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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

2023-05-30高云

传播与版权 2023年1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高云

[摘要]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运用转换性使用规则说理论证的现象,存在适用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法律空间。转换性使用规则是著作权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断方法,对解决我国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的关键。文章以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之间的关联性为切入点,分析电影解说短视频适用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可行性,提出电影解说短视频在我国适用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途径,即我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转化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并严格规范适用标准,以解决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问题,保障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影解说短视频;转换性使用规则;合理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电影解说短视频是通过技术剪辑手段将原电影的图片或视频片段进行拼接,以声音或文字等形式对原电影进行介绍、评论或解说的时长较短的视频。当前,短视频侵权现象频发,其中以电影解说短视频侵权问题较为突出。早在2006年基于电影《无极》为主要素材制作的电影解说短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与原电影制作方之间产生了侵权纠纷[1]。我国学者也由此对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展开研究。有学者认为,此类作品的使用目的具有转换性,其是为了批判性地评论原电影[2],也有学者认为应考虑此类作品是否构成竞争性替代[3]。而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使用目的具有转换性、使用程度符合合理使用[4],这与我国司法实践判断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况的考虑因素相关联,即使用目的应合理,引用程度应符合适当比例。同时,依照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与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具有一定关联性。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四要素与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规定。实际上,现阶段电影解说短视频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适用于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况,保障合法权益。而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是有助于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方法,有利于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发展,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因此,如何将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转化适用是解决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的关键。

二、电影解说短视频适用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可行性分析

(一)电影解说短视频引用原作品的正当性

著作权属于私权利,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打破了著作权的绝对私有保护,使作品的部分内容可流入公共领域[5]。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的权利界限,基于此,笔者从两个方面论述电影解说短视频引用原作品的正当性。

一方面,著作权应保留一定的公共领域[6]。在公共领域中,信息自由共享有利于知识和文化的传播与发展,而这也必然要适当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绝对私权利,以保障相关信息在公共领域中得以合理使用。早在1710年英國颁布的《安妮女王法》就明确版权法是为了鼓励知识创作和传播知识,保障作者著作权利的法[7]。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更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与促进思想传播。电影解说短视频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合理引用原作品素材是为了知识创新与信息传播,而其使用保留在公共领域中的信息内容则具有正当性。

另一方面,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使用目的具有转换性。依照转换性使用规则,引用原作品素材必须具备正当性,符合转换性使用目的,且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转换性使用的正当性在于其将原作品的目的与内容转换为新的目的与内容,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本身特征与形式而言,其引用原作品素材具有转换性使用目的,且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则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电影解说短视频对原作品素材的引用在理论上是具有正当性的,符合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司法实践对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运用

我国司法实践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规定,融合转换性规则进行论证说理。例如,在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的宣传海报中“葫芦娃”等形象侵权案,原告认为附着在电影宣传海报上的“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动画形象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而该案例的判决说理过程充分运用了转换性使用规则来判定被告在电影宣传海报中的动画人物形象使用的合理性。某法院认为,涉案电影海报为说明20世纪80年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这一特殊情况,适当引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等美术作品形象,与其他具有当时年代特征的元素共同作为电影海报背景图案,不再是单纯地展现涉案作品的艺术美感,其价值和功能已发生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既不影响涉案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构成合理使用[8]。

该案例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通过三步检验法来判定该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损害原作品的利益,并在其中运用转换性使用规则进一步说明涉案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融合说明,二者在本质上具有相通之处,二者之间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即我国著作权法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转换性使用规则使用目的、使用程度的判断相关联[9]。两种判断要素之间的功能价值与目的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细则上又有所差异,这正是二者之间不相同但又有关联的本质所在。由此可见,转换性使用规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具有转化适用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与其直接将转换性使用规则运用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如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下,将转换性使用规则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融合,更有可能实现转换性使用规则在我国的转化适用。

三、电影解说短视频在我国适用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途径

(一)明确转化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

如前所述,转换性使用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合理使用规定相关联,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司法实践也并未对此明确标准、限定范围。而转换性使用规则有利于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况的宽泛概念进一步具象化,且在一定程度上契合电影解说短视频的概念理论,便于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原作品。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已明确三步检验法是检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方法,要使转换性使用规则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适配,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相应地补充,相比操作难度大、耗时长、成本高地调整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则更灵活,更具有操作的可行性[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明确相关法律的概念、具体的适用方式及著作权法的实施细则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范转换性使用规则,应将转换性使用规则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结合,通过转换性使用规则转化,依据转换性使用规则的使用目的与竞争性替代两个因素进行判定,确定判断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若电影解说短视频符合合理使用,则可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三步检验法对其是否侵权做出判定。

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通过增加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内容来转化适用转换性使用规则,以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切入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相应内容,例如,其可增加“具有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转换性使用目的,且对原作品不产生竞争性替代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将电影解说短视频转换性使用规则融入相关合理使用,既能在原有基础上延展该合理使用的内涵,又能为司法实践采用转换性使用规则作为判定依据提供支撑。由此可见,若依据转化后的转换性使用规则,解决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可参考这些路径:首先,2020年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所列举的合理使用。若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电影解说短视频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相关内容,可适用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其次,通过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司法实践可以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具有转换性目的,使用程度是否构成竞争性替代,进而解决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问题,使其适用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最后,在此基础上,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合理使用仍要满足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件,构成合理使用[11]。

(二)严格规范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

若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增加电影解说短视频转化转换性使用规则,则后续的司法实践涉及的相关问题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而明确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仍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包括转换性使用目的与竞争性替代两个方面。

明确转换性使用目的界限对司法实践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构成合理使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转换性”指将原作品的使用目的转换成另一种新的使用目的,具有抽象性,电影解说短视频使用目的越区别于原作品则越具有转换性。转换性使用规则的使用目的应受“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规定所限定,采用同等解释[12],与相关规定具有同等的价值与功能,不能超出相关规定所覆盖的含义范围。

除了明确转换性使用目的界限,是否构成竞争性替代原作品和市場价值也是判定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竞争性替代指电影解说短视频与原作品之间形成竞争关系,在实质上替代了原作品的功能与地位。一方面,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对原作品市场价值构成竞争性替代,使公众认为电影解说作品即是原作品,替代观众对原作品的需求,从而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严重损害[13]。司法实践对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合理使用以转换性使用目的为首要判定因素也并不意味其抛弃市场的价值因素,其仍需要结合市场价值因素,区分正当性、必要性的市场损害,着重审查不合理的市场损害,根据实际侵权行为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因果关系做出相应的判断。另一方面,从使用内容角度考虑,电影解说短视频是否对原作品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应以其使用的原作品素材情况来判断,如其所使用的比例与形式是否与原作品高度重合,是否涉及原作品核心内容,是否会使公众产生替代性混淆等。

四、结语

鉴于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理论基础,其不能独立于我国著作权法而自成体系,必须融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才能发挥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我国司法实践对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转化既不能突破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不应简单地挪用,笔者认为,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与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关联性,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增加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内容,明确转化后的电影解说短视频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标准,以解决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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