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媒体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路径研究
2023-05-30唐艺军魏婉莹
唐艺军 魏婉莹
【摘要】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高效的信息传播渠道,在新闻传媒领域的应用也愈来愈受到企业和学术界的共同关注。但是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新闻传播领域开始出现信息内容安全不牢、权责治理边界模糊、用户数据隐私泄露等方面的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进一步剖析信息传播治理问题的内在逻辑,探索适合智能媒体时代的治理路径,最终推进互联网平台与新闻传播的融合发展。
【关键词】智能媒体;新闻传播;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路径
智能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系统,主要依托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智能技术进行信息的采集、编辑与分发。[1]5G技术的出现使得人工智能、云网融合、数据赋能等新业态模式竞相发展,智能媒体的优势开始逐渐突显出来。在智能媒体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企业成了提供新闻资讯和规范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数字化新闻资讯得到快速传播。然而,随着新闻信息数量的快速增长,舆情导向、市场秩序、内容安全以及用户隐私等方面开始不断出现问题,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治理提出挑战,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通过规范化治理方式提升自身发展优势。
一、智媒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新业态
(一)智能技术赋能互联网平台企业媒介作用
在智能技术的引领下,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当前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2]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将多种传播形式结合起来,使得新闻信息的传播效率与质量得到大幅提升。用户不仅能够在短时间内了解到最新资讯,还能直观感受新闻事件的全貌与细节,带来良好的用戶体验。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新闻资讯的汇集区,信息资讯得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广泛传播。此外,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平台还能够为媒体与受众搭建“双向沟通”桥梁。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发挥新闻信息传播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及时准确了解新闻资讯;另一方面,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表自身观点,甚至是提供新闻素材。在互联网平台的影响下,信息渠道不断拓展,形成“人—物—信息”的交互式传播生态系统。
(二)技术融合扩展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范围
当前,智能算法和技术设备不断升级,使得媒体与智能终端的结合日益紧密。[3]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再受单一传播形式的桎梏,而是以多种方式将信息资讯融入民众日常生活。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为人们创造了互联网平台的多种移动式使用场景,让信息传播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平台阅读信息资讯,进行平台与用户的互动交流活动。在此情形下,新闻资讯与主流价值的传播有了更多接触大众的机会,信息传播范围也得到扩展。此外,大部分互联网平台终端为提升用户互动性、积极性和参与性,设置搜索、点赞、评论、转发等功能,相当于让用户在接收信息的同时,也间接参与信息资讯传播过程,为信息接续传播创造条件。还有部分互联网平台设置热搜、话题讨论等功能,吸引群体的共同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信息资讯在大众范围的影响力。
(三)受众基础增强互联网平台公共治理效能
受众基础以及智能技术移动化应用场景的逐渐增多,让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了一定的信息传播影响力,成为公共信息与主流价值的重要传播途径。越来越多的公共治理部门开始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政务信息,进行政务宣传,甚至汇聚政务资源为民众生活提供便利。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传播能力让公共治理工作更大程度走进民众日常生活,拉近公共治理部门与治理对象之间的距离,在公共治理效能方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4]因此,公共治理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传播优势,处理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治理与监管工作,弥补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缺陷,让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好地发挥公共治理效能。而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协助下,弥补平台治理不足,协调好公共治理和企业自身发展的矛盾冲突,也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智媒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质量良莠不齐,内容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互联网平台以及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强了受众与平台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为信息资讯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内容,信息资讯得以高效汇聚与传播。但是,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求真务实,这种多信息渠道的平台模式容易导致新闻信息“多而不精”,并产生信息的粗放传播现象,从而造成内容安全问题,降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质量,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大量信息,信息种类过于庞杂,并且信息质量缺乏保证。而用户个体受到时间精力、生活环境以及个人经历的限制,其筛选与甄别能力较为有限。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流中,受众不能有效过滤新闻信息,甚至容易被负面舆论引导,不利于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二是当前互联网平台大多以吸引流量为主,会频繁推送用户感兴趣的内容。这种内容推送方式虽然能够暂时挽留用户注意力,但是不利于用户接收丰富全面的新闻信息,从而陷入“信息茧房”并产生“回声室效应”,阻碍人们对现实的正确认知,并且该方法只能短期吸引用户流量,从长期来看,容易造成注意力疲劳。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赋予双方话语权的同时,无法有效识别未来舆论导向,并且在舆论引导的风险规避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责任承担界限模糊,亟待明晰权责治理边界
互联网平台企业拥有较大用户基础,并且新闻信息更新频繁。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管理方面,政府部门容易出现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缺乏相关专业技术等问题。因而,当前互联网平台的权责治理主要以强调政策法规为主,治理职能更多的还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随着用户规模不断增长,信息传播的影响范围也逐渐扩大,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开始发生演变。除了原有的技术风险排查、账号信息管理、舆论信息跟进以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还要配合相关部门,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共同保障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可以说,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边界不断扩大,已经超过平台原有的责任范围。但是,与公共部门性质不同,互联网平台企业追求流量与盈利,其决策内容往往与成本收益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主要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利用平台信息聚集特性吸引用户,通过强化依赖性保持用户注意力,最终在流量与资本转化中获得商业利益。当公共性与盈利性发生冲突时,模糊的责任承担边界不利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作出合理准确的决策。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需要不断明确主体责任范围,划分权责治理边界,并且在识别公共性问题上仍存在一定的上升空间。
(三)信息数据采集失序,用户隐私权益受到威胁
智能媒体时代,信息数据是重要的企业竞争资源。互联网平台企业处于新闻信息的交会地带,拥有多种信息收集渠道。其信息数据采集对象不仅涉及互联网平台的个体注册用户和其他合作企业,还包括各行各业披露信息和即时动态资讯。加之信息数据采集监管技术存在缺陷,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职权便利和技术优势,进行信息数据的失序采集,不仅严重侵害互联网平台用户的隐私权利,还造成互联网数据安全隐患。具体而言,在用户填写注册信息时,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填写要求过于详细,超过平台提供日常服务所需的信息范围,造成信息数据采集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失衡现象。还有部分互联网平台推出“一键授权”登录功能,看似为用户提供便利,实则跳过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直接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信息数据的过度收集。此外,个别互联网平台利用技术优势非法获取录音、存储、通讯录的访问权限,这不利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增加了个人隐私和数据信息的盗用风险。可见,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掌握着许多用户数据和信息资讯,但在利用信息数据进行风险规避和运营决策的同时,对信息数据采集边界的认识不够清晰,缺乏数据采集和提供服务之间的平衡机制,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用户隐私权益的保护工作。
(四)政府参与度有待提升,亟须建设协同治理机制
智能媒体技术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公共沟通能力,成为政务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互联网平台不仅能够配合政府部门进行政务宣传,还能够汇聚政务资源提高日常事务处理效率。但是,由于技术水平和人才资源的限制,对于智能技术赋予互联网平台的媒介作用,政府部门的治理方式主要偏向于设立平台治理政策依据,并对平台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总体治理活动参与程度较低。例如,在网络信息传播风险方面,政府部门的事前判断预测能力与及时动态反应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运营方面,政府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不能松懈。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具备双重社会责任,但其社会责任的披露过程缺乏规范化和透明化,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此外,互联网平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单一主体治理会降低效率,政府各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协同联动治理行动中的引导作用。
三、智媒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与治理路径
(一)依据平台信息传播阶段,动态实施内容安全治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内容安全治理的重要意义,并发挥好内容安全治理在企业和谐稳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新闻资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关键资源,如何提高新闻资讯的内容安全治理效能,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智能媒体时代,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在内容安全问题上层层把关,有助于提高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整体形象和用户使用感受。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做好内容安全的“三筛三查”。“三筛”是指在新闻信息发布前、发布时和发布后,动态实施新闻信息的内容安全审查,做好新闻信息的及时动态跟进工作。“三查”是指从来源渠道、主体内容以及未来影响三个方面把住新闻信息的质量关,全方位治理内容安全问题。此外,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完善内容安全治理机制,不断探索适合企业实际的内容安全治理方式,树立内容安全治理新理念、塑造内容安全治理新优势、培育内容安全治理新动力的“三新格局”,推进企业内容安全治理进程。
(二)提高责任承担主体意识,持续推进权责治理进程
明晰责任承担界限能够增加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运行效率。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进一步明确责任承担边界,增强企业责任主体意识,不断提升权责治理進程。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明确自身发展方向,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勇于承担主体责任,使得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能够尽善尽美,而对于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也能做到按照需要积极配合。其次,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培养全局意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兼顾用户、组织和社会等多方利益,避免产生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再次,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正确识别公共性问题特征,积极协调公共性与盈利性之间的矛盾冲突,做好遵循市场规律与保障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与稳定工作。最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进一步探索流量资本变现的新型盈利方式,以谋求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
(三)维持信息数据有序采集,积极保护用户隐私权益
信息数据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应鼓励并支持信息数据的有序采集,积极保障用户隐私权益。在智能媒体背景下,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信息资讯传播高效,信息数据的可获得性和传递性大幅提高,用户隐私权益面临严重威胁。如何保障信息数据的有序采集、保障用户隐私权益,已经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建立用户信息采集需求清单,按照日常服务需求进行信息数据的分级采集,积极协调信息数据采集和提供服务之间的冲突,从数据源头保障采集工作的有序进行。其次,建立完整的信息泄露防御体系,保护用户信息数据的存储安全,提升互联网企业平台信息数据保护水平和效率。再次,积极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充实现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用户信息数据保护系统,为应对外部环境所带来的用户信息数据泄露风险,做好人才资源与技术资源准备。
(四)提升政府参与治理需求,逐步完善协同治理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参与治理需求,一方面,可以鼓励政府部门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成立平台治理小组,互通理念、相互帮扶,共同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工作,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过程更加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在建立互联网平台企业协同治理机制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发挥引导作用,积极开展各个渠道的沟通与交流工作,并为互联网平台治理尽可能地完善政策与法规体系,共同促进平台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在协同治理生态方面,还可以考虑建立“1目标—2依托—3发力”的协同治理生态体系。其中,“1目标”指的是以提高智能媒体时代互联网平台治理效能为目标;“2依托”是指以国家互联网平台治理政策和市场秩序为依托;“3发力”指的是形成以政府参与为支撑、平台治理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的三大动力体系,为加快互联网平台企业协同治理机制建设、提升平台治理效率、实现平台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依托。
[本文为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编号:L18ASZ002)]
参考文献:
[1]罗自文,熊庾彤,马娅萌.智能媒体的概念、特征、发展阶段与未来走向:一种媒介分析的视角[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S1):59-75+127.
[2]郭全中,刘翠霞.互联网平台经济崛起的深层次原因初探[J].新闻爱好者,2021(7):12-15.
[3]徐敬宏,胡世明.5G时代互联网平台治理的现状、热点与体系构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3):144-150.
[4]李文冰,张雷,王牧耕.互联网平台的复合角色与多元共治:一个分析框架[J].浙江学刊,2022(3):127-133.
(唐艺军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魏婉莹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生)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