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从切面看犯罪学的肌理(三篇)
2023-05-14学术主持人邱格屏
学术主持人:邱格屏
主持人按语
自2022 年第3 期开始,《警学研究》开设“国际犯罪学前沿”专栏,对《英国犯罪学》上最新发表的每期14 篇文章进行系统性的综述。我们希望通过对最前沿的犯罪学研究成果的介绍,让读者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快速了解到国际犯罪学研究动态,从而推动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在写作过程中,我们把每篇文章作为原始材料,充分梳理出这些文章的理论、方法与论点,发挥犯罪学的想象力,继而寻找出一个能够统领各期文章的特定主题,再进行综述写作。在每期主题之下,我们一方面希望让读者接触到国际上最前沿的犯罪学实证或者理论研究案例,另一方面也尝试以不同切面展现出犯罪学的肌理纹路,从而达到对这一学科深入且富有新意的认识。在之前的专栏中,我们分别以“犯罪学的想象力”和“犯罪学的反思”为题,综述了《英国犯罪学》2022 年前两期的文章内容。在本期专栏中,我们将分别以“犯罪学的铁三角”“犯罪学的链条”以及“政治犯罪学”为题,来评述《英国犯罪学》2022 年第3 期到第5 期的内容。
在欧美等国家,犯罪学已经发展成为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很多大学都有独立的犯罪学系或学院,其修读犯罪学本科课程的人数,甚至超过犯罪学的母学科——社会学。与国内犯罪学作为刑法学下的三级学科的分类不同,欧美等国家的犯罪学是以实证研究方法为核心的社会科学之下的一级学科,同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门类并驾齐驱。国内不少普通民众至今仍对犯罪学的认知有限,将犯罪学当作只研究犯罪人,尤其是犯罪心理的学科。当笔者所接触的民众得知笔者从事犯罪学研究时,最常被问到的两个问题是“你研究犯罪心理吗?”“你是不是要经常去监狱?”毫无疑问,犯罪学可以研究犯罪心理,也会去监狱做研究。但是,犯罪学的研究话题要比去监狱研究犯罪人的心理要广泛得多。犯罪的发生通常涉及三个主体:实施犯罪的主体——犯罪人;犯罪的对象——受害人;治理犯罪的主体——公检法、监狱等刑事司法机关。因此,犯罪学研究不仅仅可以研究犯罪人,还可以研究其受害人以及处理犯罪人的刑事司法机关,这三者构成了我们称之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铁三角。当然,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其早期发展也是从研究犯罪人开始的,然后慢慢扩展到研究刑事司法机关,而受害人研究则要晚很多。这一发展趋势在与犯罪学相关的学术协会的建立过程中也能体现出来。例如,在国际上犯罪学研究最为活跃的美国,其犯罪学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成立于1941 年,其刑事司法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al Justice)成立于1961 年,迄今为止也没有成立专门的受害人研究协会,仅在美国犯罪学协会之下设有受害人分会(ASC Division of Victimology)。犯罪学对于“铁三角”关注力度的不均,也能从目前众多期刊文章的研究话题的占比中体现出来。例如,在我们所综述的2022 年第3 期的《英国犯罪学》14 篇文章中,有8 篇是关于犯罪人的,而关于刑事司法机关(主要是警察)以及受害人的文章则分别只有3 篇。我们之所以提出“犯罪学的铁三角”这一概念并用它来统领这一期的文章综述,旨在提醒学界,犯罪学的目光不应该仅仅聚焦在犯罪人身上,还应该去研究之前较少受到关注的对象——受害人。在目前刑事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相对失声状态。通过“犯罪学的铁三角”这一概念,我们希望厘清犯罪学研究领域目前的侧重点,以及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的领域。
如果说“犯罪学的铁三角”以犯罪人、受害人和刑事司法机关三个主体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分类,“犯罪学的链条”这一概念则尝试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以犯罪发生时间顺序进行划分。按照该逻辑,我们首先可以把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归类为犯罪发生前、犯罪发生中、犯罪发生后。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可以对犯罪发生的每一阶段进行更进一步地细分,从而拓展我们对于犯罪学的认知。在犯罪发生前,我们可以研究犯罪发生的背景性原因。多数犯罪学的理论都致力于解释人们为什么会犯罪,即聚焦于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犯罪人。例如,聚焦于犯罪原因解释时,宏观结构性理论如墨顿的失范(Anomie)理论,强调因为社会结构性的不平等,一些人缺乏合法手段来获取成功,从而诉诸犯罪;中观理论如社会学习理论(social learning)则强调犯罪人犯罪是因为近墨者黑,交往不慎所造成的;而微观层次上如自我控制(self-control)理论则认为人们犯罪是因其自我控制能力较低。从本质上而言,犯罪原因解释的传统理论关注于具体犯罪行为发生前,一部分人为什么会比另一部分人更容易犯罪。近年来,一些学者则把研究的目光转向犯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人以及旁观者的行为如何促进了犯罪的发生,即情境理论(situational theories)。例如有研究者关注暴力实施者如何突破其道德束缚而实施犯罪,也有研究者探讨肢体冲突发生过程,来自现场的第三者的口头和肢体干预到底是促进还是抑制冲突发生。在犯罪发生之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则更多元化。当犯罪发生之后,犯罪人及受害人将涉入由公检法机关及监狱等机构组成的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复杂程序当中。犯罪学可以研究刑事司法系统本身如何运作,可以研究该系统如何处理犯罪人,可以研究犯罪人在每一个刑事司法系统环节的体验,也可以研究犯罪人家属的生活如何受到他们犯罪行为的影响。对于受害人群体而言,犯罪学可以研究受害人如何应对犯罪对他们造成的后果,国家和社会给予受害人的帮忙,以及受害人可能面临的污名化问题等。总而言之,我们希望通过用“犯罪学的链条”这一概念来启发未来的研究者用更多样的逻辑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再划分,从而挖掘出新颖视角,丰富我们犯罪学的想象力。
随着学科的发展和分化,众多新的学科不断出现。每一次分化,都成为了学科发展新契机。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警察学、受害人学、刑罚学等分支学科相继涌现。例如,文化犯罪学、批判犯罪学等新的领域,伴随社会思潮与学者的推动,成为后起之秀。但是,到目前为止,犯罪学中还没有一个专注于犯罪及其治理过程中政治因素的分支学科,如政治犯罪学。在每年的美国犯罪学年会七八十个不同的论坛,但少有以政治犯罪学为主旨的论坛。然而,在社会科学的众多学科门类中,专门研究政治分支的学科则相当常见,如政治经济学、政治社会学等。因此,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犯罪学极有可能发展出政治犯罪学这一分支。在犯罪发生及其治理过程中,政治因素无处不在。比如,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强调犯罪的发生有着浓厚的政治基础,主张犯罪根源于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在美国,政治因素对犯罪治理的影响也无处不在,例如少数族裔更容易成为警察治理的对象,而“黑命也是命”运动则是对刑事司法系统中对黑人系统性歧视而做出的抗争。因此,在《英国犯罪学》2022 年第5 期的综述当中,我们提出发展政治犯罪学这一分支学科的可能性,并分别从“政治与犯罪的发生”“政治与警务”及“政治与惩罚制度”三个主题对文章进行了述评。
在本专栏之后的综述文章中,我们将继续发挥想象力以凿刻犯罪学新的切面并做出概念化的提升,每期以新主题统领不同的文章。我们期待着通过不断地评述《英国犯罪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每次都从一个切面进行雕琢凿刻,从而推动我们对犯罪学学科的认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