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制度视角下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3-05-30陈之偲
陈之偲
[摘要]随着新媒体的融合发展,作品创作与传播方式日趋多样化,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导致著作权侵权问题与日俱增。二次创作的作者是否合理使用已有作品,成为判定其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准。文章从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合理使用制度在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的必要性,讨论当前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判定面临的问题,最后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借鉴美国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四要素,充分发挥我国著作权法的作用,研究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的体系化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二次创作作品
一、互联网背景下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发展现状
移动互联网时代为我们带来了不少娱乐交流方式,其中的典型代表是短视频作品创作。不同于传统的原创短视频,作者需要根据策划、音乐、演员等元素进行创作,二次创作短视频主要是作者利用已有作品素材进行再次创作的短片视频。王迁、文棋认为,在强调著作权的时代背景下,媒体融合的核心是数字化和平台化,其中平台化是表现,数字化是驱动[1]。正是这种媒体传播演化趋势,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有了新的发展,这对著作权语境下作品内容的生产与传播有一定的影响。
(一)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主体多元化
在融媒体时代,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主体更加多元化。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作者也可以是非专业团队和一般的短视频用户,他们不再单向被动地接收作品,而是主动地二次创作新作品。二次创作短视频作者多元化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可以借助微信、微博、抖音等移动客户端,他们不仅是视频的接收者,也可以是内容的生产者与提供者;另一方面,移动客户端将数据点击量作为衡量视频作品热度的直接标准,通过激励机制来增加用户数量,间接激发了二次创作短视频创作者的积极性。
由于作品创作主体多元化,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数量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创作主体只需要以较少的投入,便可利用移动终端中大量的视频资源二次创作出新的短视频作品,但是,大部分二次创作短视频只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拼接、删除,无法展现制作者的独创性,因此不能算作二次创作的作品。
(二)二次创作短视频的时空传播界限不断消减
二次创作短视频在传播时不再依靠固定的载体,而且在时间与空间维度上逐渐脱离了束缚。在传统媒体时代,各类信息的传播通常需要借助有形载体,比如报纸、期刊、图书等纸质媒体,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见证了传统广播电视媒介发展到互联网络媒介的历程。抖音、快手等软件的推广,促进了大众对短视频的二次创作与传播。短视频创作的素材可以随时从网络途径获取、筛选、编辑,也可以再次被解读和利用,信息生产和传播过程中的时间、空间界限也在不断消减[2]。
但是,二次创短视频的时长较短、创作者的智力投入较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创作时使用的已有信息素材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目前还存在争议。
二、合理使用制度在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中的必要性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了著作权人之外的主体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由于互联网背景下创作与传播的低成本性,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的视频素材,这也容易产生著作权归属争议。合理使用制度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3]。其对保护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著作权起到重要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作者、利用和传播作品的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保障。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给作者带来经济收益、提高作者创作积极性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众对作品的利用与传播,不利于信息的传播和分享。如何赋予公众一定的合理使用权限,使其更好地利用和传播信息文化知识,是平衡作者、利用和传播作品的公众之间利益的关键。
合理使用制度扩大了原作品的传播范围,也为新作品带来了法律保护依据。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吴汉东等人认为,为保证公众群体的利益,我们需要在一定情况下对知识产权做出必要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4]。二次创作过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侵权风险,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创作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优质二次创作作品产生的可能性。
数字网络技术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信息传播交流便利的同时,也容易产生著作权争议问题。在新媒体时代,大众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信息作品,由此让更多的二次创作作品进入公众视野。在数字文化传播过程中,二次创作短视频作者一般是个人,而常见的原创视频著作权人一般是团队或单位,因此,二次创作作品较难获得原创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有些二次创作短视频在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引用了原著作权人的视频素材、背景音乐等内容,给原始著作权人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所以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创作与传播过程中,创作主体需要遵循合理使用的价值理念,以此平衡好原著作权人及二次创作短视频作者间的利益关系。
三、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判定面临的问题
由于数字化时代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創作主体在二次创作短视频时,对已有作品的利用存在诸多侵权风险。《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主要将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风险分为六类,分别是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5]。就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风险而言,预告片类、影评类侵权风险较低,片段类、解说类和混剪类侵权风险较高,侵权原因主要是连续画面不合理使用、侵犯署名权等。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素材和创作过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是二次创作短视频侵权认定的重要判断因素。
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引用已有视频的过程中,是否采用了独创性表达,是判定作者是否合理使用他人素材的关键。比如,混剪类短视频的素材主要取自已有影视作品,而非作者原创策划录制的视频,一些二次创作短视频并非对他人作品的简单拼接或者机械叠加,而是通过独特的画面呈现、剪辑手法和元素融合等方式创作出来的独创性优质作品。短视频虽然时长较短,但是需要作者在内容上构思出更紧凑的剧情,再加以剪辑。
此外,二次创作短视频在合理使用原有视频的基础上,还涉及其是否合理改编作品的问题。比如,胡戈先生以电影《无极》中的若干镜头和片段为基础,创作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此类作品通过将多个视听作品素材进行混剪,再配以特殊的解说、配乐,因为其故事内容已不同于原电影作品的内容,而且独创性较高,故而可以认定其为二次创作作品[6]。这种二次创作作品由于创作过程的合理使用与改编行为难以区分,如何认定利用已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在立法判定执行过程中仍有困难。
四、现行立法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规制
在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潮流中,大众创作的趋势日益明显,短视频二次创作也更加普遍,在融媒体背景下,合理使用制度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合理使用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为了调整合理使用的认定范围,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补充了“(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合并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内容。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界定合理使用时新增了两个必要限制,由此明确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实质判定标准,即不得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依据我国立法条文对国际条约中的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标准”进行了统一阐释,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重要体现。
虽然上述新增条文对融媒体时代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引用行为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以及是否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尚缺规范化的考量体系。
五、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判定标准的完善
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提出了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与总结,此“合理性”界定规则写入了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成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经典标准[7]。我们在判定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时可参考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并在著作权法的相关文件中增加有关合理使用的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使用目的区分为商业目的与非商业目的
合理使用界定的目的在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引用的应是介绍、评论与说明的对象,且以必要性为前提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合理使用与是否持商业动机无绝对关系。笔者认为,二次创作短视频是作者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当中的创作素材便可能源于原创作者的商业行为。如果再通过较为简单的二次创作而达到作者商业目的,便有违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例如,大部分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创作目的并非纯粹的传播,制作者更倾向于通过视频点击量和转发量的增加来变现。因此,如果二次创作作品主要是为了获得盈利而对原作品进行精简表达,那么二次创作作品引用的创作素材应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二)使用比例与使用影响综合判定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判断作品素材的使用影响,主要考察两方面内容: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在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引用比例不高,但是涉案图片集“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即公众通过浏览图片可以了解主要剧情,甚至达到了可以替代原作品的地步。此外,法院还判定被告“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这种方式会导致观众对原剧情的失去观看兴趣,最终影响原创作者的权益。在快消费时代,部分观众倾向于选择类似电影解说的短视频,但是,此类短视频通过对原作品的精简表达,几乎涵盖了原作品的主要剧情,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原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使用影响、使用比例与使用目的三者的判断标准往往难以界定。笔者认为,二次创作作品使用的影视素材若仅涉及非核心内容的少量片段,表述内容并非照搬原作的核心剧情而大部分属于作者的创作,且创作目的在于输出自己的观点或者宣传原作品,那么这种行为可被视为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
(三)转换性使用考量
判断二次创作过程是否有转换性使用行为,根本在于二次创作的作品是否在原作品基础上创造了新的表现形式、新的艺术审美、新的见解。例如,美国的坎贝尔诉雅芙玫瑰音乐案和谷歌数字图书馆案便符合转换性使用标准,即法官认为二次创作的作品用新的表达方式延伸了原作品的内涵,为其增加了新价值。在我国2011年的王莘诉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采用转换性使用标准作为判定依据,认为涉案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表现形式,属于转换性使用。优秀的二次创作作品在表现形式、价值观输出、艺术审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原来的作品增添了新活力,也让一些冷门作品焕发了生机,因此,转换性使用也是合理使用界限判定中值得考量的标准之一。
六、结语
新媒体的融合发展给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带来了新变革,作品创作与传播方式日趋多样化,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快速发展,导致著作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二次创作作品的使用目的、使用比例、使用影响和转换性使用的内容,是判定二次创作作者是否根据合理使用规则进行创作的重要依据。二次创作短视频的迅速发展,虽体现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不少版权争议问题和侵权风险,如何运用好合理使用制度,规避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仍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王迁,文棋.媒体融合中的版权困境与制度革新[J].编辑之友,2021(05):98-105.
[2]隋岩.群体传播时代:信息生产方式的变革与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18(11):114-134,204-205.
[3]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J].现代法学,2009(04):29-41.
[4]吴汉东,肖尤丹.网络传播权与网络时代的合理使用[J].科技与法律,2004(04):39-41,58.
[5]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05-20.
[6]梅术文,周荣.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理念的审视:由《馒头》VS.《无极》引发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6(04):57-58.
[7]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