴领域立法的监管介入力度,立法过早的介入也许会限制发展其活力,但是如果监管干预过于滞后,某些新兴领域可能会给人类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对立法的质量和时机提出来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深圳“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案件发生,随后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人类基因编辑都有相应的禁止性条款规定。

(五)适应高风险社会发展的需求,完善安全体系的立法

1.国家安全立法。加强法治保障,维护国家安全。报告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指出,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等五大体系。比如《反外国制裁法》第3条第2款规定,采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如下,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我国有权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列了三类反制措施,第一类措施主要是针对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第二类措施主要是针对资产,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财产;第三类措施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同时还有兜底性的规定及其他必要措施。

我国2020年10月制定了《出口管制法》。美国国会1949年就通过了《出口管制法》,主要是从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层面进行出口管制。《出口管制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变“被动挨打”为“主动出击”。

我国2020年6月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二十大报告强调“面对香港局势动荡变化,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实施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有效地防止发生港版“颜色革命”。

2.金融安全立法。强调要防范系统性安全风险,比如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目前全国有5000多家金融机构,也是“影子银行”第二大国,比如在金融管制、资金垄断下,大型国企能以低廉利率从国有银行获得大笔贷款,中小民企则普遍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形成金融“双轨制”。P2P金融公司非法融资资金链断裂,个别中小银行的暴雷,资金自我循环脱实向虚严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不足。金融的天职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数字货币、比特币、现代科技对金融业态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022年4月份,为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防范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以及金融腐败案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设立一个全局性的牵头领导机构作顶层设计和综合性协调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为金融纳入监管,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3.重提粮食安全。2022年11月15日联合国公布全球人口突破80亿,在1945年二战刚刚结束的时候,全球人口26亿;到了1960年全球人口30亿;1975年全球人口40亿;1987年全球人口50亿;1999年全球人口达到了60亿;2011年全球人口70亿;2022年全球人口80亿,几乎是每10年人口就增长10亿。所以整个国际社会40亿人口面临的问题和80亿人人口面临的问题完全不同,这是在二十大报告重提粮食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人口与资源稀缺是一对基本矛盾。按照国家安全、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资源的稀缺必然会导致国家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增加,资源稀缺又会加剧国与国之间争夺资源的冲突和紧张关系。所以,应重视对于粮食安全和资源安全的立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纳入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2022年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六)与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相结合,发展涉外法治

在经济全球化转型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前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挑战,对涉外法治建设的要求,是要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话语体系中发声,国际话语权背后是国家竞争实力和综合国力的较量。

从制度上来讲,代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地位开始在下降。有经济学家说,如果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是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和国际分工的第一步,加入RCEP是第二步,加入CPTPP则将是第三步。2020年11月,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十五个成员国制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正式签署生效,这将带动全球近1/3经济体量形成统一的超大规模市场,为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是由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墨西哥和秘鲁共11个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覆盖4.98亿人口,签署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占全球经济总量的约13%,是全球第三大自贸区。2021年9月,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从数据上看,CPTPP体量是不如RCEP,但RCEP包含的是东亚、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国家,CPTPP的范围更广,还包括加拿大、秘鲁等这样的环太平洋国家;RCEP包含较多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在服务和投资的开放程度不如CPTPP;CPTPP标准是全球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果想成功加入CPTPP,我国需要积极修改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建立与之相衔接的贸易规则标准,拓展涉外法治领域。

(七)适应人口大国的中央立法和适应发展不平衡的地方性立法相结合

在我国曾有着深厚的“人治”和“官本位”文化传统,全面依法治国更蕴含着一种深刻的变革。未来我国14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必然具有中国特色。我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领域,整体覆盖到14亿人,尤其要适合全国不同的地区、文化以及不同收入群体的现实需要,这对中央立法提出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截止到2022年10月份,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93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598部,司法解释730多部,部门规章有2700多部,还有大量无法有统计数字的部门规范。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有700多个,地方性法规是13,000多部,地方性规章数量多到难于统计。从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上都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扩容标志是我国立法权重新配置。从2021年《立法法》修改草案来看,更加侧重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将要赋予地方立法享有更为充分的自主权和灵活机动性。地方区域之间的“GDP”竞争和市场竞争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在此,应该兼顾地方法治和国家整体法治的统一协调。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同时,几乎同步实现政治法治的现代化。各国所走的法治道路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历史传统、社会习惯、宗教信仰和道德哲学等因素所做的选择,具有不同的特色。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现代化之路也要面对重大利益调整博弈和自我革命等課题。法治现代化要面对民族化、时代化和本土化之间的矛盾,要跨越不同社会阶层的认知鸿沟,才能实现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

(一)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具有全体性、全面性、全域性、差异性、共建共享性和渐进长期性特征。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标志着共同富裕在我国由过去的理念倡导变成具有鲜明实践导向的政策议程,目标和路径更加清晰,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2]。2021年5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制定出台《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领》,将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中国发展报告2021-2022:走向共同富裕之路》提出基于生活质量研究框架的共同富裕观察指标体系,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包含5个维度、34项观察指标,各维度下的指标分为“富裕性”与“共同性”两类:“富裕性”指标反映的是全社会在相关维度上享有的发展水平以及拥有的资源和服务,“共同性”指标关注城乡差异、区域差异、行业和人群差异。在此,亟需出台《反就业歧视法》,针对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问题提供法律保障,提高社会就业的公平性和平等性。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统计,我国有6亿人属于低收入群体,每月人均收入1000元,可以从全国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得到印证[3]。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度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6,数十年都超过0.4的警戒线,说明收入分配不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偏高,为0.4。虽然我国已经宣布全面建成小康,消除了绝对贫困,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要逐步将部分相对贫困群体提升为中等收入群体,这需要通过教育公平和就业公平等制度保障来提高其创造财富能力,实现阶层跃升。

最稳定最具有活力的现代化社会,是中等收入群体比较庞大的“橄榄型”社会。自古以来,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包括财产权的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对于财产权的积极保护是指对于合法的财产无论所有制的性质都要给予平等保护,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其对制度和法治的预期。对于财产权的消极极保护是指税收的公平,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费发挥调节收入和再分配的功能。有学者李炜光提出,中国征税过重,40%的税负对中国企业意味着死亡,或称作“死亡税率”。未来亟需改善企业和民众“实际税负”过重的感觉,改善实际税负和名义税负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平不平衡的局面。中等收入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是创新转型和扩大消费的主力。有学者提出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计划,到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将由现在的4亿到8亿[4],亟需完善中等收入友好型的政策体系,促进社会流动,打破社会阶层固化,打破公平和效率的取舍思维,构建全民共享型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政体制。

(二)继续推进部门法的法典化趋势

法典化是一个民族文化理性和成熟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学学科发达的标志。比如基本法律《民法典》的编撰,是将民事单行法体系化、系统化,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枪炮是硬实力,民法是软实力,通过民法典编撰来系统地宣告一种有吸引力的生活方式,不仅可以聚拢本土人心,亦可吸引异邦人心,在根本上,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国家整合和竞争策略[5]。未来对某一领域有多部法律的,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编纂。启动行政基本法典、环保法典、教育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已经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21年度立法计划。现在的行政法主要是“六法一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行政行为法来构建行政法体系太过于狭窄,不能覆盖公共行政的所有领域范围。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对行政法体系进行重新构造,应构建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为导向,面向整个公共行政的行政法律体系。

另外,编撰刑法典也纳入理论法学研究视野范围。从1997年刑法实施至今,立法机关共颁布了1部单行刑法和11个修正案,刑法分则条文从350条增加到387条,罪名从412个增加到486个。在部分修改刑法过程中,逐渐改变旧有的刑法理念,从局部向全部、从外围向中心,最终引起刑法基本观念的质变,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法的理念,为编撰统一的刑法典做前期准备。

未来法典化的趋势明显,由点到面,全面法典化的时代即将到来。当然,出台法典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从《民法典》的出台后近两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还需要大量的司法解释相配套。一部法典并不会终止单行法的继续出台,也不可能包含全部法律规范。

(三)与法治社会建设同步,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水平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的精髓不在于制定规则,而是在民众头脑中普遍性养成公共规则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现实社会中,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案例就是最好的普法教材。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等对于违法者纵容,就是对守法者不公。尤其是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让民众“信法不信访”。司法“和稀泥”,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社会发展起来并不比发展之前的矛盾问题少,需要提高社会矛盾多元预防化解的能力。社会治理应当处理好以下五种辩证关系:重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看得见”硬法与“看不见”软法规制相结合,自治与他治相结合,事后治理与源头预防治理相结合,民事行政手段与刑事手段相结合。法治只是治理的一种方式,不要矫枉过正,不要过于夸大法治的功能,搞法律家长主义,把民众当做“子民”。

二十大报告强调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当前社会治理存在治理“碎片化”,治理手段单一,突出表现为“运动式”治理、“一刀切”治理、“层层加码”治理。在基层存在社会治理“符号化”等形式化倾向,以文件传达和贯彻文件,以会议传达和贯彻会议,没有真正落地生根。怎么保障社会既有活力又有秩序?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使得社会既有规矩又有活力,既有创新又有包容性和弹性。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并不是黑白分明,非善即恶的,还存在一定的灰色区域地带。法治不能控制社会过于严苛,这样会导致社会没有创新变革的空间和余地。

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这涉及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当中,同样要处理好政府与经济、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不要大包大揽,应从无限政府转化为有限和有为政府。破除对于“法治万能主义”的迷信,不能社会出现某类问题,就是立法不健全,需要通过立法弥补法律空白,出台某部法律之后,仍然有问题就认为执法或者司法不完善。法治毕竟不是万能的,就像不能通过刑法惩罚消除所有的犯罪行为一样。

(四)更加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刑事司法

刑法到了轻罪化时代,将治安类案件转为轻罪处理,比如高空抛物罪、酒驾入刑等。人民法院审理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从2013年的7.5万件9.57万人,下降到2021年的4.9万件5.68万人;2021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数占判决生效总人数的比例达到84.6%。一系列数据说明我国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6]。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國家,重大恶性案件明显减少,轻罪案件增多,从2019年起,危险驾驶罪成为了第一大罪名,超过盗窃罪,2021年因危险驾驶罪被起诉的人数是35.1万[7]。减少死刑和慎刑慎罚是现代法治的要素,比如未来需要对于部分轻罪成年人也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给有案底的人不被歧视地重新融入社会的平等制度。

司法机关应坚持对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价值目标追求,平衡好社会舆论监督和过度干预的关系。如果一个案件与民众的法感反差很大,极有可能是立法和司法环节本身存在问题,司法机关应该具有及时回应现实的能力。比如:像于欢案,昆山龙哥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参与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讨论,有助于推动司法进步和公正。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无限防卫的刑法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僵尸条文,很难适用于实践。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昆山龙哥于海明案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民意。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之间应该是良性互动的循环机制,而不宜各自为政。

胡适曾经说过,看待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是看怎么对待儿童、妇女和怎么利用闲暇时间。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比如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中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江苏铁链女事件曝光之后,引发民众对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强烈关注,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依法追诉、从严惩治。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有利于促进“甩手家长”依法带娃。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圆桌审判,封存犯罪记录,预防和减少成年后重新犯罪。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2013年11月-2019年7月)[A]//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

[2]周潇枭.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共同富裕报告:完善中等收入友好型政策,构建生活质量评价框架[EB/OL].经济观察网,(2022-09-20)[2022-12-01].www.eeo.com.cn/2022/0920/558663.shtml.

[3]6亿人每月人均收入1000元”?国家统计局回应[EB/OL].观察者网,(2020-06-15)[2022-12-01]. https://user.guancha.cn/main/child-comments?id=34451423&s=fwsyfwrpckhf.

[4]刘世锦.中等收入群体倍增与建设高标准市场经济[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9(5).

[5]王锡锌.民法典与中国法治新征程[J].中外法学,2020(4).

[6]张天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N].人民日报,2022-07-13.

[7]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EB/OL].百家号,(2022-03-08)[2022-12-0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717872644347412&wfr=spider&for=pc.

[责任编辑、校对:李 焕]

收稿日期:2022-12-10

作者简介:姚苹(1975-),女,湖北宜城人,副教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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