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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学生网络欺凌及其治理

2023-06-01薛飞湖

中小学德育 2023年5期
关键词:社会性暴力话语

◎薛飞湖

近年来,借助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社会性死亡”(简称社死)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热词。2020年被造谣性侵的罗冠军宣称自己社会性死亡,而后清华学姐的社会性死亡威胁更是将“社会性死亡”一词推向高峰,引起众多舆论关注。青少年学生是网络上最活跃的群体之一,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群体以0-39岁为主,占据网民总数的55.2%。其中10-19岁青少年网民数量达1.4亿,占比13.5%,20-29岁的占比17.2%”[1]。《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网民在网上遭到讽刺或谩骂的比例为16.6%,自己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的比例为7.0%,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6.1%”[2]。网络欺凌事件频发,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正常学习与生活。透过“社会性死亡”这一概念分析青少年学生网络欺凌及其成因,并寻求治理之道,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尤其重要。

一、“社会性死亡”的概念

“社会性死亡”一词出自托马斯·林奇的《殡葬人手记》,“社会性死亡”发生在肌体死亡、代谢死亡之后,是死亡主体所经历的最终阶段,“是亲友和邻居所共知的死亡”[3]。本文中的“社会性死亡”指网络欺凌的一种深层次形态,即以网络和自媒体平台为媒介的欺凌行为,反映了欺凌者意欲在社会意义上“置人于死地”的攻击性行为。现实生活中,其表现出如下内涵:

第一,“社会性死亡”是一种话语暴力。现实中的欺凌多为肉体上的打击和伤害,以强凌弱是其基本特征,可以称为“物理攻击”。而“社会性死亡”发生在网络上,凭借的是语言、文字等话语暴力对精神、心理的伤害,以多欺少是其基本特征,可以称为“魔法攻击”。这种攻击主要有骚扰、侮辱、诋毁、骂战、人肉搜索、威胁等多种形式。在相关案例中,话语暴力的发生通常遵循三个基本流程:一是以道德的名义,在网络上公开曝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开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身心伤害,使之无法正常地生活和工作。[4]这种话语暴力并不是一次性打击,也不会短暂地消失,而是持续性的、可重复的,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令受欺凌者避无可避。经过网络上的多方发酵,甚至愈演愈烈,蔓延至线下的攻击。2023年2月,湖南桑植县某中学举行高考冲刺百日誓师大会,一名高三学生代表作了激情澎湃的发言,视频流传到网上却遭受网暴,留言板出现“疯癫”“人肉电池”“像精神病”“打鸡血的卷王”“读书读魔怔了”“进入社会啥也不是”等数百条粗暴言论。本来是一次正常的鼓舞士气的学习宣言,却招致跟风式的冷嘲热讽。

第二,“让人社死”凸显深层次的有意识暴力。如果从行为动机的角度“将暴力分为有意识暴力和无意识暴力”[5],那么“让人社死”即一种深层次的、危害极大的、性质极其恶劣的有意识暴力。中国刑法界有个基础性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刑事责任的认定要综合主观动机和客观事实,而主观动机或主观意志是犯罪罪责判定的重要依据,具体体现为行为人是否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此类似,“社会性死亡”就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的、故意的侵害,“让人社死”及其危害性结果是欺凌者追求的直接目标,因而属于兼具主观动机上的恶和客观事实伤害的暴力行为。有些欺凌者曝光他人隐私、谩骂造谣,意图对于他人实施打压和伤害。更有甚者,欺凌者通过发布“网络追查令”“网络悬赏令”进行“人肉搜索”,雇佣网络“水军”、组织网络小号对当事人进行抹黑造势,引发舆论的一致声讨。“社死者”成为某种特定的越轨者、道德败坏者、不检点者等符号化污名的临时载体。在网上公开寻亲的刘学州因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遭到众多网友网暴,有两千多条评论说他公开炒作、不懂感恩、白眼狼等,受网暴后刘学州因抑郁症服药身亡。

第三,“社会性死亡”体现无理由发难的新趋势。如果说传统网络暴力是基于某种争论性议题而引发的道德非难,那么“社死”事件则体现出无理由发难的新趋势。也就是说,“社死”事件完全不需要任何理由,它不是解决个人恩怨和争端的手段,而是全靠人的“想象力”夸大其词,杜撰诽谤,成为现实社会的一出出闹剧。当下自媒体平台异常火热,深受社会追捧,在“流量为王”的刺激下,有些平台为获取更多流量、博得更多人关注而不择手段,肆意编造、传播各种不实信息。反转剧情频发,众多看客头晕目眩,网友开始谴责被曝光者,而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和公开,又发生剧情反转,将矛头调转而攻击曝光者。2021年,深圳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被“网络水军”发文辱骂为“渣女”,不法分子还提出“有偿删帖”,对该女生实施敲诈勒索,对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有不法分子专门做这种生意:注册了十几个微信公号,在收到一些年轻人的投稿后,加以胡编乱造,将其加工为“标题党”网文发布。团伙成员还建立了“微信公众号矩阵”,吸引100多万粉丝的关注。[6]

二、社会性死亡:学生网络欺凌的生成逻辑

“社会性死亡”作为一种话语暴力,其生成是多种因素和复杂逻辑耦合作用的结果。虚拟世界是其生发的时代背景,选择性接触是其扩散的助力机制,人的心理是其铸型的内在要素。

(一)虚拟世界提供网络话语生长的土壤

在网络虚拟世界,人们不再面对面的交往,互相不知道网络的另一端是谁。在这种匿名的互动机制下,人们不需要顾及自身的颜面、尊严、身份,可以摆脱现实角色的束缚,脱下面具而自由地表达。这意味着,在网络世界,传统意义上熟人社会的道德运行机制并不完全适用。现实世界的熟人社会中人是固定的,而且生活空间相对狭小,因而个人的形象、声誉、口碑显得极为重要。个人违反道德的成本是极高的,一个人如果做了坏事马上会四处传开,在公众舆论上引发负面评价,甚至被整个社交圈子排斥在外。正所谓“人言可畏”,公众舆论构建一种无形的道德场域,为道德监督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条件支撑。而在虚拟社会,由于缺乏持续有效的机制,舆论监督对人的规范逐步隐退甚至失去效力,即使个人发生失德行为,他也不必担心影响到他自身的生存发展,他可以修改个人ID和昵称以逃避公众的审判。这就使得道德规范效应只能依靠人内心的道德自律,一旦人不够自律,则会引发道德失范。可以说,虚拟社会的匿名互动、自由表达等机制为网络话语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而“社会性死亡”即其中的一分子。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中提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构成,本我是人最原初的人格状态,它不理会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而是按照快乐原则行事,趋向舒适、避免痛苦。在虚拟社会,人们融入网络群体而产生一种莫名的安全感,生物性冲动、欲望、本能释放出来,人的本我得以充分展现,人们一言不合即互相开骂,肆无忌惮、快意恩仇交织成网络江湖。

(二)“选择性接触”加速话语“抱团式”传播

传播学的选择性接触理论认为,受众并不必然被传播活动所主导和改变,人们在接触大众传播活动的时候,并不是不加区分地对待所有信息,而是更加倾向于接触那些与自己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相吻合的信息,同时自觉不自觉地回避那些与自己既有倾向相左的信息。当意见领袖公开发表观点,很快得到各方呼应。于是志趣相投者聚集在一起,当出现明显的意见相左时,便会分化成几个群体,群体内部各自拥护自己的观点,认为自己才是真理的掌握者,而群体之间则表示出藐视与不屑,彼此对立、相互开炮。如果按照“沉默的螺旋”一直演变,人们看到与自己想法一致的观点受到欢迎时,便积极地参与进来,从而使得这一类观点得到更多人的拥护,而后来者由于害怕受到大多数人的孤立或者是避免被群起而攻击,不愿意破坏先前已经达成一致的信息。[7]当后来者发现自己的意见与主流意见相左时,倾向于选择沉默或者被动跟随,这使得话题的讨论逐渐倾斜,犹如山坡下滚雪球一般,持主流意见者逐渐增多,加速话语“抱团式”传播。“社会性死亡”指向的事件一般都涉及公众敏感的话题,带有较强的群体娱乐性,容易吸引人的眼球,在意见领袖的引导下人们很快对其进行拥护。这些事件容易在海量的信息流中脱颖而出,扩散至全网络。

(三)“吃瓜群众”的非理性造就话语狂欢

学生时期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学生网民对网络上的热点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成为“吃瓜群众”的主力军。传统欺凌中只有欺凌者伤害被欺凌者,旁观者对被欺凌者影响较小,甚至旁观者会出来伸张正义,阻止欺凌行为的发生。但在“社会性死亡”中,即便是单纯的围观行为而不采取任何行动,也提高了事件的关注度,变相对网络欺凌提供了缄默的支持。[8]而有些围观者通过点赞、评论、转发更是进一步加剧了事件的扩散,使得“社会性死亡”的伤害力呈几何级增长。很多学生大多涉世未深,对于网上未经证实的信息采取盲从的态度,他们充满激情而且正义感十足,动则义愤填膺地进行道德审判。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揭示了群体中的从众心理,集体中个人的才智被大大削弱,个体的异质性被同质性所淹没,“随着自觉人格的丧失,无意识人格的主导,情感和观念通过暗示和传染向同一方向转向,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动呼之欲出……他不再是他自己,而是变成了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傀儡”[9]。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围观的“吃瓜群众”丧失理性思考的能力,不由自主地与群体方向一致,沦为乌合之众的一员。他们为一种神圣的道德感所鼓动,内心狂热的情绪被煽动,针对心中之敌展开攻击,而后共同享受话语狂欢的盛宴。

三、“社会性死亡”的综合治理

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防治结合的方针,一方面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界定了学生网络欺凌属于学生欺凌中的一种,并提出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四项治理原则。在这些政策框架指导下,需要对学生中的“社死”乱象展开综合治理。

(一)治理方法论:在言论自由与行为规制之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更为重要的是,公民并不具备随意宣判他人“社死”的权力。[10]但另一方面,“社死”的网络暴力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是人们自由表达权、交流权、知情权的反映。基于言论自由的大众道德审判本身并不是一种恶,相反,正是由于网络道德审判机制的存在,才极大地保障了整个社会按照正常的秩序运行。从以往的案例中可以看到,网络上的道德审判并不都促成了网络暴力,还有很多事件正是由于广大网民的推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成了社会正义的实现。因此,需要确立一种适切的治理方法论,在“过”与“不及”之间,保持好言论自由与行为规制之间的张力,既要控制好杀伤力范围、让罪有应得者受到惩戒而不至于误伤他人,同时又能较好地发挥网络道德监督、净化社会风气的正面功能。

(二)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综合治理

学生网络欺凌是极为复杂的社会事件,仅靠学校的单方力量很难实现有效治理,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网络平台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2021年12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素养培养、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项举措,为学生网络欺凌的治理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学生网络欺凌的治理要坚持预防和追责并重,一方面要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品质养成,尤其是学校要重点关注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从源头上进行干预,使学生养成文明使用网络的习惯,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风险防范能力,这样在欺凌行为发生之前就可以起到有效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欺凌的打击力度,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严惩不贷,切实保护学生群体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治理机制:单向规制走向高效协同

美国在20世纪曾经尝试以政府强力干预来推行包括网络欺凌在内的网络言论规制,但未取得良好效果,其原因在于政府政策僵化,跟不上网络发展速度,无法及时关切到现实困境,[11]而且过于刚性的规制可能会损害公共网络平台的自由表达。这启发我们,要从单向度的行政管制走向多向度的协同治理机制,所谓协同治理就是在系统论的基础上促进各子系统的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系统功效,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能,共同促进欺凌问题的解决。政府、学校、家庭、网络服务商不能分开而治,而是要配合联动,形成合力,在对待欺凌事件的标准、程序、方式上有效沟通,共同助力“社会性死亡”乱象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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