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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链条:《英国犯罪学》2022年第4期研究述评

2023-05-14洪清扬徐建华杨海燕

警学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人警务

史 臣,洪清扬,徐建华,杨海燕,傅 山

(1.澳门大学,中国 澳门 999078;2.美国内华达大学,美国 89154)

犯罪从发生到调查,犯人从被逮捕、审判、监禁到回归社会,构成了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链条。此链条围绕着犯罪人的生命历程,始于研究犯罪成因,中间探讨犯罪控制与审判,末端研究惩罚、矫正与回归社会。本期综述将按照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链条来呈现《英国犯罪学》2022年第4期刊发的14篇文章。读者可从中感受此链条环环相扣的逻辑与精妙之处。

一、犯罪行为与犯罪成因

对犯罪行为与成因的分析构成了犯罪学链条的开端。从犯罪学的视角出发,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种种犯罪行为都是在社会中被生产出来的。因此,对犯罪成因的分析不能脱离社会背景。本期《英国犯罪学》有4篇文章从不同层面切入这一议题,为读者呈现了可能导致犯罪的多种社会因素。

塞托(Seto)的文章《宗教身份与青少年越轨行为:英国青少年中的伊斯兰教徒、基督教徒和无宗教信仰者》在众多社会文化因素中,着重考察了宗教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预防作用。该研究的样本包含了11 726位英国青少年自我报告的宗教信仰状况以及在过去一年内从事犯罪和越轨行为的经历。文章发现,信仰伊斯兰教的青少年在饮酒、吸食大麻、财产犯罪和暴力(包括轻微暴力和严重暴力)四种越轨行为中是参与最少的,分别只有3%、2%、4%和27%;其次是信仰基督教的青少年,他们中分别有49%、4%、6%和32%的人从事这四种越轨行为;而无宗教信仰的青少年参与的犯罪与越轨行为最多,分别达到了57%、7%、10%和32%。饮酒受到伊斯兰教教义的禁止,因此信仰伊斯兰教的青少年参与饮酒的比例(3%)远低于无宗教信仰的青少年(57%)和信仰基督教的青少年(49%)。为了解释拥有不同宗教信仰的青少年在犯罪与越轨行为上的差异,文章进一步考察了参与宗教活动的频率(宗教参与)对越轨行为的影响,发现积极参与宗教活动可帮助青少年远离越轨与犯罪行为。其中,伊斯兰教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保护作用最强。此外,作者还考察了教育动机、家庭监管以及情绪健康三种保护性机制在预防青少年越轨与犯罪中的作用。结果显示,教育动机和家庭监管对于有宗教信仰的青少年远离药物滥用和财产犯罪有较强的保护性作用。这较好地解释了信教和不信教的青少年在越轨行为上的差异。正如作者所述,这项研究的发现在很大程度上颠覆了公众的认知。在英国,作为少数族裔的伊斯兰教徒遭受着严重的歧视。公众认为英国的穆斯林青年更有可能从事越轨和犯罪行为,从而给伊斯兰教徒贴上了负面的标签。但这项研究用扎实有力的证据反驳了这一观点。

犯罪在不同空间中的分布存在着差异,不同的社区之间犯罪率可能有着天壤之别。为了解释这种差异,犯罪学家在理论方面积极探索,并通过实证研究检验这些理论的解释能力。上世纪末期,桑普森(Sampson)等学者发现社会解组会削弱社会纽带和非正式社会控制,从而导致社区面临更高的犯罪风险。相反,与公民参与有关的社区组织则有助于强化社会纽带和非正式社会控制,进而带来更高水平的集体效能,从而降低社区面临的犯罪风险。然而,近年来陆续有学者开始质疑这种围绕社会解组和集体效能的解释的普遍性。林佩罗普洛(Lymperopoulou)等学者的文章《犯罪暴露中的不平等、社会解组与集体效能:来自英国曼彻斯特的证据》就是其中之一。这项研究使用了英国曼彻斯特地区电话报警的数量作为测量犯罪的指标,将集中劣势(concentrated disadvantage)、住房周转率、种族多样性、家庭分裂(即单亲家庭)和城市化程度五个变量作为测量社会解组的指标;将当地社区中慈善组织的密度作为测量集体效能的指标,对桑普森等人的理论进行检验。研究发现社会解组和集体效能对社区犯罪风险的影响很有限。在五个测量社会解组的指标中,集中劣势对社区的犯罪风险影响显著,而其他四个指标则不太显著,集体效能对社区中的犯罪几乎没有影响,这和过往学者基于美国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有较大出入。在讨论部分,文章尝试解释这一差异。作者们推测,集中劣势和其他测量社会解组的变量可能受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及其福利支出差异的影响,在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表现。美国的福利政策由各州制定,这导致各地获得的资源不均等,因而难以精准测量其集中劣势对犯罪的诱发作用。而英国实行的是中央福利制度,人们获得的资源并不取决于居住地,这使得集中劣势对犯罪的诱发作用得以凸显。而对于集体效能,文章认为可能是因为选择了社区中慈善组织的密度作为测量指标。这些慈善组织受2010年以来英国政府财政紧缩政策的影响,获得的资金支持大幅缩减,这可能导致它们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影响力衰退。

另外,社会因素在规训或诱发一些犯罪的同时,也会给一些特定的群体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以此来建构对本地区有威胁的群体。勃兰特德(Branteryd)等学者在《犯罪受害者、移民与社会福利:制造种族化的他者》的研究中发现,原本为了向受害者提供帮助而设立的受害者支持中心无意中助长了瑞典社会的种族化,把犯罪、暴力和受害建构成由移民造成的社会问题。这是一项基于历史资料的质性研究,使用了1983年至1990年期间南泰利耶受害者支持中心的230份档案,包括当年的会议记录、统计数据和内部刊物等。南泰利耶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省,这座有着7万多人口的城市以接收了大量来自欧洲、中东乃至美洲的移民而闻名。文章发现,机构设立之初的目的是帮助南泰利耶的犯罪受害者。然而,随着该地区外来移民数量的激增,受害者支持中心变成了处理移民问题的机构,在向移民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同时,也促成了瑞典社会对移民的社会排斥。文章指出,这一过程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第一,机构的成立受到了基督教观念的影响,机构及其所开展的活动对移民和犯罪问题持保守主义的态度,强调个体应该对他犯下的罪行负有责任。虽然基督教对于排斥难民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确实有助于创造一个“想象的共同体”。第二,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与移民受害者有关的服务项目。这些项目的目标是找到犯罪者并帮助那些受犯罪影响的受害者。然而,这两者往往都由外来移民构成。因此,机构在为受害者提供救助的同时也将移民群体建构成犯罪者。第三,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将犯罪中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和移民画等号。文章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分析,发现这些档案与实际的受害经历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突出强调了国籍、种族和性别。犯罪人往往是非本地的有色人种,受害人则往往是非本地的有色人种中的女性。由此,机构在当地社区中制造了一种想象中的他者,促成了犯罪的种族化,即传递出一种“该地区的犯罪都是移民犯下的”观念。文章批评了南泰利耶受害者支持中心的这种做法,呼吁通过加强警力部署来解决犯罪问题,而非借保护和救助之名将外来移民建构成想象中的威胁者。

监狱既是关押和惩罚犯罪人的场所,也是一个微型社会。在监狱内,种种因素也会导致犯人出现新的犯罪和不当行为。巴特勒(Butler)等学者的文章《狱内不当行为及其驱动因素:从北爱尔兰的纵向数据进行评估》,对北爱尔兰429名被监禁男子为期一年的监狱行政管理数据进行分析,识别出驱动狱内不当行为的多种因素。文章指出,狱内不当行为指的是违反监狱规则的行为,包括暴力、失序和与毒品相关的行为。对狱内不当行为可从剥夺论、管理主义理论、输入理论、一般紧张理论和生命历程理论五种理论进行理解。剥夺论强调的是监狱环境对狱内不当行为的影响;管理主义理论强调的是监狱的管理实践以及狱警等工作人员的影响;而输入理论侧重于罪犯入狱前的个人特质;一般紧张理论和生命历程理论关注的是个体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前者关注的是个人应对压力时的一些策略,后者则侧重于一些事件对个体的生命历程的累积效应。之后,文章将暴力、失序和与毒品相关的三种狱内不当行为作为因变量,将年龄、国籍、宗教、犯罪史等14项指标作为自变量去测量它们与狱内不当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各项指标与三种不当行为之间呈现出不一样的关系。年龄方面,年轻人更有可能卷入与毒品有关的不当行为,而暴力不当行为最初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国籍只对暴力不当行为有重要影响,与爱尔兰人相比,北爱尔兰人更有可能从事暴力不当行为。至于宗教带来的影响,天主教徒要比信仰其他宗教的人更有可能从事与毒品和失序相关的不当行为。犯罪史方面,只有财产犯罪史对三种不当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此外,文章还详细分析了其他指标与狱内不当行为之间的关系,展现了一幅非常详细的识别狱内不当行为因素的图景。

二、司法机构与犯罪控制

犯罪的治理与审判是犯罪学链条中的中间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任何国家都会成立警察、法院等正式机构来控制犯罪问题。这些机构的工作模式及其实践差异无形中影响了犯罪人在整个链条中的位置。本期《英国犯罪学》有三篇文章涉及到警察和法院机构的司法实践及其与控制犯罪之间的关系。

达尔(Dahl)等学者的文章《警务工作的老、新、借鉴与未来:现代警务的转变》,以挪威的“现代警务新趋势”这个研究项目为依托,以移民犯罪、经济犯罪、盗猎野生动物犯罪等6种犯罪为案例,分析挪威的现代警务工作实践特征。文章首先发现,挪威现代警务工作的转变模糊了主动式警务和应对式警务之间的区分。在打击经济犯罪、与工作相关的犯罪、流动财产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等案例中,警务工作的方法涉及到监测、预防和情报搜集等多种应对式和主动式警务工作。在警务人员看来,对主动式和应对式警务进行区分是一种贴标签的做法,只会限制警察的工作与行动,不利于实现打击犯罪的目标。挪威现代警务工作对主动式警务的强调,还体现在以情报为主导的警务工作的制度变革中。这种警务工作模式将情报作为管理者决策的基础,是一种组织性的主动式警务。这种主动式警务也使得警务工作更加专业化,基层警察的职能转为“数据的收集者”,而高层警务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成为数据分析师。另外,挪威现代警务工作还具有多元化和不同机构合作的特征。以前由警察负责的工作,现在越来越多也由国家其他机构进行。在打击非法摩托车团伙和野生动物犯罪案例中,均出现跨机构合作的劳动分工。前者是挪威警察局与市政局共同合作,后者是挪威警察局和自然环境监测局共同合作。市政局和自然环境监测局主要负责日常巡逻、信息搜集等低层级的警务工作,而警察局主要负责战略性的使用情报等高层级的警务工作。毋庸置疑的是,警务工作的转变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定义。这篇文章就说明了主动式警务的增加存在扩大犯罪人的风险,将一些可预防的人员直接定义为犯罪人。

法院也是控制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与机构,其司法实践影响到疑犯是否会被判刑以及何时被判刑等问题。戈弗雷(Godfrey)等学者的文章《新冠疫情前后的法院危机》研究了新冠疫情对法院案件积压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文章指出,2020年3月英国因新冠疫情实行第一次封锁之后,很多案件的司法审判进程因法院暂停工作而被延迟。媒体报道显示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的案件积压分别增加了32%和40%。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和刑事司法系统战略部等机构采取逐渐恢复法院的工作,延长法院的办公时间,采取远程听证,共同被告的案件同时处理等一系列措施来管理案件积压问题。但这些措施只是遏制了案件积压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并未真正解决案件积压问题。

文章认为导致英国法院案件积压的真正根源是过去十年间政府采取的财政紧缩政策,致使英格兰和威尔士大约三分之一的治安法院关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减少严重削弱了法院系统的案件处理能力。新冠疫情只是使法院案件积压问题得以彰显的契机。司法系统内部认为通过设置庭外处置、远程听证等创新措施可以解决财政紧缩措施产生的案件积压问题。然而与司法部门合作的警察部门却不这么认为,因为警察部门的犯罪记录数据远远大于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接收的案件数量。文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后疫情时代法院系统的恢复计划并不具有现实性,尤其是庭外处置和远程听证两种措施。庭外处置从设立以来,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一直备受批评与质疑。使用云平台举行远程听证会尽管可以非常有效地处理案件,可在疫情之前对这个方法的批判与质疑也很多。这些质疑认为这样的听证方式会带来一种新的不平等,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条件购置设备。同时,这样的审判过程受到技术、网速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形成“快速正义”。文章认为要想从根源上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需要进行更为根本的改变,比如重构陪审团的审判制度,而这一措施也深受很多治安官员的支持。倘若这样的措施得以实行,那么因案件积压而受影响的受害人、证人和犯罪人都可以快速得到一个回应和答案,无需再焦虑的等待。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司法实践与观念,处在不同国家的犯罪人因而也会有不同的司法经历。自20世纪末期以来,各国开始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社区监管。李恩深的文章《揭示中国假释的迷思》也就我国的假释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指出,1995年至2016年期间,我国全国范围内得到假释的人数只占监禁总人数的2%左右。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对假释持谨慎态度,在2017年—2019年,浙江省批准了10 280起假释案件中的6 000起,假释批准率为58.4%;而山西省仅仅批准了1 259起假释案件中的34起,批准率仅仅为2.7%。影响假释裁定的核心因素是犯罪风险,即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之后的潜在犯罪可能。然而,对犯罪风险的评估缺乏一致的原则,导致各省、各个法院,甚至是各个监狱都可以依据不同的逻辑做出假释裁决,从而服务于宏观的社会控制和犯罪控制的目标。正如作者所述,任何一种刑罚都源于法律,但在实践过程中被更复杂的社会文化背景所形塑。这种文化背景使中国在社会治理层面对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

三、监禁与边缘群体

拘留与监禁都是国家权力通过合法手段限制或剥夺个体的人身自由。在犯罪侦查阶段,个体会被置于拘留场所;而在审判之后,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则会进入监禁的过程。监禁作为兼具惩罚与矫正功能的重要环节,犯罪人在其中的经历得到了学界的长期关注。本期《英国犯罪学》有三篇文章将目光投向少年疑犯、跨性别女囚以及少数族裔三种被监禁的边缘群体,通过对他们的观察来呈现犯罪学链条中参与监禁环节的少数群体的经历。

贝文(Bevan)的文章《少年疑犯的拘留之痛:不公与排斥的处方?》关注被忽视的少年疑犯,揭示出拘留带给他们的创伤。英国司法系统对少年疑犯秉持“最小负担”的保护精神,青少年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会被拘留,并保证他们必要的身心权益。然而,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文章通过访谈英格兰与威尔士地区41名前少年疑犯、亲身调查6间拘留所,揭示了拘留带给他们的多重创伤。首先,由于身心脆弱,少年疑犯在沉重的手铐与武力下更易受伤,而丧失自由与反复的脱衣搜身则会诱发情绪问题。其次,突如其来的牢房生活让他们难以适应,简陋封闭的居所、家人的失联、成年犯的敌意使他们心生恐惧。此外,警察的强势与傲慢使他们身负重压。即使未被定罪,少年疑犯仍遭到了罪犯般的对待,警察对他们缺少基本的尊重与支持。警方极少在拘留中遵循“最小负担”的精神,他们不当地对待少年疑犯,致使其身心受到伤害。这使得拘留变成了痛苦的惩罚。这不仅有损司法程序的公正,降低了拘留的威慑力与教育价值,还会弱化警察在少年眼中的合法性,诱发再犯。而这与拘留的初衷南辕北辙。文章还为如何减少拘留的负面影响提供了思路。如将少年疑犯与成年疑犯分离、构建友好的拘留场所、引入专业社工来提供援助等。但文中也反思到,由于少年疑犯与警方间具有两极性的权力差距,而且少年的脆弱性、封闭和对抗性的拘留过程,共同导致拘留的症结很难被彻底解决。因此,应将其作为最后手段来使用。

除了少年疑犯,跨性别者等少数群体的独特的监禁经历也日渐受到学界的关注。梅科克(Maycock)的《“她就如女孩一般”:分析苏格兰监狱中顺性别女犯与跨性别女犯的共同生活经验》一文则将目光投向性少数罪犯。文章从与跨性别女犯(认同自己女性身份的生理男性)同住的顺性别女犯(认同自己女性身份的生理女性)的视角出发,将监狱作为一个小型社会,呈现了英国社会对跨性别群体的真实态度,丰富了性别理论在犯罪学中的应用。文章访谈苏格兰四所监狱中的15名顺性别女犯,发现她们对跨性别女犯的态度大相径庭。少数女犯表达了对跨性别女犯的尊重与包容。她们通过朝夕相处逐渐认识与理解这个群体,接受了其作为女性的新身份。她们在互动过程中建立起信任,支持彼此渡过社会身份转变的难关。而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安全问题,她们认为跨性别女犯在实际上并没有威胁,因为她们都拥有女性的脆弱性。而男性狱警与强势的顺性别女犯才是暴力与恐惧的真实来源。但相当多的受访者否认跨性别女犯的女性身份,质疑其身份转变的真实性。她们认为其身心与行为举止依然充满男性特征,这引发了她们对自身安全的担忧。比如,当双方发生冲突时,跨性别群体会凭借体格优势使用暴力。因此,她们选择否定与排斥跨性别女犯,主张实行隔离。而最新的英国社会调查却显示,绝大部分公众都对跨性别群体表示支持。这与文章中多数女犯对跨性别群体抱有偏见的现状无疑是冲突的。文章指出,监狱实际上反映了更真实的社会态度:英国社会中多数人并没有真正接触和了解过跨性别群体。而在与跨性别群体共同生活后,他们可能会像大部分女犯一样对跨性别群体的看法转变为负面态度。

另外,一个国家中的少数族裔作为边缘群体,他们的监禁经历也是构成监禁环节的重要内容。约翰森(Johansen)的文章《还押与判决间:少数族裔的法律与刑罚意识》探讨了少数族裔囚犯在审判前、中、后的行为与他们对法律与刑罚的理解及其背后的文化成因。法律意识关注人们如何根据社会经历来解释法律和采取行动,而刑罚意识则聚焦监狱是如何影响囚犯的惩罚意识,两者显示了司法和社会环境之间的联系。还押指囚犯在初步听证后被送回监狱,直到进一步的听证会或审判的到来。通过在丹麦还押监狱与法院数月的田野调查,文章指出还押监禁是丹麦最严厉的刑罚之一。由于囚犯们不知道自己将何时接受判决,这种不确定性会带来持续的痛苦与不安。文章发现,少数族裔囚犯在狱中常常处于矛盾的境地:他们言语透露着对法官的不信任,谴责其对少数族裔的不公;但同时,他们又信奉丹麦的法治,视法院为客观权威,期待得到公平的判决。在法庭上,他们有意在着装、腔调、举止上模仿丹麦族裔,小心翼翼地掩盖自己的移民身份。因为“丹麦人”的良好形象被认为能获得法官的宽容。庭审后,虽然囚犯们普遍认为自己的少数族裔身份招致了法官的偏见,但他们仍相信司法程序有效地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对判决结果感到释然。文章对此解释道,少数族裔囚犯的表现是由监狱和社会中的经历塑造的,受到其文化模式的深刻影响。他们因族裔身份差异而长期饱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不公,渴望真正融入丹麦社会,这逐渐内化进他们的文化中。这种文化模式使得他们一方面不信任司法系统中的个体,一方面又通过配合司法系统来展示自己对丹麦社会的忠诚。

四、监狱、惩罚与生活

刑罚本身对个体而言或许有明确时限。然而,在犯罪道路或是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穿行而过的人,其生命历程常常被“熨上”犯罪、监狱或刑罚的烙印。本期《英国犯罪学》有四篇文章让我们有机会细致了解犯罪学链条的末端——那些打下刑罚系统烙印的人群的生活、工作与体验。

犯罪人在其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有的从此改邪归正,有的则可能再次触法网。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会经历很多困境。托德-克瓦姆(Todd-Kvam)等学者在《谈好:挪威犯罪中止的叙事分析》这篇文章中,从微观层面聚焦挪威有过监禁经历的戒毒者们对其生活经验的叙事。文章从戒毒者主观经验视角中理解他们在整个犯罪中止过程中面对的挑战、曾经的创伤以及叙事对中止犯罪或不良行为的作用。作者对挪威红十字会网站的犯罪中止项目的参与者进行访谈,这些戒毒者都曾经努力尝试通过此项目中止吸毒和犯罪行为。文章强调了戒毒者在中止过程中个人内部、人际之间及制度三个层面的生活经验的叙事表达。首先,个人内在层面是整个叙事的核心,戒毒者开始尝试以新的方式处理创伤记忆及种种涌起的情绪。其次,与他者的关系经历则将影响这些戒毒者对自我的叙述和对之后人生中人际关系的期望。最后,刑事福利机构在被访谈者的视角中是他们为自己的困境寻找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戒毒者可以有机会创造一种更积极的自我叙述,通过自己的行动及周围人反馈的转变为自己建立一个新的叙事身份。而在这个过程中,部分戒毒者在刑事福利机构中则遭遇了被视为麻烦或被忽略的不良体验,这使得他们没有多少空间来共同创造一个积极改变的自我叙事。挪威作为刑罚福利国家,有着一种潜在的社会叙述——挪威为罪犯重回正轨已经提供充分的帮助。这种叙述加剧了自我认知与社会角色期望之间的紧张感,可能导致刑事福利机构中参与者更多的回避行为和社会隔绝风险。这篇文章最后指出,即使在如挪威一般的资金充足的福利国家,犯罪人洗心革面同样面对多重考验。

有些人虽然不再犯罪,但他们曾经的犯罪和刑罚烙印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却挥之不去。巴克(Buck)等人的文章《这就是它的感受:激活刑事志愿部门的生活体验》对英格兰和苏格兰的32名有过犯罪经历的刑事志愿部门从业者在这份工作中获得的情感体验进行了质性分析。文章通过焦点小组的方法,让参与者对工作中的感受进行互动讨论。文章将从业者的情感体验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安全网”,即参与者在一个包容性的空间中感受到自己通过帮助他者而走出自身困境;第二类是“没有归属感”,即参与者在充满敌意、不平等的前犯同伴教育项目环境中感受到羞耻、屈辱与痛苦;第三类是“悬崖”,从业者感觉自己被困在底层角色中,不停回望自身的犯罪经历并时常接受他人的审视与怀疑。他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受到极大的限制。根据这些研究发现,文章指出未来的刑事志愿部门项目中应当培养参与者的集体归属感,创造具有安全感的空间,让参与者可以平等地发声并真正参与到项目设计与执行中。在此基础上,这篇文章从情感体验的视角进一步推动了对犯罪人生活体验的研究。文章指出,已有的关于影响犯罪人生活体验的研究主要从消费主义视角和民主视角两个层面进行。前者强调的是高市场效率和经济性,而后者则强调包容性与公民权利。在个人层面,尽管也有研究关注到了有犯罪经历的同伴导师可能会面临继发性创伤与咨询疲劳的困境,但极少有研究深入挖掘这一过程中的同伴导师的情感体验,而这篇文章很好的补足了这点。

毋庸置疑,犯罪、监禁和受罚的经历会给犯罪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可是,令人意外的是犯罪可能还会影响个体的寿命。斯金纳(Skinner)等学者的文章《犯罪生涯与早逝的关系:以剑桥研究不良行为发展为样本》利用剑桥大学收集到的411名伦敦男性不良行为发展的纵向研究数据,对犯罪生涯特征与早逝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量化分析。在本项研究中,文章从两种有关犯罪与死亡关系的理论中获得启发。其一是由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Gottfredson)和赫希(Hirschi)提出的“自我控制理论”。该理论将不良行为与低自制力联系起来,认为缺乏自我控制可以作为犯罪人早逝的预测因素。其二是由莫菲特(Moffitt)提出的“发育分化理论”。该理论延伸出“青春期终止”和“终生持续”两种罪犯类型,前一种越轨行为往往在成年后终止,后一种则由于认知缺陷、家庭教育缺失或贫困等固有劣势,让犯罪行为有极大概率贯穿整个人生。作者首先将样本分为长期犯罪、终生持续性犯罪、青春期终止犯罪、青少年犯罪和累犯五种犯罪类型,分别比较早逝与非早逝者的数据。然后又以定罪与未定罪为划分标准,比较平均年龄等数据。文章发现,早逝者中所有类型的犯罪人都比非犯罪人死亡时间更早。而在五种犯罪类型中,早逝与累犯、终生犯罪者关系最弱。文章认为这可能是因为早逝缩短了犯罪的时间,让可能成为终生犯罪者的青少年罪犯死于人生的早期阶段。

刑事司法系统内部除了被监禁者,刑罚的执行者——狱警,同样被浸入在系统的种种影响之中。加里希(Garrihy)的文章《“挥之不去”:狱警职业文化与身份中的心理污垢与污染》对爱尔兰4所监狱进行14个月的民族志调查,分析狱警的职业文化与他们遭受的心理污染。狱警这种职业往往被视为是一种“肮脏的工作”。按照道格拉斯(Douglas)对人类文化中洁净与危险的分析和戈夫曼(Goffman)的污名化理论,与“肮脏的工作”有接触的人会受到污名的传染。这种污名通过身体、社会、道德和情感四种方式传递给与其相关的人员。在这项研究中,作者通过狱警的工作对其心理影响这一维度提出了心理污染这一新的污名传递方式。

作者认为这种心理污染主要来源于监狱工作的心理过程、与因心理健康问题而被污名化的囚犯的交往、监狱工作的有害心理效应三个方面。其一,狱警们在监狱工作中因面临潜在的暴力而必备的坚韧心理,担心被视为无法胜任工作而激发的焦虑,以及因心理防御而发展出来的幽默等特征,成为了外界确认他们已受污染的表现。其二,社会普遍认为罪犯与普通民众相比,其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率更高。而狱警与他们接触,被认为就像精神科护士与病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开始照顾他们,最后变成了他们中的一员”。其三,来自监狱工作对狱警心理的有害影响:工作期间接触的自杀、暴力和血液等造成的创伤,从监狱环境中切换到家庭生活存在的困难。同时,文章研究了狱警们管理心理污染所采取的自我防御和自我重构的多种策略。比如,狱警们会使用离开监狱前洗澡的清洁仪式,象征性地将自己和监狱区分开来。另外,他们会通过重新关注这份工作的积极一面,将这份工作重构为保护社会安全等方式来管理狱警工作给他们带来的污名与污染。

结语

自拉斐尔·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于1885年首次提出“犯罪学”这一概念以来,犯罪学在其早期主要研究关注“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问题。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犯罪学的研究问题越来越多元化,研究视阈逐渐扩大到刑事司法的整个过程。本期《英国犯罪学》涉及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成因、犯罪控制、犯罪矫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四个主题恰好构成了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链条。对于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这些文章启发我们在选题时不必再拘泥于传统的犯罪学研究范围,而是将视野拓宽,关注一切与越轨、犯罪和社会控制有关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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