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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政策、党内法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协同作用

2023-05-30齐恩平吕姝洁

理论与现代化 2023年1期
关键词:协同作用党的政策党内法规

齐恩平 吕姝洁

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并非与现代治理的法治化要求相违背,相反两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政策的宏观性、灵活性引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更是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与法律保持一致,从不同维度参与国家治理。党内法规的纪律性、法律性通过作用于党的治理,科学地、有效地参与国家治理。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党内法规,都与国家法律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在法治治理逻辑下协同作用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关键词: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国家治理;协同作用

中图分类号:D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23)01-0039-11

一、导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党的领导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提升自身领导能力的基础上,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纵览新中国的发展实践,每一次向前推進都离不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重要发展走向等,在党的历次重要的会议报告等文件中可以得到证实①。党的政策是党治国理政实施各项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之一,其宏观性、全局性、灵活性及可持续发展等优点,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效率与效能。党内法规是在依法治国全过程中,贯彻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关于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党通过制度的方式管党治党,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都高度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的基本经验,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逻辑起点。党的政策的灵活性、党内法规内容的纪律性等特性,似乎与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国家治理逻辑“不匹配”,进而引发“文件治党”“文件治国”的担忧。实则不然,在党的十八大“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要求下,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已成为必然。无论是党的政策还是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都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日趋完善。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这就意味着党的政策也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检视,违反宪法或法律的政策将难以出台或实施。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七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进程审查,保障了党的政策的效力与参与国家治理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体系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建设科学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组织对党内法规进行了梳理与清理[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亦对照《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各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名称、制定主体和表现形式等党内法规的体系要求,清理了本地区、本部门已出台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废止等处理。目前,关于党内法规的内涵、规范化、条文解释等方面的研究颇多。但关于党的政策的内涵、表现形式、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的关系及两者与国家法律协同治理等方面的研究不多。事实上,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并非排斥或对立关系,而是协调、促进与共生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党的政策的本质及表现形式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深刻揭示了政策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957年10月,新华社通过《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党和国家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指出,正是基于党的政策的正确指引,中国革命才能取得胜利。党的政策在国家建设中发挥着纲领性作用,中国今天的发展成就更是离不开党的好政策。

(一)党的政策不同于国家政策

政策与社会的政治组织结构形式密不可分,不同的政治组织结构会有不同的政策[2]。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对于政策的定义,则侧重于从政策的制定主体(阶级性)进行分析。列宁认为,“政策就是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决定着共和国的命运的。”[3]毛泽东认为,政策作为“革命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一个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4]。在法学领域中讨论政策时,将政策视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一种行动准则[5],是阶级或政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权威形式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和规范人民行为的准则[6]。那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什么是党的政策,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关系如何?

1.什么是党的政策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政策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方针和准则,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党通过提出政策来行使对国家的领导权,包括党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7]。在我国,国家政策是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机关,为了整个国家事务而确定的一系列方针、路线、原则、制度和其他对策的总称[8]。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在制定主体、效力范围、政策内容等方面不同。但作为我国的法定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地位已在宪法中明确,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旨在实现的任务和体现的人民利益和意志,与国家政策旨在实现国家发展任务和体现的人民利益方面是一致的。在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下,体现党的意志和主张的党的政策必然旨在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与国家政策的发展目标一致,最终使党的目标与国家发展目标融为一体[9]。如2020年11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出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等建议。

2.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通过相互转化、互相认可在内容上实现统一

国家政策是国家管理本国事务而确定的政治谋略。国家政策与党的政策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但就内容而言,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决定了其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拥有绝对的领导权,促成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内容上的一致。一方面,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相互转化、互相认可。党的政策经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后,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政策,或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党的政策认可为国家政策。如为进一步推进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联合发文(《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的形式,从城乡要素合理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部署,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党的国家发展总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影响国家的具体政策。党的政策主要集中于国家发展的总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而有关处理国内外事务的大量具体政策主要由国家机关制定。通常党的政策提出宏观政策部署,国家政策作出较为具体的政策安排。如在农村承包关系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方针,但并未提出具体的实施建议。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应当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并进一步提出了保持“长久不变”的实施意见。

(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

党的政策在实践中常与党的文件、党的规范文件等概念难以区分。“文件”并非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而是具有中国特色,在中国党政机关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称谓。关于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第二条仅提出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的目标在于作为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依据,但并未从本质上界定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仍难以厘清与党的政策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党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党的政策,前者指的是一定层级(特定)的党组织或党政机关联合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过程中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密除外)除党内法规表现形式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重要文件[10]。即党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是贯彻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的文件。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党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政策,其不包括党内法规,属于以党的主张为统领的党的政策制度体系[7],即党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政策。从党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对象、表现形式及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其与党的政策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1.党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政策的表达形式

在行政管理工作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方面,规范性文件与政策经常指向同一概念。在行政法理论中,“规范性文件”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所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行政主体和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11]。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界定,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立法上,都认为是“特定主体”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则”,并将其与法律体系进行区别。而党的政策是党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任务而制定的行动纲领、方针和准则,两者在“特定主体”“法定权限”和“规则”三方面是一致的,党的规范性文件与党的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手段一样。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也将党的规范性文件等同于党的政策。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提到,在不具备制定党内法规的条件时,可以先提出政策安排,而政策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是党的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党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具有一定开放性的概念,常被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可以基于不同的立场加以限定[12]。而且《备案审查规定》也未在条文中明确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达形式,仅是在第二条中指出,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备案审查。所以,党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特定的名称,其功能定位侧重于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作出部署安排,提出工作要求[13]。以“党的规范性文件”表达时,蕴含着国家治理法治化对政策的规范要求,并非是将“党的规范性文件”与“党的政策”相区分。另外,使用“规范性文件”的表述,也是在现代法治话语体系下,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表达保持一致。

2.党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化不影响其政策属性

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管理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不能当然地认为制定程序的规范化与政策的灵活性无法兼容。党的政策系“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政策内容等方面越来越科学和规范,与国家治理法治化保持高度一致。使用“党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表达时,并未否认其政策属性,仍属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政策制度体系。所以,党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也是克服“文件治国”“文件治党”的内在要求。我国先后出台多项规范党的政策的制度,如《备案审查规定》明确了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党的政策的规范化管理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高度一致,既保证了政策作为区别于法律的制度体系参与国家治理,提升治理效率,又促进了政策制度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进程与法律的有效衔接及沟通,使得具有规范性的政策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有效转化为国家法律[14]。

三、党内法规的本质及其与党的政策的差异

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权威界定是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三条,将党内法规界定为由法定主体制定的体现党的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从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统一党的意志”“党的领导和建设”及“纪律保证实施”是其特征,这也将党内法规与法律区别开来。党内法规的概念几经变化,是一个基于党的建设和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概念[15]。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第一次提出“党规”的概念[16],此时使用“党规”概念侧重于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规制。之后《毛泽东选集》中用“党内法规”替代了“党规”的叫法。1955年3月毛泽东针对高岗、饶漱石分裂党的重大事件,第二次提到“党内法规”。至此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使用主要是从党内纪律层面规范党员行为。而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党内法规”都未能被赋予具体的内涵,直至1990年7月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一)党内法规的本质及效力等级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除提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外,还要推动党内法规建设,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党内法规具有“法属性”但并非法律

《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关于党内法规属性的讨论仍是此起彼伏。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不是法,是党的纪律,强调党内法规是法不利于法治意识的普及[17]。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具有法属性,是“软法”“社会法”[18]。也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法”,其效力不亚于属于“硬法”的国家法[19]。根据《制定条例》第三条对党内法规概念的界定,党内法规与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承担相应后果,这种规范约束逻辑与法律规范的约束逻辑相似。作为“由……制定的……党内行为规矩(规范)总称”[20]的党内法规,“法”属性特征明显。其次,党内法规本质上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以党的纪律为保障实施的规章制度,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不同。因此,作为有关权力赋予和义务设定的规则[21],在保障实施方面与国家法律区别显著,本质上不属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仅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員行为的规范。

2.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

党内法规采取七种立法技术表现形式 [22]。由于立法技术表现形式不同,各类党内法规调整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制定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党章是效力位阶最高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当与党章保持一致;准则是效力位阶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其制定主体仅限于党的中央组织[23];条例是关于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规定;另《制定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级党委等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显然,条例应当仅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效力高于“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等党内法规,主要是关于具体工作作出的规定,效力低于党章、准则、条例。《制定条例》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党内法规以上述名称作为划分效力层级的依据,以不同层次的规范调整各类党务关系,与立法过程中所遵循的法理逻辑一样。如将党内法规区分为根本法规、基本法规和具体法规[24],从规范内容、效力等级、法规运行逻辑等多方面,以规范的运行体系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的差异与互动

学界关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多个维度进行了研究,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但就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的差异与互动的研究并不多。有学者曾主张以“六个特定”为标准区分党内法规与党的政策,即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特定、名称特定、规范事项特定、框架结构特定、表达方式特定、审议和发布方式特定,但并未就两者如何基于差异而互动展开研究。差异仅是区分不同概念的基础,差异下的互动才是研究差异的意义。差异下互动的研究,能有效避免党内法规的政策化和党的政策过度具体化。党内法规的政策化会导致党内法规因过于原则化而难以实施,且因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导致党内法规的不稳定。同样,在制定程序非规范化和统一的情形下,党的政策的过度具体化,亦会引发正当性质疑。

1.程序差异是两者良性互动的基础

党的政策尚未形成一套类似于党内法规的制定规则,仅在党政联合发文中,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簡称《工作条例》)等制定。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或《工作条例》的制定程序并不具有普适性和确定性,如《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制定技术性规范“可以”邀请专家参与起草,并非“必须”邀请专家参与②。大部分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程序性要求并不具有强制性,且各地关于此类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党的政策的制定程序难以严控,并非立法的疏忽,是“政策”灵活属性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几经发展,已形成了标准清晰的制定程序。《制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省级党委党内法规的起草主体,第五章规定了审核批准机关的审核内容及批准和发布等。各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从起草到审核、发布的程序清晰,在程序上保证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和效力等级。

党的政策是党对面临的形势、问题和挑战作出审慎分析后的应对措施,侧重于宏观的调整和把握。其灵活的制定程序,保证了问题解决的时效性。党内法规侧重于对具体行为的调整,内容更为具体、明确。其严格的制定程序,保证了规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两者程序上的差异,在面对不同调整对象时,可以作出有效回应。如制定党内法规的条件不成熟时,可以先制定党的政策。

2.内容等差异及政治上的关联性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

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在内容、表现形式、名称等方面的差异显著,而两者又具有紧密的政策关联性,在差异与关联的双重作用下,两者必然需要能够实现良性互动。一是党的政策是确定党内法规内容的重要依据。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抽象性等问题,其用语往往存在解释的空间,在具体的适用中也就常常需要进行解释。而党的政策的政治性特征,恰好有助于探究党内法规的真实含义。二是党的政策有效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保证了政策与法律的统一性。而党内法规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一部分,应当与法律保持一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和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一致和有效衔接。

四、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执政能力与领导能力决定着国家治理的成效,党通过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等治理制度不断提升领导能力,改善领导方式,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由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相互影响的制度组成。

(一)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针对制度“笼子”的薄弱环节,进行废、改、立、释,提高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使其成为规范秩序的利器。党的政策的灵活性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宏观性能全方位调控国家治理方向,同时以制定程序的规范化提升治理的科学性。党内法规的政治性有利于提升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规范性有助于以科学的治理逻辑参与国家治理。

1.国家治理体系多元化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各主体之间相互协同、相互影响显得尤为重要。国家治理体系并不仅依法律进行治理,而且是在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等制度体系共同参与下的治理体系。在国家治理中,灵活运用各种治理手段,促进多元治理主体更好依法履行治理职能是治理法治化的应然要求。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和主张的体现。党通过党的政策对国家各方面的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将党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的目的和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的理念贯彻到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重要依据,以规范化的科学方式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出要求。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从宏观到具体、从纲领性指导到规范性要求、从社会发展到党员发展等方面,协力作用于复杂的治理体系,任何一部分都具有不可替代性。

2. 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25]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的提升。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化建设,正是在这一国家发展背景下,党对自身执政能力、领导能力的提升。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通过直接影响党员的行为方式和治理观念,间接影响社会大众的行为方式和治理观念。党以政策的形式确立国家发展方针和目标,通过政策有效回应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好政策为我国迎来了发展的新机会、新方向。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员行为的基本准则,能有效防止党员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错误,增强了党员的先进性,必然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

(二)党的政策、党内法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一致

国家治理需要依靠良好的制度来保障,法律是法治的重要制度保障,但不是唯一制度保障。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等制度。由不同的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制定相应的文件,各文件在规定的领域内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逻辑。国家治理的法治化,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处理好法律与党的政策、党内法规等国家治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1.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的法治逻辑

国家治理效能的提升,依赖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构建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作为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制度建设中,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26]。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具有价值同源性和规范统一性[27]。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中,党的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都要接受合法性的检视,合法性支持是其顺利实施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党的政策最终走向与国家法律的统一,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党的政策所规范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调整对象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或冲突时,党的政策应在既定的宪法架构下充分发挥政策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的关系中,如果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做好制度的实施工作,从制定、修改和解释等方面努力将两者统一起来。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中,党内法规所蕴含的合法性,相较于党的政策的合法性属性更为明显。如果国家法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党内法规要避免再次进行规定,或者只能对国家法律的规定作出实施细则、操作方法的细化性和具体性规定。党内法规具有为管党治党提供依据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保障的双重作用,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的格局。党内法规的依法建设,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28]。在国家治理中,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以法治化作为沟通各方的“桥梁”,协同参与国家治理。

2.两者的法治逻辑有助于与法律协同作用于国家治理

法治思维具有体系化和建构性特点,在实现相关制度的合法化、合理化方面起着指引和规范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为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具体路径。法治思维下的社会治理,势必也需要合法、合理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在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定、执行及解释等过程中,依法建设、规范建设是两者按照法律的逻辑观察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的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效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提高国家治理能力需要构建科学的治理体系;要提高国家治理效能,需要全方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12]。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体系,只有符合法治治理逻辑,才能与国家法律保持有效沟通。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提升领导能力的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的运行,必然是在法治轨道上与国家法律共同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五、结语

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的差异,确保两者基于各自特性,在相应规范范围内实现国家治理之目的;两者之互补,建立了沟通与互通的桥梁与纽带,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作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制度建设中引入了规则之治为基础的治理逻辑[12],保证了与国家法律协同作用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

注释:

①党的二十大提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業发展作出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区域重大战略”等指出了国家发展方向。

②《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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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rty's Policies, Intra-Party Regulations and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nternal Logic and Synergy Effect

QI Enping, LYU Shujie

Abstract: Under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capacity, the party's policies and intra-party regulations accord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governance legalization. Both of them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The macroscopic and flexible nature of the party's policies leads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under the requirements of national governing by law, the party's policie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law, contributing to national governance from distinct dimensions. The discipline and legality of intra-party regulations act on the party governance, scientifically and effectively working for national governance. The party's policies and intra-party regulations maintain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national laws, and act synergistically on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process under the logic of legal governance.

Key words: the party's policies; intra-party regulations; national governance; synergy effect

責任编辑:翟   祎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党的政策与党内法规的关系研究”,项目编号:TJDNFGWT22-06。

作者简介:齐恩平(1966—),男,天津商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姝洁(1986—),女,天津商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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