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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权发展间的三重逻辑

2023-04-29常健

人权法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权发展与其之间存在着三重逻辑关系:建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权意识和规范是其底层的基础结构逻辑,它解释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制度建设。选择适合经济体制转型要求的人权推进方式是其中层的生成转换逻辑,它解释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战略和道路。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各种现实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是其表层的过程周期逻辑,它解释了中国人权发展的关注焦点和具体政策的变化。这三重逻辑相互作用,影响着中国人权发展的总体趋势、基本特征、道路选择、战略部署、政策措施及其变化规律,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中国人权发展的已有实践,还可以对中国人权发展的未来前景作出有根据的展望。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人权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3.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人权实践弘扬和丰富全人类共同价值研究”(22ZDA127)

一、问题的提出

对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人权发展的研究,近年来正在成为中国学术研究的一个新的热点,涉及的主题包括当代中国人权理念及其文化渊源〔1〕、当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2〕、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模式与战略〔3〕、当代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和政策〔4〕、当代中国人权实践及其发展〔5〕、当代中国人权理念的对外传播及其产生的国际影响〔6〕、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及其作出的贡献〔7〕等。这些研究从不同方面对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作出了全方位的总结,为更深入地理解人权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方向和变化规律奠定了基础。

尽管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研究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继续深入的广阔空间。目前的研究更多聚焦于表层现象,主要集中于罗列中国人权保障的制度和政策,描述中国人权实践及其取得的成绩,排列中国人权发展的各个阶段并概括各阶段特征,对中国人权的未来发展作出一些诚挚的期许等等。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尝试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如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张力平衡结构〔8〕、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机理〔9〕、当代中国人权话语构建维度与价值取向〔10〕的分析,但数量相对较少。

对中国人权发展需要开展更深层次和更大规模的研究,探析它究竟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其中哪些是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影响因素,哪些是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影响因素,它们对中国人权发展产生了哪些影响,以及是以何种方式作出这些影响的。这样,才有可能发现中国人权的发展趋势、基本特征和变化规律,对中国人权发展的全局形成更为深刻的理解。为此,需要将中国人权发展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和社会结构之中,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进程的脉络之中,置于现代化过程的多国人权制度和实践的比较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1〕中国式现代化并不仅仅在于其呈现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发展和繁荣的表面形态,更重要的在于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现代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交往方式。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中国人权发展同样既有各国人权发展的共同特征,也有基于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当代中国人权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和规范性要求,二者之间存在着三重逻辑关系:底层逻辑是基础结构逻辑,即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是建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权意识和规范;中层逻辑是生成转换逻辑,即当代中国人权发展要选择适合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要求的战略和道路;表层逻辑是过程周期逻辑,即当代中国人权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与权利有关的现实问题。这三重逻辑相互作用,从总体上影响着中国人权发展的总体方向、基本特征、道路选择、战略部署、政策措施及其变化规律。

二、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基础结构逻辑

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之间存在着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结构性逻辑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要求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现代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交往方式。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十四大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九大报告都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涉及经济体制的变革,而且需要建立相应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主要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但必然会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要使各方面体制改革朝着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协同推进,同时也使各方面自身相关环节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3〕人权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人的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意识形态〔4〕,人权规范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社会规范〔5〕。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和发展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

(一)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发展的共生性

尽管人权理念是根据人们的美好意愿提出的,但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并不仅仅取决于人们的一厢情愿,而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其实现条件。尽管人类自古以来就希望获得尊重和自由,但只是到了工业时代,当市场交换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和生活方式之后,对人权的呼唤才得以高歌猛进,成为现代国家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一方面,人权是市场经济下提出的人的主体性问题。市场经济要求个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以满足市场交换的要求。市场经济造成的两极分化,导致底层群体的反抗,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导致的经济和社会交往全球化,是达成人权普遍共识的客观条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经济和社会交往的全球化要求形成某种共同遵守的交往规则。正是在这种全球交往的时代背景下,才出现了更具普遍意义的“人权”理念和被更普遍接受的人权规范。〔6〕

首先,市场经济是通过主体间尽可能充分的自由交换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要求个人及其自由组合成为经济交换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经济主体具有自由交换的权利。然而,在市场经济建立和成长的过程中,却面临着传统社会结构的阻力,奴隶制、封建制和家族制下所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都使个人不能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缺乏充分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保障,不能自由选择职业和自由迁徙,不能自由进行经济交换活动,也不能自由结成经济组织。这大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换活动。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成长过程中,会产生对个人自由权的强烈主张和要求。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自由权既包括人身自由与安全,也包括迁徙、择业、交易和组合自由等行动自由权。对这些自由权利的保障,会为市场经济提供所需要的经济主体,直接促进市场的发展。对21个不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体制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特别是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平等权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更为内在的联系。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也推动了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的保障,特别是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等。〔1〕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相互制约,并在相对平衡的条件下相互促进。市场竞争导致的贫富分化,会引发社会分裂,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持续运行,因此要求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进一步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各国人权保障历史的考察显示,对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健康、可持续的劳动力,而市场经济带来的政府税收增加也为这些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经济基础。但国家福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工作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因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市场经济发展是相互制约的,只有在平衡的条件下才能相互促进。

最后,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呈现出相互制约的关系。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会使弱势群体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地位趋于下降。这会造成弱势群体的社会抗议,并要求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这些弱势群体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对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会使经济付出更高的福利成本,但同时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但如果不能保持适度,则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过于沉重的负担。一方面,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对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经济基础。保障特定群体权利的福利政策需要通过税收的转移支付,它既会减少用于投资的资金,又会增加消费需求。只有在相对平衡的条件下才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1〕

上述分析表明,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市场经济是人权保障的内生动力,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保障人权作为社会的基本规范〔2〕。

回顾中国人权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冲击波,是中国人权发展的推动力。中国人权发展中的曲折回转,总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起伏跌宕相伴相生。

近代以来,中国的小农经济受到西方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而传统的封建政治统治又束缚了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人权”概念最初被传入时,多被译为“民权”。梁启超倡导“誓起民权移旧俗”〔3〕;在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涉及到对人民生存权的保障,“民主主义”涉及对民族集体权利的保障;“民权主义”涉及对人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推翻封建主义统治的民主革命时期,同样将为人民争人权作为凝聚人心的旗帜。1919年,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陈独秀在领导新文化运动中就提出了“人权与科学”的口号。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其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鲜明地提出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192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二·七”大罢工,明确举起了“争人权、争自由”的旗帜。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宣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一切劳苦大众,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和其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护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等等。1935年,中国共产党在《八一宣言》中提出了“为人权自由而战”的口号。几乎所有的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晋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渤海区人权条例执行细则》等。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提出,必须“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以“保障人权、解救民生、完成统一”〔1〕。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人民政府继承抗日根据地以政策法令保障人权的法制传统,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制定、颁布和实施包括“保障人权、财权、公民权”内容的施政纲领、宪法原则和专门的人权法令,如《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等。这些政纲和法令重申,“保障人权本为我民主政府一贯政策”,是“我解放区建立民族秩序主要政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场仍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权保障仍然是国家和政府的重要任务,这特别体现在1954年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国在1956年也加入了4个日内瓦公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启的改革开放,推动了当代中国最重要的体制性变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 “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2〕。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3〕。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4〕。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从1980年至1990年,中国先后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日内瓦的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与就业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12个国际人权公约。同时,在1984年,中国政府承认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包括《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检查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各种矿场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最后条款修正公约》。中国政府还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根据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第十五条有关“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1〕。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3〕。

与此相应,1991年,中国政府首次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截至2022年9月,中国政府共发布了84部与人权有关的白皮书,其中包括14部综合性人权白皮书,71部专题性人权白皮书,平均每年2.6部。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根据这一宪法原则,中国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与人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2009年,国家首次制定和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截至2021年,中国共制定、发布和实施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人权得到更好保障”“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4〕。

(二)市场经济的不同模式与人权保障制度的特点

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权意识和规范的要求,会与传统的社会政治文化结构之间产生巨大的张力。首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个人自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对传统的义务本位的社会规范结构形成冲击。其次,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交换,这对传统的等级化的社会体制形成冲击。最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确认人民的主权地位,确认公民的政治权利,自下而上地赋予和确定政治权力,这对传统自上而下的政治统治体制形成冲击。当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人权保障要求与传统社会政治文化体制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时,就会爆发社会革命,如,近代西方出现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中国近现代出现的推翻传统封建体制的革命。这些革命都将争取人权作为自己的政治口号和纲领,如,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国辛亥革命中提出的“三民主义”,以及中国反帝反封建革命中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为人权自由而战”“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的斗争口号和纲领。

然而,各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会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吸纳传统体制中的一些因素,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如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不同模式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间存在一定差异。

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排斥或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因此,在自由市场经济模式下,个人自由受到更多的尊重和保护,而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相对最为消极,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障相对滞后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对自由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考察显示,这些国家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核心人权,政府严格履行尊重和保护这些人权的义务。〔1〕

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要求通过国家对市场的有限干预,使个人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相结合,将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相平衡,实现“社会公正”。因此,在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下,对经济和社会权利予以更充分保障,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更加积极。对社会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考察显示,这些国家更加强调个人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平衡保障,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政府为满足和促进经济社会权利和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承担着更加积极的义务。〔2〕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不仅重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作用,而且强调政府对市场的规划、引导、组织和扶助作用。因此,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相比,在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会更加积极,对集体权利的保障要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考察显示,政府在促进各项人权方面居于主导地位,国家更多强调个人对共同体和他人的义务,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后发国家则倾向于对个人自由权利予以更严格限制,而对经济社会权利及弱势群体权利予以更充分保障。〔3〕

中国改革开放所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公有制占主导地位。该意见指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强调党和政府的重要作用。该意见提出,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4〕

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些制度特征。

首先,当代中国人权发展注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注重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协调保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坚持各项权利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1〕中国政府制定的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权利排列上,都是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排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之前。中国发布的人权白皮书,通常也是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置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前。中国政府先后发布了《中国的粮食问题》(1996年)《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2003年)《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2004年)《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2007年)《中国的药品安全监管状况》(2008年)《中国的减灾行动》(2009年)《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2012年)《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2017年)《中国的粮食安全》(2019年)等一系列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专题性人权白皮书,也发布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1997年)《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005年)《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年)《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2016年)《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2018年)等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专题性人权白皮书。

其次,中国对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个人应当承担的对社会和他人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在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对公民所享有的各项自由作出规定之后,在第五十一条对行使自由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二条对公民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再次,中国人权保障强调对人权的平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14年发表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提出,要“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强调了人权事业发展的“平等推进”原则,要求“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各项人权”〔3〕“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促进所有人平等分享发展成果,为实现所有人全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1〕。

最后,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强调对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中国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正。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199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6年、2012年、2020年进行了三次修改。199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和2018年作了两次修改。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于2009年、2012年、2015年、2018年进行了四次修改。中国的人权白皮书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将对“特定群体权利”或“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作为重要内容,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满足各类群体的特殊需求,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完善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障和特殊保护,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机制”〔3〕。

三、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与经济体制转型之间的生成转换逻辑

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与市场经济改革的转型要求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中国改革开放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战略决策,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1〕。中国改革开放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特点和要求,决定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战略和道路。

(一)市场经济的不同进入时期与人权发展战略

进入市场经济的历史时段对人权发展战略具有显著的影响。各个国家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在时间有先后之分,而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同时伴随着进入条件的差异。具体来说,率先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面临的主要阻力来自传统的束缚个人自由的封建制度,而较后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则除了要面临传统封建制度的阻力之外,还要面临外来资本的入侵、剥削和竞争压力。因此,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人权发展战略会与市场经济先发国家存在一定差异。

市场经济先发国家在最初阶段没有遭遇强大的外来资本竞争,主要阻力来自国内外的封建制度和闭关锁国,因此,在权利诉求上更加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并要求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更多采取尊重和保护的态度,而非积极地介入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自然发展产生的各种问题,先发国家逐渐建立规制,逐步建立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障。随着市场经济进入成熟阶段,对各类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也会逐步健全。因此,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会呈现出人权保障的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人权保障的主体和内容是逐步扩大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先发国家具有先发优势,获取额外利润,从而能为国内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提供更充分的经济基础。随着资本的对外扩张,市场经济先发国家大规模海外殖民,对殖民地人民进行剥削和掠夺,对殖民地人民的反抗进行残酷镇压,并用海外收益来建立和维持国内的高福利。因此,市场经济先发国家的人权保障要求存在着国内和国外的双重标准。

对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考察显示,其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时期,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其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对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和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而逐渐追加的。但这些国家占据市场经济的先发优势,为人权保障特别是经济社会权利保障和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奠定了更丰厚的经济物质基础,使其实际保障水平高于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对内和对外长期实行双重标准,不承认或不尊重殖民地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人民的人权,甚至发动侵略战争严重侵犯和践踏这些国家人民的人权。〔1〕

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并不完全是以自然进化的方式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很多是在市场经济先发国家殖民或入侵的过程中“被”市场经济化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不仅会面对传统社会体制的阻力,而且还要面对市场经济先发国家殖民者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具有明显优势的外国资本的竞争,甚至外国入侵者的直接掠夺。在这种背景下,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人民并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因此,他们必须首先推翻外国的殖民统治,恢复或建立独立的国家,促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对幼稚的民族企业予以一定的市场保护,这样才能使得市场经济的发展收益为本国国民所享有,从而获得本国国民的支持。从人权角度分析,上述诉求是集体权利的诉求。换言之,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在进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其集体权利的诉求成为与市场经济先发国家的一个最明显的差异。它们或是将集体权利诉求置于优先地位,或是要求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保持平衡,或是要求在保障个人权利时不得忽视或侵犯集体权利。这些集体权利包括集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与财富主权和环境权等。在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由于对集体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保障的重视,使得政府在人权保障中担当比先发国家更加积极的角色,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为这些权利的保障提供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由于后发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呈现出阶段压缩式,各类矛盾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结构,冲突压力大,冲突能量趋向于集中爆发。为了维持国内的秩序,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对个人自由权利实施的限制会比市场经济先发国家更加严格。

对市场经济后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考察显示,其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的阶段性不如市场经济先发国家明显,它们在市场经济初建时期就比较强调两类人权的平衡保障。被殖民的经历、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国际霸权主义的威胁,使市场经济后发国家更加强调人民的集体权利,包括自决权、自然资源与财富主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内外冲突压力,使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予以更多的限制。〔2〕

中国属于市场经济后发国家,中国的人权发展战略呈现明显的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特征。

第一,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人权发展战略的优先地位。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了“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并提出“发展权应优先受到重视”。〔1〕1995年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要求“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摆在首位”〔2〕。《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指出:“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3〕。《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指出,中国“牢牢立足中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这个最大的国情和最大的实际”“从苦难中一路走来的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既是消除贫困的手段,也为实现其他人权提供了条件,同时还是人实现自身潜能的过程。”〔4〕《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指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贫穷是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没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供给,人类其他一切权利的实现都是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的。生存权利的有效保障、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是享有和发展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近代中国长期遭受外来侵略,国家贫穷落后,人民困苦不堪,毫无权利可言。中国人民深知免于贫困、免于饥饿为生存之本。多年来,中国始终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实现人民的发展权作为第一要务,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致力于消除贫困,提高发展水平,为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创造了基础条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解决好温饱问题,并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发展,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执政任务。中国坚持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努力通过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实现更加充分的人权保障。”〔5〕在中国政府发表的综合性人权白皮书中,通常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第一部分。中国政府还先后发布了《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2001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新进展》(2011年)《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2016年)《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2016年)《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2021年)等一系列涉及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专题人权白皮书。

第二,强调保障集体人权的重要性。中国被殖民和侵略的历史经历,以及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处的落后地位,使中国更加强调集体人权保障。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在谈到生存权时,用的是“人民的生存权”概念,其表述是:“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1〕。《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指出:“旧中国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和奴役,国家主权沦丧,人民的人权失去起码的保障。”〔2〕《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指出:“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在当代中国的人权实践中,既重视集体人权的发展,又重视个人人权的保障,努力使二者相互统一、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个人权利只有与集体权利统一起来,才能实现人权的最大化。中国在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融为一体的发展中,努力保障每一个人和全体人民的各项权利。”〔3〕2019年发表的《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提出了“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4〕,并总结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其内容包括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整体推进各项权利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原则;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检验人权实现的重要标准;公正合理包容是国际人权治理的基本原则;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最高价值追求。〔5〕

第三,坚持以发展促人权。人权保障水平会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会对人权保障水平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经济基础较弱,缺乏市场经济先发国家的经济实力,因此必须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提高人权保障水平的路径,为更充实的人权保障提供所需的物质条件。2000年发表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指出,“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1〕。《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指出:“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奠定保障发展权的坚实基础,同时又通过保障人民的发展权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2〕《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进一步强调:“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保障。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总钥匙,也是推动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发力点。”〔3〕

以发展促人权的发展战略,集中体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功实践。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从1981年到20世纪末的二十年,力争使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十四大报告指出,11亿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八大报告要求“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们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中国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改革收入分配格局,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开展扶贫脱贫,加强对各类弱势群体的保护;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构建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显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人权保障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4〕。

第四,重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以保障人权事业顺利发展。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型,通常都会伴随剧烈的社会震荡。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转型期的社会震荡,不仅会使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顺利建立,而且会对人权的实现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高度重视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有效维护社会稳定。1995年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强调,要“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改进人权状况”〔5〕《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指出:“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决策,要建立社会稳定评估机制。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及时深入了解群众实际生活情况怎么样,群众诉求是什么,改革能给群众带来的利益有多少,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要建立科学评价机制,对改革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要大力宣传推进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准确解读出台的改革政策举措,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2〕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中国还开展了“平安中国建设”,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第五,重视人权发展的协调性。各国人权发展的历史表明,某些人权的单方面推进,会打破社会各方面的平衡和协调。特别是对于市场经济后发国家来说,当经济体制转型过程带来巨大的社会冲突压力时,如果不能协调推进各项人权的保障,就会使人权发展过程面临难以克服的障碍。中国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重视人权的协调推进,强调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平衡保障,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平衡保障,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的平衡保障,以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提出了“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3〕。《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指出:“坚持把全面协调推进各项权利作为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坚持各项权利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4〕《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指出:“整体推进各项权利是人权实现的重要原则。各项人权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中国坚持对各项权利的发展进行统筹协调、统一部署、均衡促进,切实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平衡发展。〔1〕

第六,强调人权的实效性。人权发展只有在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推进并为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时,才能被政府和人民所接受和认可。特别是对于市场经济后发国家来说,当面临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冲突压力时,推进人权发展更需要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实效。尊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将“务实推进”作为人权发展的基本原则。第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提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确保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切实可行,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2〕《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进一步提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检验人权实现的重要标准。”〔3〕

(二)市场经济的不同进入方式与人权发展方式

从不同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也会对人权发展道路产生一定的影响。从传统经济体制转型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其市场经济体制会更多地具有自由市场经济的特征,会在初始发展阶段呈现更大的收入两极分化和经济的片面发展,而到了平衡发展期出现更协调的经济发展。这导致这些国家在初始发展阶段的人权保障会更强调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到了平衡发展期后会更重视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以及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

对从传统经济转型的市场经济后发国家人权发展过程的考察显示,这些国家在市场经济初建时期更加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其保障方式会带有传统体制或殖民地制度的痕迹。由于受到摆脱殖民统治的革命或独立战争的影响,这些国家在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会形成一定张力,因此,在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制度的发展上会经历起伏动荡的变化过程。〔4〕

与从传统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不同,从计划经济转型进入市场经济的国家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一定影响,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更强调经济发展的计划性,而在向平衡发展阶段的过渡中会逐渐让市场机制发挥更多作用。这导致这些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初始发展阶段更强调集体权利保障,并注重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平衡保障。到了平衡发展阶段后,会实现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更平衡保障。

对从计划经济转型的市场后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考察显示,这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显著扩大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给予社会成员更多个人自由权利,但在权利保障总体格局上保持了对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平衡保障。这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内外冲突压力,因此,在扩大个人权利保障的同时,强调对人民集体权利的保障,要求个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国家更加强调对权利的实质平等保障,重视对各类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政府在保障这些权利方面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但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如其他国家显著。〔1〕

中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进入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推进经济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3〕

与此相应,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呈现出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国家的一些相应特点。

首先,中国强调党的领导在人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时,第一条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4〕

其次,在改革开放中促进人权发展。《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指出:“40年来,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尊重人权,在改革开放中保障人权,在改革开放中促进人权,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推进经济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1〕。党和政府首先开展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在经济领域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2〕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党和政府进一步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全面推进人权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体制改革,在改革中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3〕不断深化的改革推动了中国人权保障范围的全面扩展和保障水平的持续提升。

再次,有计划地推进人权发展。中国强调“统筹兼顾各类人权”,强调“人权内涵是全面的、丰富的,必须综合施策,系统推进”〔4〕,“致力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促进人权事业发展”〔5〕。中国制定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6〕中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专项政策规划,如农村扶贫规划纲要、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社会保障规划、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老龄事业发展纲要、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等。

最后,强调依法推进与政策落实双轮驱动。在计划经济时期,党和政府主要依靠政策手段来实现政治意愿。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将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依法治国”与原先熟悉的政策路径相结合,使人权保障能够落到实处。一方面,中国坚持依法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中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把“依法推进”作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一原则,要求“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1〕,“将人权事业纳入法治轨道”〔2〕。经过多年努力,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构建起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规范体系”〔3〕。另一方面,中国又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相关政策来落实人权保障要求。其主要形式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发布相关的指导意见、规定办法和通知,开展专项行动,建立保障机制等。其内容主要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生活贫困者、失业人群、农村和西部居民、农民工等特定群体权益的保障,以及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政策探索。人权保障政策的特点是针对性强,提供及时,灵活易调,可以弥补以法律保障人权的局限性。〔4〕

四、当代中国人权发展与市场经济产生问题之间的过程周期逻辑

人权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其发展过程也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同构性,人权的内容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发展。〔5〕

对21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研究发现,其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时期主要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到了市场经济的平衡阶段不断增加对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和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但这种阶段性在市场经济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市场经济先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建设的阶段性比较明显,而后发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建设的阶段性就不是特别明显。因为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经济后发国家通常都会吸取市场经济先发国家进入相对平衡阶段后的人权保障制度,因此,其人权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就比先发国家更加平衡地保障两类权利。同样,从不同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在两类权利保障的阶段性上也呈现出一定差异:从传统经济转型的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初建阶段更加强调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从计划经济转型的市场经济后发国家在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初建阶段尽管也主要推进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但在人权保障总体格局上相对更加平衡。此外不同模式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进入人权平衡保障时期的时间也有一定差异:与实行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相比,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相对更早进入人权的平衡保障时期。〔1〕

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在进入两类权利保障的相对平衡期后,对两类权利的保障力度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周期性起伏而继续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当市场经济周期处于低谷时,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力度会相应增强;而当经济发展处于波峰时,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障力度会相应提升。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重点也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所产生的问题而出现一定的变化。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破冰期、反复期和平衡期,面对的主要问题会有所不同,人权发展的重点呈现出相应的变化。

(一)权利保障内容从扩大自主权到完善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

尽管市场经济后发国家普遍强调两类人权的平衡保障,但仍然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出保障重心上的差异。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放开计划经济时期对个人自由的束缚,激发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在就业方面,改革开放之初,计划经济时代工作的“铁饭碗”被打破,企业有了聘用员工的自主权,员工也有了职业选择的自由权,但也随之出现了大量“下岗”“待业”劳动者。随着许多“单位”的解散,许多人在原有单位享受的待遇和保障失去了着落。住房市场化改革迅速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但也使低收入群体面临基本住房困难。在医疗、教育和文化等领域,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出现了大量私立医院和私立学校,文化产业一片繁荣,使人们在医疗、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多样化需求得到更充分的满足。但与此同时,也使基本公共卫生医疗、基础公共教育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受到市场化的影响,供给无法满足相应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共同财富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对经济和社会权利保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开始重新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的经济和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对公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保障。

在工作权保障方面,中国实施了“就业优先”政策,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2009年和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200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正。

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0年前后,政府开始探索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先后于1998年、2003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障条例》,201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8年进行了修正。

在健康权保障方面,2009年,国家启动实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颁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立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明确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提出建立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四大体系”。2016年,国家颁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

在受教育权保障方面,中国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2006年、2015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19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并分别于2009年、2015年和2021年进行了三次修正。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国家制定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攻坚计划,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实施中西部农村实践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校园建设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推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在文化权利保障方面,国家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人权受益人群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实现共同富裕

不同的人权保障重心会对不同人群产生不同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阶段,人权发展关注的重点人群也呈现出一定的变化,从着眼于人们的发展积极性,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着力于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强调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打破平均主义分配的“大锅饭”。党的十二届三中会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它“造成了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严重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本来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该决定要求“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使“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1〕。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拉大,消除贫困,保障贫困人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贫困地区发展条件差,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弱,消除贫困仅仅依靠个体、区域、民间等力量远远不够,必须作为执政党和国家的责任,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战略、国家行动。〔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1〕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2〕

(三)促进生存权发展权路径从大开发到可持续发展

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是市场经济后发国家人权发展战略的重点。但对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促进方式,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明显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人权保障的重点在于促进生产力发展,解决人民的基本生活温饱,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3〕党的十二届三中会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要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能把贫穷当作社会主义。必须下定决心,以最大的毅力,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这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愿望。全党同志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紧紧把握住马克思主义的这个基本观点,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4〕在这种背景下,经济“开发”和“增长”成为促进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的最重要途径。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新产品开发、技术开发、经营开发、人力资源开发、扶贫开发等被作为促进发展的主要手段;农产品稳定增长、劳动生产率增长、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农民收入增长、经济高速增长成为发展的主要目标。

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使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不仅有损当代人民的健康,而且有损子孙后代共享发展权。习近平指出:“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高度关注,可以说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必然会不断凸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往往最容易引起群众不满,弄得不好也往往最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我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

1989年,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2015年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009年起开始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部分专列“环境权利”一节,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是将“环境权利”作为专章,要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为全人类和子孙后代共享发展创造可持续条件。”〔3〕其内容不仅涉及污染防治、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应对气候变化,而且涉及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决策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四)民主权利保障从科学民主决策到全过程人民民主

更广泛的民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也有不同的重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使党的统一领导和各个生产组织的有效指挥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4〕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提高决策水平。”〔1〕

2007年11月,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2〕白皮书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该决定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该决定继续强调基层民主建设,要求“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1〕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2019年在上海考察时他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2〕他在2021年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3〕

《中国的民主》白皮书对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了更具体的解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通起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关注国家发展大事、社会治理难事、百姓日常琐事,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整体性、运行上的协同性、人民参与上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使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听到人民声音,有效防止了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4〕民主选举包括国家机构选举、基层选举。民主协商包括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协商渠道。民主决策包括人大“开门立法”、政府“开门问策”、群众参与基层决策。民主管理包括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城乡社区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社会组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扩大了民主参与权利,提高了国家治理效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制约和监督了权力的运用。

五、三重逻辑的相互作用与中国人权发展的未来展望

中国式现代化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现代化,而人权发展则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二者之间存在着三重逻辑关系。

首先,中国式现代化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解释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制度特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中国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权意识和规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具有一些基本特点,包括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强调个人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人权保障的实质平等,以及对各种处于不利地位群体权益的保障。

其次,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可以解释中国人权发展的战略和道路特点。作为市场经济后发国家,中国人权发展战略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优先地位,强调以发展促人权,以安定保人权,协调推进各项人权,重视人权保障的实际效果。作为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中国人权在发展方式上强调党对人权事业发展的领导,以改革促进人权发展,有计划地推进人权发展,实施依法推进与政策落实双轮驱动。

最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不同阶段产生的问题,可以解释中国人权发展不同阶段的变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从破冰期向平衡期的发展,决定了中国人权发展出现相应的变化:在两类权利保障方面,从扩大企业和个人的自主权,扩展到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体制;在权利主体方面,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扩展到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方面,从推行全面大开发保证温饱,转变为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代际公平;在民主权利保障方面,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扩展到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这三重逻辑的相互作用,可以解释中国人权发展的总体特点,即坚持党对人权事业发展的领导,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性互动中有计划地推进人权发展,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平衡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权利的平等保障与特殊保护,依法推进和政策落实双轮驱动,将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作为人权实现的重要检验标准,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作为人权的最终目标。

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人权发展之间的三重逻辑,也为展望中国人权未来发展中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提供了思路。

首先,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导地位,将决定人权是否能继续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中的重要内容和社会的基本规范。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完善的进展情况,将决定中国人权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以及各项人权间的结构关系。

再次,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将决定中国人权保障的聚焦重点在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之间、权利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出现周期性摆动。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继续推进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的中国式现代化,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将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有实效地全面协调推进。

(责任编辑:伍科霖)

〔1〕 参见柳华文:《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基于习近平关于人权系列论述的解读》,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汪习根:《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演进逻辑、核心要义与价值意蕴》,载《人权》2022年第1期。刘志强:《改革开放与我国人权观的变迁》,载《人权》2018年第4期。齐延平:《论中国人权文化的正当性根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

〔2〕 参见李云龙:《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丰富和发展》,载《前线》2022年第6期。何志鹏:《论中国的人权:“实践—理论—话语”协同进化》,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刘志强:《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逻辑构成》,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刘志强:《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表达》,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刘志强、林栋:《“以人民为中心”人权话语体系的法理阐释》,载《学术界》2022年第1期。汪习根、陈亦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三个维度》,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赵树坤:《“以人民为中心”人权理念的话语表达》,载《人权法学》2022年第1期。

〔3〕 参见薛进文、常健等著:《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徐显明:《关于中国的人权道路》,载《人权研究》2020年第1期。柳华文:《改革开放40年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9期。鲁广锦:《历史视域中的人权:中国的道路与贡献》,《红旗文稿》2021年第1期。莫纪宏:《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理论基础及基本特征》,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谷春德:《略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形成与基本特点》,载《人权》2022年第2期。

〔4〕 参见常健、郝亚明等著:《中国人权保障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5〕 参见董云虎、常健等著:《中国人权建设70年》,江西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汪习根、崔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1期。

〔6〕 参见鲁广锦:《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世界意义》,载《人权》2017年第2期。许启启:《新时代中国人权对外传播:路径、成效与启示》,载《公共外交季刊》2021年第4期。覃恩杰:《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对外传播》,载《河北法学》2022年第6期。

〔7〕 参见罗艳华:《联合国层面的全球人权治理:中国的参与和贡献》,载《人权》2017年第2期。毛俊响:《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载《人权法学》2022年第1期。

〔8〕 参见齐延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张力平衡结构》,载《人权》2021年第5期。

〔9〕 参见齐延平:《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机理》,载《人权》2022年第2期。

〔10〕 参见鲁广锦:《当代中国人权话语的构建维度与价值取向》,载《人权》2020年第4期。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2页。

〔1〕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2〕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9页。

〔3〕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2013年11月12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95页。

〔4〕 参见常健:《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社会的意识形态》,载《理论与现代化》1997年第4期。

〔5〕 参见常健:《市场经济与权利规范》,载《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11期。

〔6〕 参见常健:《发展主义人权理论及其基本建构》,载《学术界》2021年第12期。

〔1〕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3-384页。

〔1〕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3-384页。

〔2〕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3页。

〔3〕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四十五下,载《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

〔1〕 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6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143页。

〔2〕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页。

〔3〕 《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页。

〔4〕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页。

〔1〕 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求实》,1992年第11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10期。

〔3〕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4〕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03年10月22日,第1版。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2〕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3页。

〔3〕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8-29页。

〔4〕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页。

〔1〕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6页。

〔2〕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6页。

〔3〕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6页。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

〔4〕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9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64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8页。

〔4〕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0页。

〔1〕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5-386页。

〔2〕 参见常健、黄爱教:《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386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8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1995年12月,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1995/Document/307995/307995.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发展50年》,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00年2月,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00/Document/307946/307946.htm。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63、64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人民谋幸福: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0-11、14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发展50年》,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2000年2月,http://www.sci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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