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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

2023-04-29岳文皓

秦智 2023年2期

[摘要]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来源。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概念中蕴含了法律制度对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专业性、实效性的期待。然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实践中专业化水平差距明显,量刑协商开展不足,质量考核标准缺失导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明显。解决的方案是通过提高经费补贴、构建层级化准入标准提高法律帮助的专业性,通过强化辩方力量并构建协商程序以实现值班律师与检察院的实质化协商,还要构建合理的质量考核标准以监督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状况以切实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

[关键词]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法律帮助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两高三部在2019年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概念,但并未明确其内涵。学界对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研究较少,且没有对“有效法律帮助”定义达成共识。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经超过85%[1],其中70%以上由值班律师参与并处理完结。[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否有效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明智性直接相关,而这正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来源。因此,在明确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内涵为何的基础上指出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值班律师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内涵

厘清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内涵首先要回到制度规定中。2020年两高三部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结合《工作办法》规定来看,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具体来说,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较为基础的法律服务,强调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及时性;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强调参与案件的实质性、审慎性。

从以上规定可以推导出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三个层次。一是专业性,即值班律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具备一定执业水平的专业法律服务。二是尽职履责,即值班律师在形式上以保护被追诉人权利为目的,完成《工作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三是实质性参与案件,也就是值班律师在实质上作为控辩平衡两造诉讼构造的必要支撑,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对法律帮助行为和结果两方面提出要求。由此可见,如果值班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够尽职履责,那么就已经达到了有效法律帮助的最低标准。

二、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困境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某一种单一法律制度,而是集刑事实体和诉讼程序多种法律制度于一体的综合性刑事法律制度[3],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被追诉人没有律师的有效帮助,其辩护权将处于虚置状态,认罪认罚案件也会成为冤假错案的温床。《工作办法》旨在矫正实践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形式化问题,然而其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专业性差异明显

首先,值班律师经费补贴影响了法律帮助质量。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其经费补贴由地方财政支出保障。根据各地数据来看,值班律师每天的补贴在200元~500元上下,而法律援助律师实行按阶段补贴制度,每个阶段的补贴是值班律师的4~8倍不等,委托律师的收入则更为可观。这导致值班律师实践中法律帮助力度不强,提供的法律帮助仅限于“应当”的义务,不涉及“可以”的权利。[4]

其次,值班律师准入标准影响法律帮助专业化水平。以河南、广州、浙江、上海为例,除上海要求值班律师具有一年以上执业经验以外,其余三地都要求值班律师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其中杭州还要求值班律师承办过10件以上刑事案件。按照杭州标准,全国只有4%的律师符合值班律师准入要求,而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方,这个比例还会更低。这导致实践中执业年限不足的年轻律师即使可以胜任值班律师工作也无法担任值班律师,而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在大多数时候只是形式化完成值班律师工作。

(二)量刑协商开展不足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权力型设计,控辩平衡是该项制度正当化的保障。然而实践中控辩双方实力悬殊过大导致量刑协商形式化问题严重,值班律师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力量失衡。《工作办法》明确了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但是其诉讼权利仍然较为狭窄,加之与有限权利相比责任过大、案件量多等原因,导致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权虚置,不能满足其实质化参与案件需求。《工作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义务更加减损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与此相对的是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绝对主导,控方不仅掌握了不利于被追诉人证据和资源,同时掌握量刑协商的启动权,这导致辩方只能被动接受量刑建议。正如孙长勇所说,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功能上赋予了检察官对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决定权,其实质是中国版的检察官司法。[5]

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实质性协商缺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法定化,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明标准的要求,认罪认罚案件的协商范围集中在量刑幅度上,辩方不仅就定罪问题没有协商的空间,在量刑幅度上“讨价还价”的空间也不大。此外,当前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专门的量刑协商程序,这导致协商过程受主观影响较大,协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权力腐败。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质量考核标准缺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追诉人放弃大量辩护权利为对价提高诉讼效率,值班律师在其中承担了重要角色,然而,由于值班律师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的特点以及法律帮助质量监督考核标准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值班律师不会见、不阅卷、量刑协商形式化现象较为普遍,大大损害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质效。从各地规定来看,普遍缺少科学、规范的值班律师质量考核标准,有的地方即使制定了标准,其考核维度也仅限于出勤率,由“值班律师”变为了“律师值班”,“打卡”式上班成为其工作常态。

三、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完善路径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是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根本价值追求,也是我国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应然之意。目前,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度完善必须立足我国司法现实,以实现有效法律帮助为目标,提出有针对性地完善路径。

(一)多措并举提升法律帮助专业性

首先,提高值班律师经济补助。当前值班律师按日给予经费补贴造成实践中“多干少干一个样”的工作现状,大大影响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从现实情况来看,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参与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被追诉人有委托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指派律师的案件,在此仅需要需要提供法律咨询等基础法律服务,另一种是需要值班律师深度参与的案件,需要值班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等。因此,与工作内容相对应,提供动态补贴更为符合值班律师现实情况。例如,法律咨询发放基本补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服务在基本补贴的基础上按件增加补贴。

其次,构建层级化值班律师准入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案件类型,值班律师不仅参与轻罪案件,同样会处理一些重罪案件。重罪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较为复杂,工作量更大、责任更重,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专业水平有较高要求。因此,通过构建层级化的值班律师准入制度是当前律师资源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质效的有效途径。例如,在仅需要法律咨询等基础法律帮助的案件中,执业一年以上的律师完全能够胜任,而在案情复杂的重罪案件中,则可以将律师准入标准提高到5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

(二)量刑协商参与实质化

首先,完善证据开示制度以实现控辩信息平衡。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是增强辩方协商筹码的关键,首先应当明确证据开示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违反证据开示的救济性措施。例如,证据开示的范围不应当局限于所有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证据,还应包括所有可能对被追诉人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

其次,建立明确的协商对话规则。协商对话规则是对于检察机关话语权过大的限制,量刑协商本质上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因此,控辩双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开示进行的协商对话对于充分发挥量刑协商的应有价值、改变被追诉人单方面接受量刑建议的现状。控辩协商应如同法庭调查环节的交叉质证一般,控辩协商主体应当遵循交叉式的对话规则,给予协商双方对等的话语权。[6]

再次,建立专门的量刑协商程序。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关键环节,当前缺乏专门的量刑协商程序导致实践中出现检察机关拒绝协商、压迫被追诉人接受量刑建议的情况。因此,建立公开、透明的量刑协商程序不仅能够遏制检察人员司法腐败、触犯司法底线,还能够监督协商过程是否合规、是否进行了证据开示、是否告知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正当性极为重要的环节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构建值班律师质量控制体系

《工作办法》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考核评估制度,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各地规范差异较大,在立法层面构建质量控制体系对于规范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司法部结合法律法规和各地法律援助实践情况在2020年发布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为法律援助律师的刑事辩护构建了质量评估标准,具有一定规范作用。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针对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制定类似标准,将值班律师在案件中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意见等工作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法律帮助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采取扣除补贴等惩罚措施,对于无法进行形式审查的会见、阅卷、量刑协商等工作,可以制定最低工作标准以避免出现明显失职行为。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伴而生的值班律师制度也需要完善。应当认识到,现阶段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低保”式的法律帮助,但是,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辩护全覆盖推进中有广阔的未来发展空间。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值班律师未来将在保护被追诉人权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https://www.spp.gov.cn/spp/gzbg/202203/t20220315_549267.shtml.

[2]郑未媚.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J].政法学刊,2018,35(02):15-23.

[3]王庆刚.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属性与司法适用——综合制度属性视野下对“从宽”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9(13):15-23.

[4]杨波.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03):34-43.

[5]孙长永.中国检察官司法的特点和风险——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察与思考[J].法学评论,2022,40(04):65-80.

[6]刘泊宁.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规范进路: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J].法学,2022,No.483(02):133-14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名称:“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和对策研究——以x市为例”(项目编号:YCSW2022143)

作者简介:岳文皓(1996.7-),女,汉族,贵州遵义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