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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生招考中的招考分离意蕴及其实践困境*

2023-06-07李安萍

教育与考试 2023年5期
关键词:初试科目统一

李安萍 王 亮 杨 琳

近年来,研究生(本文特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出现了一系列网络舆情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对招生院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 2021年,上海某大学因考生在群聊中泄露复试内容,取消30多位考生研究生拟录取资格事件;2022年,北京某医学院淘汰初试高分考生,而将初试低分考生录取的低分考生“逆袭”事件;2023年,苏州某大学凌晨发放研究生拟录取通知事件;2023年,报考上海某大学会计硕士专业,初试成绩第一名的考生,在复试过程中怀疑考题过于刁钻,导致总成绩排名倒数的事件;等等。可以看出,这些网络舆情事件均是发生在研究生招考中的招生环节,指向的核心问题是招生中的公平性问题,而这些公平性问题是在院校具备较大招生自主权的情况下引发的。姑且不论院校在研究生招生中是否存在有违公平的行为,抑或是网络传播中伴随有夸张误导之嫌,这类事件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令多数院校为避免陷入舆情的漩涡,而在人才选拔上倾向于保守与稳妥。同时,我们也发现,博士招生、高考招生却鲜有类似的舆情。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试图以研究生招考中出现的网络舆情事件为切入点,论证当下院校研究生招生自主权是缘于研究生招考蕴含着招考分离精神,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却会屡屡引发考生与社会的质疑,乃至于面临种种实践困境,并由此来印证博士招考中院校自主权的可行性和高考招考分离实施的艰巨性及其背后的原因。

一、招考分离在政策层面的提出与沉寂

考试与招生历来是两个紧密相扣的环节。考试的目的是测量学生学习效果和学力表现,其功能是为评价提供测试数据与参照信息。招生是院校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选拔合适的学生进入特定学科专业的活动。[1]理论上说,考试是招生的前提,考试是为或仅为招生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帮助招生院校更好地做出选择。

招考分离是相对于招考合一而提出的,其目的是将招生与考试的权力分开,交由两个不同的部门,以实现招考工作中测量评价机制与选拔机制的分离,促使考试更加规范、有效,也使招生院校拥有更多自主权。[2]招考合一模式下,国家组织统一考试,保证最大可能的考试公平,进而依靠教育考试机构的行政力量,根据考生考试分数从高到低,并兼顾考生志愿投档,实行没有人为主观干预的自动录取。招考分离后,院校成为招生的真实主体,统一的考试分数不再是院校录取的唯一标准,决定录取的既可以包括统一考试成绩,也可以包括社会公认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或院校自身的评价结果,院校在决定统一考试分数在录取中的比重时有很大的自主权。[3]换言之,如果说招考合一代表着客观被动的录取,招考分离就代表着院校主动的录取。

21世纪初,招考分离受到政府关注并进入政策议程。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首次提出了“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同年12月,教育部发布“考试招生改革总体方案制定完成: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考制度”,并在“改革总体目标”中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健全考试与招生相对分离。但是,在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却未提及此前一直备受关注的“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这意味着招考分离的改革开始止步。在国家政策层面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文件中略去招考分离的表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招考分离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虽然招考分离改革在国家政策层面开始走向沉寂,但一些民间智库和专家对其的呼吁一直延续至今。比如,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储朝晖研究员提出,招考分离能使不同高校形成多元标准,能与数以千万计学生的多样天性相对应,最终实现以人为本原则进行评价的目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提出,只有启动招考分离改革,才能真正落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扩大学生选择权。

分析以上关于招考分离的政策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有政策主要还是针对高考而言的,其目标是从根本上扭转基础教育“唯分数论”和解决目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就国家宏观政策层面而言,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招考分离,但其实是蕴含着招考分离精神的。比如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2017年1月,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进一步深化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推进分类考试,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强化复试考核,加强能力考查,注重综合评价,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考核选拔体系。这些宏观政策其实都体现了国家对院校人才选拔自主权的支持,并贯穿于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实践过程中。

二、研究生招考中初试与复试的流变

一般认为,研究生是本科毕业后继续进行深造和学习的学生,其培养目标是在相应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我国研究生教育实施导师负责制的背景下,研究生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接受专业训练,养成独特而自立的研究能力,并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知识、延续和传播真知的过程。[4]

可见,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区别于其他类型或层次教育的根本点就在于“研究”。那么,在这样的教育目标指引下,如何才能通过系统的考核,将这些具有“研究”潜质的人才选拔出来呢?显然,仅仅依靠统一考试成绩评价考生认知能力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增加对其非认知能力等的考查。因此,发挥复试环节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就显得尤其重要。基于这样的认识,从1977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教育伊始至今,研究生人才选拔的“初试+复试”招考形式逐渐形成并固化,并出现了强化院校复试功能的倾向。[5]

(一)初试科目的变化

1978年,教育主管部门首次确定研究生初试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1979年,初试科目定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5门,均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6]1981年,政治理论、外国语改为教育部统一命题。从1989年起,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部分专业的基础课也改为统一命题科目。此后直至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基本上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5门。2003年起,为缓解研究生报考人数飞速增长给考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巨大压力,教育部将初试科目缩减为4门,其中政治理论、外国语、部分基础课为统一命题科目,其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则由招生院校自主命题。

2006年,教育部提出整合优化研究生初试考试科目,以减少招生院校自主命题科目的目标。此后的3年间,教育学、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的初试科目由4门改为3门,以专业基础综合科目的统一考试代替了院校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查;农学门类初试科目的院校自主命题科目改为由国家统一命题的农学基础和农学综合;计算机应用技术一级学科的院校自主命题的专业基础课改为由国家统一命题的计算机专业基础综合。[7]2010年之后,在教育主管部门和院校关于以统一命题取代各具院校特色的自主命题作为衡量标准,是否能够有效选拔出具有创新性能力及符合各院校要求的考生的争议声中,统一考试科目改革探索放缓,国家统一命题步伐戛然而止。可以看出,研究生招考初试科目总数上呈现出逐步减少,而统一考试科目数量逐渐增加的倾向。

(二)复试功能的强化

1977年,教育主管部门就做出了研究生招考应设置复试环节的规定。[8]但由于彼时招生规模较小及其他历史原因,1979年至1982年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院校采用的复试形式较为灵活,没有受到统一的硬性规定限制。但随着研究生生源规模的不断增长和生源结构的变化,1983年,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招生院校在初试的基础上要全面进行复试。[9]此后,我国“初试+复试”的研究生招考形式基本形成。

直至2003年后,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张,为赋予高校更多招生自主权以提高院校人才选拔的有效性,教育主管部门推出了多项加强复试环节的举措。[10]比如2003年,将本应在初试阶段考查的专业课调整到复试阶段;2005年,将初试阶段外语听力测试调整到复试进行;2006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大研究生复试权重,突出考核考生的专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复试的权重可以占到录取总成绩的30%-50%。

在确定复试人员比例时,教育主管部门也做出了相应规定。2003年,首次明确提出“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在组织复试时,原则上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应为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11]2004年-2006年,针对所有招生院校提出“参加复试的考生总数,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规模的120%左右掌握”;2010年-2016年,招生政策表述为,“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2017年以后,修改为“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由于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复试差额比例的上限,院校在招生实践中,针对部分生源较为充足的专业,采取的复试差额比例往往会更高。应该说,教育主管部门逐渐强化了复试人员比例要求,也使得院校招生越来越公开透明。

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复试权重和复试差额比例要求的规定,其实也就意味着赋予院校人才选拔更多的自主权。相对于既有研究提出的研究生招考不是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笔者以为,目前研究生招考,不论是在初试阶段,还是在复试阶段,其实已经实现了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只不过这种招考分离与我们通常引以借鉴的国外院校招考分离在形式上有所差异。

三、研究生招考中招考分离的界定与重识

(一)研究生招考分离的界定

近年来,国内已有学者对研究生招考分离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对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进行了界定。有研究提出,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类似于美国GRE模式,其招生程序应由考试、申请、招生三个环节组成,即专业机构组织考试,考生根据考试成绩向招生院校申请,招生院校组织复试和录取。[12]然而,我国研究生招考分离仍是考生在考前选择招生院校,继而参加初试、复试和录取,招考并未真正分离。[13]为实现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研究生招生程序应调整为初试和招生两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就“考”而言,考生先参加国家专门考试机构组织的初试,以获得进入招生院校复试的机会;就“招”而言,招生院校的权力仅限于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结合其学术背景、综合能力、科研潜能等标准来进行人才选拔。[14]

可见,在判断研究生招考是否是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时,研究者们主要关注两点:第一,现有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阶段,一般既有国家统一科目的考试,也有招生院校自主命题科目的考试,招生院校只应在招生环节参与人才选拔,而不应在考试环节介入;第二,现有研究生招考要求考生考试前先选择报考院校,再参加考试,而不是先参加国家专门考试机构统一考试后,再依据初试成绩申请相应的院校,接受院校的选拔。

其实,一方面,以考前就选择报考院校作为是否为招考分离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可以设想,即使考生不在考试前申请报考某一目标院校,考生也必定会在考试后首先申请该目标院校,若不能被目标院校录取,考生才可能向其他院校提出申请。另一方面,招考分离虽然强调招生和考试的机构应不相同,但其核心并不在于考试和招生是否分属不同机构,以高考为例,高考不实行招考分离的关键在于两点:第一,以统一考试成绩作为唯一评价依据;第二,院校是按照统一考试分数和考生志愿,实行没有人为主观干预的自动录取,院校在招生阶段没有另外考核考生的权利。

因此,依循这样的逻辑,再度审视我国现有的研究生招考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研究生招考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

(二)研究生招考初试阶段的招考分离

1.“统一考试科目”模式

如前所述,研究生初试一般由国家统一考试科目和院校自主命题考试科目组成。但部分专业的初试却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组合性考试科目后,逐渐将自主命题科目调整到复试阶段或以统一考试科目取代自主命题科目。前者如2005年开始,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初试科目调整为外国语、综合能力2门统一考试科目,原院校自主命题的政治理论调整到复试中考核;2010年以后,公共管理、图书情报、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学位也陆续选择工商管理硕士(MBA)初试模式,统称为“管理类联考”。后者如2007年,历史学、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的3门科目均为全国统一考试科目;2008年,农学门类的农学公共基础和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变为全国统一考试科目;2009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的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增设为统考科目。可见,原有自主命题科目调整到复试阶段或以统一考试科目取代自主命题科目,使得研究生初试成为没有招生院校参与其中的考试,实现了研究生招生与考试的分离。

2.“统一考试科目+院校自主命题科目”模式

对于大多数研究生招生专业来说,初试采取了“统一考试科目+院校自主命题科目”模式。以工学为例,初试4门科目总共500分,前3个单元的统一考试科目总分350分,院校自主命题科目150分;理学、法学等专业,初试4门科目总共500分,前2个单元的统一考试科目总分200分,院校自主命题科目300分;医学和药学等专业总共初试科目3门,前2门统一考试科目共200分,院校自主命题科目300分;外语类专业初试科目4门总分500分,除第1单元科目为统一考试科目总分100分外,其余3门均为院校自主命题科目共400分。说明大多数专业的初试总成绩中招生院校的自主命题分值占比30%~80%的比重,而教育主管部门又赋予了院校自主命题内容与形式的自主权,院校在自主命制试题时往往以其办学特色和定位为出发点,以招收到符合其定位标准的考生为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招生院校初试自主命题的这一部分权利与其说是考试权利,不如说是其招生权利,可以视作是本应处于招生阶段对考生的考核提前到了初试阶段。

综上,对于研究生招考的初试而言,若所有初试考试科目均为统一考试科目,而招生主体在各高校,则实现了招考分离;若部分考试科目为统一考试科目,部分为院校自主命题科目,实际上也实现了招考分离,只不过这种招考分离是以隐性的形式出现的。如果说研究生招考在初试阶段呈现出了隐性的招考分离,那么在复试录取阶段,招考分离的特征就体现得更为明显。

(三)研究生招考复试录取阶段的招考分离

复试作为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非认知能力。研究生初试成绩发布后,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考生的整体考试成绩,分学科门类划定统一的初试合格线,成绩达到初试合格线的考生才有可能进入复试环节。进入复试环节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上线考生情况,自主考核。研究生复试录取环节可以更精确地划分为一志愿考生录取和调剂考生录取。

1.一志愿录取研究生:报考院校层面的招考分离

考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就选择一个目标院校。考生若达到国家划定的初试合格分数线和报考院校的初试合格分数线时,就有资格参加院校组织的复试。招生院校一般按不低于招生人数120%的差额比例进行复试,并在复试阶段,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对考生的学业知识,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进行考查。考生最终的成绩根据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复试成绩可以占录取总成绩的30%-50%。因此,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录取充分赋予了招生院校自主权,实现了报考院校层面的招考分离。达到国家划定的初试合格分数线,但未达到一志愿报考院校初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或参加报考一志愿院校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并不是没有读研的机会,他们会面对更多院校接受调剂录取的选择。

2.调剂录取研究生:社会层面的招考分离

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提出,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划定的初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同时申请调剂至若干所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招生院校相关专业。调剂院校一般也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120%的原则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复试成绩同样占最终录取成绩30%~50%的比重。

相对于调剂录取院校而言,考生参加初试的所有科目均不是调剂录取院校命制,院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结合复试考核结果决定录取或淘汰考生;对调剂考生而言,考生凭借其初试成绩,可以同时向多所院校申请调剂,考生也有权利拒绝某所院校的录取通知,转而接受其他院校的录取通知。因此,从调剂录取考生的流程和实施机制来看,调剂录取与“考试、申请、招生三个环节”相分离的典型招考分离模式如出一辙。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生招考的调剂录取实现了社会层面完整意义的招考分离。

四、招考分离改革的艰巨性

近年来,随着研究生报考人数的逐年增多,研究生招考呈现出了“高考化”的大规模高利害特征。[15]由于涉及众多考生的切身利益,也极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事实上的招考分离赋予了院校较大招生自主权,接受舆论的监督本无可厚非,但网络舆论的随意性、广泛性、匿名性、感性化和情绪化等特征,又容易通过非理性发泄与相互感染的方式,滋生流言谣言,发展成为有害的舆论甚至网络暴力。

因此,研究生招考中频发的网络舆情事件必然对研究生招考尤其是复试招生环节产生重要影响。暂且不论这些网络舆情是否真实可信或是夸大其词带有情绪化的表达,院校为了避免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必然会在人才选拔的过程中,倾向于让渡部分本已赋予的人才选拔自主权,录取初试成绩较高的考生,致使复试流于形式。研究生招考中的这种实践困境正如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陈志文曾经指出的“任何不唯分数、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改革都几乎没有改革的空间”。

相对于研究生招考而言,作为高等教育最高学位层次的博士选拔考试,历来就具有自主性大、分散性强等特点。传统“初试+复试”方式进行的博士公开招考,其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录取分数线划定、录取依据等都由院校自主决定;近年来普遍实施的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中,院校往往根据申请人的个人简历、个人自述及既有科研成果,或辅之以某些科目的考核,达到全面客观地评价考生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及学术旨趣的目的。可以说,博士招考实行的是院校层面具有完整意义的自主选拔,可以视作招考分离的一个特例,其实践基础在于博士招考总体而言不具有大规模高利害性,其招生人数和报考人数均相对较少,不易引发社会的关注。

高考则是容易引发社会关注的国家教育考试。1977年恢复高考后,“知识改变命运”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高考成为竞争异常激烈的选拔性考试。进入21世纪,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并没有减少高考的社会压力,获得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转变为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16]从现实情况来看,2022年全国研究生报考人数为457万人,高考报名人数达到1193万人,高考涉及的考生及家长的利益更为广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昭示我们,高考的大规模高利害性远远超出研究生招考。“一考定终身”“唯分数论”虽然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最大的病根,高考制度也由此历经多次改革,但以高考分数作为评价考生、录取考生唯一依据的原则却始终难以改变,因为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成为社会长期不可动摇的信条。研究生招考中频发的网络舆情事件虽然与高考招考分离改革的沉寂无因果关系,但通过研究生招考这一蕴含招考分离精神的人才选拔制度面临的现实实践困境,我们可以发现,人才选拔的大规模高利害性是院校自主权能否有效发挥并得到社会认可的重要依据。因此,博士招考可以赋予院校人才选拔的完全自主权,而高考改革试图改变院校在统一规则下招生,考生在统一规则下根据高考分数和志愿排序和录取的局面,以实现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招考分离可能是一个知易行难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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