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探索
2023-05-30刘奇
刘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做好以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和丰富农村融资手段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不仅关系到农村金融信用的发展,更关系到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能否步人可持续发展轨道。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为核心的新一代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为加快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数字金融基础设施落后、信用信息平台分散封闭,应用场景有限、配套法律和监管力度不足,都极大地限制了金融科技在农村金融发展。本文从加快优化农村数字金融基础建设施和应用;建立数字信用共治模式,拓宽应用场景;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科技法律和监管制度;提升农村消费者金融科技素养等方面为金融科技应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一、当前金融科技的主要分类
当前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长期面临着农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着大量不可获得或不可加工的非结构化信息,信息采集成本高,非人格化信用信息严重匮乏,信息动态调整缓慢等问题,大大影响了农村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和风险识别体系的建立。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普惠金融的重要环节,做好金融科技在农村的普及发展,将金融科技融合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件利在当代,泽被后代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中关于金融科技的概念沿用了全球主要國家( G20)共同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共识定义: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创造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供给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具体的业务类型将金融科技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金筹集、投资管理和市场设施四类基本业务模式。
二、将金融科技与农村信用体系融合
当前新的金融科技手段能够多维度赋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技术使农户的私人信息公开化,不易衡量的信息数字化,分散的信息集中化,通过海量数据的集中分析与系统化分析,实现了三农领域软信息的可利用,农村金融市场可用信息数量和质量实现量质齐升,三农领域的信用评价和风险识别准确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金融科技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情况
(一)政策支持金融科技应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大
近些年,我国在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中,多次提到加强金融科技涉农信用领域的运用。2022年4月,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有效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积极发展农户信用贷款。
(二)农村数字金融基础设施支持金融科技应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在农村地区的渗透和普及,数字乡村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政府在网络基础设施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农村信息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为大数据风控、区块链等技术提供了数据来源、硬件支持,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升级打下了坚实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为金融科技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奠定了扎实基础。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全国农村宽带接入用户数量达15770万户,同比增长率达11%。历史性实现全国51.2万个行政村“村村通宽带”。全国行政村、脱贫村通光纤和4G的比例均超99%。农村光纤网络平均下载速率超过100Mbps,实现与城市“同网同速”。累计建成并开通5G基站142.5万个,实现覆盖全国80%的乡镇。金融科技可实现将涉农主体交易链条“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变为“可评价信用”“可流通资产”。二是智慧农业应运而生。智慧农场、无人农场破土而出,利用物联网传感器便可对如土壤环境、病虫害等数据实时监测,对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智能预警。
(三)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日渐丰富
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各类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公司等在内的多层次涉农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如表3所示)。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收集积累的海量非结构化和结构化数据,可实现涉农主体软信息的可利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涉农主体更加全面动态的信用评价。部分政府机构、科技公司结合资源禀赋和信息优势,建立数字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打造以农村普惠金融为基础应用场景,以政府公共部门现有数据和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动态数据及涉农主体的行为数据为核心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部分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互联网贷款、卫星遥感信贷、电商金融等特色金融产品,积累了海量涉农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
四、金融科技应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在服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农村金融机构数字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消费者金融科技素养等方面仍然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问题挑战。
(一)数字金融基础设施落后,存在金融排斥现象
大部分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互联网技术和工具缺乏导致的工具排斥问题。一是4G网络还未做到全覆盖,5G信号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同时智能手机普及率相对较低,农民网络接触率偏低,农民数字化水平有限。国家网信办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7.6%,互联网普及率的差异导致大数据在农村的覆盖程度低于城市地区,限制了金融科技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挥。二是金融科技基于以经济交易和社交行为场景为基础,通过高频行为的大数据为信用评价提供信息支撑的模式,对于众多非组织化、社交网络单一的小农户而言,网络交易与社交媒体应用的广度、深度和频次与城市居民存在差距,不易达到支撑信用评价的市场门槛。根据《中国普惠金融指标分析报告(2020)》统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879.31亿笔,移动支付1232.2亿笔,其中农村地区发生网上支付业务118.77亿笔,移动支付业务142.23亿笔,占比分别仅为13.51%和11.54%;2020年有46.33%成年人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农村地区该比例仅为33.03%,
(二)信用信息平台分散封闭,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有限
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正依托金融科技手段加速推进综合性数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但存在多方面问题:一是不同地区、不同平台信用体系相互封闭,信息相互独立,造成信用体系建设重要部分的信息缺失,同时,共享数据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管理,造成核心数据缺失、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开发利用不足等问题,技术层面也不利于跨行业、跨地域数据融合共享。二是金融科技应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各类场景和条件的支撑。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数字教育、数字医疗等非金融应用场景建设不足,且当前场景主要满足的是农户信用信息搜集,针对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科技所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目前“金融科技+农业供应链金融”虽有尝试,但数字化农业供应链面临资金成本高、数字化普及率和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还涉及利用土地遥感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对农业生产过程辅助管理,这些都加大了金融科技在农业产业链场景的应用难度。三是大数据信用信息的可靠性更依赖大数定律和大规模人口分布规律,农村地区普遍缺少互联网大数据积累,能够进入大数据获取渠道的农户群体是有限的,同时,金融科技在利用数字替代信息进行信用评价时,会产生只能获取线上交易频繁和“数字足迹”丰富的人群信用信息,因此,金融科技将相当一部分农村信息主体排除在外。
(三)农村金融科技配套法律和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数字技术与数据安全风险
一是农村金融科技监管缺少标准与依据。随着金融数据规模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数据需要开放共享、交叉使用。因数据所有权、交易权等相关权利未立法明确,监管缺少标准与依据,金融科技应用带来的各种风险增加,数字领域新形态的金融风险与金融犯罪问题可能发生。二是农村金融科技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数字立法滞后使数据使用存在困難,农村要素产权缺乏规范,如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地、房屋等主要可抵押物产权确权滞后,操作起来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金融科技在农村推广应用中的财政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缺少法律法规保证。三是金融科技作为辅助或者自主进行决策,并产生歧视、损失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损失的风险时,对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却可能因“技术中性”或“技术黑箱”而被规避。
五、完善金融科技与农村信用体系发展相融合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基础建设施的发展与应用
一是提升农村网络与智能终端的覆盖率与普及率。加快农村光纤网、宽带网在农村地区的建设,实现“提速增质”“精准降费”。鼓励农村通过智能终端自主发起信息录入和更新,实现农村信用信息采录一体化、已达到信用信息完成数据自动化、信用信息应用分类更加科学化的目的。二是开展农村物流网络建设,通过增加物流设备、完善物流相应配套以适应农村物流的发展,实现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平衡互动。三是推动农业数字化转型。应大力发展“互联网+农业”、农村电商、智慧农业,实现生产信息数字化,拓展金融科技在农业中的融入条件,促进信用评估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二)建立数字信用共治模式,拓宽应用场景
一是利用数字信用共治模式打破原有分散化的信用模式,实现信用统一量化问题,提高信用体系的使用价值。将各分散化的信用体系整合成一个完整的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流”“资金流”“资源流”的集中有效管理,实现信用从点到链到网的全覆盖评价与流通,增强信用价值。二是利用数字信用共治模式构建集约化的信用体系,减少不必要的信用情况调查成本。三是拓宽金融科技应用场景,突破信用体系应用局限性。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线上支付结算等新兴金融科技融入现有的各个农村金融场景中。搭建“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对传统农业进行数字化改造,逐步提高农业供应链的标准化、数字化程度,为农村信用体系服务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数据与信息基础。
(三)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科技法律和监管制度
一是加快数字立法,解决当前农村要素产权缺乏规范,农村金融科技发展所需抵押缺少界定与法律配套保障。二是依照其他数据属性,规范数据资产管理及交易,规范数据资产生产、数据采集与存储安全管理,重点监管个人、企业、行业、公共数字账户管理和使用规范,防范信息过度收集、滥用和泄露等社会问题。三是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及相关责任清单。探索建立多元化三农领域数据共享和权属判定机制,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使用条件、共享标准和范围等,通过模型计算、智能核验等方式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数据资源在最小必要原则下有序共享,确保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数据高效流转和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