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论理解释在CISG解释中的应用新论
2023-05-30文竹
[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变量增多引发的“不确定性”与大数据消除“不确定性”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为解决CISG解释和适用中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矛盾带来了重要启示。文章选取律商网数据库公布的我国法院涉及CISG的45个二审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论理解释在CISG解释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体系解释适用的顺序存在偏差,外国判例法在CISG解释中的运用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等,阻却了CISG的统一适用。结合数字经济时代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的逻辑起点,应尝试厘清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稳固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同时控制综合运用论理解释的比例。基于体系解释的客观倾向,建议提升体系解释在论理解释中的地位,为实现CISG的国际性和解释统一性,还应充分借鉴外国判例法。
[关键词] 数字经济;CISG;论理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23)02-0066-06
一、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CISG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统一化,降低运用国际私法规则可能带来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进而降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成本。2023年是CISG通过43周年,截至2023年2月1日,CISG共有95个缔约国,缔约国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80%。已有5000多个诉讼和仲裁的案件适用CISG,但各国法院和各仲裁机构解释和适用CISG的做法仍不统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何缩小CISG在应然状态促进“法律确定性”的价值与其实然状态存在的法律解释和适用“不确定性”之间的差距,如何在这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点,最大程度地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仍是非常值得学界研究的问题。
与已有研究成果不同,笔者聚焦CISG解释和适用的新背景——数字经济时代。根据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达成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技术是数据、信息和智慧现象的本质,人类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着影响世界的变量不断增多以至于无法用数学模型描述的不确定性增多,我们用不确定性来认识世界的同时,当今海量信息——大数据能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因此,数字经济时代,变量增多引发的“不确定性”与大数据消除“不确定性”之间的辩证逻辑为解决CISG解释和适用中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矛盾带来了重要的逻辑启示。
二、论理解释在CISG解释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运用论理解释具有尊重立法意图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发挥法官的司法能动性。论理解释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如果撇开文义解释,径直地运用论理解释,将会带来解释结论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
(一)体系解释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当运用文义解释出现复数解释结论的时候,裁判者往往会采取体系解释。以1992年美国南区法院审理的Filanto公司与Chilewich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为了履行买方Filanto公司与一家俄罗斯公司的主销售合同。法院在选择管辖仲裁条款效力的法条时,由于CISG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首先根据CISG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合同被宣告无效,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依然有效,据此可以推出合同中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进而又根据CISG第18条第(1)款“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的规定,得出了默示通常不等于接受的解释结论,法庭根据CISG第8条第(3)款做出了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的认可,因此,结合上述三个条文得出结论,根据交易习惯,默示不等于接受,因此买家美国Chilewich公司与俄罗斯公司之间总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并不因为意大利生产商Filanto公司的沉默而表示Filanto公司也同意该仲裁条款。
CISG的约文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且法条彼此之间是符合逻辑规律的,不具有矛盾性。通过法条所处的位置、寻找法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法条的含义。因此,体系解释在促进CISG统一化解释方面的效果是比较明显的。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运用体系解释的概率更高,因此在裁判实践中,英美法系国家将体系解释运用到CISG解释中尚不多见。
在2004年-2020年律商网(lexiscn)收录的我国法院涉及CISG的二审案件共45份判决书中,实际适用CISG作为裁判实体法的案件有20例,运用体系解释的共3例,分别是WS中国进口有限公司(WS CHINA IMPORT GMBH)与龙口广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鲁民四终字第50号)、BALANCE INDUSTRY CO.,LTD.(柏兰斯株式会社)与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商外终字第11号)、沧州锐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UGRINEKS国内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UGRINEKSD.O.O.)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2号)。但分析上述判决书并未有明显体现出只运用文义解释会出现复数解释结果的迹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体系解释也存在滥用的情形。
目前学界虽大多将体系解释归为论理解释的范畴,但从体系解释运用的原理及方式看,其更具有客觀性特征。因此,体系解释如果运用得恰当,“也有助于实现法律概念的统一” [1](P295) ,并可以消除各裁判机构在解释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当下学界通常将体系解释的运用顺位放在目的解释之后,有悖于其客观性特征,继而影响其充分发挥促进CISG统一化解释的作用。
(二)目的解释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目的解释可以通过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确定解释的结论,其属于广义的历史解释的范畴,发挥解释者的主观能动性,进而锁定法律文本的确定含义,也可作为采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解释结论的检验工具。
以BALANCE INDUSTRY CO.,LTD.(柏兰斯株式会社)与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及“晨阳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不当危险而中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开立信用证的行为是合理的,符合CISG第71条第(1)款规定内容和要旨”。由此论证可见,法官不仅从CISG的约文出发,而且还通过探究约文的立法意旨来实现CISG的统一解释。
然而,目的解释也存在其固有的消极作用。确定立法目的容易介入解释主体的主观因素而影响解释结论的统一;立法目的也许并不唯一而导致目的选择上的模棱两可。此外,关于究竟什么可以作为探究CISG立法目的和立法意旨的依据,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立法目的贯穿整个公约,因此约文文本恰是立法目的的客观、真实体现,没有反映在约文中的意旨不能作为公约的立法意旨。也有观点认为每一次会议讨论的纪要,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立法主体的意思表示,因此,立法文件可以作为目的解释的依据。也有观点质疑一些立法意图在当年是没有讨论和体现出来的,但却蕴含在文本之中。
在裁判实践中,法官不知何时何种情况下运用目的解释,导致适用法条混乱,以对CISG第39条的不同解释为例,一些案件的裁判源于仅从文义角度出发,缺乏对公约目的的理解、立法历史的研究,认为卖方移交的单据存在不符合同约定的,因为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不算买方提出异议的理由(例如Landgericht München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有的法官却认为根据公约的目的,提单、发票或者汇票等如果出现问题,买方当然要据此提出抗辩,因为单据也应随货物一起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例如Oberster Gerichtshof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有些情形下,不研究公约所要追求的意图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
(三)历史解释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如果采用主观目的论的观点,那么要把各种备忘录、文件等都将纳入缔约人的脑海里,解释者就没什么地位可言了;但是如果采用客观目的论的观点,那么这些文件将在被解释者理解之后,再从立法者的角度,把它们运用到解释中,那么立法者的作用将大大减损。” [2](P101) 历史解释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单独适用会有风险。
对法律解释可以追溯到法律的起草和准备阶段,CISG起草时的资料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时查阅和获取,然而,CISG生效的时间越长,历史解释的说服力就越薄弱,甚至还可能违背统一化的目标,特别是促进国际贸易的目标。例如,在CISG第14条和第55条之间存在着关于开放价格的冲突:根据CISG第14条第(1)款,在没有固定价格的情况下将否认发价,而根据第55条的规定,即使没有固定价格也应承认现有的合同,并据此确定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如果运用历史解释,可探究到对公开价格这个条款的设计,主要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还有法国在关于CISG第14条的讨论中掌握了话语权,但在关于CISG第55条的讨论中却没有占上风,因此才有了第55条关于合同订立时没有明确价格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其实主要指中国)大都不再像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那样控制贸易。法国亦如此,法国国内法已经削弱了“固定价格(pretium certum)”的概念。显然,如果再继续坚持历史解释的话,也许偏离了CISG的立法目的,将不利于促进买卖合同的生效,从而有碍CISG发挥促进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实施的作用。
(四)比较解释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法院适用CISG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的判决明确运用了比较解释的方法。在BALANCE INDUSTRY CO.,LTD.(柏兰斯株式会社)与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解释CISG第71条第(3)款关于预期违约问题时,不但对该条进行了文义解释,而且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9条作了比较。此外,在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案号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法院在判决书中论及“CISG并未类似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解除和无效加以区别并作出规定,其规定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此处规定的宣告无效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中的解除合同”。这种比较解释的运用具有双重效果,如果运用恰当将会使解释更加充分,增强法律解释的说服力,如果运用过度可能引起用本国法律思维和法律术语解释CISG的倾向。
比较解释方法在CISG解释中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CISG第7条第(1)款要求对CISG进行统一解释,需要处于不同法律背景、受不同货物买卖合同法律概念影响的律师都能够接受。例如,根据CISG第38条和第39条,买方必须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虽然一些国内的法律制度对此种责任没有做出规定,但另一些法律制度却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通知义务,只允许买方在规定的几天时间之内通知对方。 [3](P107) 因此,对其进行解释的时候,为确保解释的统一化,必須铭记和运用这一比较的解释方法。
然而在目前的裁判实践中,鲜有法官或仲裁员会对CISG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比较研究,那么这项任务必然落在学者的肩上。学者目前研究中有运用比较方法解释CISG的,但从狭义的解释主体的正当性而言,学者不是有权解释的主体,这就存在着一对矛盾:有权解释主体往往没有精力或者能力运用比较解释的方法,而有能力和正在运用比较解释CISG的主体却是无权解释主体,这对矛盾如何化解将影响着统一化解释的推进。
(五)外国判例法在CISG解释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较少考虑自己做出的判决和其他国家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是否存在矛盾之处。而参考国外成熟的判例,恰是体现CISG解释国际性的一种方式。在美国CNA International,Inc.公司(原告)与香港科龙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国伊利诺斯州北部地区法院认为自1997年7月1日开始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正式宣布CISG不适用于香港,因此CISG就应适用于中国所有的领土单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支持这样的结论,法院运用了外国判例法解释的方法,明确表示不同意法国最高法院2008年4月2日作出的判例。 [3](P108) 该美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提及的法国Cour de Cassation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纂的《法规判例法》中的判例,该美国法院虽然参考了外国判例法,但对同一问题,并没有必然运用与外国判例相同的裁判思路,亦未作出与外国判例近似的裁判结果。在此之后,美国另一家法院在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America's Collectibles Network, Inc.,d/b/a Jewelry Television與BBJ Bangkok,Ltd.诉Timlly(HK),Timl-ly BBK Co.,Ltd.等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中,该案中田纳西州东区法院认为美国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CISG。参考外国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参差不齐、做法不一的乱象。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通过仲裁过程的形成,久而久之形成对同一类问题相同的裁判方法,外国判例法在这种仲裁员造法的统一化形式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成案的裁判文书也是以文字记载的形式呈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此裁判者参考和借鉴判例对促进统一解释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如何遴选以及判例法在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不构成法律渊源,是目前外国判例法在CISG解释中所面临的两大难题。
三、运用论理解释推进CISG统一解释的对策
(一) 厘清体系解释在论理解释中的优先地位
基于前文对体系解释功能和作用的分析,笔者认为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都是从CISG约文本身出发,均具有客观性,鉴于此共通点,应当调整体系解释在传统解释学方法适用中的顺序,笔者认为应将体系解释放在文义解释之后、目的解释之前予以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体系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三次出现“上下文”的表述,这是CISG体系解释的国际法依据,而且体系解释参照的也是约文,具有客观解释的特征,因此,当文义解释出现非单一解释结论时,随之应大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有利于实现CISG解释统一化的目标。 [4](P26-28)
协调好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的适用顺序,依照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纵向上,形成如下适用次序:首先运用文义解释,其次运用体系解释,再依次运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判例法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CISG解释方法的应用顺序,对实现其统一解释非常重要,但过往学者较少论及CISG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问题,这一被忽略的问题恰影响着统一解释结果的塑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已经形成单一解释结论时,即可停止下一顺位解释方法的运用,但要始终注意一切皆围绕文义解释这个核心。横向上,形成以缔约方合意为“验证器”的综合、网状法律解释方法集群。
此外,从解释成本的角度出发,优先和主要运用相对简便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尤其是在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之后再考虑运用较为复杂、耗时的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论理解释的方法,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可行性做法,而且控制主观方法运用的比例,也更有利于统一解释结论的形成。例如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标准化合同的修改问题,虽然现行的国际条约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可以将CISG第29条与《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9条第(3)款和CISG第8条作为具有体系性的约文进行解释和适用,为这些新兴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裁判依据。
(二)控制综合运用论理解释的比例
在解释CISG的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公约序言中阐明的立法目的,进行目的解释。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如同血与肉的关系,在运用顺序的界限方面,愈来愈趋于融合和交融。即使在运用文义解释的时候,也要时刻关注公约序言中所提及的“统一规则”“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平等互利”的缔约目的。恰似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法律纠纷时,基本都秉着促成交易的理念进行,介于可“促成”与“不成”之间的模糊地带时,法院会发挥能动司法的功能,尽量促成交易,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无论采取哪种解释方法,还应时刻铭记要在比较法背景下对CISG进行解释,在看似不可调和的方法之间取得平衡,使所有缔约国的法官、律师都能接受。这是确保对CISG各项规定作出统一解释的重要途径。
(三)适当借鉴外国判例法
1.对外国判例法借鉴的法理学依据
在英美法系(实际上,也在世界上其余法系的许多国家)中,法律命题的真伪依赖于制定法,也依赖于过去的司法判决。“能够为其他各学科提供经验素材的是法院的判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等原始的法律素材,而不是法学。” [5](P23) CISG第7条解释的“国际性”要求就意味着对其解释要看其他国家是怎样解释和适用的,能够比较直观观测到别国解释的就是外国裁判实践所形成的文书。这需要裁判者在适用中去观察和分析别国法官和仲裁员对条文解释的思路,案件(case)目前仍然是各国国内法院对CISG解释的唯一国际表述,它们向其他法庭表明如何解释和适用某一特定规则,这是实现一致性的重要一步。比如瑞士Obergericht des Kantons Luzern法院于1997年1月8日审理的一个意大利卖家和一个瑞士买家之间的医疗器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瑞士法院认为德国的判例法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CISG第38条、第39条的解释较为狭窄,而荷兰和美国的判例对上述法条的解释又较为宽松。因此该瑞士法院指出必须缩小这两种国外判例立场之间的差距,以便达成对CISG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CISG的国际性要求它的解释不能诉诸国内法律。在解释CISG的时候,依赖国内法律解释方法和相关案例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必须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组织以及外国判例法的做法,才可能避免国内化解释的趋势。通过各国法官之间的相互借鉴,除了形成统一的裁判结果,而且更有利于在这种相互的学习和民主商谈中,形成共同的统一法文化,形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法律文化基础。进而借助司法人员促进统一化的实现。
2.对外国判例遴选的原则
正如德沃金所言,“通过法律解释得出的答案,是否存在正确的或最佳的或真实的或合理的答案,还是说只存在有用的或有影响力的或受人欢迎的答案。” [6](P38) 对外国判例的遴选势必要遵循一定的标准,结合对裁判实践的考察,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遴选原则:首先,应遵循CISG的国际性、统一性和自治性要求;其次,客观看待作出裁判的外国法院的级别,从理论上说级别高的法院解释法律的技巧和权威性更高,但是此原则不能被绝对化,也要兼顾各适用CISG案件的法院都是平等的司法主体;再次,参考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判决的认可度,如果大多数裁判机构对同一CISG问题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解释,其他国家裁判机构应将其视为惯例,原则上应优先予以采用;最后,还要考虑作出裁判的机构适用CISG的数量,因为从裁判经验积累的角度分析,往往适用CISG数量较多的裁判机构在解释和适用CISG方面的实践经验相对丰富,比如德国。
3.借鉴判例法的具体做法
裁判机构首先应重视对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的研究和援引。自1988年以来,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立了一种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报告制度,以方便法官、仲裁员、律师和商业交易主体查阅法院和仲裁庭解释贸易法委员会案文(主要是公约和示范法)的决定;通过这种方式,试图进一步统一对上述案文的解释和应用。提供判例的既有各国的通讯员,也有志愿者,因此来源较为广泛,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应继续完善和及时更新此判例法报告制度,以对CISG统一解释和适用形成可供参考的判例法。正如我国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地位和作用作出的评述,认为“其......在如何准确理解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方面,其可以作为适当的参考资料。” [7](P34-36)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该判例法摘要汇编已经逐渐形成类似CISG判例法,起到指引统一解释和适用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应继续参考和援引。此外,CISG咨询委员会(CISG-AC)针对裁判机构提出的咨询,有针对性地形成了一些经典判例(Case law),截至2020年2月29日有29个判例,到2023年2月1日有59个判例,过去三年间判例的增长速度,希望可引起裁判机关对其经典判例的足够重视。
形成相对经典、能体现出正确解释CISG方法的判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以及其他数据库中进行广泛传播,形成示范效应。目前受到普遍关注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统一私法协会的UNILEX网站、佩斯大学的CISG案例数据库的资料还需要进一步开放,并对CISG案例的维护和丰富进行实时更新,最好可以增进大数据分析的功能,借鉴律商网(lexiscn)上的案例可视化分析功能,为统一法教学、科研和裁判主体查阅案例提供便利。
四、探索CISG论理解释的国际和国内创新
(一)在国际法层面的创新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三)款(甲)项的规定,“各当事国嗣后订立的关于该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协定”可以成为解释条约的上下文参考的依据,CISG在其通过的这四十多年时间里,从未有过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协定,如今在解释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以及国际法立法技术日益发达和成熟的时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讨论制定CISG解释和适用的协定,并征集当事国的意见。如果能够签署此協定,可以消除多个主体频繁解释条约的弊端,作为一种CISG解释的创新机制,既构成公约的有权解释,又将有利于统一解释和适用的推进。将本文尝试探索的统一解释理论的内容和法治精神融入CISG解释和适用的协定,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进程中努力发出中国学人的声音 [8](P53-56) 。
(二)在国内法层面的创新
以中国为例,国内的有权解释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颁布解释和适用CISG的司法解释,进而促进司法实践中对其解释和适用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只有短短五条,没有涉及具体解释方法的规定,且该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在我国不是CISG的有权解释主体,因而对促进统一解释几乎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但鉴于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拘束力,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各种司法解释的依赖与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CISG统一解释和适用的司法解释可以在本国范围内推动解释和适用的统一化。同时,在司法监督的框架内,还应建立对法官解释公约的司法监督机制,即疏通公约解释错误的救济途径。虽然从事法律解释工作是法院的职能,但在实践中从事CISG解释具体工作的人是法官,如果出现解释错误的情况,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应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将正确和统一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落到实处,进而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2023年是CISG通过43周年。自其诞生以来,一方面,业界对CISG提出了很多批评和问题;但另一方面,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统一化的未来发展也表现出极大的信心。统一化的道路上虽然还有各种困难,但是在促进贸易便利化、自由化,提高各裁判机构效率等因素的驱动下,数字经济时代为CISG的统一化解释提供了在非统一化中寻求统一化的逻辑参考。借看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生效之初,大部分人都没有预测到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如今达至160多个缔约国的壮观规模,范围和影响力遍及全世界之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统一法典型代表CISG生效至今有43年时间,相信再经过20年时间,其影响还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的价值会进一步彰显。
[参 考 文 献]
[1]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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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ew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in CISG in Digital Economy Era
WEN Zhu
(1.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Fuzhou 344000,China; 2.School Of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00,China; 3.Jiangxi Sansong Law Firm,Fuzhou 344000,China)
Abstract: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the dialectical logic between the "uncertainty" caused by the increase of variables and the "uncertainty" eliminated by big data has brought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certainty and uncertainty 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ISG.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45 second-instance cases involving CISG in Chinese courts published by lexiscn database shows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rational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SG: there is a deviation in the order of application of system interpret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ase law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SG has not attracted enough attention, etc. Combining with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seeking certainty in uncertain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 era, this paper tries to clarify the application order of interpretation methods, stabilize the priority position of textual interpretation, and control the proportion of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the objective tendency of system interpretation, it is suggested to enhance the status of system interpretation in 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nter-nationality and the uniformity of interpretation of CISG, foreign case law should be fully used.
Key words: digital economy;CISG;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責任编辑 孙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