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实践和思考
2023-05-30李大槐
李大槐
摘 要:检察机关落实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应当深刻领会和准备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树立安全至上、政策指导、源头治理等工作理念,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为抓手,不断增强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检察监督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的能力,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为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 能动履职 源头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充分说明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新时代新征程新斗争中的极端重要性。
一、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给养。一方面,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民为本”“和”“仁爱”“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天人合一”等优秀思想,以及整体主义观念和系统性思维的哺育,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脉络中,饱含着浓郁的中华民族风格和磅礴大气的中国气派。另一方面,受辩证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世界等安全重要论述的滋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理论发展中,传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安全理论的真理基因。而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形成、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坚定的理论自信。自党诞生以来,始终居安思危,以发展的战略眼光和理念,先后形成了以“站起来”为根本的传统国家安全观,以“富起来”为根本的新安全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在继承和发展前者的基础上,实现的又一理论原创性飞跃,可谓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百年奋斗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2]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3]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领域宽广,其内涵也跟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个坚持”的要求是其核心要义。即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坚持把防范化解国家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坚持推进国际共同安全,坚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持加强国家安全干部队伍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战略部署,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表述调整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出了“夯實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新要求,并从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四个方面明确了落实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安全能力现代化的重点任务。[4]
二、树立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工作新理念
(一)学习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反思
1.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认识有待加强。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对国家安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安全领域,对国家安全涉及的新领域、新业务不熟悉,故在履职方式上就被局限在传统的刑事检察业务,“四大检察”协调发力不够。比如在国家税收安全方面,多数检察机关能关注到的是通过打击走私、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来维护国家税收安全,而忽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在维护税收安全的作用。笔者所在检察院民行部门在办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辖区内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方依据法院判决、裁定获得借贷利息后均没有依法纳税,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随后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益”办案机制,联合法院、税务部门等完善民间借贷案件财产执行款利息税征缴机制,切实维护了国家税务安全。
2.办案中总体国家安全意识缺乏。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在办理涉国家安全案件时敏感意识差,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对特殊领域的刑事政策把握不准,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风险。比如,有检察官在办理邪教、非法集资等对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时,仍按照常规案件办理,未做舆情风险防控方案,也没有向领导汇报存在舆情风险,结果导致案件在社会上引发舆情,造成不好的影响。再如,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破坏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总体从严的刑事政策,而有的检察官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仍然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的政策尺度办理相关案件。
3.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需要加强。实践中,有的检察官政治敏感性不强,尤其是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敏感案件时,高度警惕性不够、不能及时发现国家安全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办案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因检察官缺乏发现、培育典型案例的意识,导致“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要求无法落实落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检察建议工作存在调查核实不够深入、发现的问题浮于表面、建议内容空洞无物缺乏合理性、可行性等问题,甚至存在“为了发而发”的滥发问题,导致检察建议刚性不足,自然也就起不到社会治理的效果。[5]
(二)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树立工作新理念
1.坚持政策指导理念。要把党的政策作为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注重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法律问题,善于把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政策策略、科学的方法手段结合起来。[6]法治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的必由道路,是总体国家安全形成与维系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条件。检察机关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要善于运用政策处理复杂敏感问题,切实提高驾驭复杂国家安全形势的能力和解决国家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本领。具体到检察办案中,就是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相关司法政策,巧妙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比如,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办理涉众型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打击极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的刑事司法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再如,在办理暴恐犯罪、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总体上要坚持依法严惩的基调不动摇;在办理涉及外交、红通人员等敏感案件时,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善于运用相关政策、策略妥善处理案件而不能一味地依法从严办理。
2.坚持安全至上理念。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确保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检察工作中落地生根。各级检察院党组要“从政治上看”的高度,把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善于将“四大检察”业务的能动履职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以高度的检察自觉把安全至上的工作理念贯穿于检察履职办案的各个环节,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重要事项,带头调查研究、靠前指挥,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专业能力和本领。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堅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检察机关是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力量之一,在依法能动履职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至上的检察工作理念,以高超专业能力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检察防线。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透过案件本身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对于含有政治类敏感信息,容易产生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严格执行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切实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等工作,确保涉国家安全的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
3.坚持源头治理理念。社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安全形势,国家安全工作由“以防为主”的“维护”逻辑向“以防为主+主动出击”的“维护和塑造”逻辑转型。[7]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坚持源头治理理念,推进诉源治理、融入国家治理提出更高要求。要深刻认识加强诉源治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切实落实“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要避免就案办案的机械思维模式,深入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
三、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点任务
检察机关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综合履职为抓手,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将大有可为、大有作为。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成果转化为检察履职的强大动力,以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统筹推进各领域安全,在稳住安全“压舱石”中展现检察担当。
(一)坚决捍卫政治安全
政治安全涉及国家政权、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必须充分立足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决捍卫政治安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政治安全的犯罪,加强对集中办理邪教案件指导力度,统一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把握标准,在依法严惩邪教犯罪案件的基础上,深挖犯罪产生的诱因,联合当地党委政府、政法机关进行溯源治理。深刻认识各类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加大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办理贪腐案件的指导力度,切实将“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到实处。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新发生案件背后的“保护伞”。强化诉讼监督,精准监督纠正刑事冤错案件和民事、行政错判案件,完善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坚定维护人民安全
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当前,在依法办好传统危害安全稳定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依法妥善办准办好涉疫案件,依法严厉精准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寻衅滋事、袭警以及制造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8]从严惩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对侵犯公益的案件积极提起公益诉讼,守护民生法治底线。充分发挥“莎姐”检察官在未成年人司法综合保护中的作用,以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形成保护合力。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治理重复信访的成果,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用心用情办好关乎人心向背的民生民利案件,为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贡献检察力量。
(三)坚决保障经济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抓手,深化落实涉企案件办理机制,针对辖区中小微型企业涉环境、税收类犯罪案件较多的实际情况,注重探索总结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项合规的经验做法,通过典型案例等形式推广宣传,积极引导、监督相关企业合规经营。要积极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深化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衔接沟通,依法惩治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洗钱等金融犯罪。针对辖区帮信罪高发且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等问题,通过制发典型案例、个案指导等方式,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探索完善“检察+税务”工作机制,保护国家税收安全,通过联合行动依法打击涉税犯罪,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监督手段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四)维护重点领域安全
针对辖区革命老区烈士陵园、革命文物保护不利的情况,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检察履职,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履行维护国防利益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长江生态检察官职能作用,坚持“刑事+公益”办案模式,依法严惩三峡库区破坏性采矿、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刻剖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探索惩罚性生态补偿金、碳汇补偿、社会义工等多种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协同相关部门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环境资源突出问题。[9]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助推守护耕地安全,保护耕地红线,依法从严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涉农物资犯罪行为,保农护农,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护国家粮食安全。
(五)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针对司法案件中隐藏深层次矛盾问题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推动从源头上化解、防范相关问题发生。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用足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抗诉等检察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推动涉及人民群众现实利益的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内得到有效解决,做到“案结事了政和”。要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扎实开展“回头看”,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重大课题“检察能到履职与诉源治理研究”(CQJCY2022A1)阶段性成果。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404000]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求是》2022年第21期。
[2] 参见张雯:《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理论渊源》,《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
[3] 参见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新华网http://www.gov.cn/xinwen/2014-04/15/content_265964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8日。
[4] 参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2年版,第124、176页。
[5] 参见元明:《如何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检察日报》2021年2月8日。
[6] 参见蔡长春、董凡超:《构建权责明晰责任链 健全执法司法责任体系——解读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法治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1-07/25/content_856224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4日。
[7] 参见秦立强:《从科学逻辑中领悟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光明日报》2022年4月19日。
[8] 参见满宁、冉章:《如何依法办准办好涉疫案件,贺恒扬划出这些重点》,重庆检事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HnOyQ5D7KQZ9K3ZxVdyMQg,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1日。
[9] 参见贺恒扬:《为“修复长江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日报》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