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服务: 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路径创新
2023-05-29杨宇琦
[摘要] 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體现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的国家需要,但鲜有研究探索社会心理路径对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潜力。当前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面临三方面心理秩序失衡:社会适应与社会关系重构导致民族归属感失序、大众传媒与精神文化需要不匹配导致社区居民获得感空心化、社区结构差异与治理动力不足导致居民参与感欠缺。社会心理服务有助于创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路径并提升治理效能,可从三方面开展工作:提振民族文化多样性认同与尊重,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归属感;助力社区成员城市融入,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社会融合中体验获得感;依托多民族社区自治服务组织,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发展工作的热情,培养具有参与感的行动力量。城市民族社区中社会心理服务的赋能基础包括慎待心理健康化的服务理念、建设自治服务组织优化服务模式、突出民族特色并加强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最终助力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从社区到社会的场域转移与从心理到治理的功能转型。
[关键词] 城市民族社区;社区治理;社会心理服务;社会心理;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9391(2023)10-0077-1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18VZL009)、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四川凉山易地扶贫搬迁社区从安身到安心的社会心理服务实践研究”(SC22B028)、成都社会心理服务研究中心项目“社会心理服务视角下民族社区治理研究”(SHXL2022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宇琦(1990-), 男,四川都江堰人,西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心理学。
民族社区是指各民族杂居共生一体的社区环境,社区内部所涵育发展的共同体关系包含至少两个民族,他们在身份认同、精神归属、互动影响上存在着交往交流交融的关系,有学者也将其概括为“民族互嵌型社区”。 [1] 城市民族社区是有别于民族地区民族社区的独特空间,它是民族群众从民族聚居地流入城市的第一落脚点,也是各民族群众融入城市并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第一场域,本文中城市民族社区主要指以汉族文化为主体的城市中各民族互嵌型社区。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是中国城市发展与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主要载体。在社会流动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城市社会治理须要关照城市民族工作的现实境遇,关注城市民族社区治理就是关注城市空间中各民族在公共利益、空间资源、文化交汇中的实践问题,而城市民族社区恰是处理城市民族工作的“柔性”空间,在民族文化的空间叠加层中,既是基于本民族文化的心理安全区,又是直接且不可回避地与其他民族群体产生交往的互动区。因此,理解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现状、分析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问题、选择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有效路径,是学者应予关注的重要议题。
一、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国家需要
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不只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单一问题,更是配合国家战略发展、基层治理需要、社会心态塑造的重要环节。因此,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需要以国家整体治理需要为主线,以民族事务管理方向为依据,将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重要方向,以便适配并面向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现实需要。
(一)社会发展正处于各民族加强交往交流交融的现实进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全球化、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全国人口大规模、跨区域流动,改变了以往的民族分布格局,形成各民族全面互动的新情势。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其描述为“我国进入了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中西部地区各民族群体,尤其是具有劳动力的青年群体跨区域流动持续增强,一方面给民族地区带来人才空心化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也让城市治理直面民族融合中的现实问题。2019年9月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强调: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再一次指出“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在此社会背景下,全国各族人民在城市场域中社会、经济、政治接触日密,群际间融合深化,合作加强,社会联系越来越密切,彼此需要越来越明确。因此,在社会治理语境下,城市民族社区成为各民族同胞融入社会、建立城市归属、实现民族融合的重要场域,也是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起始空间。
(二)社会共识正处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阶段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得到深刻阐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更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之主线。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中,各民族同胞彼此的交往交流交融从未中断,中华民族共同体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凝聚。随着各民族跨区域流动的不断增加,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感受、价值观念、情感认同在内容上呈现出相互调试的演变趋势。这给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构建、培育、强化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周平指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各族人民紧密团结的重要依托与心理基础”, [2] 是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仅仅是观念引导,更重要的是培养以社会感受为基础的民族心理秩序建设。 [3] 在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中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时代演进和社会发展的选择。城市民族社区是各族同胞在微观环境下的交往场所,是感受“共同体”的嵌入式环境,既有观察,也有互动,是全方位、多视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渊薮。因此,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须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
(三)社会治理正面临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需求扩大与路径转型
在社会现代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社会流动日趋频繁,其中各民族从民族聚居地向城市的流动不断推促城市民族社区的扩大与发展。各民族流动的社会后果之一便是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需求的扩大。学者对全国范围内大量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状况与方式展开研究,例如西部地区成都市洗面桥社区与蜀汉街社区、西宁市中华巷社区、昆明市东村社区与桥头社区,又如中东部地区武汉市起义门社区、义乌市鸡鸣山社区、南京的七家湾社区,还有南部沿海地区的广州市宝汉社区与光塔街社区、深圳市宝民社区、南宁市中华中路社区与万秀村社区,以及北方的天津市永光楼社区与广厦东社区、北京市门头社区与马甸社区,可见城市民族社区已经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发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工作主要有以下若干关注点。第一,关注管理模式与管理效率,通过规范化管理与网格化管理,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 [4][5] 第二,关注制度建设与社会组织参与,通过加强正式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引入社会组织力量,将正式与非正式制度能动性整合,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 [6][7] 第三,关注提供社会支持,通过公共服务支持、社区资源支持、关系网络支持以达成城市民族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8][9] 第四,关注营造包容性社会环境,通过培育包容开放的社会环境与提升族际交往交流能力,以期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 [10] 第五,关注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参与并配合基层治理活动, 从以人为本的立场帮扶民族居住者,进而提升城市民族社区能动性。 [11]
总体而言,现有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研究多集中在行政制度建设与政治政策层面,但经济因素诱发心理认同问题、权益保障意识觉醒、身居异质性文化空间是城市社区民族冲突的重要原因, [12] 促使学者不得不面对城市民族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心理问题。遗憾的是,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学者尚未从社会心理服务的角度关注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缺乏系统研究。 探索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中的社会心理困境,探索社会心理服务助力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之可能,将成为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又一着眼点。
二、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心理困境
要想在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中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首先需要再造社区物理空间治理的思维,从精神世界、心理环境的角度去理解城市民族社区的治理策略与实践效果。目前以心理学为视角研究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效果的成果相对匮乏,但仍然可以从城市民族社区研究中窥探城市民族社區治理的心理效果。
(一)社会适应与社会关系重构导致民族归属感失序
民族同胞从民族聚居地流动至城市民族社区,必然面临着社会适应的问题。一方面,民族群众需要应对物理环境的适应,受基于户籍制度的各类社会制度的限制,民族群众在语言、风俗习惯、生活技术等多方面难以快速适应城市生活的方式与节奏,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制度性排斥; [13] 另一方面,民族群众还需要面对心理环境的适应,尤其是对就业环境与就业状况心理准备不足、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居住环境相对隔离与社会交往相对粗浅,使得民族群众在城市融入中或带有无意识的自我设障, [14] 更可能出现基于民族身份边界的认知,固化城市本民族同胞的交往,回避建立与其他民族同胞的社会关系。但是在城市民族社区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的过程中, [15] 民族群众的社会关系不得不持续重构,无法仅停留在建立本民族的社会关系之上,还不可避免地需要面对多民族的社会交往,甚至是建立多民族的社会关系网。伴随着社会适应中物理与心理场域的转换,以及多民族交往社会网络的不断重构,原有基于文化习俗、民族身份、物理空间的归属感、认同感受到冲击与挑战。为了适应快速的城市生活,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压力挤压了心理交往的时间与空间,进而造成了城市归属感的失序。
(二)大众传媒与精神文化需要不匹配导致民族获得感空心化
现有大众传媒对民族社区的宣传不足,主流媒体与报道多关注大型社区或典型社区,民族社区的独特性相对弱化。 [16] 曹爱军指出“在以汉族为主要居民的城市社会,城市民族社区以物理空间中多民族行动交往与情感互联为根本特征”, [17] 而这一特征致使难以获得足够的关注,城市民族社区在城市场域中的传播资源分配有限,仅有的与民族相关的传播资源也被分配给民族文化(包括民族艺术)等内容。 [18][19][20] 也就是说,大众传媒未对民族公共事务相关信息给予关注,城市民族社区与大众传媒联系较弱,关联信息传播范围较窄且传播效果有限。城市民族群众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收获足够的情感关照,原本具有多元情感交往的城市民族社区成员未能借由媒介这一情感放大器建立起足够强健的跨民族、跨环境、跨文化的情感联系。有趣的是,传播媒介对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影响似乎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偏差,受众可能无视新闻报道的客观信息,反而对社会积弊的信息予以心理反应。 [21] 归根结底,这种民族传播中的认知偏差,可能是“媒介不在场”导致的,大众传媒没有对特定时空中、文化中的城市民族社区予以足够的、创造性的关注。 [22] 最终,城市民族社区中的民族群众不能从其所生活的场域中感受到被关注、被理解、被包容,其情感诉求以及对多民族社会交往的需要不被满足,最终导致城市民族社区中民族群体获得感的获得途径只能依赖于本民族团体的内部互动,存在获得感空心化的趋势。
(三)社区结构差异与治理动力不足导致民族参与感欠缺
目前城市民族社区多以单一民族为主要成员,不同民族成员在社区中占比不同,表现出结构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族区隔。 [23] 在城市民族社区,社区成员通常围绕文化习惯,实现本民族内部的情感交往,将城市民族社区的空间阻隔扩展为对其他民族的情感排斥, [24] 更容易引发浅层次的社区参与行动。 [25] 民族社区结构性差异为城市民族社区带来的影响,从身份认同强化走向情感交往隔离最终发展为社区参与弱化,是一个从物理空间向精神世界发展的消极影响链。尤其是考虑到城市场域中民族群体其主要利益集散地就是生活的社区空间。因此,城市民族社区治理势必会涉及不同民族集体利益的分配与规制。已有的经验证明,政府政策、社会组织、民族企业、个人行动综合一体能够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 [6] 但在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域下,显然城市民族社区成员获得具体可感的、真实参与的、有效反馈的治理信息,是实现前述目标的必要手段。遗憾的是,个体往往更倾向于对涉自身利益的决策采取反应,而对诸如社区选举、社区决策参与等公共事务的内生动力不足,游离在社区治理之外, [26] 如何打通从意愿到行动的社区治理参与的通路,将是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有效治理的关键,而提升民族居民在城市民族社区中的参与感恰是实现这一转化的必要环节。
通过总结与分析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现实境遇,发现归属感失序、获得感空心化、参与感欠缺是当下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社会心理困境。有别于城市民族社区制度建设、环境建设等服务性质的治理措施,现有治理手段会对城市民族社区成员产生社会心理层面的影响,三种形式的社会心理状态会限制进一步施展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在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中融入社会心理手段,以便干预前述消极心理感受。
三、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路径创新:社会心理服务
社会心理服务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为基础,综合运用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的理论、技术和方法,通过公共政策调整和治理方式的创新以调节社会情绪、凝聚社会共识、引导社会价值观,进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系统化实践过程, [27] 包含了正确的社会态度服务、健康的社会情绪服务、客观的社会认知服务、健全的社会影响服务、积极的社会行为服务、公平的社会公共服务等从个体到人际再到群体的多层面、多元素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内容。 [28] 社会心理服务不同于心理健康服务, [29] 是以心理为出发点、以治理为落脚点的社会治理手段,与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社区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并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社会治安防控共同构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五个方面。 [30]
(一)城市民族社区中社会心理服务的治理导向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引导各民族在互动中加深了解,拉紧共同利益与情感纽带”, [31]111-112 以响应贯彻同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指示。不论是加深了解还是拉紧情感纽带,关键在于增强各民族之间相互交流的社会认知,属于社会心理的一部分,且会议直指该社会认知最为重要的场域:社区。从国家层面上,党和政府方向性地指明民族工作可以在社区层面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心理建设。城市民族社区恰好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存在空间,是促进民族融合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场域。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是充分利用上述场域、实现上述目标的主体手段。促进民族融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本质属于社会心理与社会行动的范畴,说明城市民族社区治理须借助于社会治理心理学的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党和政府从国家治理的层面,将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现实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与重大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再次指明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不仅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手段。社区恰是社会心理服务建设的主要阵地, [32] 从城市民族社区角度看,社会心理服务应充当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润滑剂,通过加深认知、增进情感、鼓励互助等方式,围绕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事务(民族社区事务),实现面向人(各民族群众)的心理建设, [33] 通过社区管理、社区服务柔性推动各民族融合与各民族互动,在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环节,既实现基层社区治理目标,也借此手段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宏观社会心态建设。
城市民族社区是民族群众深刻感受社会互动、社会关系的土壤,在其中“生产”的社会感受直接影响着民族同胞认识社会现实的方式、参与社会活动的态度、融入社会生活的意愿。因此,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社会心理服务路径,是对党和国家社会治理宏观把控的一次具体落地,也是创新基层治理与基层服务的一次先锋尝试。
(二)城市民族社区中社会心理服务的主客体范围
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社会心理服务路径应当是一种独立于制度性政策保护、个体性偶发帮扶的特殊路径,它既不完全来自于僵化的规章文本,也不完全独立生发于自发、主动的个体行为。或者说,社会心理服务的内容与事项不是由制度规章决定的,是由人的心理需要与诉求决定的;社会心理服务的行动不来自于“苦难被看见”“同情被激发”,而是基于社会互动与情感交融的内生性集体动力。当然,此處并非指社会心理服务不能来自于“苦难被看见”“同情被激发”,而是说社会心理服务不建立在某一次基于同情、悲悯等情绪激发的偶然行为,社会心理服务最初的来源应是基于集体性的身份认同,共同体成员都不能忽视或无视共同体其他成员的存在与遭遇,是一种具有持续性的社会行动与付出。所以,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主体是人、客体也是人,可以通过服务对象、参与对象来界定其主客体范围。
从服务对象上看,国家层面社会心理服务对象是全体人民,城市民族社区治理中社会心理服务对象应当为生活在城市民族社区内的成员,兼具与其相关联的社会关系网成员,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在城市空间中,民族社区成员往往会经历较剧烈的中华民族身份整合心路历程,并缺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整合行动。这也是为什么有研究者认为需要从共同内群体认同角度突出民族间的共性与相似性、弱化差异性的原因。 [34] 但是生活在城市民族社区中的民族成员不只在社区范围内活动,尤其是初到非本民族文化为主的城市,更容易对已在当地生活较长时间的本民族成员形成情感依赖,对非本民族成员产生一定的排斥或不信任,进而面临着融入难、适应难、发展难的生存发展问题。城市民族社区的社会心理服务对象,不只是直面社区内部交往交流交融的各方主体,还可能涉及到城市全域沟通关系中的其他对象,例如城市民族社区成员、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外界第三方(如求职应聘方、政府服务方、科学技术提供方、宣传媒体等)。所以,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对象不只是有心理需要与心理诉求的社区成员,还包括那些对民族成员拒绝了解、心理排斥、社会歧视的社区外其他公众。
从参与对象上看,基于全国12个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的调查发现,社会心理服务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专职队伍(主要为社会心理服务的外包对象,通常为企业)、兼职队伍(主要包括各级民政、教育、公检法、妇联、信访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中心理学或精神科专家组成的服务团)、志愿者队伍(主要包括具有一定资质的心理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以及无专业知识背景的热心公益的群众)。 [35] 通常情况下,由区县综治中心负责搭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由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心理服务,服务企业或机构通过派驻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以此作为服务主体,同时通过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室衔接上级单位与下级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治安、妇联、残联、医疗相关机构),对重点人群进行排查、筛选、疏导、干预。 [36] 大体上,专兼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大致能够涵盖社会心理服务的参与对象。但是在城市民族社区,显然仅仅按照专兼职队伍与志愿者队伍的划分还略显笼统,仍然采用行政主导的社会心理服务架构,并未将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内生性与自主性体现出来。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建设中,需要吸纳并培养多民族协同合作的参与主体。一方面,民族群体依靠其文化内聚力,本就对生活空间场域中切身利益攸关的事宜具有较高的关注度与参与意愿,这能为民族社区成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提升生活质量、满足心理需求提供内在动力,属于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范围;在多民族的社会心理服务参与中,实现多民族、多层次的社会交往,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应有之义,最终也促成城市民族社区治理基本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参与对象,还应当涵盖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例如对于向城市流动的民族外来务工者,城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必须要与民族外来务工者聚居社区协同工作,才能处理就业务工、城市融入等诸多心理问题与现实需要。 而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恰能处理与之相关的现实焦虑或文化冲突,并且更有针对性,进而将服务民族群众落地,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将市域治理与社区治理结合在一起。
(三)城市民族社区中社会心理服务的治理效用
城市民族社区中开展社会心理服务的新尝试,充分发挥社区上接政府下接群众的功能,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实践的问题更聚焦、模式更稳固、效能更卓越,自下而上地倒逼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调整,也更扎根地创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手段。尽管已有研究者对社会心理服务的内容与功能进行理论梳理,从宏观事项上概括为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态培育、共同体认同建构; [37] 从心理结构上概括为社会态度与社会情绪、社会认知与社会影响、社会行为与社会绩效; [28] 从功能表征上概括为“预警—应急”“技术—整合”“协商—服务”“修复—重建”等基层社会治理功能。 [38] 不论社会心理服务的内容与对象是什么,最终功能的落脚点均在于通过“治心”来实现社会治理。 [39] 在民族工作视域之下,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除了具有上述学者已概括的种种内容外,还兼有一系列独特的服务内容与治理效能,例如提升民族团结、传承民族文化。 [40] 除此之外,城市民族社区以其独特的多民族杂居空间环境,更合适于促进不同民族间的相互理解与接触融合,通过共同梦想、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凝聚民心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9] 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便充分发挥其基层社区治理之效能。
1.提振民族文化多样性认同与尊重,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归属感
要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日碧力戈认为“关键在于处理好‘一与‘多的关系”, [41] 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讲,就是要恰当破除单一民族交往的身份边界。但是,在打破民族身份边界的同时,必须直面基于民族文化带来的族际文化冲突。城市民族社区正好是多民族文化冲突的展演现场,来自于不同民族文化的生活方式及其文化隐喻,都清晰地呈现在城市民族社区这一生活场域中。城市民族社区共同体存在的先决条件在于社区成员能够理解并认同中华民族文化整体,以及这一整体下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只有在认识到多民族、跨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下,才能破除在民族文化中区分你我、判别优劣、争夺短长的心理习惯,将各民族凝聚在中华民族身份之下。 [42] 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独特内容之一,便是提振民族文化多样性认同,建设多民族社区共同体意识,构建多民族文化和谐共存的社区生态,为建设具有文化特色、心理归属的城市民族社區做好心理铺垫。
2.助力社区成员城市融入,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社会融合中体验获得感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城市民族群众的社会融入,主要涉及“劳有所得”“心有所属”两个层面的融入内容。“劳有所得”主要体现在个体价值与城市发展的功能性嵌入,是能够立足于非本民族文化生活地区的关键;而“心有所属”则主要侧重于对城市身份的认同,不再以外来者自居,其社会心理需要能从城市场域的生活实践中被满足。不论“劳有所得”还是“心有所属”,归根结底是对民族群体从城市中“获得”的心理过程,获得感即是民族群体城市融入的标尺。 [43] 显然,获得感是心理概念, [44] 是一种客观性很强的主观感知, [45] 起源于个体对发展的心理需要,以及满足这种心理需要的心理需要。从社会心理服务的角度来看,城市民族群体的获得感需要,就来自于其民族身份被看见、民族文化被接纳,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不会被制度性或心理性的排斥。媒介可以成为促进城市融入的工具,但是城市场域中的媒介并未对民族社区给予足够的媒体关注, [16] 亦未向城市民族群体提供足够的表达途径。一方面,媒介本身对城市民族群体的关注度不高,少有媒体能够跟进其社会心理需要,甚至其物质生活需要也可能被忽视。另一方面,城市民族群体获取媒介资源的能力有限,亦不能有效地增加与其他民族文化群众的交流表达机会。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独特内容之二,便是补强各民族宣传交流的窗口,促进多民族文化的交流与认识,也反映各民族群体的社会心理需要,提供表达的窗口,只有在有效沟通、有效接触、有效感受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3.依托社区自治服务组织,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发展工作的热情,培养具有参与感的行动力量
从市域角度看,社会心理服务应该面向自上而下的制度性体系建设;但从社区角度看,社会心理服务定位有别于市域范围内的社会心理服务,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应更突出其民族特性。基层社区治理或基层社区服务工作相对其他层面工作更加具体且繁琐,每个家庭、每个社区成员的工作理解与现实遭遇具有多样性。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完全交予基层社区管理者或工作人员,不具有现实性,不仅增加其工作的繁琐程度,还降低基层服务的工作效率。一方面,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一定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如社会工作资质、心理咨询服务资质);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需要服务的社区成员提供精细化的、持续性的、高质量的社会心理服务。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发展之路,除了像部分学者所提出的社会心理服务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之外, [46][47] 丰富且多元化社会心理服务参与主体,更需要建立契合于所属社区的社会心理服务自治组织。
民族群体往往对所生活的城市民族社区存在较强的情感寄托与生活归属感知,对社区空间所发生的事件较为敏感,并且有意愿对生活在同一场域的本民族成员提供社会支持。这种社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情感困境的陪伴、共同应对生活困难等形式,还可能联结成群体行动。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就是要发掘并壮大这种内在心理机制,使其成为多民族协同一体的半制度性自治组织运作的心理基础。前文已述及,城市民族社区共同体内至少包含两个民族,基于共同体的身份认知是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身份认知的初始阶段。而建立城市民族社区共同体身份的基本前提,是多民族成员在同一共同体内部所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交往交流交融。也就是说,城市民族社区成员需要并且想要参与社区社会生活,进而从社区社会生活中有所获得,既可以是获得物质帮助,也可以是获得精神满足。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城市民族社区共同体的情感寄托,也为了建设一个有安全感的空间场域,城市民族社区成员更有可能主动参与到社区发展规划的建言献策中来,将自己的生活所需、心理所求纳入社区发展规划考量范围内。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恰好肩负起培养社区共同体意识与反映社区成员社会心理诉求的重要工作。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独特内容之三,便是加强城市民族社区内部多民族成员的社会心理服务自治组织的建设,既培养以社区公共空间为界限的社区共同体意识,也为各民族成员参与规划从属于集体的城市民族社区发展,实现归属感向参与感的社会心理转变,以柔性方式提升城市民族社区治理效能。
综上所述,社会心理服务在城市民族社区能发挥社会治理的重要效用。各民族同胞在融入城市过程中,可以借助城市民族社区这一生活场域,体验归属感、获得感、参与感,通过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削弱来自服务对象的内生性拒斥,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间交往交流交通的基层治理作用。
(四)城市民族社区中社会心理服务的赋能基础
当前社会心理服务研究鲜少关注城市民族社区。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已进入实践探索阶段,并总结出一系列经验与教训。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经验可以为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可能面临的偏差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与警示。
1.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需要慎待心理健康化的服务理念
部分试点地区主管单位将社会心理服务等同于心理健康服务,认为通过加强干预与识别、解决个体心理健康问题、保障以个人为基础的心理健康,就能实现社会心理服务的功能,将社会心理服务理解为社会的心理服务,而非社会心理的服务。 [48] 但事实上,社会心理服务包容了心理健康服务, [49] 是以实现社会治理为根本价值取向。尤其是在城市民族社区视角下,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应该是通过对社会情绪、社会行为加以引导与塑造,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实现社会团结的治理机制。将心理健康服務作为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的内核,无异于弱化社会心理服务的社会治理效用。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需要积极面对与应对民族群体在非本民族文化场域中的文化适应、心理诉求的问题。一方面,各民族在社会流动后需要应对在城市资源获取与适应生活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心理服务对象的民族社区成员,还可能面对流动伴生的各类心理困扰。若误将社会心理服务理解为心理健康服务,容易产生心理拒斥。进而,那些大多数且合理的、需要被关注和引导的心理诉求就会被忽视,最终导致社会心理服务的社会治理价值与功能被削弱。另外,从民族地区流入城市的过程中,流入群体还可能出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在迁居过程中的调试整合问题。社会流动中对新空间、新文化、新社会关系的“适应阵痛期”,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不应将其视为迁居所引发的心理问题。如果将之心理健康化,会忽视民族心理特性,“人为地”解读为心理问题并认为需要“干预”,反而会加剧身份认同的割裂。所以需要调整服务理念来赋予社会心理服务社会更好的治理效能。
2.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自治服务组织优化服务模式
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现行服务模式主要由地方综治中心牵头,卫生、教育、公安、民政、信访、残联、政法、卫健等多个部门协作,面向留守群体、社区矫正群体、刑满释放人员等对象提供社会心理服务。但在实际工作进程中,还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甚至存在着不愿配合、不愿参与、选择性执行等畏难畏责的现象,致使社会心理服务效率较低。 [50] 显然,社会心理服务对象应面向更广大的群众,对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均提出较高要求,增加社会心理服务难度的同时降低了社会心理服务的治理效能。其中最主要困境表现为制度性、普遍性的社会心理服务运行规约与高度个性化的社会心理服务方案制定、执行之间的不适配。社会心理服务工作人员应该承担起对接行政资源与个体需求的责任,这使得社会心理服务需要支付较大的沟通成本。一方面,服务对象个体需求的摸底识别本就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需要在较长时间的接触与沟通中,摸索出最根本的社会心理需要,且这种需要具有高度的情境性与异质性。另一方面,平级的行政部门间存在着权力博弈,在协力共同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事项上面临工作流程与资源共享的制度性壁垒,因此还需要耗费较大精力进行行政沟通。在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所构想的自治组织中,工作人员是来自于多民族的社区成员,相对来说对民族服务对象的意义具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因为空间场域的临近,而使得更容易了解身边的社区共同体成员的真实处境,也更容易建立较稳固的情感联系,更可能愿意提供帮助。而自治服务组织赋予了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更大的自主权与行动力,自治组织本身可以向公益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支持,缓解平级行政主管部门间的资源博弈,将行政部门的权限博弈降级或柔化。最终实现对上、对下都节约沟通成本的设想。因此,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需要优化服务模式,重点在于社区层面自治服务组织的工作模式开发与效能提升。
3.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需要突出民族特色并加强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城市民族社区的社会心理服务需要突出“民族特色”。所谓民族特色并非局限于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宣传“中华民族一家亲”等文化娱乐活动。民族特色更应该彰显于城市民族社区民族群体的文化心理与社会心理需要,引导各民族共同构建和谐城市民族社区(环境、人际、公共事务等)、协调处理各民族相关的法律或人际纠纷。归根结底,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需要通过微观服务工作实现缓解民族文化间带来的心理与行为冲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宏观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前文述及,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需要由多民族成员共同组成,这一成员结构已初步满足民族社区的要求,但对于民族社会心理服务几乎是尚未触及的实践领域,还需要发掘与各民族群体切实相关的服务事项。当下社会心理服务队伍建设表现出重心理咨询轻社会治理、重平台建设轻心态涵育、重行为干预轻需求识别的特征,属于心理取向的社会心理服务。因此,在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话语背景下,一方面要求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工作者需要具有一定民族文化知识,还需要对不同民族文化抱有较高的理解力与包容心,能够妥善处理文化交流、民族交往中的内部冲突。另一方面,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综合心理学、社会学、公共关系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等多学科知识要素,例如社区社工与心理咨询师的融合,形成“心理社工”。 [51] 当然,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也不是简单地将多专业学科知识嫁接便能实现的,但终究还是需要通过多样化的专业服务来实现社区到社会的场域转移与心理到治理的功能转型。
四、结语
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心理基础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由之路是增强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而增强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基底空间是多民族社区。城市民族社区是民族同胞由民族地区向城市流动的产物,是城市基层治理的重要治理对象,也是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增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实践场域。为实现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基本效能与政治价值,需要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社会心理服务是城市民族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将社会治理的目标与手段从制度建设、行政运转中抽离部分出来,并注入社会心态建设中,用“以柔化刚”的方式调节制度理性与生活感性之间的冲突,进而实现民心治理。
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能够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符合当前党和国家的社会心态建设需要。通过整合行政资源、社区人员、自治力量,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让各民族在城市空间场域中共生存在,并增强中华民族的身份归属感,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同胞初次流入城市空间,急需获得工作就业机会,以便能在新生活环境下得以生存,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社会关系网以实现新生活环境下的社会交往,获得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在社会交往中获得“市民”的身份。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恰好可成为流入城市的民族同胞适应并面对城市社会生产生活压力的心理缓冲区,以及树立“市民”身份的心理准备场。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应依托于自治服务组织,调动民族同胞社区参与的能动性与积极性,通过共同管理、共同参与、共同获益的自治服务模式,不仅能够提升个人自我价值感与生活满意度,还能有效实现自治取向的社区治理,使得各民族間交往交流交融更加牢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稳固。
总体而言,加强培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中华民族的集体归属感,是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较宏观的治理效用,是国家与集体层面上的社会心理建设,目标在于实现思想统一、心理凝聚,服务于“这个人之于国家、之于集体是谁”的问题。而在城市融入与社会融合过程中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体验获得感,是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偏微观的治理效用,直接落脚于民族同胞在城市中的社会生活,解决他们更直接、更具体、更迫切的现实生活需要,关注他们最真实的遭遇与处境,服务于“这个人在这座城怎么样”的问题。依托自治服务组织而培养起来有参与感的行动力量,是城市民族社区社会心理服务具有深化治理效能的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均可通过参与自治服务组织的途径得以深化,通过服务与行动来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强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的情感联结,增进个体层面的自我效能感与价值感,缓解“城市新移民”的心理不适与抵触情绪。可以相信,亦可以预见,社会心理服务作为社会治理的途径之一,将会在民族事务管理中扮演起协调者与共情者的角色,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基层社会治理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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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3-06-14 责任编辑:王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