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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标签审核要点分析

2023-06-06张悦边文文徐瑶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3年5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误导配料表

张悦 边文文 徐瑶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农副食品所,陕西西安 710048)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1]。真实准确的食品标签能为消费者健康科学选购食品提供重要保障,而欺骗和误导消费的食品标签不仅让消费者深受其害,同时也使食品企业和行业受损。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指导并规范企业对食品标签的应用,从而使消费者获得的食品信息是真实有效的,食品标签作为食品信息的载体,可以让消费者以健康为目的,为科学的选择食品提供有效的参考[2]。近年来,食品标签欺诈发生频繁,通常食品标签欺诈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食品标签中故意替换、添加或隐瞒的掺假行为,食品标签欺诈使消费者降低了对食品标签政策的信任,也破坏了食品标签的市场价值,甚至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声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3]。针对食品企业标签标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真实、不准确、误导消费者,笔者从多年从事食品标签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的标签标识问题着手,通过对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 7718-2011),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旨在对消费者放心消费和食品企业规范标示食品标签提供借鉴。

1 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不符合GB 7718-2011 中基本要求的问题

1.1 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

GB 7718-2011 的基本要求是首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等,同时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该食品的执行标准,存在问题较多的是标签上的虚假宣传,如在食品简介中使用了广告语违禁词,以虚假的信息欺骗消费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食品配料中没有添加相关的食品配料,只有食用香精,但却使用了相关的图案介绍食品来误导消费者;食品名称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1.2 标示食品的功效

另一类存在的问题是在食品简介中标示内容有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或者引用文献名著等的用语来暗示其食品的功能性等,普通食品标示了保健作用。

1.3 汉字和外文的使用不规范

存在使用不规范汉字,强制标示内容只有拼音或外文而没有中文或中英文对应错误,或是外文和拼音大于相对应的中文,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 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不符合GB 7718-2011 中强制标示内容的问题

2.1 食品名称

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是食品名称标示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这类问题会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误导。

2.1.1 混淆食品真实属性

某些食品企业会利用字号色差和大小来误导消费者,企图以此来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4],例如产品实际是益生菌配方羊奶粉,但标签食品名称中“益生菌”使用的字号较大且颜色较深,而“配方羊奶粉”则用了很小的字号,且与标签的背景颜色非常相近,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为该产品是益生菌。

2.1.2 标示新创名称

允许企业标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创或奇特名称,但部分企业可能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而标示一些比较独特的名称,同时又没有在邻近部位体现食品的真实属性,这类问题比较容易造成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的误解。例如,某个食品的名称为“甜蜜搭配”,消费者只看这个名称很难知道该食品具体是什么,会误认为该食品可能是蛋糕,而实际该食品是果冻,加之包装袋并不透明,容易造成误解。

2.1.3 未按标准要求标示名称

在一些食品的执行标准中还规定了具体的食品名称要求,所以食品标签上的名称还受其执行标准的约束,例如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2.2 配料表

2.2.1 食品标签中配料表标示存在问题

配料表作为食品标签最重要的部分,正确标示配料表有助于消费者更详细地了解食品的组成成分,也同时能规范食品企业的行为。食品企业的配料表标示存在较多问题,首先,没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食品企业可能认为原料单一未标示配料表;食品配料名称标示错误,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或新资源食品未按照国家公告要求标示名称;食品配料未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复合配料加入量超过25%但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食品添加剂标示存在的问题是: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错误,标示的形式错误,没有将复配食品添加剂全部展开标示,生产过程中实际添加了某种食品添加剂但未标示在配料表里等。

2.2.2 配料表标示不规范问题

现阶段存在部分食品企业标签标示不规范,例如配料表中直接标盐、小苏打、糖粉、色拉油等。目前职业打假集中在食品标签方面,针对食品标签存在的瑕疵情形,各省市监管部门(如北京、上海、重庆、山东、成都等地)曾先后从监管层面出台过有关食品标签投诉处置的意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如果拒绝整改的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2.2.3 配料的定量标示问题

食品配料标示存在较多问题的是关于配料的定量标示,一部分企业会特别强调其食品中添加了或是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进而提高对自身产品的宣传力度,而并未在标签中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针对特别强调有两个前提:(1)强调的配料或成分是有价值、有特性的;(2)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体现的,满足这两个前提后如果未在标签上标示添加量或含量,就属于违反了配料的定量标示。同样,关于近年来宣传的比较多的无糖、无蔗糖、无乳糖、不添加蔗糖等,食品企业可能认为自身生产没有添加糖、蔗糖等就不用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但是也需要考虑食品原料的带入情形,所以需要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在使用“不添加”等词语修饰某种配料时,应该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出该食品配料的真实情况,即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该种物质,其生产原料也未使用该种物质,否则会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当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未允许某种添加剂在这类食品中使用时,使用了“不添加”这种添加剂属于误导消费者;在强调不含一种或几种配料或成分时,例如“无”“不含”等相同类别的表示方式,应该按照GB 7718-2011 的要求对特别强调的配料或成分进行定量标示。还有一类不需要定量标示的情形,如用图示对配料来源或食品的口味、风味、香味进行说明不属于特别强调,无需对该原料进行定量标示。

综上所述,配料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1)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2)未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3)食品添加剂未标注通用名称;(4)复配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5)复合配料未标注其原始配料;(6)配料引导词不规范;(7)配料表标注不完整;(8)可食用的包装物未标注;(9)配料名称不规范;(10)特别强调的配料未定量标示。

2.3 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存在问题较少,主要存在问题:(1)企业将标准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标示错误,例如将毫升(mL、ml)标示为ML,将千克(kg)标示为KG、公斤等;当体积不小于1 000 mL、质量不小于1 000 g 时,企业未将净含量的单位标示为L、kg;(2)企业标示的字符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3)企业未将净含量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面;(4)部分企业在组合包装的食品上只标示了净含量,但未标示规格,标准要求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2.4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食品企业一般都能够标示其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是部分企业可能并未完全按照GB 7718-2011 的要求标示其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这有待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对于委托加工形式的食品企业,应尽量将委托加工关系标示得完全清晰和准确,以便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该食品的真实产地。

2.5 日期标示

GB 7718-2011 中规定的“生产日期”是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部分企业存在对保质期计算起点的疑惑从而影响其保质期的标示,该计算起点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已标示的生产日期进行另外的加贴、补印或篡改,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企业标示保质期的形式为在什么日期前食用,2021 年以来,陕西省在全国率先推行的在食品标签上增加食用期限标注工作,通过增加食用期限标注,让消费者更直观和便捷地了解食品的保质时限,给消费者更多安全提醒,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2.6 贮存条件

存在个别食品企业在其食品标签上未标示该食品的贮存条件,或者标示的贮存条件不符合该食品应贮存的条件,从而导致消费者购买了该产品后可能因贮存方式不当而造成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影响。大部分食品企业一般都能够标注食品适宜的贮存条件,而且部分企业也同时标示了食品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及消费提示。

2.7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由SC 和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这14 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是:3 位食品类别编码、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2 位县(区)代码、4 位顺序码和1 位校验码,部分企业存在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相符,即标示的食品类别编码并不是该产品的真实类别。大部分食品企业能够正确按规定形式标示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2.8 产品标准代号

在标示产品执行标准代号时,存在四类问题:(1)产品与标示的执行标准不符;(2)执行标准代号标示错误;(3)执行标准的年代号标示错误;(4)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已经作废。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产品执行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等或其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同时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尽量不标示标准的年代号,但企业应该及时关注标准的更新以调整自己的生产从而满足更新后标准的要求。

2.9 其他标示内容

食品企业在完成以上内容的标示后,还需要关注产品标准或者安全标准中要求需要标示的内容;若产品执行标准中划分了质量等级,则应标示相对应的质量等级,部分企业存在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无质量等级划分,但却标示了质量等级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标示的质量等级与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等级不一致等;使用了转基因原辅料食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本产品为转基因XX 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等,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消费者有权知晓选购的食品是否为转基因食品[5]。经过辐照处理的配料或食品,应该在相应位置标示“辐照”“辐照食品”字样;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的警示语;食醋、固态糖类、味精、酒精度大于等于10 的饮料酒、食用盐豁免标注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或新资源食品,公告中若明确要求需要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时,则应该按照相关公告的要求进行标示;公告中有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并未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标示的,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例如“卫生部等6 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 年 第1 号)”规定,添加了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示“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同时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企业也应及时关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药食同源)名单的更新,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更新等。若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标志,也应符合相应的使用要求和规定,如《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

3 结束语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6]。总体来说,食品标签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四点:(1)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介绍或者描述食品;(2)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3)一般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4)附加的产品介绍或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食品企业容易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对食品标签要求等系列标准的了解,同时又想让自身产品在品类繁多的市场上更能吸引消费者,能对消费者偏好及选择产生影响,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迎合消费者的心理等。但是,出现以上食品标签问题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伤害,同时也会扰乱正常的食品消费市场。在食品欺诈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标签真实性研究至关重要,所以食品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真实地标示食品标签,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及时发现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识、夸大标识,同时也要指导食品企业标示不误导消费者的食品标签,让食品消费更放心和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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