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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朱熹与王阳明“格物致知”论之异质性

2023-05-31邢彩杰

今古文创 2023年15期
关键词:王阳明朱熹

【摘要】“格物致知”是中国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不管是在汉唐经学,或是于宋明理学中,这两大体系皆对“格物致知”做出了各具特色的阐述。其中,最具代表性和比较性的当属朱熹和王阳明对这一命题的理解。本文通过对他们二人的“格物致知”论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比较,探讨了各自理解的异质性及其原因。“阳明学”是在继承“朱子哲学”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王阳明对“格物致知”的理解要优于朱熹对它的理解。

【关键词】朱熹;王阳明;“格物致知”

【中图分类号】B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15-0091-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15.029

“格物致知”这一重要命题来源于《礼记·大学》,之后引起了朱熹和王阳明的高度重视。朱熹认为,唯有事先经由“格物致知”,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掌握帝王学。王阳明亦提出了“致知格物”的重要作用,而且这一作用是其他事物替代不了的。《大学》虽然提出了“格物致知”的思想,却没有对此做出非常明确的阐说。后人对这一问题持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每一类观点皆彰显出特定的哲学思想,更甚于体现出一定哲学体系的属性,特别是朱熹和王阳明对其意义的深度解读,不仅具有一定的相同点,还呈现出尤为鲜明的异质性。朱熹的“格物致知”论,是指先从一切事物中获得道德知识,再加以实践。王阳明学说来源于程朱理学,是在对其进行批驳以及汲取的基础之上跨入相反面的哲学体系,认为“知”与“行”是一体的,他们二者的阐释体现了各自的哲学思想。

一、朱熹“格物致知”论的思想内涵

朱熹“格物致知”的思想在淳熙初年已经基本形成,这一思想在朱熹哲学中具有極其特殊的地位,它是“全部哲学的一个最终归宿” ①。那么,朱熹究竟是如何对“格物致知”进行诠释的呢?朱子认为格物致知是指“极事物之变”和“明事物之理”,以穷理解释格物,极具批判性地对二程的格物思想进行继承。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格”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解,即“至”“穷”“极”。所谓“格物”指通过对事物的广泛接触,然后“穷极事物之理”。而所谓“致知”就是“推极吾之知识”,以达到“所知无不尽”。

(一)“格物”——穷至事物之理

朱熹提出:“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 ②“物”在朱熹哲学中就是指一切事物,只要是存在于天地之中的,都被统一称作物,这个物不仅涵盖了自然界当中的每一个花草树木,更涵盖了朱熹提出的伦理纲常以及道德标准,即“眼前凡所应接底都是物” ③。他认为每一事、每一物都蕴含理,不管这个事物多大、多小,或者多精、多粗,它们都包含理。格物的对象和范围都是非常广泛的,无论什么事物,只要能够被大家视为思考的对象,就可以被拿来格。他提出“格物”主要格的对象是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格物即意味着要穷尽事物所有的理,他并非单单提出要格尽自然界中每一花草树木本身的理,更是明确强调要格尽伦理道德标准的理。他提出要依据“即物”来推动“格物”的全面实现,“格物”的最终追寻乃“穷理”。若想要穷尽世间每一事、每一物的理,唯有凭借“格物”这一根本途径。世间万事万物都内蕴这样或者那样的理,伴随着所格之物逐渐变多,自身心中拥有的理亦会一步步增加,依靠自己内心的已知之理去穷尽其他的理,逐步豁然贯通,达到自己心中对理的全面认识,这一切的出发点就是格物。朱熹“格物”的终极旨意即为依靠格物穷尽每一事、每一物的理。这一详细方式就是“用力积累”以及“豁然贯通”,因为不可能只格一物便可把握万事万物之理,唯独根据每一天坚持不懈地格,长时期积累,人们的认知方可于个例当中探寻到事物的一般性规律。人在认知的长时间过程内能够感受出来,在对外界的事和物进行再三探查之后,处在某一具体时期的人们的认知便会猛地发生一个质的伟大跨越。

(二)“致知”——推极吾之知识

在朱熹哲学中,相较于“格物”而言,“致知”在人们的理解程度上要难一些。若想对“致知”拥有一个更加详细的把握,必须要先对“知”的意思作一个基本了解。作为一个范畴,知并非单单指作为主体能够知晓、能够体会得到的知觉,还包括主体知觉的结果,即“知识”,亦即是说,它既包括认识能力,又包括认识结果。然而,朱熹更加强调道德层面上的知,他提出的致知就是推得渐广,即将格物格得的外物之理推极至吾心,进而发展成为吾心之理,用心中已经知道的理对世间任一事物的理进行探究,方可踏上一步步穷尽事物之理的光明之路。他对于如何“致知”提出了推类的方法,因为每一事物基本上都是同附近的事物一起于特定要求下存在的,并向前迈进,这一事物同附近事物之间一定呈现出众多一样的特性。倘若暂时不具备对这一事物进行研究的必要条件,却具备相应的条件对与其互为联系的附近事物进行研究,那便能够在对附近事物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普遍性断定,再以此对该事物做出细致研究。这即是说,在同一类事物中,可以根据研究该类事物的一大部分,努力探寻其中的一般性相同特质,进而对这一类中还未研究过的具体事物加以认识,这就是推类。朱熹认为倘若把十个事物归为一类,可以通过研究此类事物的一大部分,进而寻求一般规律,举一反三。虽然万事万物都各具一理,但万理归一,同出一源,完全可以据此进行推类,通过推类来穷尽事物中本就存在的理。比如,侍奉父母要尽孝道,那么就可以类推出事君就应该有君臣之礼。

综上可知,朱熹的“格物”和“致知”是一个整体,前者是关于主体作用于对象来说,后者是关于认知过程在主体上带来的结论来说。格物将致知视作诉求和旨意,致知是于格物的整个期间顺其自然达成的。

二、王阳明“格物致知”论的思想内涵

王阳明在比较年轻的时候,曾经奋力依靠格竹来完成程朱所说的“格物致知”,然而却患上一场非常严重的病,最终与成功失之交臂,无法从根本上领会真知。自那时起,王阳明便开启了深刻反省,把朱子关于“格物致知”的探究和分析视为根基,摸索出了一条特别适合自己的“格物致知”之路。

(一)“格物”——格心

王阳明训格为正,训物为事,主张“格”的意义是“正”,即把不正整治为正,如“格其是非”,“大臣格君心之非”就意味着整治不正以实现正,去恶为善,“知善知恶的是良知,为善去恶的是格物” ④。他认为心的本体就没有不正的,然而一般人的心已经非心的本体,所以它们是不正的。以是,他的“格物”便可以被视作整治、改善人心的不正,进一步返回至本体的正,格物必须围绕本心做足功夫,如此,“格物“就意味着“格心”,体现了除去恶、保留善的功夫。王阳明说:“故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 ⑤王阳明所格之“物”并不是实际意义上被大家理解的“物”,而是作为意义世界的“物”。把“物”解释为“事”,即定义为“意之所在”,如此一来,“物”的涵义就相应地被“内化”了。既然王阳明的“物”不是实有意义上的“物”,而是一个在主观意识世界当中时刻活动着的“物”,那么“格”起来当然可能“至”了。王阳明凭借着一个关于“物”的意向性定义,将格物的目标自外部事物转变至意向行为自己,达成了向“反求诸心”的重大改变。

(二)“致知”——致良知

王阳明的“致知”是建立在“格物”基础之上的,是对行上本体的体认。他的“致知”即为致良知,良知说是他自社会生活实践当中切身感受出来的伟大生命智慧。良知一词的提出源自《孟子》,可以将该词理解为人在不寄托于环境以及教育的前提下,而天生含有的道德思维和情感。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主体本有的内在特征,所以他这一思想是在对孟子思想加以延承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此外,他还对孟子提到的四端观点加以发展,认为四端都属于良知的范畴,所以便引出来一个重要思想——良知即是非之心。对他而言,良知被视为每个人先验的是非标准,乃人的内在的道德评判的关键体系,它身为思维体系内的一个单独因子,彰显出指引、督促以及评判的功能。良知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先天性功能,它是道德思维与情感的合理统一,且内蕴一般性,每个人都具备这种功能。既然良知对意念起着督促和指引作用,那么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关联,即良知是意念的判断准则,由良知和意念共同组成的这部分叫做意识活动。另外,良知亦是谓圣,体现了良知是每个人成为圣贤的根据,这是由于良知不仅仅是先验性的,还是具有一般性的道德标准,它亦具有知觉的性格。上述有关良知的观点,皆从不同的侧面描述了作为是非之心的良知。致良知就是至极义,实行义,以及见闻,将良知的功能充分发挥到极致,切实贯彻到具体实际行动中,并将自经验中获取的宝贵知识灵活结合起来。

综上可知,王阳明的“格物致知”思想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自我体认过程,是按照良知的是非标准进行去恶为善的过程。在王阳明看來,若想彻底获得“格物致知”,必须坚持依靠本心体认辨识这一方法。

三、朱熹与王阳明“格物致知”论的异质性

基于对朱熹和王阳明二人“格物致知”论的思想内涵的详细剖析,可知二者存在些许极其显著的异质性,他们对“格物致知”理解的偏重点是不同的,这里集中围绕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本体论路径上的背道而驰

若想更加透彻地剖析朱熹与王阳明在“格物致知”论上的异质性,应事先始于其逻辑起点予以研究。朱熹侧重于“理”,而王阳明更侧重于“心”。在朱熹的哲学中,他将“天理”提升至最高地位,尤其是在理与气中,清晰说明了二者形而上与形而下存在的不同点。世间的每一事、每一物皆产生、发展于朱熹的阴阳五行说,而阴阳五行中既存在理,亦存在气。他倡导格物致知,这便是在更深层次上对朱子“理”本论给予了赞成。在他看来,“天理”是最终的“理一”,世界万物的利用皆可归结为一个道理。人的心中本来就有这个“理”,但是唯有通过外在的“格物”功夫才能亲身感受到这一“理”,最终达到精通的程度。王阳明则同朱熹南辕北辙,在他看来,“心”是仅有的绝对的精神实体,世间的每一事物皆是在人心对其持有特定的认知之后,同内含主体性的人产生关系以后,自身方可被赋予相应的意义,如若没有人心的功能,那么世间的一切事物便都无法具备存在的意义,或者说世间就不可能有事物了。因此,人内心的良知方可称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天理。

(二)工夫论上的大相径庭

由于朱熹与王阳明在逻辑起点上呈现出相反的趋势,他们关于天理的理解和关于良知的内在把握肯定也是各有千秋的。一方面,朱熹倡导的理尽管更加侧重于认识论的研究方式,然而它最终依旧体现出道德性同规范性作用,必须要于理性思维和外在条件的束缚下进行外界研究,以求完成关于“理”的终极了解。而王阳明在达成良知期间,本质上是自认识论的界限朝着伦理学的界限延伸,这实际上为一种自发性道德思想的萌发,在此期间,我们仅仅要做到从内在的自我进行探索,自审察内在思想的视角来领会主体内心本来就有的道德思想和良知伦理。另一方面,朱熹的理是“天理”,它具有理性、必要性以及绝对性等特质。“格物致知”的终极旨意并不仅仅在于对理持有一个清晰的理解,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必须学会灵活运用天理的道德对平常的行为举止加以约束、改善,要求自身所做的每一件事情皆是在遵循天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而王阳明则完全不同,他一贯坚持将视良知为表率的道德规律存在于本心中,并能用自身的思想进行比较自在且直接的体会,彰显出个体的自发主动性与自愿性。

(三)知行观的分歧相悖

朱熹和王阳明分别聚焦于“理”和“心”,二人不同的聚焦点产生了不一致的知行观。朱熹倡导“知先行后”,明确提出“知”是针对“理”的研究,“行”是指对自身所持有的知识进行的实践应用,唯独经由“行”,方可拥有“知”,而“知”又是“行”的前提要求。他对二程的观点进行了具体延承,特别主张即物穷理,提出唯独从根本上彻底明白了“理”这一概念之后,方能于具体行动当中付诸实践,合理利用道德标准对自身实行客观层面上的管束与引导。而王阳明的知行观却大不相同,他更倡导“知行合一”。他提出“格物致知”的终极追求即为在这一期间运用自身良知对自己进行深刻的审视与省思,坚持不懈地约束并改善自身举止。王阳明提出的“知行合一”提示人们在“格物”期间必须要彻底地去革除自我心中的邪恶思想。真知必然会起一定的作用,但未付诸行动并不能够称为真知,这就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四、结语

总之,在历经一代又一代人的持续研究过后,“格物致知”这一伟大命题方可于更深层次上得到进展与完善。王阳明的“格物致知”论从表面上看,同朱熹的思想呈分道扬镳之势,实际上是基于对朱熹思想的具体延承,加以自己的深切体悟,进一步对自身探索中所具有的基本矛盾做出的妥善解决及发展,同时也是朱熹哲学内在逻辑的必然进步。王阳明在对朱熹思想进行了批驳以及补充完善之后,“格物致知”便具备了自身更为丰富的实践进路以及思想内涵。因此,就“格物致知”论来看,阳明学是对朱子学的修正与发展。

注释:

①陈来:《朱子哲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②(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页。

③(南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95页。

④(明)王守仁:《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页。

⑤王阳明:《传习录》,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50页。

参考文献:

[1]朱熹.朱子语类:卷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93.

[2]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3]陈来.宋明理学(第二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4]武东冠.浅谈朱熹格物致知说[D].河北大学,2016.

[5]丁儒贤.王阳明格物致知思想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20.

[6]吴震.《传习录》精读[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7]陈来.有无之境:王阳明哲学的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陈声柏.朱熹、王阳明格物致知思想之比较——兼论阳明学与朱子学的关系[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6(1).

作者简介:

邢彩杰,女,汉族,河南睢县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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