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国家监督体系中多种监督类型贯通路径研究
2023-05-30王凯伟,夏湘玉
王凯伟,夏湘玉
摘 要:各类监督贯通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各类监督贯通工作已经初具规模和形态,但各类监督在实现监督贯通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堵点”“盲点”“难点”,将其表现形式进行分类整理,并深入分析背后的体制机制、主体响应、贯通生态等方面生成的原因,逐步打通“堵点”、消除“盲点”、破解“难点”,以实现各类监督有效贯通。
关键词:监督体系;党内监督;监督贯通;全面从严治党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3)02 - 0054 - 08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各类监督贯通。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各类监督贯通,要求“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1]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2]202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紀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做实专责监督、贯通各类监督”。[3]近年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各类监督贯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监督贯通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相关文献整理显示,就两种监督贯通或一种监督对其他监督贯通的研究较多,而对于整体性的各类监督贯通的研究则较少。没有体现出各类监督整体贯通的重要性,不利于相关研究理论的深化以及现实问题的解决。在实践中,诸多案例已经展现出各类监督贯通起来的协作效果往往要比单个监督的效果更好。强化对监督贯通的研究,不仅能够有效提升监督质效,对强化监督合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能进一步提升监督治理效能,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实践基础。然而,监督机关在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同时,仍要关注监督贯通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其中存在的“堵点”“盲点”“难点”,使各类监督难以有效贯通,贯通工作难以展开。
基于此,需要重点分析当前监督贯通工作中所出现的“堵点”“盲点”“难点”的表现形式,深入探讨其原因所在,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策略,将对有效贯通各类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二、各类监督贯通中的“堵点”“盲点”“难点”
所谓“堵点”是指在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所出现的“障碍物”,强调的是在各类监督贯通中内部因素对它产生的消极影响,致使监督贯通对外输出不通,未能达到畅通无阻。“盲点”强调的是在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容易忽视的、不易发现的因素,致使监督贯通渠道不畅。“难点”则是指在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不容易解决的、难以突破的地方,致使很多问题悬而未决、监督贯通不畅。当前在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堵点”“盲点”“难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各类监督贯通中的“堵点”
1.监督案件积压。新时代,我们党和国家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各地政府和监督机关纷纷响应,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党的十九大以来,监督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仅就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上所公布的2018年和2019年两年的数据而言:2018年湖南省共立案29429件、结案28290件,同比分别增长18.4%、13%;2019年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23552件、结案20380件,未结案数量3172件,占总数的13%。这表明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未结案数量占据了立案总数的相当比例,且立案增速大于结案增速,容易造成案件积压。在具体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贯通过程中存在监督人员有限、其他工作任务繁多、移送案件不及时等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时间被大量案件占满,自然无暇顾及各类监督贯通的工作任务。目前纪检部门面临前期的监督案件仍有存留,新的监督案件又不断增加的尴尬局面,在各类监督贯通的过程中被大量监督案件所占据而又没有全部清理,由此循环往复,产生积压,造成监督贯通过程堵塞,形成“堵点”。
2.案件办理超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办理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当前,一些地方存在案件办理超时的现象,如: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公布了在抽查复核过程中发现了过去几年存在超期限未办理的12件案件,最短的超期2个月,最长的超期9个月;海南省某市通报该市受理案件2044件,超期办理的有8件。诸如此类的实例还很多,尽管超期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会受到处罚,但从客观上来讲,由于监督案件种类多样,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分类、启动程序、对接程序等,加上各类监督贯通工作还在探索阶段,监督贯通流程的设置还有待完善等,耽误了案件办理时间,易出现各类监督贯通顺序混乱的情况,被调查者因同一件事情接受不同监督机关的反复调查,不断延长办案的时长,超出规定时间,形成“拥堵”。此外,部分监督机关各类贯通监督的工作程序种类繁多、流程烦琐、内容复杂,贯通过程冗长,不断影响案件办理时间,耗时耗力,造成“拥堵”。
(二)各类监督贯通中的“盲点”
1.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在各类监督贯通工作中交叉领域和范围较多,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频率过高、复杂多样、多头重复的检查在无形之中不仅加重了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负担,还给被监督部门和人员造成了干扰,浪费监督资源。在日常工作中,各类监督容易忽视多头监督和重复监督的现象,常常是督察考评办人员督察完,紧接着纪委又来监督,说明当前各类监督存在职能交叉、职责相融的现象,导致监督机关的工作出现失衡、缺乏统筹协调等问题。这反映了各类监督贯通的主体还未达成有效合作,信息沟通渠道尚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未能纵向、横向有效贯通,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各自为战、独立行动的问题,不利于促进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
2.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和监委作为权力监督专责机关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政治权威和法律权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鉴于纪委监委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需要设计严格缜密的程序有效规范监察权力的正确行使[4]。诸多案例和数据已经表明,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问题已经展现,监督权的腐败问题成为横亘在管党治党进程中的障碍[5]、成为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梗阻。由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都同属于一个机关,监督机关针对自身权力的运行机制进行自我管理和监督就成了完善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对监督权进行再监督已然变成贯通各类监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盲区。
(三)各类监督贯通中的“难点”
1.党内监督和专责监督与部分监督的监督权力发挥不平衡。从纵向来看,金字塔式的科层制结构更加凸显党的权威性,能更好发挥党内监督在监督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在实际运用中,党内监督对其他类型的监督发生作用往往较为容易,能够产生良好的贯通效果,其他监督在监督贯通过程中往往依赖于党的指令,没有充分行使监督权。事实上,党内监督不能替代其他监督,其他监督也不从属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有限,难以体现其他监督在监督贯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助力贯通效果有限。从横向来看,监督贯通质效的提升需要各类监督主体充分行使法定权力、左右配合、共同发力。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扩大,独立性和权威性显著提高。在具体实践中,其他监督主体的地位远不如纪检监察监督,在各类监督贯通中处于被动位置,联合其他监督共同贯通的效果不明显。主要表现在纪检监察监督拼尽全力、成绩斐然,而其他监督主体在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单纯依赖纪委监委的指令行事,相对乏力。党内监督和专责监督强而其他监督弱,容易出现“大块吸附”效应,不符合各类监督贯通共同发力的本质。
2.监督贯通依据缺乏。贯通依据是各类监督贯通的首要原则和基础,没有贯通依据,监督贯通过程就不可能畅行无阻。经过党和国家的不懈努力,贯通各类监督具有相当丰富和成熟的顶层设计理念,表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各类监督贯通。但是,就规范党和国家监督的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仍有欠缺,更遑论制定针对各类监督贯通的法律法规。事实上,虽然个别地区颁布了各类监督贯通的法规条例,但要么是从宏观角度出发,过于笼统,只停留于表面,执行度不高;要么仅仅制定了一种监督与另一种监督的贯通条例,没有将其他监督都纳入进来,缺少系统性和全面性,参考性低。各类监督在贯通过程中应依法贯通,却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更多依靠过往的经验和上级指示实现贯通,显然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不利于监督贯通相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此外,就不同监督类型贯通的具体细则和优先顺序来看,也缺少对监督要素贯通融合的设置。贯通依据的缺乏导致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监督贯通过程出现无法可依而随意判断的情况,反映出现阶段监督贯通的法律依据设置仍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三、监督贯通中“堵点”“盲点”“难点”的生成原因
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堵点”“盲点”“难点”的出现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体制机制、各类监督响应、贯通生态等方面分析其深层次的生成原因,有助于破解各类监督贯通中的“堵点”“盲点”“难点”。
(一)体制机制不够健全
1.信息交互机制亟待完善。信息交互机制作为监督贯通配套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将直接影响着监督贯通的质效高低。只有各监督部门人员相互配合和有效沟通,才能实现贯通效果增强、贯通效率提升的重要目标。问题、信息、线索等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往往是检验各类监督贯通成效的试金石。一些地区在推进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存在数据壁垒等“堵点”,由于案件中相关问题线索存在一定的涉密性,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在监督力量整合、监督工作协作、监督信息互通等方面协调衔接有待进一步完善。各类监督在各自领域、各环节的信息互通、工作对接和协调配合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各类监督之间的关联性和互动性不强,程序衔接不完整,链条转动不紧密,监督协同配合的默契度不高。
2.落实顶层设计有待加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复杂性系统,内部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以及各监督主体的职能发挥都离不开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6]这表明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各类监督贯通的顶层规划和发展方向,但在具体落实中缺乏相应的统领机关统筹和管理各监督机构间的贯通工作。各类监督贯通缺少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和指挥,容易出现混乱无序。由于各类监督贯通顶层设计不足,各类监督主体在监督贯通过程中缺乏依据,这反映了监督机关职能分散、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等问题,使得各类监督贯通难以开展。
3.缺乏对监督权的再监督。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显著增强,监督权限和监督范围不断扩大,从客观上来说,纪检检察机关相较以往可能存在更多腐败机会。根据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监督的理论设计思路,对监督权的监督将成为实现权力监督闭环的重要环节,是有效提升监督贯通水平的重要体现。当前,人大对纪委监委的监督仍在探索阶段,社会对纪委监委的监督力量稍显不足,《监察法》对监委提出了协作配合的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中缺乏精细可行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机制。纪委监委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法,限于地理位置、时空等原因,上级监督太远;由于分工合作和人情关系等因素,同级监督太软;再加上权力的不对等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外界难以窥探其内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无疑给监督權的再监督加大了困难,致使针对监督权的监督仍然是监督贯通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二)各类监督响应乏力
1.监督贯通意识薄弱。意识能够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意识对人的行为具有支配性作用,强化监督贯通意识是监督贯通的“难点”所在。当前,监督机关及其人员对各类监督贯通工作的认识还不够明确,主动性不强,对程序性、政策性和协作性的监督贯通问题把握得不够精准,依赖上级的监督、定期检查和工作考核,自身发现问题意识不足;各类监督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利用外部监督资源的意识不够、积极性不强,未能探索多种有效的方式方法来提升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不仅导致各类监督贯通的效能难以提升,也致使各类监督贯通衔接不够充分。贯通主动性不强反映了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贯通责任意识不足。鉴于监督贯通的职责规定并没有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各类监督主体在履行监督贯通职责时,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心理,将“不出错”作为行为准则,选择漠视甚至主动避开与监督贯通职责相关的风险,以避免承担监督贯通的主体责任。
2.监督要素协同不足。各类监督要素繁多复杂,只有使其有效运转、展现整体监督功能,才能进一步实现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目标,这就要求各类监督要素加强密切配合与协同合作。然而,在实践中不时出现各类监督主体各自为政、独立作战的局面,易造成各单位、各环节、各领域的监督要素参与不足、协同不够,不能有效畅通各类监督渠道。监督贯通的方式和形式单一,贯通缺乏深度、广度和力度。目前个别监督主体的主要监督方式还是依靠听取汇报、找人谈话等常规途径,没有真正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难以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进行分工协作。此外,各类监督工作内容、流程等存在诸多差异,由于缺乏完善的协作机制,让原本存在差别的各类监督更加难以贯通起来,致使在办案过程中各类监督未能达成良好协作、彼此缺少衔接与配合,难以形成系统化的贯通链条。
3.监督专业人才缺乏。人才是第一资源,各类监督贯通过程需要专业的监督人员执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破贯通的“堵点”,畅通贯通轨道,有效提升贯通效能。就纪委监委的人员构成来看,人员比例设置不甚合理,监督办案人员比例较低,未组成专门的办案团队,监督力量不足,办理案件时常常从其他部门和单位借调人员,但这些借调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相对薄弱,在调查取证、谈话方式、笔录制作等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就纪检队伍中专业人才构成来看,在纪检干部队伍中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才紧缺,关于具体办案技巧和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较少,监督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强,助力作用不明显。这反映了当前监督队伍力量薄弱、监督人员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直接导致有些部门在监督上走形式、走过场等,没有把心思真正用到监督事业上,在监督过程中容易形成“堵点”,不利于促进监督精准化、长效化。
(三)贯通生态尚未形成
1.网络舆论的误导。良好的监督贯通生态是有效提升贯通质效的重要基础。网络舆论作为监督贯通外部生态的基本组成部分,对于各类监督贯通效果产生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度信息化时代,人人都有发言权,人人都是谏言者,人人都能通过网络平台、自媒体等传播媒介,直接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事情和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一旦有舆论集成,势必会对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舆论压力。而舆论往往从情感出发去判断,一般不会考虑监督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法律所规定的保持独立性、技术性、理性化等原则。在网络舆论的猛烈冲击下,各地政府及监督机关经常难以正确应对,要么是被网络舆情 “牵着鼻子走”,其行政管理活动可能偏离依法行政的轨迹[7],要么是忽视、拒绝回应舆论。倘若监督效果不符合大众舆论和人们的预想,很可能引发冲突,甚至引起人民群众对监督机关不信任,影响其良好公信度和美好形象。同样,网络舆论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以及案件办理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或误导,降低监督人员的办案效率,致使监督贯通不畅。
2.“条块”关系的影响。“条块”关系是监督贯通内部生态系统的重要構成部分,同样能够对监督贯通的效果产生作用。“条块”关系对监督机关独立性的束缚主要体现在当各类监督贯通涉及多部门和多地区时,既有纵向间的协调配合,即从中央到地方同一系统内的监督机关,或上下级专项监督工作机构之间,通过合理配置形成“条”上行动的统一,也有横向间的协调配合,即同一级政府间的监督机关,或同一级政府不同监督机关之间,通过合理配置形成本地区“块”的统一[8]。各监督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也反映了“条块”关系间是否协调配合。当“条块”关系未能理顺时,容易导致“条块”分割,各类监督面临多头领导、重复指挥等状况,监督贯通职责相互交叉、工作相互冲突,监督贯通局面出现混乱,不利于统一管理,难以发挥各监督机关协作的整体功能,从而产生监督贯通失效的弊端。
3.其他部门过度干预。正如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是反腐败能否取得成效的核心因素一样[9],监督机关的监督贯通效能与自身能否独立处理监督事务也密切相关。我国监督机构职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尽管监督机构有法定的垂直独立性,但依然难以摆脱同级党委、政府和各实权部门由于利益驱动所带来的干预[10]。倘若纪检部门在执行各类监督贯通过程中受到众多非监督部门的干预,缺乏一定的原则性与独立性,即便贯通机制相当完善,贯通效果也不一定呈现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致使各类监督贯通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当前,纪委监委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纪委监委干部的任免权掌握在上级党委、同级党委和其他组织部门手中。故而,纪委监委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迫于现有行政体制的限制,不仅需要考虑同级党委的建议,还需考虑在长期工作中所积累的人情等,而其他监督机关也面临同样的境地,即使各类监督达成了完美的协调配合,也难以冲破这些桎梏和钳制,对开展各类监督贯通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四、各类监督贯通的实现进路
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展现了各类监督贯通在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各类监督贯通的功能和效果,必须高度重视当前在监督贯通过程中存在的“堵点”“盲点”“难点”问题,从渠道、过程和质效三个方面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助力多种监督要素相互融合、各类监督主体相互配合、多种监督贯通机制建立健全,确保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一)打通“堵点”——全方位拓展贯通渠道
1.增强监督主体的协同。监督合力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系统性的重要实践形态,是各类监督主体共同协作配合所形成的,也是在深化这一领域研究时必须着力关注的[10]。在当代中国的政治体系中,党对各类权力监督力量具有天然的整合力[12]。一是应当在政党引领的监督模式下,发挥党在权力监督制度中核心领导作用,加强政治领导,实现制度整合,鼓励社会积极参与,贯通不同的监督权,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到监督中[13]。二是在推进监督主体贯通方面需要注入新鲜血液。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熟悉监督业务、了解办案流程,但也会面临其他行业业务不熟悉等情况,应当借调或抽调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相关工作,协助案件调查和办理。三是建立专门的人才库或专家库,持续为联合办案、贯通各类监督提供人员储备。
2.加深监督内容的贯通。重点关注各类监督内容的共同点,拓展监督贯通的深度。各类监督既有自己的独特性,也有高度的趋同性,尤其体现在发现和审查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积极推进反腐败等方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对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检查,重点关注在党政机关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情况、相关政策的贯彻情况、纪委监委已经查处的与其他单位有关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事件或线索、可能导致重大违法行为的动机与原因等内容,将严和实的要求贯彻到底,为后续线索交接和查案提供基础支持;统筹各类监督内容的交叉性,延伸监督贯通的广度,重点关注各类监督的共性与个性问题,尤其是关注不同对象、不同环节和不同领域中监督的异同点,找到各类监督的同类项,相互贯通,形成合力,协同合作解决监督贯通的重要问题,使其成为有效打通贯通“堵点”的重要途途径。
3.规范监督纪法衔接制度。完善的监督贯通纪法衔接制度,既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有力推动各类监督贯通衔接顺畅的基本保障。因此,在监督贯通过程中,我们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要指示,制定监督贯通的纪法衔接规范,将当前党章和在监督贯通条例中概念化和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健全监督贯通的工作程序,各类监督机关要严格执行管理规范,确保监督贯通纪法衔接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升监督贯通的权威性;加强各类监督贯通的纪法衔接,还需要不断创新贯通方式和渠道,整合监督要素,让各类监督有效参与到监督贯通过程中,丰富各监督机关内部统一决策和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内容,深化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的结合,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全力打通“堵点”。
(二)消除“盲点”——多形式优化贯通过程
1.完善监督贯通责任制度。一是落实各监督机关的主体贯通责任。认真贯彻现有的关于监督贯通的法规条例,將监督贯通的任务合理分解,探索制定监督贯通责任清单,指定各监督机关的第一责任承担人,明确其对监督贯通工作所具有的直接部署、直接参与、直接督察、沟通协助等责任。领导班子应将监督贯通的相关责任纳入到日常工作当中,站好监督贯通责任的“第一班岗”,坚持持续贯通、长效贯通、有效贯通。二是加强监督贯通效果的督促检查。监督机关应主动跟进,将督促检查作为有效提升监督贯通效果的有力抓手,把日常督察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将问责机制利用起来,对没有履行监督贯通责任或监督贯通不力的机关以及责任人采取严肃问责,坚决查处以权谋私、超越权力、避责懒政等行为,解决监督机关“灯下黑”问题,以问责机制倒逼监督贯通责任落实,逐渐完善监督贯通的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
2.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枢纽功能。当前以纪检监察机关为主干、融合其他各种监督方式的全息监督体系,在结构上就具有了初步的融贯性[14],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向其他监督主体对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监督主体提供信息线索,主动将在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有关各行业各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相关情况提供给协作机关,为其加强监督贯通提供参考。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履行好协调职责,落实好监督责任,定期汇总整理各类监督主体遇到的具体问题,向上级党委提出深入推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建议对策。纪委监委作为专责机关,应做到:一要充分发挥监督安排的主动性、组织模式的灵活性、监督覆盖的广泛性等独特优势,发现问题和线索,揭示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问题,更好地整合各类监督要素,发挥联合监督效能,进一步为贯通各类监督提供助力和贡献。二要积极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他监督的沟通交流,聚焦制约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调合作的障碍和困境,并及时进行解决。
3.加强各类监督部门的协作。加强各类监督贯通的主要目的就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制度创新发展。各类监督部门应在统一的监督理念、目标和原则下,将本机关本部门的实际业务内容与职能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应依托人大代表制度和新型政党制度在完善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优势和功能,充分发挥其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文件纲领等监督作用;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等国家机关监督应根据其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专业性特征,发挥其关于行政行为与司法活动等在日常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应立足于反映群众呼声的现实要求,围绕社会生活中的重点话题和现实问题建言献策,推动相关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协同合作。各类监督部门在监督的具体实践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协助办案,互相督促、互相学习,更好地为各类监督贯通服务。这充分展现了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互动逻辑,有效拓宽了人民监督的渠道,更好保障了监督权的人民性[15]。
(三)破解“难点”——深层次提升贯通质效
1.健全监督贯通的规范依据。无规矩不成方圆,各类监督贯通规范的明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可以保障监督贯通过程有序运行,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贯通质效。一要加强监督贯通的立法立规等工作,系统梳理现有的能够确保各类监督贯通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条例等文件,统筹推进“立、改、废、释”,不断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实现衔接贯通。二要建立健全在监督贯通过程中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规范,对各类监督的多种要素融合作出规定,包括各类监督贯通的边界和运作程序,对相关监督事项制定细化、量化的标准,确保各类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贯通职责和在相互贯通过程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章可鉴。各类监督主体应认真贯彻监督贯通的法律规范,严格执行监督贯通的法规条例,实现监督贯通职责的统筹衔接、优势互补,不断加强对监督贯通法规条例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的监督主体给予严肃追责,提升法律法规的刚性,不断推动监督贯通依据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
2.提升非权力监督的地位。监察体制改革以后,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为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奠定了基础。各类监督贯通的题中之义就是要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优势功能,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发力、同时行使权力,不能“一家独大”。首先,从法律层面确定各类监督主体的地位和重要性,明确规定各类监督主体的具体职能和监督贯通的责任,根据反腐败力度和程度及时更新并完善各类监督贯通的流程和顺序,设立严格有序的工作流程,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采取不同的办案顺序和监督方式,让各类监督都能充分参与到监督过程中来,使其有法可依。各省市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监督贯通条例,加强除纪检检察监督外的其他监督主体的广泛有序参与,不断适应各类监督贯通的要求和本地区反腐败斗争的需求。其次,建立各类监督主体参与程度的评估机制,通过量化评估的方式可以检测出监督贯通过程是否出现监督主体参与过少,仅有纪委监委履职等情况,确保各类监督主体同向发力,增强部分监督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3.营造监督贯通的政治生态。各类监督主体要切实履好职、尽好责,充分发挥监督贯通合力。首先,要树立全天候监督的理念,通过党组织策划的工作会议等向有关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解读并学习上级精神与相关指示,充分认识到各类监督贯通的重要性以及监督人员的职责所在,培养各类监督主体贯通协作的思想共识,促使不同监督主体积极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作的思想走深走实。其次,要不断加大监督贯通的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介以及自媒体等传播媒介的桥梁枢纽作用,积极向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宣传党中央对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文件以及各类监督贯通工作的深刻意义,推动监督贯通内容真正走进一线、贴近生活、深入基层,使监督贯通的思想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再次,要不断为推动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类型有机贯通提供思想基础,塑造良好的监督贯通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1).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22-01-21(1).
[4]陈朋.监督权的再监督:逻辑理路与空间拓展[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23(1):10-16+105.
[5]梁娟.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懲防体系构建[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2):193-199.
[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12.
[7]尚虎平,刘洋.网络舆论影响下政府依法行政偏离研究——面向行政程序的50个案例探索[J].学术研究,2021(7):69-79+187-188.
[8]贺鹏皓,张念明.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研究[J].财会月刊,2019(17):107-115.
[9]陈建新,郭剑.论我国反腐败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J].廉政文化研究,2012,3(5):24-27.
[10]贾康,孟庆霞.论财政、税务、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调与结合[J].经济纵横,1996(10):27-31.
[11]罗星.新时代增强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系统性的路径探析[J].理论视野,2022(8):97-102.
[12]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基础与发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347.
[13]王锐,倪星.政党引领的权力监督模式:生成逻辑与内在机制[J].政治学研究,2022(1):70-81+158.
[14]张桂林.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原理探析[J].政治学研究,2020(4):2-14+125.
[15]阳平,蔡志强.中国共产党权力监督思想的内涵、成就与创新[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1-12.
Study on the Connecting Path of Various Supervision Types in the Na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the New Era
Wang Kaiwei, Xia Xiangyu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Hunan,China)
Abstract:The implement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supervis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link of improving the Party and state supervision system,an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t present,the implementation of various kinds of supervision has begun to take shape,but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pervision,there are still some“blocking points”,“blind spots”and“difficulties”. Classify and organize its manifestations, and deeply analyze the reasons behind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subject responses,and ecological connectivity,gradually break through the“blocking points”,eliminate the“blind spots”and solve the“difficulties”,So as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ll kinds of supervision.
Key words:supervision system;inner-party supervision;supervision;full and rigorous governance over the Party
责任编辑:陈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