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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

2023-04-29孙世彦

人权法学 2023年4期

孙世彦

摘要:1993年6月14-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是国际人权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为此后三十年来联合国的人权工作奠定了基础、制定了计划,其意义远远超过了1968年的德黑兰人权会议。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从提出到举行历时三年半,其间筹备委员会举行了4次会议,非洲区域、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和亚洲区域各自举行了区域会议。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是在冷战结束后的国际新格局中筹备的,与会者对会议的目标各有不同认识,对于会议的议程各有不同要求。会议最终协商一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是一份综合性文件,该文件尽力协调和反映了与会者对所有重要人权问题和工作的共同立场。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如何认识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不同人权之间的关系。经过激烈的争论,《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最终重申了人权的普遍性与不可分割性,意义重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一直指引着联合国的人权方案和工作。

关键词:世界人权会议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的不可分割性 德黑兰人权会议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4.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1993年6月14-25日,世界人权会议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2013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室为纪念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20周年,出版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年:为你争取人权》〔1〕,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为该出版物撰写的前言中称,此次会议“是联合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93年,以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身份参加会议、后来担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纳维·皮莱(Navi Pillay)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是过去四分之一世纪中产生的最重要的总体性人权文件”。〔2〕这是因为,此次会议及其成果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为此后三十年联合国的人权工作奠定了基础、制定了计划。但是,1993年6月在维也纳的这两周会议只是此次世界人权会议的最后阶段,该会议从提出到最后举行耗时三年半,历经波折,最后呈现给世界的《行动纲领》也是无数会议、活动、建议、谈判、争吵和妥协的结果。本文将简述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以下简称“维也纳会议”)的背景、筹备过程,以及必须重申的要点——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以表明各方博弈如何影响了《行动纲领》的形成及其内容。

一、维也纳会议复杂而矛盾的背景

维也纳会议有时也被称作“第二次世界人权会议”,而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在伊朗德黑兰举行的国际人权会议(简称“德黑兰会议”)则被称作“第一次世界人权会议”。然而,有关举行维也纳会议的各项联合国大会决议完全没有提到德黑兰会议:既没有将维也纳会议称作“第二次”国际或世界人权会议,也没有提到该会议在德黑兰会议25周年时举行;〔3〕《行动纲领》的序言也完全没有提到德黑兰会议,在正文中也只在有关妇女权利的一段(第41段)中附带地提及德黑兰会议通过的宣言。有学者称,这几乎就像德黑兰会议在国际人权法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或者引发了国际人权界想要忘掉的记忆。〔4〕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维也纳会议对德黑兰会议如此“敬而远之”?

德黑兰会议于1968年举行,共84个国家参加。对于德黑兰会议,一些学者的评价并不高,例如有人称其为“灾难性的”〔1〕,其结果介于失败和彻底的灾难之间。〔2〕对于德黑兰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3〕,据说支持者将其称为对联合国基本方案的重新确认,批评者则认为这是又一次“伪善的操作”。〔4〕德黑兰会议之所以不受重视,可能与两个情况有关。第一个情况是,尽管当时东西方两大集团仍然在冷战中对峙,但随着非殖民化运动方兴未艾,以亚非国家为主力的第三世界或发展中国家锋芒渐露,不仅在国际人权舞台上与东西方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德黑兰会议,使其过程和结果未能平衡地反映整个国际社会对人权的认识。〔5〕第二个情况是,从德黑兰会议到维也纳会议的25年中,“人权方面的历史性突破与真正的失望一样多”〔6〕:一方面,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相继生效、其监督机制开始运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特别程序也得以建立和运行;但另一方面,残酷的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种族屠杀和清洗、血腥政变,以及一些民族仍无法实现自决,都是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联合国制度无能为力的见证者。德黑兰会议举行时国际社会——在冷战和第三世界崛起的背景中——所关注的人权重点及关注方式,在此后的25年间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到维也纳会议举行时,德黑兰会议当时的国际背景和氛围几乎被完全取代。〔7〕

1993年正逢《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5周年,因此可能有一种认识,维也纳会议是为这一周年举行的。但是,在某一事件45周年时纪念不常见,因为再等5年就是50周年这一整数了。实际上维也纳会议与《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多少年没有必然联系——尽管其申明坚决维护《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而是一种时代精神(Zeitgeist)的反映,体现了当时的国际形势、格局和趋向。

对于维也纳会议的举行时间,一种认识是将其与冷战结束联系起来。例如,有学者称,在冷战行将结束时,世界人权会议的想法首次被提出〔1〕,维也纳会议被视作是对“苏东剧变”这一重大世界事件的反应〔2〕,部分目的是“庆祝”世界秩序的改变〔3〕,似乎维也纳会议的举行与冷战结束有关。然而,尽管维也纳会议是在冷战结束后召开的,但召开这一会议的想法可能与冷战结束并无决定性关联。实际上,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有关举行世界人权会议的第44/156号决议时间为1989年12月15日,此时“苏东剧变”尚未彻底落幕,在该决议草案的提议国中包括了当时仍是苏联一部分的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仍是独立国家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尽管柏林墙已经在一个多月前“倒塌”)。〔4〕也许,联合国决定举行此次会议的目的,按联合国大会第44/156号决议所述,只不过是鉴于过去20年联合国在实现其人权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新出现的挑战,有必要为查明尚需努力之处而“在最高级别讨论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关键问题”。

不过,仅仅三年半之后,当维也纳会议举行时,国际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冷战随着苏联于1991年12月解体已正式结束,长期以来“折磨”联合国各项事务乃至整个国际关系的东西方意识形态斗争已经烟消云散,维也纳会议的目的不自觉地变成了“为后冷战时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奠定新的基础”。〔5〕在维也纳会议举行之前和举行之时,国际社会中或至少是在从事人权工作的人中,弥漫着两种气氛。乐观主义者看到的是冷战这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已经消除,联合国可以以一种崭新姿态应对一系列全球性挑战,包括人权方面的挑战,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有了真正的可能。〔6〕更有甚者,有人期望冷战的结束不仅带来“历史的终结”,也将带来西方式人权观念和制度的全面胜利,其中“西方意识形态,例如自由主义,……已经成为意识形态的统一形式”。〔1〕然而,更加理性的现实主义者则从维也纳会议的背景和筹备过程中察觉到情况绝非如此,一些对国际人权根本问题的不同认识已经清晰可见;在维也纳会议举行之际,南斯拉夫解体后爆发的武装冲突发生在离维也纳只有几百千米之处,这一情况再加上世界其他地方曾经或正在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使得很多人沮丧地认为国际人权制度特别是联合国人权制度完全无效。〔2〕因此,到1993年6月维也纳会议举行时,“全球政治环境似乎更加复杂,采取强有力的国际行动的前景大大减弱”,因此一方面有人对会议的“期望很高”〔3〕,另一方面也有人对于会议能否就最终文件达成一致的期望很低,甚至有担忧和很大的疑问。尤其是许多西方国家的总体感觉是,会议只会导致对国际人权促进和保护领域“既有成果”的侵蚀,将是维护联合国在这一领域制度的一场艰苦战斗,更不要说予以加强。〔4〕在这样的背景下举行的维也纳会议向世界展示的是这样一种形象:“丰富、多样、矛盾和万花筒式的图景,既鼓舞人心,又令人深恶痛绝”。〔5〕

二、维也纳会议艰辛而曲折的筹备过程

1989年12月15日通过的有关举行世界人权大会的联合国大会第44/156号决议认为,“有鉴于已取得的进展和新出现的挑战,宜于进行一项审查以查明人权方案所取得的成就和尚待努力之处,请秘书长征询各国政府、各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主管人权问题的机关是否宜于举行一次世界人权会议,在最高级别讨论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关键问题”。其中,有30个国家(其中爱尔兰代表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18个非政府组织发表意见。除了一个国家和一个非政府组织,其他主体成员都赞成举行这样一次会议。许多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还就会议目的提出了具体建议。〔1〕1990年12月18日通过的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确定为世界人权会议成立一个筹备委员会,要求由该委员会就世界人权会议的议程、日期、会期、地点、参与级别,以及国际、区域和国内各级筹备会议和活动提出提案。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自1991年至1993年共举行了4届会议,其中还穿插了若干联合国大会决议和3次区域筹备会议。所有筹备会议中,参加者除了联合国会员国,还有联合国人权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政府间组织、民族解放运动、其他组织和大量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于1991年9月9日至13日在日内瓦举行,通过了6项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第PC.1/4决定和第PC.1/5决定——前者有关每一区域“为筹备世界人权会议而举行的区域会议”;后者有关“为世界人权会议准备的研究报告和文件”,建议请联合国秘书长编写若干文件,包括一定数目的研究报告,研究的问题应是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第1991/30号决议提到的问题。〔2〕联合国大会在收到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报告之后,于1991年12月17日通过了第46/116号决议,决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再举行三届会议(1992年举行了两届会议、1993年举行了一届会议),并决定第二届会议应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第一段所述各项目标来拟定世界人权会议的临时议程。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于1992年3月30日至4月10日在日内瓦举行,通过了8项决定,包括“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事规则”,还收到了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世界人权会议的研究报告和文件的报告(A/CONF.157/PC/20号文件),以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关于研究专题的提议(A/CONF.157/PC/25号文件)和非洲集团关于研究专题的提议(A/CONF.157/PC/34号文件);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未能按计划商定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程草案。〔3〕1992年5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6/473号决定,正式决定世界人权会议于1993年6月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为期两周。〔4〕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于1992年9月14日至18日在日内瓦举行,确定了世界人权会议将于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但仍未能就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程草案达成协议。〔1〕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和第46/116号决议,以及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3个区域为筹备世界人权会议举行了区域会议。第一个是1992年11月2日至6日在突尼斯举行的、42个国家参加的非洲区域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反映非洲的“信念和期望”的《突尼斯宣言》(包括序言和11段正文),以及体现非洲人权关注重点的14项决议。〔2〕第二个是1993年1月18日至22日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举行的、23个国家参加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圣何塞宣言》(包括序言和31段正文),并结合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确定的世界人权会议的目标讨论了6个议题。〔3〕第三个是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泰国曼谷举行的、34个国家参加的亚洲区域会议,该会议通过了“载列亚洲区域的期望和承诺”的《曼谷宣言》(包括序言和30段正文),并审议了有关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问题(包括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4〕这3份区域宣言都作为世界人权会议的正式文件分发。在这3次会议中,参加会议的主体,除了本区域的国家,还有区域外的观察员国家(绝大多数来自西欧)、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大量的非政府组织。

唯一一个没有举行正式区域会议的是欧洲,或者按联合国的划分“西欧和其他国家”(东欧国家已经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政治集团的意义)。这也许是因为这些国家不愿为举行区域会议投入时间和资源〔5〕,也许是因为这些国家担心这可能会导致不同区域所表述的不同立场之间的“极化”。〔6〕这种情况使得这一集团在维也纳会议上处于某种不利地位,因为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在起草会议的最后文件时,非常重要的依据是各区域会议通过的宣言,而不同于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区域,西欧和其他国家是唯一没有这种宣言的一个区域或集团。

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1993年4月19日至5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有151个国家参加;由于就许多问题达不成共识,会期还延长了一周。该届会议最重要的进展是暂时通过了由全体与会成员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提交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并决定利用这份草案、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其他正式文件、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一份题为“供审议后可能列入最后文件草案的要点”的工作文件,以及3次区域会议通过的宣言,作为起草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的基础。〔1〕

最后,在世界人权会议正式举行之前的1993年6月9日至12日,与会成员政府高级官员在维也纳进行了磋商。

三、关于会议目标与议程的激烈争论

联合国大会第44/156号决议请联合国秘书长征询有关各方对“在最高级别讨论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关键问题”的意见,而并没有具体列举要讨论哪些“关键问题”。根据一些国家、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定于1993年举行世界人权会议的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第1段)为该次会议确定了6个目标:第一,审查和评价自从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来在人权领域取得的进展,并查明这方面进一步进展的各种障碍,以及可予以克服的方式;第二,审查在发展与人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第三,审查改进现有各项人权标准和文书的执行的方式方法;第四,评价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采用的方法和机制的效力;第五,拟定具体建议,改进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和机制的效力;第六,提出建议,确保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活动得到必要的财政及其他资源。可以看出,这些目标的绝大部分都是事实性和技术性的。然而,在会议筹备和举行过程中讨论的内容、《行动纲领》最后包括的内容,远远超过了这6个目标。这是因为,在维也纳会议举行前夕,国际人权制度面临着7大难题: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地位及其与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关系;国际人权标准的设定;联合国除了监督以外的其他作用;如何理顺人权机制和程序;如何将人权考虑放入联合国行动的全部范围;非政府组织的作用。〔2〕这些难题在会议的筹备过程中一一现身,极大地影响了会议目标和议程的设定,并最终决定了《行动纲领》的内容。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第PC.1/5决定建议请联合国秘书长编写若干文件,包括若干简短、分析性和着眼于行动的研究报告,研究的问题应是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第1991/30号决议中提到的问题。联合国大会第46/116号决议肯认了这一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人权委员会第1991/30号决议——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决定和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都特别提到了其附件即“建议”的第2段,该段特别建议筹备委员会“应关注一切人权类别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人权、民主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这除了将人权不可分割性问题正式列入人权会议的考虑范围之内,还将“民主”作为与“发展”并列的人权相关因素提了出来。

1992年2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就世界人权会议进行了辩论。从委员会主席提交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的报告可以看出,在辩论中发言的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希望人权会议讨论的问题非常广泛,它们的关注点所反映的对人权的认识不无冲突之处。〔1〕

在1992年9月15日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第4次会议上,筹备委员会主席提出了一份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程草案,“这是各代表团之间协商的结果”。〔2〕这份临时议程草案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其中“列出哪些项目”“如何列出项目”不仅决定了世界人权会议的重点问题将是什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影响就这些问题得出的结论的倾向。例如,该草案中的项目9是:“评估在促进、充分实现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包括自决权、消除外国占领、种族主义、排外主义和包括种族隔离在内的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障碍,特别要强调人权标准和文书的执行和联合国机制的效力。”筹备委员会主席称,“对议程草案项目9仍存有不同的立场”。对于项目9中放在括号内的表述,一些发言者认为应保留对促进、实现和保护人权的这些障碍的提法,另一些发言者则赞成删去,认为提到特定人权和执行这些人权的障碍有可能导致人权有先后之分,而这有悖于人权的普遍性和无偏倚原则。〔3〕还例如,该草案中的项目10是,“审议在发展、民主和普遍享有所有人权之间的关系,要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不可分割性”。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发言者认为发展问题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并应当称之为“发展权利”;有的发言者则说,发展权利这一概念及其执行尚待巩固;还有一位发言者强调,人权是主要的问题,比发展概念和民主概念更为重要。〔1〕

在3天之后即9月18日的第9次会议上,印度代表以亚洲集团的名义正式提出了一份提案作为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程草案〔2〕,这份草案中最值得注意是项目9、项目10和项目11,值得全文列举:

项目9.

评估在促进、充分实现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障碍和新的挑战,要强调各项有关人权标准,现有文书以及联合国系统各种方法、机制和程序的效力,特别是:

(a)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在外国占领领土上实施人权标准、国际文书以及联合国和人权委员会的决议,并确保对外国占领下人民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直至消除占领情况时为止;

(b)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各项原则,采取有效国际措施,以监测在联合国承认为被占领土或有争议领土上大规模侵犯人权和任意屠杀无辜的情况;

(c)迅速全面消除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外国占领、外来统治、新形式的排外主义等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

(d)普遍实现一切在殖民统治和外国及外来统治下人民的自决权,以此作为有效保证和尊重人权以及维护、促进、保护这种权利的根本条件;

(e)清除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承认绝对必要界定恐怖主义的含义,以及恐怖主义同殖民统治或外来及外国统治下人民争取自决的合法斗争的区别;

(f)保障易受害群体,例如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土著人民和移徙工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项目10.

审议在发展、民主和普遍享有人权之间的关系,要强调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不可分割性,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对享有人权的影响,须铭记最重要的是经济发展权和技术的获取,有必要为实现这项权利而创造必要的国际环境。

项目11.

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制订实施人权的准则,尤其要充分顾及:(a)在国际、区域、国家各级尊重各民族文化上、社会上、宗教上的特点/传统;(b)尊重主要的法律体系;(c)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必须避免双重标准;(d)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国家内政。

可以看出,这不仅是亚洲集团希望世界人权会议讨论的问题,而且实际上是亚洲集团对于人权问题基本观点和立场的展示。

筹备委员会1992年举行的第二届和第三届会议的任务是将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列出的目标纳入议程。但是,这项看似简单的任务却引起了区域集团之间的严重分歧,有关人权意识形态的争论阻碍了以协商一致得出任何决定的可能性。特别是,是否在议程中列入有关区域和国内特性的议题及其是否会损害人权的普遍性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陷入僵局,主席只好宣布“未能就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程草案达成协议”。〔1〕

于是,联合国大会只好插手解决有关议程的危机,在1992年12月18日通过了第47/122号决议,提出了一份简短的临时议程,寄望于与会者可以在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上就议程项目提出他们关心的问题,以便列出最后案文。但这实际上并未解决在设置议程方面出现的主要难题。其中,除了程序性的第1项至第8项及第13项议程外,第9项议程是“关于自《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人权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和阻碍这一领域取得更多进展的障碍以及克服障碍的方式的一般性辩论”。这一项目涉及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第一段所列目标中的第一项。〔2〕第10项议程是“审议发展、民主和普遍享受一切人权之间的关系,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政治权利的相互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这一项目还涉及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第一段所列目标中的第二项。第11项议程是“审议包括处境不利群体的人在内的男女人人充分实现一切人权方面当前存在的趋势和面对的挑战”。这一项目涉及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第一段所列目标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第12项议程“有关下列各方面的建议:(a)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加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b)确保人权问题的审议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无挑选性;(c)提高联合国活动和机制的效力;(d)保证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有必要的资金和其他资源。”这一项目涉及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第一段所列目标中的第3项至第6项。这一议程最终也被用作维也纳会议的议程。〔1〕可以看出,这一议程尽量简化,避免过多提及有争议的问题,以便为维也纳会议如期顺利举行铺平道路。

四、《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艰难形成

1993年,共有171个国家、11个联合国人权机构和有关机构、15个联合国机关、10个专门机构、18个政府间组织、2个民族解放阵线、9个其他组织、248个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593个其他非政府组织的7000多名代表参加了维也纳会议。仅就参加的国家而言,与当时联合国123个会员国中有84个会员国参加了德黑兰会议相比,在截至1993年5月底的18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1个国家参加了维也纳会议,这足以证明此次会议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维也纳会议的最后成果是《行动纲领》这一“强有力的成果文件”。〔2〕《行动纲领》中文共计18 000多字,篇幅几乎是《德黑兰宣言》的10倍,涉及所有重要的人权主题。《行动纲领》由3部分组成——尽管其并未如此标明:序言、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主要回顾会议的历史、规范和价值背景;“行动纲领”则在“增强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方面工作的协调”“平等、尊严和容忍”“合作、发展和加强人权”“人权教育”“执行和监测办法”“世界会议后续行动”6个部分中,详细列出了联合国今后人权工作的各项目标、重点和举措;“宣言”则在39段中概述了与会者就人权问题达成的基本认识和立场,是整个文件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最受关注的焦点。

联合国第八任秘书长潘基文在维也纳会议举行20周年时称,《行动纲领》是与会者“克服了重大分歧”编写出来的,〔3〕因此也就难怪有学者评论说,这一文件“得到了一些方面的高度赞扬,也受到了来自其他方面的尖锐批评”。〔4〕《行动纲领》的形成过程和确定内容最真实地体现的不仅是与会者而且是全世界对会议应予以关注、得出结论、形成计划的人权问题的分歧、矛盾、争论、折中和妥协。因此,对《行动纲领》特别是“宣言”中的要点,只有考察其形成过程,才能明白其为何呈现为此等样貌。

在整个维也纳会议的筹备和举行过程中,“利益攸关者”——国家、国际组织和机构、区域集团、非政府组织等——举行了大量的会议和活动、形成了大量的文件、提出了无数的建议〔1〕,这些会议和活动、文件和建议对《行动纲领》的最终形成都以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作详尽研究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不过,对比研究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如下6份文件——它们已经充分考虑和吸收了所有利益攸关者的活动和建议,将有助于了解《行动纲领》,特别是“宣言”中要点的形成过程。

前3份文件是上述3次区域会议通过的3份宣言。最初的设想和期望是,区域筹备会议能够初步进行比较成熟的讨论,从中可以总结出一些共识纳入维也纳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中。但事实证明,这些区域性会议和宣言体现的分歧远大于共识,给起草和形成最后文件造成了极大的困难〔2〕,因此,在讨论《行动纲领》特别是“宣言”中的要点时不能忽视和绕过这3份区域性宣言。

第四份文件是联合国秘书处向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提交的一份题为“供审议后可能列入最后文件草案的要点”的工作文件(以下称“要点草案”),〔3〕该文件包含了26项原则和1份行动计划草案(其6个部分与最终《行动纲领》的6个部分相当)。第五份文件是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在最后一天暂行通过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4〕这份文件实际上是对该届会议最后3天通过的由全体与会成员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提交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5〕的整合——后一草案并非一份单一文件,而是5份文件组成的一套破碎的、需要交叉阅读才能掌握其全貌的文件。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尽管要作为仅在一个多月后正式召开会议的最后文件的基础,但远非定稿——其中充满了表明内容未定的括号,意味着维也纳会议上不可避免的分歧和争吵,也预示着要达成一份以协商一致通过的最后文件将是多么艰难。第六份文件就是世界人权会议最终通过的《行动纲领》。〔1〕这份文件的基础是参加维也纳会议的所有国家代表团组成的,起草委员会经过19次会议拟出的最后文件草案,起草委员会在会议最后一天即1993年6月25日建议世界人权会议将其作为最后文件通过。〔2〕后一草案实际上也不是一份单一文件,而是4份文件——后3份文件是对第一份文件有关段落的补充,〔3〕表明会议即使在最后一刻形成的草案都做不到形式上的统一。

仅考察这6份文件,就足以发现维也纳会议最终讨论的问题和形成的文件与最初的设想、确定的议程项目有多大的不同,也足以认识到对于几乎所有的人权问题,利益攸关方都可能具有不同的认识甚至根本的分歧。

五、必须重申的要点: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在无法分析“宣言”所有要点的情况下,下文仅评述《行动纲领》中的第5段,因为其中涉及的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问题,是整个维也纳会议中最受关注、争议最多的问题。在述评中,还将穿插和参考《德黑兰宣言》,以及学者的认识和评价。

《行动纲领》第5段:

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一段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即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前者涉及是否存在能够适用于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宗教传统的普遍人权标准,后者涉及不同人权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排序。

在会议筹备阶段,人权的普遍性备受关注。尽管已经存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其中所载人权标准构成了《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的“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但对1993年时已经3倍于1948年联合国会员国数目(58个)的联合国成员国(183个)及其人民是否都真正接受这一断言,许多人都心存疑问和忧虑,这充分体现在《行动纲领》第5段的形成过程中。

《突尼斯宣言》开篇即重申非洲国家对“国际人权宪章”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规定的各项原则的承诺(第1段),并宣布“人权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保护和促进人权是所有国家的义务,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第2段),但在稍后提出,对遵守和促进人权“不能提供普遍适用的现成样板,因为不能无视每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现实以及每个民族的传统、标准和价值观”(第5段)。可见,非洲的立场比较中庸,在承认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上,表明其遵守和促进人权不能无视各国的具体情况。《圣何塞宣言》只在序言中提到人权的一项指导原则是其普遍性,在正文中则未再提及人权的普遍性问题,但重申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致力于“促进和保障对《世界人权宣言》和世界及区域人权文书所确立之人权的全面遵行”(第1段),从而表明这些国家对这些文书所载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并无疑虑。备受瞩目的《曼谷宣言》的序言开篇即称,世界人权会议为确保对人权“采取公正和均衡的办法”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暗示着对此前国际人权制度的不满并宣示了整个宣言的基调。《曼谷宣言》的序言“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但接着表示“认识到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强加不相容的价值观”;在正文中,先是重申“坚决支持《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支持在全世界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第1段),然后“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第7段),但紧接着提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铭记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必须在国际规范设定的动态和演进过程的背景中考虑人权”(第8段)。在有些人看来,这一论断更多地强调人权具有国别和区域相对性而非明确截然服从人权的普遍性,最清楚地表现了将对人权的普遍性提出挑战。〔1〕

联合国秘书处的“要点草案”中,对人权普遍性表示,“一切人权都是普遍的”,鉴于这种普遍性,“不论国家的经济或政治发展水平如何,世界每一国家都应该承认、保护、尊重和促进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区域和国家的特点必须有助于加强人权的普遍性”,“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各国的义务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可见,这一草案反复强调的都是无论各国的各种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同样的人权义务;至于区域和国家的特点,则应该“有助于”加强而非阻碍人权的普遍性。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中的相关部分是第3段,值得全文照录:

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整个国际社会和各国必须以同等的重视和紧迫感[以综合及平衡的方式]处理[这些权利的实现]。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普遍性要求全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承认、保护、尊重和促进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普遍公认的人权]。区域和国家的特点必须有助于加强人权的普遍性。[加强人权普遍性的努力必须考虑到区域和国家的特点。]不能因为尚未实现充分享有其他权利而剥夺对任何人权之行使。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人权之实施应纳入立法、体制和态度改变之各个层次的一种演变发展过程。]

可以看出,世界人权会议筹备会议的与会者都希望在这一段中纳入自己确信的相关人权观点,但争执不下。《行动纲领》的最终表述仅保留了这一段中的第一句、第二句(作了调整)和第六句。

就人权的普遍性,从《行动纲领》第5段可以看出以下4项内容。首先,人权的普遍性得到明确宣示。除了第5段,《行动纲领》第1段第1分段末尾的一句话—“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更是斩钉截铁、掷地有声。其次,亚洲对区域和国家特性的强调没有得到支持。尽管《行动纲领》第5段和《曼谷宣言》第8段中有表面相似的一句话,但其相反的表述顺序揭示了重大的不同:前者提出“尽管”要考虑民族和区域特性及不同的背景,“但是”各国无论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后者则提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是”要考虑民族和区域特性及不同的背景。在转折句中,“但是”后面的内容才是重点所在。再次,亚洲的立场没有得到支持的原因之一,可能是非洲持有不同的立场。实际上,与《行动纲领》第5段的内容最相近的,正是《突尼斯宣言》。不仅“人权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这句话同《突尼斯宣言》有相同之处,而且“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这句话也与《突尼斯宣言》第2段的后半段几乎完全一致。最后,对民族和区域特性,以及各国的不同背景,《行动纲领》还在亚洲和非洲立场之间作了折中:一方面,如上所述,《行动纲领》第5段第3句话类似于《突尼斯宣言》,而与《曼谷宣言》中的相关表述顺序不同,因此重点也完全相反;但另一方面,对每个国家/民族的具体情况,《行动纲领》采用的是《曼谷宣言》中的“考虑”一词,而非《突尼斯宣言》中“不能无视”这一较弱的表述。

《行动纲领》明确了人权的普遍性意义重大。作为对比,《德黑兰宣言》尽管提到了人类家庭“所有”成员不可割让、不容侵犯的权利,以及对《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原则”(注意不是“权利”)的信念,但没有明确支持人权的普遍性。〔1〕在维也纳会议的最初计划中,并没有打算讨论人权的普遍性问题。但是,在从筹备会议到区域会议再到全体会议整个会议期间,这一问题引起了最大的争议〔2〕——有些国家希望在同意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以人权的相对性为自己争取更多的腾挪空间,有些国家决心要捍卫人权普遍性,有些非政府组织也显示出对人权普遍性的支持,〔3〕以至于成为以协商一致达成会议最后文件的主要“绊脚石”。〔4〕因此,《行动纲领》能够确认人权的普遍性“有些令人惊讶”。〔5〕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动纲领》并没有以人权的普遍性“不容置疑”强硬地止息对此持怀疑态度者的争辩,而是同意考虑民族和区域特性,以及各国的不同背景。这既不是对人权相对性的承认,也不是损害人权普遍性的软弱妥协,而只是对世界现实的实事求是。按学者所说,“人权的普遍性只有通过承认多样性才能得到加强”〔6〕,“对人权的普遍接受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权都能够或必须以统一的方式适用”〔1〕,而且“那些监督人权之执行者在面对不同的文化和(或)宗教时,总是表现出灵活性”。〔2〕

就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争论虽不像人权的普遍性那样激烈,但《行动纲领》中一切人权均为“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以及“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全面看待人权也具有非凡意义。尽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两大类(个人)人权,同时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却被分别规定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一事实不仅有深刻的历史和理论背景,而且强化了两类权利之间的区别,并进而导致了对两类权利之间关系的不同认识。

《突尼斯宣言》宣布人权不可分割的原则“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分开”,“这些权利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优先于其他权利”(第6段);〔3〕作为补充,还提到了“如果没有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政治自由就是不可靠的”(第7段)——这也表明了非洲国家认识到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政治权利和民主的重要性。《圣何塞宣言》首先重申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致力于促进和保障对《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之人权的全面遵守”(第1段),也就是不分轩轾地同时促进和保障两类人权;然后提出“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是考虑人权问题的基础,因此,不得也不应以尚未实现充分享受一些权利为借口而不承认对另一些权利的行使”(第3段)。《曼谷宣言》在这方面也加入了主流,“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并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同等重视”(第10段)。

联合国秘书处的“要点草案”原则3首先宣示一切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3个区域性宣言对此均有体现,然后提出“不能因为尚未实现充分享有其他权利而剥夺对任何人权之行使”——这借鉴了《圣何塞宣言》的相关内容,最后有关各国无论制度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则结合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第3段则在一切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基础上增加了“相互联系”——很可能是因为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第46/116号和第47/122号决议(序言)使用了该词,加上了有关“国际社会和各国必须以同等的重视和紧迫感对待人权”的一句话,并保留了联合国秘书处的“要点草案”中“不能因为尚未实现充分享有其他权利而剥夺对任何人权之行使”的论断。

《行动纲领》的最终表述在这一方面着墨不多,仅保留了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会议最后文件草案中一切人权“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简洁声明,并改写和理顺了其中的第二句话。

就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从《行动纲领》第5段及其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几点。首先,“一切人权……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意味着,不仅两大类人权之间的关系如此,而且其中每一项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都是如此,因此不存在任何一项或一组优越于其他人权或能够脱离其他人权单独实现的人权。其次,除了第一句中的宣示和第二句中表明国际社会要在同样地位上以同等重视和平等方式对待人权,并没有纳入或保留《圣何塞宣言》、联合国秘书处“要点草案”和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最后文件草案中对不得以尚未充分实现某些人权为由拒绝其他人权之行使的强调。这很可能是因为这已经为第5段第一句话所充分涵盖,而不太可能是因为对这一点存在疑问或反对。再次,国际社会在对待人权时必须“同样重视”(same emphasis)的说法可以说采自《曼谷宣言》中对所有人权给予“同等重视”(equal emphasis)的观点。最后,一个在《行动纲领》中没有体现但能够在先前的文件中发现的一个细节是,当联合国秘书处的“要点草案”和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的最后文件草案提到各类人权时,用词都是“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而《曼谷宣言》中用词则是“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前者是按这些用词英文首字母的客观顺序排列的,以凸显这些权利之间并无先后之分;后者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排在公民和政治权利之前,〔1〕虽然紧接着说必须对所有人权给予同等重视,但是否暗含着对权利重要性的某种潜意识排序,不得而知。

虽然自国际人权制度建立之初,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就一直得到承认,〔1〕但在现实中,两大类人权的发展情况却不平衡。从实在法角度来看,公民及政治权利占了上风,因为《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其孕育之时,就配备了缔约国报告、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的全套机制,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直到2008年才配齐这些工具。但从人权话语的角度来看,似乎又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占据优势,因为据学者分析,从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所谓的人权“不可分割性”被更多地用来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优越于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地位。〔2〕这方面的一个例证是,《德黑兰宣言》第13段称:“鉴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可分割,若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享有,则公民及政治权利之充分实现并无可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这一阶段,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人权舞台上就重视和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了合力。当然,这也可以理解为非西方世界对西方世界强调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及其某种程度上实际享有的优势地位的“矫枉过正”式的反抗。冷战结束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优先的观点失去了一股支持力量,〔3〕但依然有众多支持者;另一方面,许多西方政府和人权专家仍然倾向于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视为“继子女”,甚至是“第二等权利”〔4〕。因此,在维也纳会议举行之前,仍然有些国家重视和强调两类权利中的仅一类。维也纳会议“向这种人为的轻重分级提出挑战,成功地拆除了分隔各国的第二堵墙”〔5〕,使得整个国际社会能够回到《世界人权宣言》体现的初衷,宣布一切人权“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

就《行动纲领》所宣示的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尽管这适用于“一切人权”,但并不清楚其中除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这两大类个人人权,是否包括集体权利。从上下文来看,似乎《行动纲领》第5段中的“一切人权”仅仅或主要指个人人权——几乎所有学者都是如此理解的,因为《行动纲领》没有在任何地方再论及个人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而对自决权和发展权,则有专门的段落(第2段和第10~12段)。其中,第10段称:“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句(源自《曼谷宣言》)是根据中国的提议加入《行动纲领》的〔1〕,与之相比,联合国秘书处的“要点草案”原则6只是称“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容剥夺的人权”。《行动纲领》第10段中的这句话起到了3个作用:第一个作用是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即使西方国家也接受了这一点;第二个作用是确认发展权与个人人权一样是普遍的;第三个作用是确认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推断,“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一切人权”中,也包括了发展权。但同时,《行动纲领》也排除了一点:虽然承认发展能促进人权之享受,但明确“缺乏发展并不得被援引作为剥夺国际公认的人权的理由”(第10段第3分段)〔2〕,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德黑兰宣言》所宣称的人权之实现“有赖于”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的提法。

有关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在维也纳会议结束之前是一个极具争议、体现巨大政治障碍、许多人关心究竟会得出什么样结论的问题。《行动纲领》第5段最终维护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绝大多数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对于这一“得到最广泛庆祝的声明之一”〔3〕都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历史性因素的话”。〔4〕例如,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对于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得到“有力支持”“如释重负”,认为这是维也纳会议最主要的成就。〔1〕各个国家,无论其在参加维也纳会议之前或之时对于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持有什么样的立场,也没有理由表示不满意:一方面,不能否认《行动纲领》第5段只能体现所有与会者在这些问题上的最低共识,不可能不顾相左的观点而全面反映某一类与会者坚持认为正确的观点;另一方面,任何与会者都能从这一段中找到些许安慰,甚至按自己的方式去理解和解释——容忍这些理解和解释对于像《行动纲领》这样的国际文件,既是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其优势所在。

结 语

维也纳会议从“立项”到“结项”历时三年半,其间举行了无数会议和活动,经历了无尽谈判和争吵。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已经不能像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那样,居于世界人权舞台的中央—实际上,早在德黑兰会议期间,西方国家就已经失去了对国际人权制度的掌控〔2〕;但另一方面,也很难说,存在一个统一的、同质的“非西方”“第三世界”或“南方”的人权立场—《突尼斯宣言》与《曼谷宣言》之间在若干重要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在维也纳会议举行之时—如今亦然,对于人权仍有各不相同甚至无法协调的立场和认识,但没有任何一种立场和认识能够说代表了人权真理,所有国家都必须做到求同存异,才能实现国际社会的一个优先事项,即保护和促进人权。而且,要做到求同存异,仅有国家的参与是不够的,因为按《联合国宪章》起首即宣示的,“同兹决心……重申基本人权”的,是联合在一起的各国的“人民”(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而非各国的政府,因此维也纳会议参加者的广泛性也保证了其讨论和结论的代表性、多元性和正当性。

尽管存在争议和紧张,维也纳会议还是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行动纲领》。这是一份漫长而复杂的文件,尽管它产生于妥协且只能产生于妥协,但它代表着不同人权立场和认识的相互适应,由此确保了《行动纲领》的持久生命力。联合国大会在1993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48/121号决议中称,“深信会议对人权大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必须将其成果转变为各国、联合国各主管机构及其各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以及各非政府组织的有效行动”。第一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这一职位的设立要归功于维也纳会议——何塞·阿亚拉·拉索(José Ayala-Lasso)称此次会议“为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新战略奠定了基础”。〔1〕与德黑兰会议及《德黑兰宣言》不同,维也纳会议及其《行动纲领》是国际人权历史上“少有的决定性时刻之一”〔2〕,标志着一个时代、一种进程的开始,在过去30年间一直是联合国人权系统和广大人权界的指路明灯。〔3〕不过,尽管自维也纳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进展有所进展,但与全面实现人权这一“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还有相当距离,因此,联合国在纪念维也纳会议20周年时所述的“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的承诺,仍然是一个有待实现的期望”,“要把原则化为实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4〕,仍是无比正确的。

(责任编辑:谭堾垿)

〔1〕 OHCHR,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working out for your rights, adopted b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on 25 June 1993, (DPI/1394/Rev.2).

〔2〕 OHCHR, The 22nd Session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Opens in Geneva, https://www.ohchr.org/en/ stories/2013/02/22nd-session-human-rights-council-opens-geneva.

〔3〕 唯一一处对此有暗示的,是联合国大会第44/156号决议表示:联合国大会注意到“二十年来”联合国在实现其人权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参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A/RES/44/156, 1989年,第296-297页。

〔4〕 Dorothea Anthon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Still a Guiding Light a Quarter of a Century Lat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25:3, p. 414 (2019).

〔1〕 Roland Burke, Decoloniz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0, p. 148.

〔2〕 Roland Burke, From Individual Rights to National Development: The First U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Teheran, 1968, Journal of World History, Vol. 19:3, pp. 275-276 (2008).

〔3〕 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蒇事文件》,A/CONF.32/41,1968年,第3-4页。

〔4〕 Roger S. Clark, Human Rights Strategies of the 1960s within the United Nations: A Tribute to the Late Kamleshwar Da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21: 2, p. 312 (1999).

〔5〕 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地位迫使美苏在德黑兰秘密约定不相互指责,甚至坐在一起商量如何起草宣言草案。See Burke, From Individual Rights to National Development, Journal of World History, Vol. 19:3, p. 276 (2008).

〔6〕 Adama Dieng, Introduction, in The Review of the Internalionul Commission of Jurists, Adama Dieng ed.,The UN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June 1993, Printed in Switzerland, 1993.

〔7〕 Dorothea Anthon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Still a Guiding Light a Quarter of a Century Lat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25:3, p. 412 (2019).

〔1〕 Kevin Boyle, Stock-taking on Human Rights: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1993, Political Studies, Vol. 43:1, p. 79 (1995); Susan Marks, Nightmare and Noble Dream: The 1993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 Vol. 53:1, p. 54 (1994).

〔2〕 Dorothea Anthon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Still a Guiding Light a Quarter of a Century Lat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25:3, p. 412 (2019).

〔3〕 Michael Posner, Reflections on the Vienna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Proceedings of the Annual Meeting of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91, p. 317 (1997).

〔4〕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44/848,1989年,第10-11页。

〔5〕 Steven B. Jensen,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he 1960s, Decolonization and the Reconstruction of Global Valu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p. 1.

〔6〕 See Kevin Boyle, Stock-taking on Human Rights: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1993, Political Studies, Vol. 43:1, pp. 79-80 (1995).

〔1〕 Dorothea Anthon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Still a Guiding Light a Quarter of a Century Lat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25:3, p. 413 (2019). 塞缪尔·莫恩也认为维也纳会议是“一个富有想象力的人权重启时刻”。Samuel Moyn, A Powerless Companion: Human Rights in the Age of Neoliberalism,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Vol. 77:4, pp. 167-168 (2014).

〔2〕 例如大赦国际提交维也纳会议文件的主标题干脆就是“直面失败”(Face up to the Failures)。参见世界人权会议:《面对失败:联合国改进保护人权的建议》,A/CONF.157/PC/62/Add.1,1993年,第1页。

〔3〕 Markus G. Schmidt, What Happened to the "Spirit of Vienna"? The Follow-up to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and the Mandat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64:4, p. 591 (1995).

〔4〕 See Michael Posner, Reflections on the Vienna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Proceedings of the Annual Meeting of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91, p. 317 (1997); Cees Flinterman,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Late, Netherlands Quarterly of Human Rights, Vol. 31:2, pp. 129-130 (2013).

〔5〕 Ann E. Kent, The UN World Human Rights Conference at Vienna, China,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The Limits of Complianc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170.

〔1〕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世界人权会议秘书长的报告》,A/45/564,1990年,第4~34页。

〔2〕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6/24,1991年,第11~16页。

〔3〕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1992年,第5~17页。

〔4〕 联合国大会:《大会第四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秘书长的说明增编》,A/INF/46/8/Add.2,1992年,第7页。

〔1〕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Add.1,1993年,第8页。

〔2〕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非洲区域会议报告》,A/CONF.157/PC/57 ,1992年,第1~21页。

〔3〕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会议报告》,A/CONF.157/PC/58 ,1993年,第1~21页。

〔4〕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会议报告》,A/CONF.157/PC/59 ,1993年,第1~16页。

〔5〕 Patricia Feeney, The UN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June 1993,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 3:3, p. 218 (1993).

〔6〕 Koen Davidse, The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Bridge to Nowhere or 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s, Tour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 6, p. 245 (1995).

〔1〕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CONF.157/PC/98,1993年,第12~44页。

〔2〕 Philip Alston, The UNs Human Rights Record: From San Francisco to Vienna and Beyond,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16:2, pp. 380~382 (1994).

〔1〕 联合国大会:《人权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上的报告》,A/CONF.157/PC/29,1992年,第1~3页。

〔2〕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Add.1,第1993年,第12页。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集团在1992年提出的世界人权会议议程草案与之相比,差别不大。参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大会的临时议程及有关文件》,A/CONF.157/PC/16/Rev.1,1992年,第1-2页。

〔3〕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Add.1 ,1993年,第13-14页。参见第44、45段,加拿大和法国代表的意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 Add.1,1993年,第14页。

〔1〕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Add.1 ,1993年,第14页。

〔2〕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Add.1 ,1993年,第15-16页。

〔1〕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47/24/Add.1,1993年,第12~17页。关于这一僵局,See Koen Davidse, The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Bridge to Nowhere or 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s, Tour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 6, p. 244 (1995)。

〔2〕 联合国大会:《临时议程说明 世界人权会议秘书长编写》,A/CONF.157/1/Add.1 ,1993年,第1~10页。以下对议程的说明均来自该文件,不再一一标出。

〔1〕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临时议程》,A/CONF.157/1,1993年,第1-2页。

〔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室:《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年:为你争取人权》,前言。OHCHR,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Working For Your Rights,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2013, p. 5。

〔3〕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室:《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年:为你争取人权》,前言。OHCHR,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Working For Your Rights,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2013, p. 5。

〔4〕 Markus G. Schmidt, What Happened to the "Spirit of Vienna" ? The Follow-up to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and the Mandat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64:4, p. 591 (1995).

〔1〕 这些会议和活动、筹备会议和维也纳会议期间形成和分发的文件的一览表。参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报告》,A/CONF.157/24 (Part 2),1993年,第1~43页。

〔2〕 See Matheus De Carvalho Hernandez, The Rise of Human Rights Issue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 The Vienna Conference (1993), Age of Human Rights Journal , Vol. 6:2, p. 89 (2014).

〔3〕 联合国大会:《审议世界会议的最后结果,并考虑到筹备工作和各区域会议的结论 秘书长的说明》,A/CONF.157/PC/82 ,1993年,第1~14页。

〔4〕 联合国大会:《筹备委员会的报告》,A/CONF.157/PC/98,1993年,第15页。

〔5〕 联合国大会:《通过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秘书长的说明 筹备委员会提出的最后文件草案》,A/ CONF.157/PC/L.30/Add.1, A/CONF. 157/PC/L.30/Add.2, A/CONF.157/PC/L.30/Add.3, A/CONF.157/PC/L. 30/Add.4, A/CONF.157/PC/L. 30/Add.5,1993年。

〔1〕 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报告》,A/CONF.157/24 (Part I) ,1993年,第19~39页。

〔2〕 联合国大会:《起草委员会的报告》,A/CONF.157/DC/1,1993年,第1-2页。

〔3〕 联合国大会:《起草委员会的报告》,A/CONF.157/DC/1/Add.1, A/CONF.157/DC/1/Add.2, A/ CONF.157/DC/1/Add.3, A/CONF.157/DC/1/Add.4,1993年。

〔1〕 Ineke Boerefijn,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1993),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ttps://dspace.library.uu.nl/handle/1874/36077; Philip Alston, The UN s Human Rights Record,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16:2, pp. 382~384 (1994).

〔1〕 See Roland Burke, Decoloniz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0, pp.92~111.

〔2〕 参见刘楠来等编:《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3〕 就在亚洲区域会议之前,亚太地区的110多个非政府组织也在曼谷举行会议并通过了《非政府组织曼谷人权宣言》,其中只提到了人权的普遍性,以及“各国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尊重所有人权”,而只字未提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是要考虑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背景。参见联合国大会:《区域会议 秘书处的报告 非政府组织曼谷人权宣言》,A/CONF.157/PC/83,1993年,第1-2页。对亚洲非政府组织的立场的评价参见Kevin Boyle, Stock-taking on Human Rights: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1993, Political Studies, Vol. 43:1, p. 87 (1995); Ann Kent, China, th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The Limits of Complianc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9, p. 172; Paul Gordon Laure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Visions See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1, p. 258。

〔4〕 See Susan Marks, Nightmare and Noble Dream: The 1993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The Cambridge Law Journal, Vol. 53:1, p. 55 (1994); Kevin Boyle, Stock-taking on Human Rights: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1993, Political Studies, Vol. 43:1, p. 86 (1995); William Korey, NGOs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 Curious Grapevine", St. Martin s Press, 1998, pp. 273~306。

〔5〕 Koen Davidse, The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Bridge to Nowhere or 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s, Touro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Vol. 6, p. 251 (1995).

〔6〕 Cees Flinterman,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Late, Netherlands Quarterly of Human Rights, Vol. 31:2, pp. 130 (2013).

〔1〕 Ineke Boerefijn, Vienna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1993), Max Planck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https://dspace.library.uu.nl/handle/1874/36077.

〔2〕 Markus G. Schmidt, What Happened to the "Spirit of Vienna"? The Follow-up to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and the Mandat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64:4, p. 597 (1995).

〔3〕 参见非洲区域会议:《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AFRM/7号决议。

〔1〕 在国际人权领域中,确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well as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提法——例如见联合国大会第45/155号决议,这种提法从国际人权两公约的标题而来,以表明存在两大类人权。参见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A/RES/44/155, 1990年,第297页。

〔1〕 例如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4日第421(V)号决议就强调了两类人权“相互联系(interconnected)、相互依存”。参见联合国大会:《国际人权盟约及其实施办法草案:人权委员会将来的工作》,A/ RES/421(V),1950年,第39页。

〔2〕 Daniel Whelan, Indivisible Human Rights: A Histor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10, pp. 136~175.

〔3〕 See Brenda Cossman, Reform, Revolution, or Retrenchme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32:2, p. 345 (1991); Shedrack C. Agbakwa, Reclaiming Humanity: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as the Cornerstone of African Human Rights, Yale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Vol. 5:1, pp. 200-201 (2002).

〔4〕 Markus G. Schmidt, What Happened to the "Spirit of Vienna"? The Follow-up to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and the Mandat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64:4, p. 592 (1995).

〔5〕 《行动纲领》中没有提到“第一堵墙”是什么,但从上下文语境看,应该是指有关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争论。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室:《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年:为你争取人权》,导言。OHCHR,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Working For Your Rights,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2013, pp. 9~11.

〔1〕 联合国大会:《秘书处的说明 记录在案的有关原则6的议案清单》,A/CONF.157/PC/L.6,1993年,第2页。需要指出,联合国发布的《行动纲领》中文本中的表述是“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分割的权利”,但在英文本中,与“不可分割”对应的用词并非“indivisible”(与第5段中的“不可分割”对应的即该词),而是“inalienable”,理解为“不容剥夺”更合适。

〔2〕 这一句是在美国提议的基础上软化其措辞形成的。不过,《德黑兰宣言》并未接受美国有关“若无对基本人权之享受,则可持续发展亦无可能”的提议。参见联合国大会:《秘书处的说明 记录在案的有关原则6的议案清单》,A/CONF.157/PC/L.6,1993年,第3页。

〔3〕 Dorothea Anthon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Still a Guiding Light a Quarter of a Century Lat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25:3, p. 414 (2019).

〔4〕 Adama Dieng, Introduction, in The Review of the Internalionul Commission of Jurists, Adama Dieng ed.,The UN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June 1993, Printed in Switzerland, 1993.

〔1〕 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ICJ Preliminary Evaluation of the UN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in The Review of the Internalionul Commission of Jurists, Adama Dieng ed.,The UN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Vienna June 1993, Printed in Switzerland, 1993.

〔2〕 Andrew S. Thompson, Tehran 1968 and Reform of the UN Human Rights System,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14:1, p. 95 (2015).

〔1〕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les(CN.4/Sub.2/1994/SR.37/Add.1), 1994, p. 7.

〔2〕 OHCHR, Boutros Boutros-Ghali, Addres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at the opening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http://www.ohchr.org/en/statements/2009/10/address-secretary-generalunited-nations-opening-world-conference-human-rights.

〔3〕 Dorothea Anthony,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 Still a Guiding Light a Quarter of a Century Later, Australian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Vol. 25:3, p. 411 (2019).

〔4〕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室:《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年:为你争取人权》,前言和导言。See OHCHR,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20 Years Working For Your Rights,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2013, pp. 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