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及其实践
2023-05-30王兆平刘丽辉
王兆平 刘丽辉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一系列国际交往当中逐步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体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人权之间的辩证观,和谐世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这三点构成了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对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及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形成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人本目的下的领事保护、维护国际多边机制与遵守国际法规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等成为践行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重要实践,其中的相关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和理论化。
关键词: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国际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j.cnki.sxsx.2023.02.018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has gradually formed a theoretic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distinctiv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the dialectical view between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human rights, as well as the concept of a harmonious world and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onstitute the core and cornerston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have great guiding significance to Chinas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formation of a fair and reasonable new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der.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people-oriented consular protection, safeguarding international multilateral mechanisms and abiding by the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ctive participation in global governance have become important practices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mong which relevant experience deserves further summarizing and theorizing.
Key words: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形成背景和过程
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是西方国家出于政治目的,为了让中国接受欧洲国际社会的规范而输入中国的,中国近代国际法带有强烈的欧洲文明色彩[1]102。过去几十年里,国际力量对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际政治话语权提升,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增强。目前的国家综合实力决定了我国必将在全球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得我们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西方国家在国际秩序中的绝对优势不复存在,广大发展中国家日益增强的政治和经济实力使得形成更加公平的国际新秩序更具现实性和可行性。
传承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固本、笃行致远,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2]7。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重视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毛泽东提出的“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原则,为新中国独立和平等的国际法学提供了指引。1978年邓小平指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江泽民指出“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这一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伸张国际正义,牢牢掌握国际合作与斗争的主动权”;胡锦涛指出“各国人民共同生活在一个地球村里,应该携手合作、共同努力,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 “后西方时代”下,未来国際法学的发展应更加凸显国际法理论为中国整体发展战略和外交实践提供理论支撑的作用[3]33。
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为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学者们积极推进国际法理论与应用研究,逐渐在移植西方国际法理论的过程中,结合国情,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坚持正确的义利观,积极推动国际新秩序的构建,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实践。具体表现在:在国家继承方面,对清政府以来的历届政府缔结的各项条约或者协定,根据其性质和内容逐一审查,区别对待;对解放前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无论在何地,一律归新中国政府所有;对旧中国历届政府留下来的债务,根据债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0世纪50年代初,由中国、印度、缅甸三个国家积极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便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始终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实现了香港和澳门和平回归祖国;首创“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解决我国与有关国家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面对世界局势起伏动荡,中国积极倡导多极化,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理念,获得国际社会普遍尊崇。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中国提出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和“一带一路”等倡议,有力推动了全球治理,促进了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的构建[4]59。2017年1月18日,习总书记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面对当今世界存在“四大赤字”,即治理、信任、和平和发展领域的全球性挑战和世界难题时,首次发出了“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的时代之问,并作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回答[5]46。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时代先进性,其中蕴含着强大的真理力量,“一带一路”倡议是全球普遍欢迎的公共产品,成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大国际平台[6]12。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始终以负责任大国的姿态,创造性地运用现代国际法,在构建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作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 “中国以建设者姿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国际法解释、适用和发展重大问题上积极发声”[7]2。按照“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折不扣地履行条约义务,严肃对待国际责任。中国已缔结了多项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加入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这些理论与实践均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让中国国际法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
因此,中国鲜明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在国家的发展和对外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由此促进中华民族的崛起。具体是指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际法的理念、原则、发展目标和价值标准等方面提出的一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理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核心要素有两个:一是 “中国特色”,二是“国际法”。“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方法论上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注重相关理论的科学性;第二,文化基因上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和为贵”的整体主義世界观;第三,利益考量向度上以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为基础,同时兼顾其他国家正当和合理的利益诉求,最终追求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反对“与邻为壑”的狭隘利益观;第四,努力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生态环境等新秩序的形成过程,为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国际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治理体系,强调一切国际争端都应当在联合国框架内予以解决,倡导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尤其是霸权主义;第二,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则为基准解决国际争端,尊重他国历史和文化、互谅互让、包容互鉴、求同存异。鉴于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尤其是在十八大以后形成的新时代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内容博大精深,故本文仅选取几个核心和基础的理论予以阐释。
二、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主要内涵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二战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兴起,广大新生的国家渴望平等的国际关系,于是中、印、缅三国积极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现在已经把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为国家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基石,并将其写入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协议等。五项原则也迅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被载入一系列国际文件中,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体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高度概括了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和平与共赢等核心价值观。五项原则充分体现了中华文明和文化“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与中华文明倡导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的精髓相通,因此提出后很快获得广泛的共识和共鸣,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念——“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处世哲学,“和而不同”的文明理念,“兼爱非攻”的和平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平等精神,以及强调“仁以处人,有序和谐”的和谐理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能够在不同经济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体系的国家中广泛使用,国与国之间遵照该原则和平共处,这代表国际法的巨大跨越和进步。因此,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为国际法走向后殖民时代做出的重要贡献。”[8]22
(二)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人权的辩证观
我国将尊重国家主权和尊重领土完整两个不尽相同但又密切相关的概念结合为一个原则提出来,是一种创新[9]87。《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1款“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均是将“国家主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不仅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国际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际法的基石。国家主权内容包括国家领土主权、交往权、自卫权、外交权和管辖权等。领土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领土主权包括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领土完整就是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侵占。由此可见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所以我国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时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两者结合为一项原则。
我国鲜明地提出了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和保障。人权就是人的权利,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成立之时,对人权的保护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成为其宗旨之一。之后的《人权宣言》和相关的人权公约构成了重要的国际人权法。人权不仅仅是国内问题,更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之一。人权在一主权者范围内可以做到与主权相安无事,但人权事务一旦进入国际社会后,就会与主权概念相撞。与西方国家一直鼓吹的“人权至上”截然不同,我国在参与国际性的人权交流活动和人权外交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人权与主权观——“促进人权,尊重人权,反对霸权”。在对外交往中,针对人权与主权问题,中国一再强调,类似于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任何国际社会的干涉,主权不容外来势力干涉。1972年,中国首次在联合国公开表明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中国愿意与全世界爱好和平以及支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一起,在《联合国宪章》精神下,反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一起捍卫国家独立、主权和基本人权。”[10]123近年来,西方国家以自己一厢情愿地对“人权”概念的解读,利用自己的强势话语权,打着关注人权的旗号,在“西藏问题”“新疆棉花问题”等中国内政问题上对中国的“主权和不干涉原则”发出挑战,肆意抹黑中国。国家主权不容动摇,主权的强势决定人权的强势,主权的弱势决定人权的弱势,两者相辅相成,是一种辩证的关系,离开了主权,人权无法得到根本保障[11]173。
(三)和谐世界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禁止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005年9月15日胡锦涛在出席联合国首脑会议上发表的题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讲话,对中国构建和谐世界的主张和理念进行了阐释,继而在十七大报告中全面、系统阐述“和谐世界”的内涵。“和谐世界”理念的核心是中国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推动建立一种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12]48。可见,和谐世界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 “协和万邦”“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和合”观十分契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并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十八大报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予以明确界定,即“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同舟共济,权责共担,增进人类共同利益”。2017年1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总部发表了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目标,倡导建设维护国际社会和平、安全、繁荣的美丽世界[13]23。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阐释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内涵。在我国的大力倡导和推动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先后被载入联合国的相关决议。
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中心,大力推动国际法治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重要组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我国外交工作的总目标,对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但着眼于全球的长远利益,而且注重全球的整体利益,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也是人类对新愿景的追求,这是新时代国际形势对国际法治发展的方向性引领。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的内容来看,它包括“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五大支柱,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内涵。当今全球非传统安全形势愈加严峻,如跨境环境污染、沙漠化、气候变化、恐怖主义、难民等全球问题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宏伟理念提出的大背景,任何一个国家在上述全球问题面前都难以独善其身,所以全球事务应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由各国共同分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注重全人类的长远和整体利益,明显比“美国优先”等西方理论具有先进性。
三、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的重大实践
(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自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最先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演讲时又提出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随后我国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个倡议合并为国家推动的战略构想。2017年“一带一路”倡议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的共识,为提升“一带一路”的合作效果和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截至2022年3月23日,我国同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超过200份的合作共同建设“一带一路”的文件。
“一帶一路”倡议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通过国家之间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将每个国家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目的是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这并非中国的地缘政治工具。每一个国家在一带一路倡议中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共同的受益者,这就决定了只有大家平等、和平相处才能让这个国际合作的平台具有可持续性。一带一路倡议不可能沦为大国政治较量的工具,不是地缘博弈的场所。一带一路是一个新的国际合作平台,并非要完全替代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而是要和现有国际合作机制对接,与现有机制互为助力、相互补充,不断深化各方务实合作。
面对全球经济形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建设的合作方面展现出了特别强大的韧性和活力。共同开展的项目持续推进,共同合作的成果逆势上扬,共同抗疫合作深化,不但为各国抗击疫情、稳定经济、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为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积极倡导并与沿线国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通过各国共同建设,共同分享利益,达到互惠共赢的目的。“一带一路”的事务由相关国家共同商量决定,通过全球民主决策,凝聚全球共识,尊重各国文化历史和风俗习惯,注重文明交流和互鉴,推动国家间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提升国际社会合作信任度,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贡献。
(二)人本目的下的领事保护
“以人为本、外交为民”是中国外交的宗旨。中国政府和中国驻外外交、领事机构致力于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及正当权益,致力于打造“海外民生工程”。领事保护是中国外交的重要组成,也是海外中国公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经过几十年的外交实践,我们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领事保护机制。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我们秉承“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外交理念,给予领事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中国不但签署和批准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而且与49个国家签署了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与60多个国家建立了领事磋商机制。
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重在“大国”,也重在“外交”,但归根结底是“利民”。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下“全政府”参与领事保护和协助是最大的特色,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领事保护工作的重要特点[14]80。多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中央、地方、驻外使馆、企业及公民“五位一体”的保护机制,构建“大领事”格局,打整体外交的“组合拳”[15]179。在无数次的特殊事件中,中国领事保护展现的“超能力”让世界各国惊叹不已。例如撤侨行动:中国分别在伊拉克、科威特、黎巴嫩、埃及、利比亚、越南、也门、印尼巴厘岛等突发事件中成功撤侨,并且在撤侨过程中几乎保证“零伤亡”。我国动用一切可以参与保护的力量保证海外公民的安全。总结我国领事保护的实践,不难发现以下经验,即官方与非官方组织协调联动,外交部、教育部、军警等官方机构常态化参与,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祖国在你身后”从来不是一句空话。
(三)维护国际多边机制与遵守国际法规则
我国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来,作为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及其他机构的工作,始终坚持多边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主义。《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大法,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多边条约。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也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唯一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将始终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16]4-5
全球化日益加剧,国家之间利益交织,彼此相互依存不断增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国际法为国际秩序的建立和国际关系的展开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是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基础。中国始终坚持国际法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不但参加了几乎所有的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而且加入了600多项多边公约(含公约修正案),缔结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17]13。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当今世界集和平、多元的发展主调与高风险、多动荡的危险挑战于一体。粮食安全、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气候变暖、恐怖犯罪、难民问题、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挑战不断突显,通向和平与发展的康庄大道依然任重道远。习近平总书记在思考人类怎样迎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明确指出:“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深度参与到全球治理中,但从来不谋求全球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在国际法治、安全、人权、发展、生态环境与气候变化、文明交往等领域提出了一系列系统科学的全球治理观,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并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了话语权,推动了更加合理、公平的全球治理体系的构建。如成功实现了境内人口的脱贫问题,这不仅是对全球贫困治理的重大贡献,而且中国扶贫的成功经验值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借鉴。在公共卫生治理领域,面对全球性新冠疫情爆发,中国不仅仅是第一个承诺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卫生產品的国家,而且支持共享疫情防控的信息和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并向多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数亿剂疫苗,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疫苗合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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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