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的版权风险及应对策略
2023-05-30窦菲涛
窦菲涛
[摘要]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入推进,短视频作品成为报纸媒体的重要报道形式。在短视频报道中,报纸媒体经常需要使用、转载他人作品。但由于版权意识淡薄、作品版权归属难以确定、降低经济成本等因素,报纸媒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短视频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UGC短视频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对报纸媒体而言,这些侵权行为具有巨大的风险,必须予以重视和应对。文章从增强从业者著作权意识、建立UGC短视频作品著作权工作机制、提高著作权授权许可效率三个方面,分析总结了防止和减少短视频作品版权纠纷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著作权;版权风险
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入发展,短视频作品越来越受到受众青睐,成为报纸媒体一种重要的报道形式。但是,由于报纸媒体自身视频生产能力有限、部分采编人员版权意识淡薄、授权许可使用成本高等因素,其在生产和传播短视频作品时也面临潜在的版权风险,如未经许可转载他人短视频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等,这不仅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也给报纸媒体自身发展带来巨大的著作权纠纷风险。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梳理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的主要版权风险和成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一、短视频成为报纸媒体融合发展的着力点
短视频具有简明、直观、生动、有趣、轻松等特点,易于表达、易于集中注意力和病毒式传播,迎合了用户快速消费内容的阅读习惯[1]。同时,移动互联网、5G技术、智能手机的发展和普及大大降低了短视频的生产和传播成本,短视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的重要方式。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9.34亿,占网民整体的90.5%[2]。
与单纯的文字、图片报道相比,短视频具有视听结合的优势,兼具信息获取和感官体验的功能,契合受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和社交需求,成为媒体融合时代最重要的传播形式之一。对报纸媒体而言,短视频报道拓展了新闻报道的形式,提升了新闻报道的影响力,成为其融合发展的着力点。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入推进,诸多报纸媒体陆续开设融媒体部门或视频、视觉部门,不少报纸、期刊、电视台等在各大互联网社交平台开设短视频账号,发布短视频作品。例如,《工人日报》目前已经入驻新浪微博、微信、视频号、抖音、快手等平台,主要發布和传播各类原创短视频作品以及转载短视频作品。
二、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的主要形式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短视频作品属于视听作品。按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目前报纸媒体发布的短视频作品主要分为原创短视频作品、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产内容)短视频作品、转载短视频作品。
原创短视频作品,即报纸媒体工作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对报纸媒体而言,原创短视频作品往往能体现自身的报道特点和内容优势,在实践中也最受重视。这些原创短视频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创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由创作者所在单位享有。以《工人日报》为例,其原创短视频作品主要关注一线劳动者和劳动关系,作品内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如《工小妹》《劳动权益小课堂》等短视频栏目中的作品。
UGC短视频作品,即报纸媒体的通讯员、拍客等和报纸媒体工作人员共同创作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以《工人日报》为例,其在客户端设置了拍客频道,遍布全国各地的通讯员、拍客可以将创作和拍摄短视频作品投稿至《工人日报》客户端,再由《工人日报》的工作人员进行编辑、剪辑,其和通讯员、拍客共同完成短视频作品的生产制作。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就UGC短视频作品而言,报纸媒体的通讯员、拍客及其工作人员都参与了短视频创作,则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不同创作者的创作工作量大小各不相同,因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转载短视频作品,即报纸媒体在征得作者同意后,转载该作者的原创短视频作品。在短视频生产制作能力上,传统报纸媒体与电视、网站等媒体相比还具有一定差距。而在媒体融合时代,为了更高效地报道社会公众关心的新闻事件,报纸媒体需要转载一定数量的短视频作品。
三、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的主要版权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与文字、摄影作品不同,短视频作品的制作需要策划、记者、拍摄、剪辑、配音等多方人员共同参与创作,部分短视频作品还需要使用他人的摄影、美术、字体、特效等形式的作品。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综合视频、新闻资讯及短视频平台占比分别为34.4%、31.8%和29.3%[3]。在实践中,由于作品著作权归属难以确认、征得作者授权许可成本高、报纸媒体工作机制不完善等因素,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如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这会侵犯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权利。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载短视频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除了“合理使用”特定情形,个人或单位转载他人的短视频作品都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基于受众需求和媒体的激烈竞争,各类报纸媒体需要通过短视频作品及时传播公众关心的信息,因此必然需要适当转载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由此,报纸媒体纷纷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开设官方账号,发布相关短视频。而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工作人员著作权观念淡薄、获得授权许可沟通成本高等,个别报纸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转载他人作品,也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短视频平台,很多热点短视频作品来自个人创作者,他们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发布作品,但这些作品经过多次转载、传播,加上短视频作品署名规则尚不成熟,因此报纸媒体往往很难找到作品最初的发布人,从而无法确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转载短视频作品时,有的报纸媒体注明来源为“网络”“有关人士”,实际上这也存在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的风险。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视频直播都属于视听作品。在短视频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涉及策划、采访、拍摄、配音、剪辑等环节,需要使用声音、画面、字体、音乐、特效、动画等素材。从著作权角度来看,在视听作品中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视频、字体、音乐、特效、动画等,都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也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报纸媒体工作人员在创作短视频作品的过程中,除了“合理使用”特定情形,在使用他人视频、字体、音乐、特效、动画等形式的原创作品时,都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在实践中,由于工作机制不完善、降低经济成本等因素,部分报纸媒体工作人员在创作短视频作品时,不仅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还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短期看,这种行为虽节约了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成本,但也存在巨大的著作权风险。一旦著作权人发现自己被侵权,并提起维权诉讼,报纸媒体则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三峡都市报社与何勇张超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三峡都市报社在其制作的《三生有幸相约万州》《三生有幸平湖万州》短视频作品中,使用了由其他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你好!万州》视频短片及其他素材视频中的21个镜头片段。2017年,著作权人自行向三峡都市报社提供了与他人共同拍摄制作的有关视频素材。其他著作权人认为,三峡都市报社未经许可使用其镜头片段,侵犯其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三峡都市报社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峡都市报社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三)UGC短视频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随着短视频的制作、传播技术门槛不断降低,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加入短视频创作队伍中。由用户自己创作或者参与创作的UGC短视频生产模式应运而生。对报纸媒体而言,参与UGC短视频作品创作的“用户”多为通讯员和拍客,他们多数是企事业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人员,也有一部分是个人创作者。在实践中,部分通讯员、拍客可以独立创作短视频作品,作品经过报纸媒体工作人员的审核后在报纸媒体相应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同时,报纸媒体工作人员也会主动进行策划,并联系适合的通讯员、拍客共同创作短视频作品。
在现实中,通讯员、拍客的著作权观念水平不相一致,有的人员甚至会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如视频素材、背景音乐等。如果未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没有支付相应报酬,这种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例如,笔者在编辑通讯员投来的短视频作品时发现,时常有通讯员直接使用现下的热门流行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却无法提供音乐作品的授权使用证明。一旦这些使用他人作品素材的短视频作品在报纸媒体的官方账号上发布和传播,作为发布主体,报纸媒体也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报纸媒体短视频报道版权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短视频报道的日益普及,为了防范短视频作品的版权纠纷风险,报纸媒体必须重视短视频报道的版权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完善短视频作品的授权使用、风险排查等机制。
(一)增强从业者著作权意识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會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和传播。在媒体融合时代,媒体的新闻报道是最普遍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传播形式,而著作权保护工作则是媒体无法绕开的必答题。
因此,报纸媒体要及时根据最新的短视频传播实践对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的著作权知识培训,规范短视频作品的转载和使用。一方面,报纸媒体在转载他人短视频作品时,要明确作品的版权归属、是否允许转载等情况,事先联系作品的著作权人,协商作品的转载范围、费用支付等,获得授权后再转载,并注明作品的作者和来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另一方面,报纸媒体在使用他人的视频、字体、音乐、特效、动画等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必须坚持“先授权,后使用”原则,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商业交易平台、直接联系作者等方式,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使用许可,以明确作品的使用范围、费用标准和署名等。
(二)建立UGC短视频作品著作权工作机制
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入推进,UGC短视频作品正成为报纸媒体增加内容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行业性报纸媒体而言,其依托自身在本行业的优势,可以建立稳定的UGC短视频作品创作队伍。作为短视频作品的审核和发布主体,报纸媒体除了做好内容把关,也必须把好版权关。报纸媒体应建立著作权授权使用机制和风险排查机制,对完全由通讯员、拍客创作,可以独立成为作品的短视频,在作品发布前与创作者签订著作权协议,明确作品授权报纸媒体使用时的署名、传播范围、报酬等。如果通讯员、拍客创作的短视频作品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报纸媒体则要求其提供相应作品素材的授权使用证明,确保其作品没有著作权风险。对报纸媒体工作人员和通讯员、拍客共同创作的短视频作品,笔者建议双方在著作权协议中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比例、报酬、署名、范围、改编等具体事项,防范产生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风险。
(三)提高著作权授权许可效率
现阶段,短视频行业方兴未艾,短视频在报纸媒体融合报道中的作用也愈加凸显。由此,报纸媒体应建立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机制,及时为自身创作的短视频作品明确著作权权属,为实现良好效益打好基础。报纸媒体可以尝试与其他媒体单位签订短视频版权许可使用协议,明确短视频作品授权使用的范围、费用、方式等,以降低双方的经济成本,实现双赢。另外,报纸媒体应加强与短视频平台的合作,优先使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已经授权使用的作品素材。短视频平台有责任建立快速、便捷的著作权投诉处理机制,并通过技术手段过滤侵权作品,为创作者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涉及媒体、创作者、短视频平台、监管部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多方主体,各方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实现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和传播的平衡。具体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构建统一、快速的著作权授权使用机制,规范许可使用的费用标准,以大幅提高著作权授权使用的效率,便于创作者及时获得授权。
[参考文献]
[1]王晓红,任垚媞.我国短视频生产的新特征与新问题[J].新闻战线,2016(17):72-75.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2-09-07].http://www.cnnic.cet.cn/n4/2022/0401/c88-1131.html.
[3]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