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逻辑?辩证品质?价值指向: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
2023-05-30周申倡
摘 要:
从历史逻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体现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吸收、借鉴与创新发展,体现为党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统筹民主与法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经验,体现为党在治国理政进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的治理目标和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維,体现在德治和法治的实践规范、实践逻辑、起效特点、运行保障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它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生动展现,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培养崇高的道德情操,从而促进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升。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3)01-0008-11
“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1]195,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中形成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工作布局和根本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很早便开启了厉行法治的探索,创造出的法治文明辉煌持重。通观我国古代历史,“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而“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1]178。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渊源深厚、论述精到、立意明确,从来源和形成上看,具有厚重的历史逻辑;从思想和工作方法上看,具有鲜明的辩证品质;从实践和实践旨趣上看,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有益的启示。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
客观历史的发展进程总是与理论的逻辑进程相一致,历史逻辑是理论逻辑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相统一,对从整体性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由此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及蕴含其中的“德法并用”观,无疑具有积极的方法论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是历史形成的,是我们党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际,探索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伟大创造,有着深刻的历史逻辑。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体现为对蕴含在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和历史智慧中的“德法并用”观念的吸收、借鉴与创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中国式治理现代化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在制度设计、策略制定中始终坚持走自己的路,秉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突出文化自信的底气。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特别重视挖掘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精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315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到,“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4]119。在几千年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4]119-120,而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刑”“宽猛相济”的“德法并用”,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思想中极具有代表性的、内涵深刻且丰富的主张。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伴随西方法理学发展始终的一个关键命题。从总体上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可以体现伦理道德的价值内涵,而分析法学派却持相反态度。与西方法理学认知普遍不同的是,蕴含在中华优秀治理文化中的法治观念及从中受益良多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想,都旗帜鲜明地主张法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应互促互进、协同并用。尽管中国传统政治统治思想之大宗的儒学十分推崇德治秩序,但他们也并非天然地排斥法治,而是主张以“德教”为本、以“政刑”为助。从中国传统的治理经验看,儒家“德法并用”的治理理念,既塑造了“春秋决狱”等独具中国传统特色的司法实践,也涵养了“援礼入法”等依据伦理道德制定法规条例的立法实践,为后人流传下了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承载中华法系智慧和精髓的典籍。
诸如《左传》里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的“隆礼重法”、董仲舒的“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唐律疏议》里的“因政教而施刑法”“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等蕴含在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和历史智慧中的“德法并用”观念,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传承与发展,逐渐衍生出适应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然状态的理念与主张,并转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等一系列新主张、新论述。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是对蕴含在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和历史智慧中的“德法并用”观念的吸收、借鉴与创新性发展。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体现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用“两手抓,两手硬”的辩证思维,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统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引领民主与法治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历史经验。
“德法并用”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形成的宝贵治理经验。我们党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形成了比较良好的法治和德治的传统,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建设和深刻把握治国理政规律的理论呈现,贯穿了我们党的“两手抓”的辩证法、统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觀,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丰富历史经验一脉相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良好传统的深化发展。历史地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经历了从逻辑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到初具雏形(党的十五大到2001年1月),到理念的释义与成型(2001年1月到党的十六大),再到实践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八大)的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在社会生产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被制定,从根本上反映经济关系与条件,而不是以国家权力的意志为准则”[5]。所以,法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对政治上层建筑起着协调、规制、平衡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长期停滞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将民主和法治建设同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四个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6]156。于是,党和国家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与国家政治生活,势必要以加强法治建设为保障。我们党推动制度与法治建设的行动,也正逢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变革关头。而在经济体制变革的伊始,我国公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一些固有的旧式的与社会主义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仍顽固地残存于一部分群众的脑海里;另一方面,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化,也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崇拜资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以及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涌入。严肃地说,公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存在的风险,不仅损害着人民群众文化利益的实现,甚至还会给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挑战。正因如此,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在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也要“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7]。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法治建设深入展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从而在更深层次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而我们党把精神文明建设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去抓,这对于在全社会树立起社会主义的道德新风、清除残存在部分群众思想中落后的思想道德意识、批判和纠正公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内出现的新问题,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明确的是,一手抓政治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纪律和有秩序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遵循,而这也为我们党进入新世纪后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法治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愈发突出,这是因为,“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8]。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并在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而我们党在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也明确强调“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9]31,通过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9]33。可见,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早在党的十五大就已颇具雏形了。
进入21世纪,我们党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全面推进的社会主义”[10]85的认识不断加深。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治国理政的新征程中,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其中的关键是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我们党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和道德都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与行为的重要功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10]91正因如此,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的理念,明确落实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指出,在一个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10]200。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再次强调,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至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经全国人大批准,完成了决策程序,成为我们党的基本治国方略。在2001年7月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作我们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的重要方面,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10]278。党的十六大将“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加以总结,并再一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10]560。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继续深化。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既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11]289,又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11]290。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方针得到了充分的贯彻,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以德治国深入开展,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道德体系不断完善,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健全,公民道德建设的行动步伐扎实稳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复总结中国传统国家治理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的“全面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6]155。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秩序就不能有序运行,我们的治国理政就始终缺少根基,我们的战略布局也就会落空。当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和复杂的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正因如此,“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12]113。归结起来,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就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12]134。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体现为中国共产党努力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实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的治理目标和历史使命。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3]60“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鲜亮底色,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根本旨归。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念,紧贴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与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多姿多彩的,汇聚到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就反映为人民群众既需要过上安定的、有秩序的生活,也要过上文明的、富足的生活,而客观世界的秩序与人主观内在的秩序的双重提升,也有利于整个社会最终走向善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其中的“德法并用”观之所以能如此深刻地从“以人民为中心”着眼,根本上是因为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科学理论。因此,一方面,社会有机体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状态,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被更新与得到满足的现实基础,而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上存在的矛盾会影响社会有机体发展与完善进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考虑到人的理性能力的具体有限性与发展无限性的统一,国家和社会必然需要通过外在的法律手段和内化的道德手段,极大舒缓乃至消解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矛盾,从而有利于维持社会有机体连续的、稳定的发展,进而使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真正可以在发展中得到实现。另一方面,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的法律与道德,其本身也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部分。从经济层面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不同社会阶层与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往往表现为利益分配的结构性矛盾,在我国产业发展、区域发展、职业分途等多个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的前提下,这一矛盾将会给兼顾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带来不小考验。对此,我们不仅要重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仅要注重统筹协调东中西部地区、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的协调发展,以优化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更要重视在国家制度层面,运用法治手段,协调好不同主体的权责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维护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文化层面上说,过上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道德的生活,是人民群众朴素的文化愿景,任何人都期望能生活在风清气正、温情脉脉的社会。对此,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加强德治实践,让道德滋养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的道德文化需要,不断提高个人的精神文化素养。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辩证品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蕴含着观照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间更加充分、更有深度结合的深意,这是习近平运用科学的方法论,科学地阐释“德法并用”的必然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需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13]。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不仅体现在辩证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发展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等中观层面,也体现在具体中观层面的内部。对“德法并用”这一具体的中观层面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闪耀着的辩证法光芒,映照在了如下四个方面。
(一)辩证地看德治和法治的实施规范
正确认识治理实践中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共产党提出“德法并用”的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吸收我们党既有科学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唯物辩证法,高屋建瓴、言简意赅、深邃隽永地回答了作为治理规范的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2]116。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统筹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这也是我们党坚持“德法并用”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治理实践中,法律和道德之所以具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之效,是因为它们在逻辑上具有关联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12]117因此,要让作为社会治理规范的道德与法律充分结合,我们必须把握住三个关键问题。第一,要在法治建设中反映道德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有鲜明的道德导向,我们不仅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12]134,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而且要使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也能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在政治上具备充足的“合道义性”,始终坚持人民立场。这里说法治工作要具有“合道义性”,与我们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不一样的概念,后者突出的是所谓“道德法律化”问题,前者突出的则是我们的法治工作要有明确的道德秉持。第二,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12]117。如果没有道德的滋养,法律在实施中就会失去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要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提高全民族的法治信仰。第三,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不时会出现各种道德乱象,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和道德领域内的突出问题,我们还要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加以解决。
(二)辩证地看德治和法治的实践构造
我国法治实践的背后,都有与之相应的实施机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是立法机关;公安、工商、税务等是执法或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而如罗国杰先生所说,“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都做不到为落实以德治国而专门设立‘立德、‘执德和‘司德的国家机关,也难以想象该如何比照立法而制定几千件道德规范文件。”[14]诚然,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方式并不相同,如果说法律靠的是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那么道德倚重的是人们的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就是要“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和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起来”[15]。要言之,我们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充分结合起来,本身就是期望构建起“道德主内、管摄人心”与“法律主外、规制人行”相互配合,由国家行政、立法与执法权力保障的他律手段,以及由个体道德良心与社会舆论配合的自律手段并用的实践构造。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认识,利益才是“各社会中起调节作用的、有机的、至高无上的、支配其他一切原则的基本原则”[16]320。在本体上,道德与人们对彼此间利益关系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联,就像马克思所说:“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17]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构筑起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道德体系,集体利益不是对个人利益的取消,恰恰相反,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个人利益也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不是全体公民都能正确认识与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间的关系,要树立广泛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认同,是要花费一定力气和时间的。因此,由启迪人们的道德良心、发动社会舆论来实现德治,这是一个要求相对较高的治理理念,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这也进一步表明,我们要想在短期内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必然要使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相结合。
(三)辩证地看德治和法治的起效特点
德治是儒家政治哲学中的经典主张,但儒家也并不排斥法治的实践。事实上,孔子提出的“宽猛相济”的原则,才是儒家一致提倡的施政活动的基本遵循。到汉代以后,儒学定于国家治理思想之一尊。公羊学派董仲舒在“天人三策”中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受此影响,封建帝制时期中国的统治者们在其施政过程中,往往采取的是一种“以德治为主、以刑罚之治为辅”的“德法兼治”態度。主张“以德治为主、以刑罚之治为辅”,一方面是对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式圣人之治精神的贯彻;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这一德治和法治在治理实践中基本的起效特点而做出的判断和选择。
我们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仍然注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是对“惩创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传统治理智慧的继承和发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可以强制性地惩罚违法行为,但不能代替解决人们思想道德的问题……法是他律,道德是自律,需要二者并用。如果人人都能自觉进行道德约束,违法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遵守法律也就会有更深厚的基础。”[1]51虽然法律体系可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光靠完备的法律体系起震慑作用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深入思考如何更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的发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消除犯罪行为侵害对象物质与情感上的损失。作为社会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个人自我完善的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道德在同作为其载体的人与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展现了强大的能力。简单来说,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协调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的能力;道德调节以推动人们的行为从实在到应在的转变为目标,所以道德具有导向的功能;道德还能以评价的方式,借助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这不仅可以约束背德行为,还能通过树立道德模范、塑造理想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观念与道德品质;道德还能激发人们的道德信念与情感,促使人们在实践中努力趋善避恶,坚定选择和追求善行。可见,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是实现
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目标的重要路径。
(四)辩证地看德治和法治的运行保障
如前所述,法治和德治的实践逻辑不尽相同,法治依靠的是强制力,德治则要依靠人的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实践逻辑的差异性,是法治和德治在运行保障上具有差异性的一种表征。法治实践依靠的强制力,深深植根于立法、行政、执法等国家机关权能的有效运行;德治实践依靠人的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这是治理活动中社会自主的能动性的充分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8]。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重点体现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1]113。围绕这个目标,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6]172。《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做了细化处理,强调坚持“德法并用”,就是要“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19]。根据《纲要》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要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要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促进社会规范建设也是加强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纲要》强调:“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19]这一观点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得到了表述:“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动……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6]173根据社会治理的实践经验,无论是市民公约还是乡规民约,无论是行业规章还是社会组织章程,其制定依据往往离不开广为人们所认同的道德理念与规范。所以,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强化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更要将道德理念融于社会规章制度中,使之更加具体可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国家立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具有强而有力的法治能力,也需要社会自身具有强而有力的法治能力。在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中,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是淬炼社会自身法治能力的有益实践。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价值指向
可以看到,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命题,“德法并用”观也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在理论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生动展现。在实践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深入开展。在文化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促使人民群众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具有崇高的道德情操,从而促进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升。
(一)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生动展现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和21世纪马克思主义所要重点回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在实践中锤炼思想、以思想指导实践。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目标,强调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4]38。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高屋建瓴地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一起来。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要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前提。按照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部署,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应当主要体现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上。从加强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依此逻辑推论,那么“德法并用”就应当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围绕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富有真知灼见的政策与指导意见。就“德法并用”来说,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经过实践的检验,“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被完善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在我们明确了治理现代化与制度建设具有正相关性后,这里的“自治”应当被理解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就意味着,在“三治结合”体系中,自治是一种根本性的治理方式,“三治结合”理应构成“自治为体,德法并用”的关系。而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逻辑[20],就是顶层设计层面的“德法并用”在基层城乡社区中的实际表达。那么,在社会治理中强调“德法并用”,其实质指向的又是什么问题呢?我们知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仅是要推动社会有效治理的实现,更包含党和国家在基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期许,因此,基层城乡自治应当越来越重视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而这就不能不重视法治建设,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基层自治保驾护航[21]。当然,为了激发全社会参与治理活动的积极性,我们也要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建设和社会规范的多元性建设。这不仅需要在法治之外,通过加强德治建设的方式强化个体或社会组织的自治精神培育,也要通过结合道德规范建设与社会规范建设,强化社会规范的可操作性。由此,“德法并用”本身就带有社会治理的规范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的意涵,在本质上就是强调社会治理应当讲求多元而非一元,“从‘国家中解放‘社会,重建社会和个人自主性,恢复和增强社会生机”[22]。
以法治保障治理的规范性、强制性,以德治保障治理的灵活性、自主性,这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治理路线图。唯物史观认为,作为共同体的国家并不是独立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国家归根到底“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23],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人类的治理活动最终会趋向于扬弃国家的消极一面,“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6]157。在这个意义上,从国家政治统治走向社会自治,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国家治理未来趋向的基本判断。而人类逐步实现自我解放,也预示着人类螺旋上升式地实现了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趋势的道德此时不仅是在应然上,更应该是在实然上成为人们自我规约的社会规范,人类是可以在他律(法治)和自律(德治)间寻得平衡的。要言之,“德法并用”应当是符合唯物辩证法对人类治理活动一般趋向判断的治理形态。
(二)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开展
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运用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这将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开展,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话语结构复杂、理论内涵深刻,是人类制度文明与法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们说,坚持唯物辩证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方法论的精髓,从道德和法律的辩证关系看,我们的法治工作必须要有鲜明的道德导向性,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体现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24],而绝不能像资产阶级分析法学那样反对在法治中融入道德因素,主张所谓“恶法亦法”的谬论。一旦社会道德体系与法治出现非均衡发展的问题,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就会面临道德认同度不高、法律执行力不足的困境[25],法治也会因其与人民的道德意愿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而出现延宕。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特色。道路决定方向、道路决定命运,道路选择事关发展全局、事关治理成败。中国共产党对这一问题时刻保持清醒,在治国理政的路径选择、方向把控上,始终坚持立足本国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依靠全体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走出自己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这不仅是因为这条路开辟自中国共产党人筚路蓝缕的奋斗,历经实践的检验,也是因为这条路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精髓。我们既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更要从中华法治文化精华中汲取理论的养分[26],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法治文明,留下了许多丰厚宝贵的法治思想,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德治思想、慎刑思想是其中的突出代表。从传承与发展文化传统的维度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继承了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优秀经验传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特色。
(三)有利于促进全社会道德素質和文明程度的提高
从人类社会演进的一般规律看,当人们在解决物质文化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改善了物质文化生活状况后,必然要将更多精力投放于精神生活的改善、提高精神文明上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将有效满足人民追求风清气正社会环境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是2035年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是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特征。“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不会自动出现,它要在日常工作的点滴中积累。
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一定是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民提高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信仰,是完全可以做到自在自为的。而要提高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就需要下大气力推动思想道德建设和普及法律的活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都有重视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的优良传统,这不仅是要防止思想战线的精神污染问题,也是要着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11]290,促进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一方面高度重视通过广泛开展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深化群众性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等,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养成;另一方面,也高度重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党大国典礼制度等制度设计,制度化、常态化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同时,还通过深入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等环节,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全社会层面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信仰建设,需要广大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希望大家做一个脱离低级趣味的人、高尚的人”[12]193,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殷切期许。听党召唤、听党指挥、听党教育、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人是具备先进性的群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党员干部要做到信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提出要求,既强调“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4]521,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始终能自觉地将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又强调“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1]142,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始终能具备高度的法治素质和法律信仰。在这里,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信仰建设,要注重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纵使一个人有天大的本事,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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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Logic, Dialectical Quality and Value Orientation:
On the Combing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Rule by Virtue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ZHOU Shenchang
(School of Marxism, Yangzhou University, Yangzhou 225009, China)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logic, the concept of “combining rule of law with rule by virtue”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is embodied in the absorption, reference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xcellent traditional culture of rule of law. It embodies the experience of the Party in coordinating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spiritual civilization in the context of promoting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t reflects the governance goal and historical mission of the Party, which always adheres to the “people centered” position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ance. The concept of “combining rule of law with rule by virtue” in the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contains rich dialectical thinking, which is embodied in the practical norms, practical logic, characteristics of effectiveness, operation guarantee, etc. The concept of “combining rule of law with rule by virtue” in the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has a clear value orientation. It is a vivid demonstration of the Chinese Marxist governance thought, 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in-depth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stablishing a firm legal belief and lofty moral sentiment, thus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the moral quality and civiliza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path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rule of law; rule by virtue
(編辑:蔡秀娟)
收稿日期:2022-07-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经验研究(19CKS053)
作者简介:
周申倡,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E-mail:yangdazsc@163.com。周申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