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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知觉原理下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
——以面孔识别为对象

2023-06-05徐庭祥刘庚尧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面孔规则

徐庭祥 刘庚尧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1 引言

在侦查活动中,对人进行辨认是一项常用的侦查措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22年的177370篇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涉及辨认笔录的共有16953份,占比达9.56%。与此同时,辨认错误也是刑事错案的重要成因之一[1]3,根据美国除罪释放登记机构公布的数据,美国1989—2022年的3284起免罪案件中,存在错误辨认的案件有892起,占比27.2%;而在2022年的233起免罪案件中,有54起是基于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2]。此外,有学者对我国2017年全国命案卷宗评比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辨认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命案共81起,占比达50.6%[3]33。由此可见,即使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侦查辨认仍然活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辨认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应予重视的问题之一。

侦查辨认规则在规范辨认活动、引导正确运用辨认措施、防止辨认错误中具有核心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对侦查辨认做出了规定。概括起来,我国现行侦查辨认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一是规定了侦查辨认活动的参与人,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等;二是规定了单独辨认、不得暗示、混杂辨认等辨认措施;三是规定了必要时录音录像、辨认笔录三方签名等程序保障。总的来说,现行规则侧重从程序正义角度规范辨认活动,但对如何科学运用辨认措施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确立一个体系化的提高侦查辨认科学性和准确性的规则体系。例如,虽然侦查辨认规则规定了要混杂辨认,但对陪衬物的选择问题(如怎样设计陪衬物与辨认物的队列、怎样确定陪衬物的相似程度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如何混杂及如何混杂有利于更准确地辨认,现行规定付之阙如。

早在1987年就有学者指出,辨认是一项心理活动,人的感知和记忆能力构成了辨认的主观基础[4]。侦查辨认规则的设计需要同时兼顾法学的程序正义理念与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认知科学认为,辨认过程由感知、记忆、回忆、再认、比较、判断的过程组成[5]308-309。记忆、判断、决策等高级心理活动,以在先的感觉、知觉等低级心理过程为基础,也就是说,人要先看到、听到外界信息,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判断、决策[6]98。我国学者对侦查辨认的研究多集中如何应对记忆的遗忘与再加工等高级心理过程[7]301-304,而关注感觉、知觉对侦查辨认行为影响的研究较少。视觉作为实施辨认行为的基础,在辨认过程中,很难说辨认人会意识到自己的眼睛,以及后续的知觉过程“欺骗”了自己,并在自身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对自己的辨认判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而侦查人员在进行辨认前询问、辨认中呈现辨认物及陪衬物时,也很难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操作,实际上已经带有了一些可能会对辨认人的判断产生影响的视知觉效应。由此可见,探究视知觉的科学原理,理解视知觉的偏好,研究如何设计辨认规则提高视知觉层面的辨认准确性,对进一步完善辨认规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在侦查辨认中,最重要的是对人进行的辨认,而对人进行辨认的最重要的一个心理活动就是以视觉感知为基础对面孔进行识别。据此,本文将以人的面孔识别为对象,探讨视知觉原理视角下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

2 传统研究的角度及其局限性

侦查辨认活动是一项极其依赖辨认人主观认知的刑事诉讼活动,其具有法学属性与心理学属性。我国学者对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进行了许多研究,无论是从传统的程序正义角度或是心理学角度进行的研究,都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为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任何研究都有其局限性,只有在深刻剖析以往研究局限性的基础上,才能使得关于侦查辨认规则的研究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2.1 传统研究的两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是以程序正当作为立论核心,将侦查辨认错误归因于缺乏程序控制,并提出了完善辨认程序的建议。如有学者提出要建立律师在场规则[5]321;有学者从比较法视野与程序正当原则出发,提出了建立双盲辨认规则[3]38;有学者从程序监督的角度出发提出引入检察院监督建议,要求在辨认活动中由检察院进行全过程监督[8]129-130。

第二个角度是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辨认行为的心理过程为立论核心,并对如何提高辨认的准确性提出了建议。如有学者以信号检测理论为分析框架,提出了设立中性指导语的建议,即认为辨认组织人员的指导语,其实际是对辨认主体实施一定的心理暗示,会对辨认人判断疑犯出现概率产生影响[9];有学者提倡引入美国的认知询问术,以改善我国的辨认前提问方式[10];有研究者从提高目击证人辨认结果可信性出发,分析辨认过程中的估计者变量与系统变量,提出了提高侦查人员对影响辨认结果可信性因素认知程度的建议[11];有学者从期望效应与相对判断的角度入手,分析了辨认过程中辨认材料呈现方式对侦查辨认结果真实性的影响,提出了顺序呈现的建议[12]115-117;有学者从记忆的角度入手,对辨认的心理过程进行了分析,将辨认的心理机制分为了输入编码过程、存储记忆过程和提取再现过程三个方面[7]289-291。

2.2 传统研究的两处局限

第一,以程序正当为立论核心对侦查辨认的研究,多集中在如何引入第三方主体来监督侦查辨认,尤其集中在引入检察院派员监督和赋予律师在场权。不容置否,引入监督主体有利于对程序的运行进行监控,然而对于侦查辨认最为核心的问题——保证辨认的准确性、降低辨认的错误率却不是仅仅倚靠程序正义理念就可以实现的,换言之,第三方的引入并不能保障、提高辨认的准确性。侦查辨认极其依赖辨认人的主观认知,因而需要将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如何完善辨认规则之上,以促进侦查辨认主体的认知过程更为科学、更为准确。

第二,以心理学为视角的以往研究多集中在高级心理过程上。如上文所言,辨认过程由感知、记忆、回忆、再认、比较、判断的过程组成。诚然,辨认结论的得出与记忆、判断和决策等高级心理过程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高级心理过程是以低级心理过程为基础的,换言之,辨认人要想得出辨认结论,他必须要先看到待辨认的对象。对于侦查辨认来说,辨认人的感知觉是进行侦查辨认的第一步心理活动,它将会决定着辨认人如何察觉自然环境与侦查人员所提供的辨认信息,在此基础上,辨认人才能进行回忆、再认等一系列高级心理活动,因而它对辨认的准确性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少有学者注意到低级心理过程在侦查辨认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低级心理过程对侦查辨认所产生影响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3 视知觉原理视角下侦查辨认规则的缺陷

在侦查辨认中,辨认人在侦查人员组织下完成侦查辨认活动,第一步就是要“看到”辨认对象,这自然就要经过“视知觉”这一心理过程。因此,以视觉感知为角度研究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具有逻辑的合理性与重要的实践意义。

3.1 引入视知觉原理的重要意义

现代侦查学的创始人——汉斯·格罗斯认为,“刑事学家应当注重对感官及其功能的生理心理研究,进而确定它们的属性,它们对图像和概念的影响,它们的可信度、可靠性及其条件,以及感知与对象的关系。”[13]160在人的各种感觉中,视觉是人类最重要的感觉之一。虽然人的其他感觉在人认识世界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视觉可以说是各种感觉的主导,我国许多俗语如“百闻不如一见”“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等也印证了这种情况。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在心理学中被称为“视觉主导效应”。早在1974年,弗朗西斯·克拉维他通过实验发现视觉刺激比听觉刺激更有“优势”,即使听觉刺激的主观强度是视觉刺激的两倍,这种“优势”仍然存在,其在四次冲突实验中,均发现参与实验人员对视觉刺激的反应明显优于对听觉刺激的反应[14],这种现象也被称为“克拉维他效应”。

感觉和知觉是两种分开的心理过程。现代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感觉是我们能察觉外界刺激的唯一机理,而在感觉基础之上的知觉是对感觉进行组织和整合的结果,以便于人们形成对事物和环境事件的认识[15]2。人的感觉器官接收到外界刺激后,将刺激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通过神经传导到大脑相应的区域中。认知心理学认为,知觉是进行高级心理过程的基础,是一种识别模式,是人脑对感觉信息的组织和解释[6]24。所以,视知觉就是人脑对从视觉感受器上传递过来的信息进行的组织与解释,这使得人们所察觉的图像不再是一片光点,而是一个立体的、形象的三维感知。这个过程几乎是在一瞬间完成的,发生在意识觉察之外,我们只能感受到视觉的结果,而感受不到知觉的过程[16]35。例如,读者在看读书时,只能意识到自己看的是汉字、读的是书籍,而觉察不到光线是怎样进入眼睛落在视网膜上,视网膜又是怎样将这些信息通过神经传递到大脑,大脑又怎样将它们转化为读者所理解的东西。此外,读者可能没有意识到,文字所在的载体(如电脑屏幕、纸张上的空白)是与文字一起经过光的折射进入了视觉感受器,但是似乎在一瞬间,人们已经无意识地区别出了什么是背景、什么是文字,而且会不自觉地将眼神锁定在文字之上。这就是人脑对这些被转化的电信号进行组织和解释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一个视知觉过程。

对于侦查辨认来说,辨认人进行准确辨认的第一步,就是要让辨认人“看”到待辨认的对象,而“看”这一动作,实际上就是人的感知觉。若是对侦查辨认的研究拘泥于高级心理过程这一领域,不吸纳新近的科学成果,未考虑在先的视知觉心理过程,就会脱离侦查辨认规则的认知科学基础,违背侦查辨认规则存在的初衷。因此,对于侦查辨认规则的研究,理应且必须重视视知觉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3.2 现行侦查辨认规则的缺陷

我国现有的侦查辨认规则多从侦查人员的角度出发,未能充分考虑到辨认人的认知过程,尤其是感知觉过程。依据现有的侦查辨认规则,侦查人员能够完整地组织一场侦查辨认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证据。但是侦查辨认活动具有主观性,它本就是一项极其依赖辨认人主观认知的侦查活动,辨认人是在“看见”待辨认对象的基础上,再依据自身的观察、记忆、判断等心理活动所做出的对辨认对象的同一认定。因此,从视知觉原理的角度来看,现行侦查辨认规则的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侦查辨认前的询问工作未能彻底吸收认知科学的原理。虽然我国现行辨认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要在组织侦查辨认前对辨认人进行询问,但是在辨认开始前需要侦查人员通过询问对辨认人进行一定的引导,辨认前的询问工作在实践中已是常态,其已成为侦查辨认活动中的一个必要环节[1]182-186,[8]72-73。然而,1990年乔纳森等人发现了语言遮蔽效应的存在,其在《视觉记忆的语言遮蔽:有些事情最好不要说出来》中指出,人们普遍认为语言描述可以提高记忆表现,然而在其进行的六个实验中发现,人们的口头描述行为会损害视觉记忆及随后的再认能力[17]。1997年德森等人发现,语言遮蔽效应在侦查辨认中仍会存在,且语言遮蔽效应会对辨认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面孔再认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他们进行的一组辨认抢劫犯的实验中,相较于没有在辨认前对犯罪嫌疑人的面孔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辨认人,进行了详细描述的辨认人所做出的辨认的准确性反而更低[18]。由此可见,由于语言遮蔽效应的存在,辨认前询问会对侦查辨认的准确性产生负面影响,那么是否有必要去除辨认前的询问环节呢?麦克雷等人认为,这种负面效应并不是口语描述引起的,而是由口语描述所引发的知觉局部加工倾向导致的[19]195。局部加工是指人们知觉外在物体局部特征的心理过程。在侦查辨认中,辨认前的询问可能会破坏辨认人对人脸整体特征的感知,诱使人们更注重面孔的局部特征,从而将有限的知觉资源倾注在这些局部特征之中,这就是侦查辨认中的局部加工。然而,局部加工这种心理活动对于侦查辨认并非有益,反而会降低辨认的准确性。因此,如何在侦查辨认中引入视知觉原理,以规范辨认前的询问工作,从而消解这种局部加工所引起的负面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辨认前的陪衬物选择与呈现工作未充分吸收认知科学的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第4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确立了混杂辨认规则和陪衬相似规则。以混杂辨认规则和陪衬相似规则为例,从侦查辨认活动的程序来看,欲贯彻混杂辨认规则及陪衬相似规则,需要侦查人员在辨认人开始辨认之前就做好准备。因此,与其说混杂辨认与陪衬相似是在辨认“中”对辨认主体的“规范”,不如说是在辨认“前”对侦查人员如何行为进行的“指导”。虽然这两个规则规定了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但我国现行辨认规则仅是对侦查人员的单一呈现行为和挑选的陪衬物明显不相似做出原则性的禁止,并未从辨认人认知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例如,我国现行辨认规则未充分考虑到,辨认人在“看”由侦查人员呈现出来的待辨认对象时,侦查人员对辨认对象的混杂与呈现方式,是否会使得辨认人产生特定的视觉效果或是知觉偏好,从而影响后续的高级心理过程,抑或是陪衬物的哪些特征与目标物相似才能够保证辨认人的有效辨认。以对人的辨认为例,在选择陪衬的人像照片时,组织辨认活动的侦查人员一方面可能不知道如何更好地挑选陪衬的人像照片,这是因为他们可能无法确定以何为据去选择陪衬照片(是根据辨认人对该辨认对象的描述,还是根据待辨认对象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可能无法确定人脸的相似要达到什么程度,这是因为他们可能不了解辨认人在识别人脸时心理活动究竟如何。

如上文所言,侦查人员在辨认前所做的一切准备工作,最终都是为了将待辨认对象呈现给辨认人,让辨认人来“观察”的。因此,如果能够充分了解辨认人是怎样“看”的,上述问题便可迎刃而解。而这就需要从辨认人的低级心理活动角度,即对人的视知觉原理进行探讨,以此来实现对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

4 视知觉原理视角下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建议

在对人进行的侦查辨认中,最为核心问题就是通过辨认人的面孔识别这一心理活动,来确定其记忆中的人与待辨认对象是否同一。因此,厘清人是如何识别面孔即是侦查辨认的必要前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抽离出人的视知觉原理,以对上文所言的侦查辨认规则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予以完善。

4.1 面孔识别的认知原理

按照一般常识来说,司法活动不会因为人的面貌而有失公正,但是国内外学者们的实证研究却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安吉拉等人在2010年进行了一次实证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法律工作者对被告的评价和判断会受到自身和被告的生理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被告的性别、被告的面部特征、评估者自身的性别等[20]。他们在《正义真的有盲区吗?》中特别提到,在司法活动中,人的面孔作为视觉刺激,很有可能引发诉讼参与人的刻板印象。这种印象在实验中体现为当人们被要求从几张面孔照片中选择哪些照片是罪犯、哪些照片是正直的人时,人们会表现出非常高的共识度。在2018年,张倩等人对面孔特征在审判活动中的影响进行了整合分析,发现无论是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面孔特征维度均会对审判决策产生影响。面孔特征维度包括面孔的吸引力、可信度、成熟度, 面部文身及表情等[21]。因此,了解人的面孔识别对研究侦查辨认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4.1.1 面孔知觉的强制性

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注意是一种心理监控过程[16]71。除此之外,人的知觉容量是有限的,知觉加工过程中,知觉系统会自动地将注意资源分配到感知到的信息中处理,这就是知觉负荷理论。根据知觉负荷理论,人们所进行的一切任务都会争取有限的注意资源,当某一项任务所需要的资源较低,那么该任务的资源需要就还没有“填满”知觉系统,所以人们会分心处理其他任务;但是如果该任务的资源需要很高,那么注意资源就会“倾注”到该任务的加工处理上,人们就不会分心做其他的事情。然而现代研究表明,人们在对面孔进行知觉和加工的过程似乎是强制的,且几乎不会占用注意力资源。即使当前的面孔与任务无关, 即使被试经历着自上而下的注意,面孔信息还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工[22],而这种现象即为面孔加工的强制性。

4.1.2 面孔加工的整体性

面孔识别的知觉加工是一种整体加工,也就是说人们在看一张面孔时,是先察觉到了面孔的整体,进而才注意到面孔中眼、鼻等局部特征。认知心理学的研究发现,人们在识记面孔时,会将面孔的特征以整体的形式储存起来[16]162-163。因此,若这种整体加工被破坏,就会对人的面孔识别心理活动造成干扰,其中最著名的人脸倒置错觉——撒切尔错觉就是这一特性的典型体现[23]。2016年,严璘璘等人通过实验证实了知觉经验是面孔得到整体加工的一个关键要素[24],其中著名的面孔识别现象——异族效应即是知觉经验在面孔识别中的经典体现。

此外,麦克雷等人通过实验发现,在侦查辨认中,知觉的局部加工会破坏面孔视觉记忆——“人们普遍认为,语言有助于记忆,如果对记忆没有正向帮助,也不会有任何的副作用。然而,这个理论已经站不住脚了,至少在面孔的视觉记忆方面,似乎有些事情最好不说出来”。相反,诱发整体加工则可以增加面孔识别的准确率[19]194-195。可见,面孔知觉加工的整体性对侦查辨认活动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4.1.3 面孔特征的二分性

早在1979年,就有学者发现人们对熟悉面孔和陌生面孔识别处理的心理过程存在差异[25],现代认知神经学的研究成果也证实了这一发现。通过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术和事件相关电位技术(Event-related Potential,ERP),有学者发现人们在识别熟悉面孔时会激活更大范围的脑区,即与熟悉面孔识别有关的特定脑区有前额叶、中颞叶、扣带回、杏仁核,而与陌生面孔识别最相关的脑区是右侧梭状回[26]。研究发现,人们进行面孔识别时,对熟悉面孔的内部特征的识别速度比陌生面孔更快,这说明在进行熟悉面孔识别时,面孔的内部特征(如眼睛、鼻子等)比外部特征(如发型、下颌线等)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识别陌生面孔时,内部特征与外部特征会共同发挥作用[27]。

4.1.4 面孔识别的偏好性

人们在进行面孔识别时,除了对熟悉面孔和陌生面孔所激活的脑区有所不同外,对面孔是否有吸引力的激活脑区也有所不同。面孔吸引力是指目标面孔所诱发的一种积极的情绪及驱使个体愿意接近该面孔的程度。有学者研究发现,面孔是否具有吸引力会影响人的认知偏好[28]1-9。在面孔再认的实证研究中,被试对有吸引力的面孔再认程度最好,且与无吸引力的面孔再认有着显著差异。研究者还发现,在面孔判断和面孔再认的任务中,女性面孔有无吸引力,会使其所诱发的ERP早期成分和晚期成分存在显著差异[28]30-33。进化认知神经科学领域学者对面孔吸引力做了大量的研究发现,面孔若呈现对称性、平均性和性别二态性的特征,会对评判一个面孔是否有吸引力产生很大的影响[28]166-167。此外,有学者研究表明,面孔识别中存在着显著的“角度效应”,面孔的角度也会对面孔的吸引力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人们对面孔的识别。角度效应体现为竖直面孔比左倾、右倾面孔更具吸引力;左倾面孔吸引力要高于右倾面孔[28]126-134。角度效应对侦查辨认中人像照片的采集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即面孔的朝向必须一致。还有学者采用加工流畅性理论来解释面孔吸引力的认知偏好,例如罗伯等人从审美感知的角度对影响知觉流畅性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被试的感知越流畅, 他们的审美反应就越积极[29]。也有学者认为,具有吸引力的面孔会引起知觉系统的强烈反应,更容易被视觉系统所加工[28]34-35。亦有学者发现,加工流畅性可以分为知觉流畅性与概念流畅性,其中知觉流畅性会对基于回想的再认产生影响[30]。

在面孔特征中,对面孔知觉影响最大的应属眼部区域。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眼神的注视方向会影响人们对面孔的感知和识别。相比较于斜视,直向注视会增加人们对面孔吸引力、可信度的评判[31]。面孔识别的偏好性也影响着侦查辨认的结果,例如陶伯特等人关注到眼神注视方向会影响到侦查辨认准确率的问题[32],他们进行的三次实验数据均表明,在同时呈现的混杂辨认中,当面孔的注视方向不同时,直接注视的面孔更有可能被辨认者选择。他们发现,虽然在辨认程序中,对待辨认人进行照片采集时,执法人员可能会鼓励人们目视前方,但实际上,辨认人的大脑对直接的眼神接触非常敏感。而当不同面孔的注视方向不同时,人们更倾向于选择直接注视的面孔,因而也提高了错误辨认的概率。

4.2 视知觉的组织原则

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面孔识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觉[6]37。实际上,人的面孔识别体现着更为基础的知觉方式。例如,为什么人们在看一张面孔时,会不自觉地将眼睛、鼻子、嘴巴、脸颊区分开来?为什么人们会不自觉地将面孔中的左右眼察觉为一体,而非左眼和鼻子?因此,从人的面孔识别的加工方式中,我们可以抽离出更基础、更抽象的视觉的知觉方式——视知觉组织原则。这些原则对于侦查辨认来说,尤其是对待辨认物品的呈现至关重要。

4.2.1 视知觉分组原则

格式塔心理学对知觉分组原则的探索做出了重要贡献,心理学对感知觉的研究多依此展开。根据该心理学派的研究,这些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33]1180:一是邻近性原则,即人们会倾向于将彼此之间距离接近的物体觉察成一组;二是相似性原则,即人们倾向于将相似的物体觉察为一组;三是连续性原则,即人们会不自觉地将同一方向的元素视为一组;四是对称性原则,即相对于非对称的图形来说,对称的图形会被人们更快、更准确地察觉;五是闭合性原则,这是指更为封闭或者更为完整的图形会被人们不自觉地察觉为一组;六是共同性原则,即同向运动的元素会被感知为一组;七是共域性原则,即人们倾向于将处于同一区域的元素分组在一起。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格式塔原则并非独立地发生作用,而是相互影响,并且没有绝对的位阶优先规律,很可能因刺激的不同而表现出其中一个原则优于另外一个原则[16]39。例如菲利普等人发现,在比较邻近性原则和相似性原则优先级的实验中,当物体的形状和颜色符合相似性原则,而与邻近性原则相冲突时,邻近性原则的优先级不如相似性原则;而当物体仅在颜色上符合相似性原则的情况下,与邻近性原则发生冲突时,邻近性却会被优先察觉[34]。

视知觉分组原则作为最基本的视知觉组织原则,必然会在侦查辨认中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在陪衬物的呈现工作中,虽然有学者提出相较于同时呈现,顺序呈现更有助于提高辨认的准确性。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使用同时呈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究视知觉分组原则的作用就有所体现——即在同时呈现的辨认模式中,辨认物品的大小,以及物品之间的距离、照片之间的颜色等因素必须相同。

4.2.2 整体优先原则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面孔加工的整体性所表述,人在看到面孔的局部特征之前,是先看到了一整张面孔。实际上,这种现象不是面孔识别所独有,而是适用于人对万事万物的观察。格式塔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观察某个东西时,在产生意识之前,人们就掌握了整体,且意识的内容不是由局部特征相加的,而是具有一种连贯性[33]1175。1977年心理学家大卫·纳冯设置了一组精巧的实验,有力地证明了整体优先于局部的现象,也就是人们在看到树之前,会先看到森林;在看到五官之前,会先看到脸。该理论被称为整体优先理论,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整体优先效应[35]。结合上文中对面孔加工整体性的论述可知,这一现象的发现对侦查辨认有着很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厘清纳冯的实验过程,以供探究辨认人的内在心理过程。

纳冯采用了一种复合刺激图形来进行实验,即这种图形是由数个小字母组成了一个大字母,小字母与大字母保持一致或者不一致。在实验中,他设置了三种类型的图形刺激:第一种是整体特征与局部特征一致的图形,即由数个小字母H组成了一个大字母H;第二种是整体特征与局部特征相冲突的图形,即由数个小字母S组成了一个大字母H;第三种是整体特征与局部特征无关的图形,即由数个空心矩形组合成了大字母H。由小字母组成的大字母被纳冯定义为图片的整体性质,大字母中的小字母被定义为局部性质,由此可以将知觉中整体与局部的知觉关系显现出来。纳冯进行了四次实验,在实验一和实验二中,他复刻了斯特鲁普效应经典实验,他以“反应时”为观测指标,通过视听干扰的方式验证了知觉系统会优先处理整体信息,而非局部信息。他得出结论,被试的听觉辨别反应仅受到整体特征的影响,而不受局部特征的影响,当被试进行视觉感知,但又兼并了听觉刺激时,一旦整体特征被觉察,那么视觉处理可能会停止。在实验三和实验四中,他验证了整体特征优先处理的必然性。他设置了整体特征导向和局部特征导向两个实验任务。他发现相对于辨别小字母来说,被试辨别大字母的反应时更短,且辨别小字母的反应时会被大字母影响,但辨别大字母的反应时却不会被小字母影响。也就是说,在局部导向的任务中,如果大字母与小字母发生冲突(即上文提到的类型二),那么相对于一致或无关的组别,其反应时会慢大约100毫秒。因而他得出结论,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人们可以有意识地去观察某一事物的局部特征,但仍然无法跳过知觉的整体处理,整体优先处理是感知的必要阶段。

这一理论也对侦查辨认有着很大的影响。如前所述,视知觉的整体加工优先于局部加工,而且整体加工是知觉的必经阶段。这也就说明,在辨认人能够对辨认对象的面孔局部特征进行认知之前,他必然已经对辨认对象的整体进行了加工。因此,相较于苦挖辨认对象的局部特征,可能对辨认人进行整体加工的诱导更有利于提高侦查辨认的准确性。

4.2.3 图形—背景原则

人的视知觉有着一个最为基本的区分能力,就是将图形和图形所在的背景进行分离。早在1915年,丹麦著名的心理学家鲁宾就对人能够不自觉地区分图形和背景这一能力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图形是在视觉场域中一个独特且界限清晰的轮廓,场域中其余的部分就是背景[15]179,这一知觉组织原则被称为图形—背景原则。格式塔心理学家认为,影响人们对区分何为图形、何为背景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凸性因素,即人们倾向于将那些凸出的物体识别为图形,相对凹进的物体识别为背景。1976年有心理学家发现,在大约90%的试验中,被试会将有凸面的区域视为图形[33]1195。二是对称性因素,2009年马契尔森等人的实验表明,对称性对人们区别图片与背景也有一定的影响[36]。现代研究则发现,人在区分图形与背景时涉及两个主要过程,即边界检测和表面分离[37]2。其中,边界所有权是区分图形、背景的关键一步。边界所有权是指不同图像区域之间的边缘属于哪一个物体,注意对边界所有权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38]。此外,罗密欧等人发现,若图形与背景的区分度较低,则其中的图形需要自上而下的注意才能被感知[37]2。认知心理学认为,知觉会被过去的经验和记忆等因素影响,这就导致观察者更愿意或更倾向于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视觉输入。而这种自上而下的处理过程,会使得人们利用经验、记忆或是环境背景而产生一种知觉倾向或者知觉预备,这一心理现象被称为知觉定势,而该现象很有可能使得人们把一张少女的图片看作成一张老妇人的图片[15]198-203。现有研究证明,这种能力是视觉信息感知加工的核心机制[37]2。

对于影响人判断图形、背景的因素进行研究,对侦查辨认的目标物与陪衬物的微观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根据罗密欧等人的研究结果,图形与背景的区分度会影响知觉加工方向的程度,这种程度又影响着知觉定势的形成,从而影响辨认人的判断。因此,了解图形—背景原则对如何建构陪衬物与目标物的照片、对辨认场所的选择都有着重要意义。

4.3 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路径

由面孔识别而抽离出来的视知觉原理,对侦查辨认最为核心的作用是洞察了辨认人进行辨认行为的最初心理过程。因此,对于侦查辨认规则的完善,理应以视知觉原理为依据。

4.3.1 增设辨认前询问规则

如上文所述,由于语言遮蔽效应的存在,辨认前的询问会给辨认带来负面影响,但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综合应用整体优先原则与面孔识别特性来解决。侦查辨认的起始环节——辨认前的询问工作应当予以保留,并且增设辨认前询问规则。这是因为,侦查辨认前的询问工作涉及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辨认策略的选择问题。辨认前的询问环节之所以存在的目的,除了测试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之外,还是后续辨认工作开展的基础,因为它会涉及辨认陪衬物的选择。威尔斯等人研究发现,选择辨认陪衬物的策略有两种:一种是匹配—描述策略,即根据在对辨认人的事前询问中,辨认人对待辨认对象特征的描述选择陪衬物;另一种是类似—嫌疑策略,即侦查人员根据待辨认对象的实际特征来选择陪衬物[39]17。该研究发现,相对于类似—嫌疑策略来说,匹配—描述策略更为科学。因为类似—嫌疑策略可能会导致陪衬物与目标物过于相似,从而对辨认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辨认前的询问必须保留。

第二,言语遮蔽效应导致辨认错误的本质问题。辨认前的询问环节并非是给辨认带来负面影响的本质原因。如上文所述,根据麦克雷等人的研究,并不是辨认人的口语描述导致了辨认错误,辨认错误本质上是由口语描述所引发的知觉局部加工倾向导致的。面孔加工具有整体性,这种整体性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对面孔识别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从这一角度来说,辨认前的询问必须保留且需要制定一定的规则,以防止辨认前询问带来负面效应。

总体而言,可以通过综合应用视知觉的整体优先原则与面孔识别原理来消除言语遮蔽效应对辨认前询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其应用原理为面孔知觉具有整体加工性,在辨认前的询问环节结束后,对辨认人进行一次整体引导尤为重要。根据麦克雷等人的实验,使用纳冯的字母刺激可以诱发知觉的整体加工,而且有助于提高侦查辨认的准确率。因此,在辨认前的询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可以向辨认人出示上文提到的纳冯的第一种图形刺激(由数个小字母H组成的一个大字母H),以此来诱导辨认人的知觉整体加工,以此来提高辨认的准确率。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询问的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询问“前”,要树立通过询问来运用匹配—描述策略的意识,为后续的辨认物的准备工作做好铺垫;二是在询问“中”,询问的内容要涵盖辨认人的生理因素、辨认能力、待辨认对象的特征、辨认人的信心等方面,其中要着重注意询问辨认人关于辨认对象的面孔局部特征,这是为了在辨认物与陪衬物的准备中适用匹配—描述策略;三是在询问“后”,侦查人员应当有意识地对辨认人进行整体加工的诱导。

综上所述,应增加辨认前的询问规则:①在进行辨认前,应由侦查人员对辨认人进行询问;②询问内容应包括辨认人进行辨认的生理能力及对辨认对象的特征描述;③一般情况下,后续辨认的陪衬物应以询问内容为主要依据进行挑选;④在询问后应及时对辨认人进行整体引导。

4.3.2 细化陪衬物选择与呈现规则

辨认前的询问完成后,便进入了选择陪衬物及确定呈现方式的环节。辨认中的物品呈现工作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学者们认为,相对于同时呈现,顺序呈现可能会有助于提高辨认的准确性[12]117。司法实践中,照片辨认适用最为广泛,同时呈现与顺序呈现相交杂,但这都是从宏观的层面上探讨辨认物品该怎么呈现,鲜有将目光聚焦在微观层面的具体的每张照片上。如上文所述,视知觉的组织原则决定了人们察觉世界的心理过程,因此,在照片呈现方式上综合应用视知觉组织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对视知觉分组原则、图形背景原则及面孔识别特性的综合应用,侦查辨认规则应当对陪衬物的选择与呈现方式加以确认和规则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的具体操作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同时呈现的辨认模式中,照片的大小及照片之间的距离必须相同。根据上文的格式塔分组原则,若大小、距离不同,由于相似性、邻近性等原则的存在,辨认人很容易将这些具有相同大小和距离的照片察觉为一组,从而将注意更多地偏向于这些照片,产生辨认错误。

第二,照片的色彩必须统一,且尽量以彩色照片为准。如上文所述,罗密欧等人的研究成果表明,若图形与背景的区分度较低,则其中的图形需要自上而下的注意才能被感知,而概念驱动加工可能会引发知觉定势,对图形—背景原则中边界所有权产生认知偏差,从而消耗知觉负荷资源,产生辨认错误。因此,为了提高图形与背景之间的对比度,也应当尽量使用彩色照片进行辨认。但是对于背景颜色的选择则不宜做出统一的标准,因为颜色视觉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颜色偏好会随着时代背景、地理环境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40]。有学者在2015年以视觉产品的角度对颜色视觉心理进行了研究[41]。研究表明,蓝色更容易引起关系加工,即人们会对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进行编码;与之相对的是由红色引起的具体条目加工,即人们会对每个单独的事物进行加工,不涉及相似性的编码。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照片的背景颜色编辑已经不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技能了。因而可以认为,以红色作为照片的背景有助于帮助辨认人进行准确辨认。

第三,人像面孔照片的注视方向必须一致且为正向。这个要求暗含着照片为正向朝上的含义。根据上文所述,由于面孔知觉的整体加工性、面孔角度对面孔吸引力的影响,正向竖直面孔更具有加工流畅性。而且,陶伯特等人的实验表明,照片面孔的眼神接触会对辨认准确率产生影响,有眼神接触的照片会增加人们对面孔的吸引力评判及熟悉感。因此,在选择辨认照片与陪衬照片时,其面孔的注视方向必须一致。

第四,面孔相似度的选择。尽管有研究表明,高度相似的陪衬物可能会导致辨认错误,但是相似度本身就不是绝对化的概念,而是一种相对化的概念[39]17。根据上文所述的两种辨认陪衬物选择策略的取舍,辨认物的选择策略应采用匹配—描述策略。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描述是一种笼统的、不细致的描述。此时,就需要以类似—嫌疑策略作为补充进行陪衬物的选择。然而菲茨杰拉德等人对陪衬物相似度对辨认准确率的元分析表明,与辨认物品中具有中相似度和高相似度陪衬物的组别相比,在具有低相似度陪衬物的情况下,辨认的错误识别率几乎增加了一倍[42]。如上文所述,在识别陌生面孔时,内部特征与外部特征会共同作用。因此,在选择陪衬面孔时,应当尽量选择与辨认人所描述的内部特征与外部特征保持一致的面孔,以防止辨认错误的产生。

综上所述,应细化陪衬物选择与呈现规则:①在使用照片辨认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应使用彩色照片,且照片的大小、色彩、照片之间的距离必须相同;②在对人像照片进行辨认时,所呈现的人像照片必须在发型、脸型方面与辨认人所描述的特征相似,且人像面孔照片的注视方向必须一致且为正向。

5 结语

鉴于传统研究的局限性以及现行侦查辨认规则的缺陷,通过引入视知觉原理来完善侦查辨认规则尤为重要。欲提高侦查辨认的准确率,就要保证侦查辨认规则能够覆盖到辨认人的整个认知过程。对此,从视知觉原理的角度出发,应增设辨认前的询问规则,以及细化陪衬物的选择与呈现规则。自1893年汉斯·格罗斯创作了标志侦查学诞生的书籍——《司法检验官手册》以来,侦查学一直就是一门不断吸纳各学科与领域新近成果的学科体系,而对侦查辨认这项侦查措施及相应的规则体系的研究,仍然需要秉承侦查学研究兼收并举的发展进路,保持一种不断汲取、深入总结、持续创新的开拓性研究精神,致力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构中国自主侦查学知识体系的新时代新征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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