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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格尔自由理念在伦理实体中进行消极与积极转变的研究

2023-04-29张俊伟

秦智 2023年2期
关键词:黑格尔

[摘要]本文针对以赛亚伯林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观所做出的积极自由定位提出质疑,并以此为前提分别论述消极与积极自由在辩证逻辑基础上的发生学与其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的现象学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辩证逻辑;消极自由;积极自由

引言

由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上世纪所作出的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引发了学界对自由概念的讨论,从而对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篇中所描绘的自由理念该如何去进行消极自由或积极自由地定义这一问题也被诸多学者所研究。本文主要考察自由理念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演变过程以及在“伦理实体”环节中所呈现的消极和积极特征。

一、伯林和伍德对于黑格尔自由观的积极和消极理解

以赛亚伯林对黑格尔的自由观持批判态度,他把黑格尔式的自由定义为积极自由概念下的理性自由,断定理性自由这一“信念”在现实中会呈现为专制主义乃至极权主义等社会化形式,认为黑格尔式的自由是“完全由征服或占有阻挠你的事物构成的,直到你征服和占有了一切。”[2]他认为自由的本质在于人从心所欲地去选择的能力,而黑格尔式的自由会让个体受到强制和胁迫。而伍德则向以赛亚伯林对黑格尔的批判提出了质疑,他指出真正的问题在于积极和消极自由观都会被机会主义者滥用于政治斗争,肯定了黑格尔的消极自由观点:“对黑格尔来说,现代国家的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对自由的实现,这就需要社会制度为人格权利提供保障,并为个体的主观自由划定范围。”[1]不过伍德虽在理论上欣赏黑格尔的自由思想,但对其在实践中的实现却持悲观和怀疑态度。

以赛亚伯林和伍德分别从积极和消极的角度分析黑格尔的自由观,但是他们都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终究是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发生并展开的,若要研究其中的消极和积极自由观,就要以辩证逻辑作为起点进行分析。

二、黑格尔自由观在辩证逻辑基础上的发生学

黑格尔认为自由概念的逻辑起点是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在抽象法中,他将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设定为一个纯粹抽象的概念。自由意志作为一个纯无规定性的概念,它立即过渡自身的对立面,即有规定性的概念。此时,自由意志成了一个定在,在定在里规定性被设定为否定性,就有了限度,限度构成了定在的实在性但也是对定在的否定;定在之间以限度互为规定性,但这是坏无限,所以其超越自身从而自我规定就成了好无限,自由意志也就成为自为的定在;自由意志作为否定的自身联系就是“一”,即排他的单一性,这就设定出了人格。“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3]

人格作为否定的自身联系而自我否定,而又由于自身具有排他性,所以它设定出来了多,多在单一意志面前显现为外部世界的特殊规定性。纯全自我相关的单一人格在特殊规定性面前意识到自己是有限的,但我在外部定在中也意识到抽象自我是无限的。人格认识到自身是作为有限和无限统一的人而存在,意识到自己拥有使自己成为人的能力和作为一个人而该有的权利,因此自由意志概念在人格中规定为抽象法。抽象法最初表现的是一般的自我意识,只拥有权利而尚未在现实中展开,但人格不可能停留在抽象的环节,它必然要在现实中展开使自己成为定在。这就表现为人格对外部定在的追求,自由意志在这里作为客观自在的精神而存在于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中。但人格主观上追求的不是自由意志本身,因此必然会走向不法,人格通过对不法的扬弃于是在主观上追求自由意志。自由意志作为善成为人格的主观原则,此时自由意便从抽象法环节过渡到了道德环节。在这里,自由意志成为主观自为的精神存在于故意、意图和善三个环节中,但个人的特殊意志是否符合善的原则也不具有必然性,善因此过渡到自己的对立面即恶。抽象法和道德作为片面的环节,将自由意志内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展开出来,从而为自由意志进入伦理环节做出铺垫。伦理环节包含两个逻辑演变的环节,一是自然统一的伦理精神向差别性特殊性的伦理精神过渡,二是差别性特殊性的伦理精神为了成为自在自为的伦理实体而向着内在的最高目的过渡;第一个环节对应消极自由在市民社会中的展开,第二个环节对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国家伦理实体中的统一。

三、市民社会中消极自由的展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阐述了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一是特殊性原则,即市民社会以特殊性的人本身为目的;二是普遍性原则,即特殊性原则需要以普遍性为中介,这两大原则的消极自由形式主要体现在“需要的体系”和“司法”这两个环节中。

消极自由在“需要的体系”环节表现为自由交换市场,市民社会的个体都是自私自利的,因此若想满足私利就必须通过个体的生产以及个体间利益的交换,普遍性此时就作为生产和交换的无限形式在现实中展开。而“司法”环节中的消极自由表现为特异性的法律,即市民社会维护个人基本权利。“需要的体系”作为特殊性的部分发展自由市场,“司法”作为普遍性的部分维护自由市场,在市民社会中,法律作为自在的法的定在,其目的就是维护以私有财产权为代表的个人基本权利;但市民社会的法律也仅仅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它不会保护和促进个体的福利,因为促进个体福利的法律稍有不慎就会沦为对特殊目的的限制,其特殊目的是不会在市民社会阶段遭受限制的,只有特殊目的本身可以限制自己,即个体的内在理性为了私利的最大化而让自身遵守自由市场原则以及法律。

古典自由主义在政治自由面前所面临的矛盾在于由《社会契约论》所带来的公权力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对个人自由的过度限制,但倘若没有社会契约限制独立个体的部分自由,那么在无政府状态下所有人的最低需求都无法得到实现,“政治自由只不过是人从心所欲的范围,如果有人阻止我从心所欲,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法律对我从心所欲的范围的限制超出了底线,那么可以说我受到了奴役。”[2]因此,他们在政治自由的范围问题上纠结不清,但这个矛盾被黑格尔用另一种方式在市民社会阶段化解了。在市民社会中,公权力作为司法的一部分已然是普遍性的东西,由此它必然会为了服务于个人所追求的特殊目的而不断地改变自身,一旦法律限制了个人追求特殊利益的自由,那么它将成为不法的东西而被社会所扬弃。黑格尔在这里不再像古典自由主义者那样纠结并争论于抽象贫乏的消极自由范围,而是将这个范围具体化历史化,它将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无时无刻的变化着,从而适应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市民社会中个体所希求的不同特殊利益。若以唯物史观的观点来看,这正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四、国家实体中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统一

概念由于其自身内部所固有的矛盾而不可避免地向自身的对立面过渡转化是黑格尔哲学的特征之一。在市民社会中表现为追求私人利益的特殊性原则和无法在现实中完全展开的普遍性原则之间的冲突,黑格尔把解决市民社会矛盾的希望寄托在国家,他把国家看作是同时兼容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现实性伦理实体。

与市民社会相反,在国家中普遍目的之实现需要以特殊性为手段,不过在追求普遍目的的过程中特殊性也实现了自身的目的,因此说在国家中普遍性和特殊性二者互为目的和手段。普遍目的只有在特殊目的中得以实现才能成为作为现实性存在的普遍性,而在每个特殊目的中也都体现了普遍性的存在,一旦失去了普遍性的维系这些特殊目的也将无法自持。既然以普遍性为目的,国家就不会再像市民社会那样仅仅维护个体权利,而是在维护权利的基础上让国家公民获得与权利相对应但又相差别的义务。黑格尔不否认国家阶段之前也有义务存在,他认为在私法和道德中也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这种统一是内容上抽象的统一,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缺乏现实必然性。抽象的统一是毫无差别的,而在国家阶段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则是包含着差别性在内的统一,这种统一包含形式上的统一与内容上的不尽相同,比如在国家中,公民对政府的权利与他们对政府的义务是不同的。

黑格尔时常因为其在国家阶段所提出的义务观而被人认为他支持整体的积极自由并站在了个体的消极自由的对立面,因为国家中的义务对于公民来说是与某种“实体性的,绝对普遍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这就像是将一个更高级别的实体放置在了公民的个体自由之上,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就带来了压迫个体自由的可能性。的确,国家的整体自由在黑格尔看来是高于个体自由的存在,但这并不会导致个体消极自由范围的缩小,也不妨碍个体自由在整体自由面前的独立存在,这点无论从权利还是义务的角度来看都是如此。首先,黑格尔在国家阶段承认个体自由权利的独立地位,从而也就承认了特殊利益在普遍目的面前的独立地位,特殊利益并不依附于普遍目的而存在,它可以在普遍目的面前“维持住”自身的独立性,二者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其次,黑格尔的义务观强烈反对传统义务论的一大缺点,即为了普遍性的义务而忽略了特殊利益,他明确指出:“义务的抽象方面死抱住一点,即忽视和排斥特殊利益,认为它不是本质的,甚至是无价值的环节。”[3]在黑格尔看来,普遍目的和特殊利益都是本质性的东西,二者在地位上无所谓孰高孰低,特殊利益的满足与普遍目的的实现都是无条件地必要的,个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满足他的利益,因为普遍目的和特殊利益在国家中本就不是对立的存在着,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差别性在内的同一并相互实现。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在国家阶段现实化从而分别表现为个体的权利与义务,若按照传统的观点来看,那么二者之间是抽象的统一或对立的关系。黑格尔则成功在国家伦理实体中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现实化并具体的统一起来,使得二者之间处于一种互为目的及手段的辩证关系,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利用并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对方的发展。国家中的独立个体既可遵循消极自由的原则追求特殊利益,也可遵循积极自由的原则而追求普遍目的,二者不仅并行不悖,而且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即特殊利益的满足包含普遍目的的实现,普遍目的的实现也让特殊利益得以满足。

五、结语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消极与积极自由思想是建立在其辩证法的基础之上的,通过辩证法,他将自由意志逐步从概念的存在发展至现实的合理存在。在市民社会中,消极自由作为特殊性的环节得到了全面的现实展开,但最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所固有的矛盾而让隐藏于自身中的积极自由得以在下一个阶段——国家中发展出来。在国家伦理实体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分别现实化为个体的追求特殊利益的权利和追求普遍目的的义务,但二者在这里并不是抽象的对立着,而是以辩证统一的关系存在着,黑格尔从而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者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二元对立的观点。

参考文献:

[1](美)艾伦·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423.

[2](英)以赛亚·伯林.自由及其背叛.赵国新,译[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134-219.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52-299.

作者简介:张俊伟(1999.11-),男,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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