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侵权救济探究
2023-04-29卫苇
[摘要]当前由虚拟财产引发的侵权案件在数量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以及如何实现最大化进行权利救济成为解决虚拟财产侵权的两大重点。《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可进一步细分为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其中必然包括可以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虚拟财产。基于此前提,本文总结了虚拟财产侵权救济中的三大难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之争、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运营商责任,进行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虚拟财产;侵权;救济
一、民法保护虚拟财产客体的界定
现代社会中,计算机和手机等电子设备得到普及,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网络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已不仅仅局限于以前的单线存储和传播功能,而更多的是线上即时的交互式作用。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也随着网络的发展进入我们的视野,虚拟财产名词类比于现实财产概念而产生,又不同于现实中的财产,将其可以定义为网络空间中产生的,非物质性的,存在一定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账号、角色、游戏装备、虚拟货币。
结合虚拟财产的概念,我们可以归纳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合法性。我们在认定一项物品是否能成为财产时,应当首先关注它的形成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能够作为虚拟财产发挥作用,必定是由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合法性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
(二)虚拟性。虚拟财产是依托网络而产生的,虚拟财产同样属于财产范围只不过是以无实体的形式存在。
(三)价值性。虚拟财产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的存在使其可能成为民法可调整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目前,关于虚拟财产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目前尚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依照定义,虚拟财产更加符合物权的特征。虚拟财产是由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进行直接支配的,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用户对自己账号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人而并不是只和运营商产生关系[1],如果将虚拟财产定义为债权,那便意味着用户只能对运营商主张权利,但虚拟财产是公开存在于市场中的,极有可能与运营商以外的其他主体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存在更具有合理性。[2]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害情形
(一)网络账户密码被第三人侵入
网络账号通常是由网络运营商提供给用户使用,网络账号因用户的升级和购买虚拟装备等行为而产生价值,在用户条款中,多数运营商会表明用户拥有账号及账号中物品的使用权,并提示用户尽到维护账号安全的责任,如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等行为。如果由于用户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的账户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而当用户并未违反条款义务时发生的账号密码被盗事件,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定义此种侵权行为,寻求最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与现实中普通的财产盗窃案相比,虚拟财产盗窃也存在着相同点,都是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同意擅自取走他人财产,侵犯对方财产法益。但两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点:1.现实盗窃侵犯的客体是有体物。而网络账号被盗的客体是账号及其中的虚拟财产,具有抽象性和虚拟性;2.现实盗窃通常只涉及两方主体之间的行为,而虚拟财产盗窃不仅涉及到侵害方和被盗方,往往网络运营商也被牵涉其中;3.现实盗窃产生的是盗窃人和被盗人的直接现实的接触,犯罪地点可控,而虚拟财产盗窃由于产生于网络空间,导致追踪过程困难,追踪路径复杂。
其次,关于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只存在盗窃者和被盗者的情况下,当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被侵权人本身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程度的损失。二是当运营商本身也存在过错时,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用户损失扩大时,侵权人包括盗窃者和网络服务运营商,此时难点在于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该适用何种规则过错原则。我认为网络运营商在与被侵权人的比较中处于优势地位,在责任举证能力上,运营商远强于个人,同时在举证难度上,运营商享有更多的网络资源,这一点可以大大提高其举证效率,而个人在缺乏网络权限的情况下取证难度极大。如果此时使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往往被侵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3]所以本文认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更为合理,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运营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既便利了案件程序又充分保护了被侵权人利益,是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条件下的最优解。
(二)因网络系统的原因导致的虚拟财产灭失
现实中,由于运营商服务器网络波动的原因,出现用户数据丢失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导致网络波动期间,玩家正常使用账号所获得的装备和经验没有被服务器记录,此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持有消费凭证的通过购买行为获得的商品并未到达账户;另一种是不存在凭证的,需要通过时间和精力获取的经验或物品未被玩家取得。在通过系统调试之后,可以恢复数据时,运营商有义务提供恢复服务,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如果无法恢复数据,通常运营商采取的做法是将玩家帐户数据恢复至网络波动前,并将玩家持有消费记录的物品重新发放或者按照原价退还货款,而对于非消费获得的物品不予承认。于是非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并不能被完全补偿,一部分玩家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迫承担运营商过错带来的损失,这种行为并不符合现今民法精神。
此种情况下运营商并未有效履行合理的维护和安全保障责任,且不存在用户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过错和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大数据统计的用户在网络断线时长可获得的平均收益计算。
三、救济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及对策
不同于实体财产的价格区间相对稳定,虚拟财产由于种类的繁杂,难于确定一个标准的价格,这也导致了虚拟财产价值在认定上的困难。例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不同的游戏厂商在价格定位上采取不同的策略,有些厂商会以物品的稀有度定价,而有的厂商则是根据市场需求定价。更因为游戏商运营模式的不同,依靠倒卖装备运营的游戏账号和依靠升级养成模式运营的账号,在计算价值时侧重点是完全不同的。同时账号里的物品的价格也并不是稳定在买入时的价格,而是随着需求的变化不断变化。在处理实际的虚拟财产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不可能了解到所有游戏的不同模式,因此很难对虚拟物品的价值进行一个合理的估量。
游戏行业发展过于迅速且形式多变,才形成了现在的监管条例不完善,跟不上网络的脚步的局面。要改善这个局面可以从以下三个步骤入手:第一步是对游戏进行细致的分类,我们将游戏划分为手机游戏、电脑游戏和主机游戏,针对不同的游戏类型制定不同的定价标准,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如对游戏装备和游戏皮肤的定价类型应有所区别。通过准确定义和量化账号内资产来便利审理过程中的财务金额统计。第二步是将互联网游戏完全纳入市场监管体制内,订立规则和法律确保审判过程中虚拟财产的量化有所依据,必须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制和惩罚机制来约束游戏厂商,遏制乱定价扰乱市场的行为。第三步是要构建一个官方的交易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将游戏交易市场置于一个统一的规范平台下的举措是可行且合理的。既可以规范市场交易乱象,防止地下交易以及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的不合理的二手交易价格扰乱价格平衡,又可以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防止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同物不同价的情况。
(二)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运营商责任之现象及解决措施
网络游戏公司在提供账号服务之前通常会让用户勾选已阅读使用许可及用户协议,此行为本是为了提高合同效率,便利市场交易,但在实践中往往被运营商利用成为逃避责任的工具。运营商逃避责任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的行为本应当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在用户协议中似乎成为了运营商单方的意思表达,用户只能选择接受与否,失去了在协议过程中的表达权。运营商利用用户协议使自己在交易时处于优势地位,制定完全符合自己利益的条款。[4]以网易游戏为例,在用户须知的第二条中提到:“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则不得安装、使用网易游戏软件,不得享用游戏服务。用户一旦点击接受并安装网易游戏软件,或者注册、开始使用网易游戏服务,即视为同意并已接受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此后不得以未阅读、未同意本协议内容或类似理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如果用户不选择同意协议,便会直接失去获得服务的机会,所以此时用户做出的妥协并非真实意思表达。
2.游戏商对格式条款并未尽到解释说明和提示的义务,并不能保证用户完全了解协议条款。以某网络游戏公司为例,当用户对某项条款产生疑问时,并没有直接的渠道可以联系到运营商,在游戏首页我们无法找到反馈按钮,并且在向客服询问条款时也并未得到明确的解释。
3.格式条款内容也不尽是合理的,网易游戏提到,对于游戏中特殊标识了使用期限的虚拟物品,如超过使用期的,网易公司有权不另行通知用户而随时收回使用权,如造成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网易公司应当在临近到期和到期之后有通知用户的义务,此条款属于减轻网易公司的义务并且有可能对用户造成损害。
基于以上提出的格式条款带来的交易缺陷,以下两点解决方案可以略微弥补:第一,提高用户的法律意识。我们需要让用户意识到在勾选用户协议时不仅仅是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意味着自己同意协议中的约束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协议不仅是交易凭证,也可以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武器。第二,提高格式条款的备案审查标准。当游戏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内容时,应当不予通过。许多格式条款中都存在一条“如果用户长时间未使用账号,在未注销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权收回账号。”这表明用户花费时间和金钱获得的账号并不永久属于用户本人,用户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完整,这极大威胁了私人财产的安全性。如果条款存在类似内容,有关部门须谨慎审核以保证市场的稳定。
(三)法律不成体系化问题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因此在实务中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适用。现行阶段,仅仅依靠相关部门法规和民法中散落的法规,解决急剧增加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尤为吃力,此时有两种法律完善措施均可实现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一为加紧步伐适应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新型法律挑战,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相关互联网财产保护单行法规;二为在当前民法侵权法体系下单独增加虚拟财产侵权保护的具体条款,使之有法可依。
结语
当前虚拟财产侵权纠纷主要集中在第三人损害和运营商侵害两方面,针对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同案不同判情况,本文总结了主要争议点分别进行法理分析、提出解决措施,为虚拟财产的司法争议找出可行的解决思路。
参考文献:
[1]李富民.民法典背景下虚拟财产的规制路径[J].中州学刊,2021(10):63-68.
[2]赵凌峰.《民法典》背景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与保护路径[J].东南法学,2021(01):115-124.
[3]何泽滔.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探究[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21(11):150-151.
[4]赵天宇.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平等条款的类型及其法律规制——以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22(02):37-49.
作者简介:卫苇(1997.02-),女,汉族,湖北黄石人,硕士,研究方向: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