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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具体、现实: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三重建构逻辑

2023-04-29鲁广锦

人权法学 2023年3期

摘要:有什么样的人权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权实践,人权观对人权实践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这一重要论断,反映了当代中国对人权的基本价值认知,并由此建构起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三重思维逻辑。人权是历史的,反映了人权的发展观;人权是具体的,反映了人权的人民观;人权是现实的,反映了人权的国情观,三者共同构筑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成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当代中国人权观,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建构起的具有自主性、创新性、时代性的人权主张和人权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科学的人权哲学和人权实践方法论,丰富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理论。

关键词:人权观 人权历史哲学 人权自主知识体系 人权文明中国式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 2097-0749.2023.03.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研究”(编号:22&ZD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中国式人权文明新形态研究”(项目批准号:21AZD095)、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创新团队项目“中国人权道路的理论阐释与话语塑造”(项目批准号:2022CXTD05)阶段性成果

一、引言

人权观是指人们对人权的基本看法、主张和立场,是一种价值理念,反映了对人权的基本认知。有什么样的人权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权实践,人权观对人权实践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生活在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存在着不同之处。同时,人权又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人类文明的进步无不印证了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中的国家和民族,在人权观念上的相互影响、吸纳和借鉴。

正是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不同历史文化背景,同时,也正是基于人权是开放的和发展的,有研究者提出“人权是一种本土文化的社会建构”,认为“没有一个文化群体是完全同质的,也没有一个文化群体与其他所有群体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就像文化的完整性一样,文化身份也总是具有可塑性的,总是动态和变化的,而不是静态和固定的”。因此,“随着世界的变化,随着有影响的政治理论的盛衰或内部修正,界定和适用人权的努力将适时而变化。”这一研究特别强调,作为“‘认知框架的先导——并没有单一的人权框架。例如,某一框架可能针对个体的人权,而另一框架则可能针对集体的人权。”〔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2〕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这一重要论断,指明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三重建构逻辑:其一,人权是历史的,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了人权是历史的产物;其二,人权是具体的,发展人权的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其三,人权是现实的,保障人权离不开一国国情和发展实际。

提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重要论断,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高度凝炼和精当概括,反映了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价值认知。研究“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这一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建构逻辑,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全面把握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本质特征,深刻理解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科学性、合理性,努力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进而更好地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人权是历史的:基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

当代中国人权观建立在科学的人权历史哲学基础之上。科学的人权历史哲学坚持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强调人权是历史的,并非来自自然或者天赋。人权是历史的,意味着人权是在历史活动中产生的,人权只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也就说明,人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权是历史的,既表现在人权概念本身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不同的历史时代有着不同的人权理念和主张;又表现在人权实践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代,人权的社会实践范畴也有所不同。

(一)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权的基本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恩格斯在谈到法律的产生时也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恩格斯特别强调指出:“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2〕

人权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与人类文明进步程度密切相关,而非凭空而来。人权既不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和社会关系之内的思想与制度,也不是某种外在于人类社会的力量植入人类头脑的芯片。〔3〕一部人类历史,一再向世人昭示,人类由猿到人,由蒙昧到野蛮,再由野蛮到文明,以至由低级文明向着高级文明发展,是一个长达几十万年甚至上百万年的长期历史过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靠采集狩猎维持着生存,在大自然中疲于奔命,居无定所,衣不蔽体,食无保障,充满着变数和危机。在此种状态下,人类力量弱小,经常面临饥馑、疾病和野兽的袭击,无法抵抗自然灾害,寿命很短,幸福指数是极低的。在人类自身生存难保的状况下,讲人的价值与尊严,几近于奢谈。事实表明,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人的服从、牺牲、奉献曾经是主流状态,既没有人权基本观念,也没有成体系的人权思想理论,更不存在保障人权的社会制度。

历史研究表明,迄今人类文明史大约有5000年时间,也就是说人类最早出现的城市、国家和农业文明,在绝对时间上只有约5000年。大卫·克里斯蒂安(David Christian)在他的《起源:万物大历史》一书中开篇便向人们展示了他依据万物大历史而提出的“历史年表”。这一历史年表以“近似绝对时间”和重新计算的“相对时间”两种方法来看万物历史:前者是实在的时间,以宇宙“大爆炸”为开端,也就是从138亿年前开始(“近似绝对时间”),后者用138亿年除以10亿开始,也就是13年零8个月(“相对时间”)。如此计算人类5000年文明史的结果是:在相对时间上只有2.5分钟。〔1〕这也足见文明史在万物大历史中时间分量之轻。此前,由美国历史学家菲利普·李·拉尔夫(Philip Lee Ralph)等撰写的《世界文明史》,在第一编中即以“相对时间”的概念思维方式对人类历史进行了时间推演:如果我们把“类人”(最早产生于距今200万年的非洲)动物和人类在地球上生存的时间跨度总共视为一小时,那么在生态上与我们相像的人类在地球上存在的时间只是此一小时的最后一分钟。借助于一个钟表表面来说,最早的类人动物出现于此“小时”的开端,即200万年前。直立人出现于“12分钟”之后,即160万年前,直到还剩“9分钟”此小时就要结束的时候才结束,即30万年前。在最后的9分钟中,原始智人在前5分钟,也就是30万到12.5万年前,居主导地位,尼安德特人占了其后3分钟,也就是12.5到4万年前,只有最后一分钟才属于解剖学意义上的现代人。〔2〕

上述举出的从“相对时间”上看万物历史的研究说明,人类文明史在时间上是极其短暂的。从“相对时间”上了解万物的历史以及人类的历史,会使我们对人类文明的历史及其方位有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毫无疑问,有了人权意识并产生人权思想是文明社会的产物,而文明社会的历史又是极其短暂的,这也就充分说明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站在我们今天的时间基点上回溯人类的过往,特别是人类的文明史,一切都似乎才刚刚开始。人类并不完美,一切都还处于发展之初,未来更加值得我们期待。

(二)人权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

黑格尔在他的《历史哲学》中这样讲道:“每个时代都具有如此特殊的环境,每个时代都是如此独特的状况,以至必须而且也只有从那种状态出发,以它为根据,才能判断那个时代。”〔1〕人的尊严与价值并非预定或天选,亦非内生,而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生成和发展的。人权发端于人类历史进程之中,既受时空和发展条件约束,又具有鲜明的时空和发展条件的特点。一定的人权理念、思想、制度和实践的产生,具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也具有其独特的社会目标。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意识、一个概念、一项制度和一场实践,人权有其思想发端的历史、理论成长的历史、制度发展的历史、实践进步的历史,人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充分到相对充分的长期发展过程。

一方面,人权的理念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人类历史发展说明,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正是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相关的人权观念、思想和制度才得以萌芽、成长、发展。与绝大多数动物只能在原始本能的规定范围内去重复自身,即使有一些进化,也是极为缓慢和小规模的不同,人类智力的进步以及在智力进步基础上产生的科学与技术革命,使得人类的生存意识,特别是对生命意义、生存价值、人格尊严等的认知不断向着更高水平迈进,使作为一个“类”的人更加具有道德水准和价值正义。人类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对尊严的渴望、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人类社会出现了包括人权在内的一系列观念和思想,并在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基础上产生了制度革命、政策保障和实践伟力。

自人类有了人权意识以后,人权便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并且不断丰富人类文明的内涵,推动人类社会向着更高形态迈进。从自然权利,到天赋人权,再到法赋人权,又到社赋人权,以至人民人权,〔2〕都是人类人权实践在历史中不断探索发展的成果,不断提升着人的价值与尊严。同时,从早期的防止国王任意征税、禁止政府随意监禁,到争取生命权、财产权、幸福权,再到提出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又到生存权、住房权、健康权以及各项社会保障权利的获得,以至提倡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无不体现出人权理念的历史渐进性,也充分说明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

另一方面,人权的实践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人权的历史维度意味着,人权是历史的一部分,人权不能超越历史,但同时人权又在推动历史的发展。人权的发展经历了由不充分到相对充分、由相对充分到更加充分的历史进程。因为人权是历史的,是一个发展过程,所以迄今的世界人权也就不可能尽善尽美。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权意识、人权概念、人权思想、人权制度、人权实践等都在不断发展。回溯人权发展史,可以说人权就是为争取自由、平等、民主、幸福而生的,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而每一次发展又都赋予人权新的意蕴。无论是否定教权还是推翻王权,无论是否定贵族特权还是推翻专制政体,无论是否定种族歧视还是结束奴隶制,无论是实现男女平等还是落实群体非歧视,无论是开展减贫还是提高幸福指数,无论是加强环境保护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都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更好发展。

历史事实说明,人权由不充分到相对充分再到更加充分,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人权是过去的,也是现在的,还是将来的,是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统一。当今世界,人类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们的人权意识空前提高,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人民更加乐于用人权这一普遍话语来表达对尊重人、保障人、发展人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加以制度设计,人权正在新的历史实践中向着更高水平迈进。

(三)人权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不同模式

人权具有普遍性,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但是,因为人权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人权不能超越历史,所以不同历史时期的人权,又有着不同的内涵。同时,也因为人权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中,人权的理念、思想、制度与实践自然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点。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明体系之中,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与特点。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人类被想象为一个元共同体”,“为普遍的价值所统一”,“但与此同时,特定文明里有着对真理、美德和得体举止的特定标准”,“往往会产生一种‘我们与‘他们之间的二元性”。〔1〕

如前所述,从历史的角度看,人权不是一个自始即有的天然客观存在,而是历史的产物。同时,就人权观以及人权实践而言,人权也不是脱离社会现实状况、跨越不同文明的一种“普世主义”存在。因为人权是历史的,所以必然受制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这便是人权文化的相对主义。以中华文化为例,由于这种文化基于农耕文明而生,自然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集体主义因素。又以希腊文化为例,由于这种文化基于城邦文明而生,自然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人本主义因素。再以英国文化为例,由于这种文化基于商业文明而生,自然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个人自由主义因素。从人类社会史、经济史、政治史、文化史的角度去观察就不难发现,人权具有深刻的历史根基性、社会依赖性和发展渐进性,与一国国情、制度及文化传统共同生长、相互适应。世界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文明是多样的,人权的实现形式也是多样的。即使在当今世界上,以社会制度论,有自由资本主义式的人权,也有其他理想主义式的人权,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以宗教信仰论,有犹太教式人权,有基督教式人权,也有伊斯兰教式人权;以发展模式论,有拉美式人权,有非洲式人权,还有东亚及东南亚式人权,等等,不一而足。

正是基于以上认识,对人类人权文明的共同价值,在抽象意义上如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幸福等,在具体意义上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一系列联合国人权文书等,不能够简单理解为是一种单一的人权文明的成果。事实上,这些人权文明成果,既建立在人类社会长期不懈探索的基础之上,又建立在世界各种文化或文明相互开放、理解、包容的基础之上,集人类各种人权文明之大成。研究者通过对《世界人权宣言》文本生成过程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尽管西方人权思想特别是罗斯福的“四大自由”理念对其问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由于宣言的众多起草者的文明或文化背景不同,也就使宣言不能不被打上多种人权思想的烙印。〔1〕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形成于全人类的人权实践之中,是各种不同文明相互交融的成果。

同时,还要看到,因为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所以任何一种文明形态下的人权理念、思想、制度和实践都有其时空局限性,“普世主义”的一成不变的人权理念、人权标准或人权模式是不存在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人权理念,不同的时代又有不同的人权实践。那种认为一种既往所发明的人权观念在广泛和普遍的意义上永远适用,认为一种人权模式能够不考虑任何外在条件而超越时空、跨越文明,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权实践上看,都是不现实的,因此也就不可能推而广之。

三、人权是具体的:基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而伟大梦想的实现,又是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人权是一种美好理想,但同时又是一种具体的社会实践,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感受。没有具体的人权社会实践,就不可能有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也就永远无法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伟大梦想。离开了具体的社会实践谈人权,其结果如同镜中看花、水中捞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实际需要。只有把实现人权的伟大梦想落到具体的人权实践活动中,才能不断为实现更加充分的人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心中有梦想,同时又能够脚踏实地的为之不懈奋斗,才能使梦想一步步变为现实。

具体的人权,建立在人权主体对人权的实际需要基础之上。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当代中国人权的主体是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1〕当代中国人权观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把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主体,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世界历史前进的动力。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2〕同时,当代中国人权观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且发扬历史主动精神,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

在明确了人民的人权主体地位之后,就要看作为人权主体的人民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人权了,而这又要从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出发来做分析、判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主要矛盾是由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解决这一主要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决定了发展中国人权事业必须从解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础性、多样性和递增性出发,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具体利益问题,不断提高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习近平总书记还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国人权状况好不好,关键看本国人民利益是否得到维护,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这是检验一国人权状况的最重要标准。”〔2〕

当代中国人权观把发展人权事业紧紧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着力解决民生问题,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环节上持续用力。经过多年实践,当代中国构建起了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既符合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能够体现中国具体实际的人权理念体系。

(一)具体的人权是生存第一的人权

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人首先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因此马克思主义一直将生存权置于核心位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到物质资料生产的重要性时曾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3〕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生存的理论,其重要价值在于揭示了人类生存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则,即对于人类自身而言,物质资料的生产永远是第一位的。没有适当的物质资料保障,特别是没有衣、食等基本生活物质的给予与获得,人类便无法生存,也就失去了谈人权的意义。对中国而言,强调生存权的第一性更有着特别的意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国十三亿多张嘴要吃饭,不吃饭就不能生存,悠悠万事、吃饭为大。”〔4〕

当代中国人权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生存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一同构成首要的基本人权。中国政府在1991年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明确提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白皮书特别强调指出:“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1〕这便是中国提出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的最初表达。在日后的人权话语构建中,中国进一步将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个关系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话语一体使用。在2016年发表的《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白皮书中,中国正式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重要命题,〔2〕将其作为发展人权事业的优先选项和战略重点。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中国在实践中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而生成的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智慧和人权方案,不仅创新了人权理念命题,而且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功,为丰富人类人权文明作出了创新性重要贡献。

必须指出的是,当代中国所强调的生存权,包括“生产物质生活本身”,但又不限于此。人类对“生”的追求与生俱来,生存权以人的生命为载体和内核。因此,生存权不仅是一项需要外部消极不侵犯的权利,更呼唤积极有效地予以保护。当代中国人权观中的生存权,包括生存条件的获得和生命安全的保障两项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当代中国人权观中的生存权包括人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人的健康权、财产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各项权利。中国以生存权发展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人权形态,克服了西方立足于个人主义而把空洞的自由权作为首要人权的历史局限性,不仅丰富了人权体系内涵,发展了人权话语,而且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四的发展中国家人民争取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正是基于这样的人权观,中国努力将改善民生作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点,下定决心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成功地通过扩大物质资料的生产解决了最为紧迫的人权保障事项。

(二)具体的人权是发展优先的人权

如前所述,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物质资料的生产永远是第一位的,历史的所有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物质的丰富程度,物质生活的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般过程。当代中国人权观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观点。早在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即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1〕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指出:“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2〕“中国目前的中心任务依然是经济建设,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3〕

正是基于上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同时又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当代中国构建起了发展与人权相统一的人权观:坚持以发展促进人权,同时又以人权看待发展。具体而言,以发展促进人权,就是要努力通过发展并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以人权看待发展,就是要看在发展过程中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了保障和维护。发展与人权相统一,首先表现在发展与生存的关系上。发展是生存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发展生存就难以为继,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更好的生存;没有发展,没有因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带来的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讲人权就是毫无意义的空谈,其结果非但不利于中国人权的发展,而且还可能迟滞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如此,便在逻辑上明确了生存与发展的统一性,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就成为了一个权利统一体。发展与人权相统一,其次表现在发展与发展权的关系上。没有发展就不可能获得发展权,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实现发展权,才能提高各项人权保障水平。由此,发展因生存的需要而产生,而发展又为实现发展权提供了条件。发展与人权相统一,最后还表现在发展权与其他各项人权的关系上。发展与人权不仅存在着外部关联,而且存在着内在互融,两者融合生长而成为一项权利,即发展权。就内涵而言,发展权不只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项由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政治发展权以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权等相统一的综合性人权。

以发展保障生存,又以发展提升发展权保障水平,还以发展权的实现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这便是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逻辑。中国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强调发展与人权的二元互动,既遵循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又突出了保障人权的文明价值,从而突破并超越了西方在人权与发展问题上的两极对立思维,走出了一条“基于发展的人权路径”。在发展战略和发展重点上,中国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强调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发展实际和发展阶段的特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抓住经济发展这个“牛鼻子”,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努力以物质富足和精神富有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促进各项人权事业发展。在发展政策和发展措施上,致力于消除贫困,保障和改善民生,并重点解决医疗、住房、就业、交通、教育、社会保障、环境等领域的各类具体人权议题,优先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食物权、住房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以及清洁的饮用水权等,同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国以自身成功的发展实践证成了发展权的人权价值属性,是对人权文明多样性的一次新的丰富。

(三)具体的人权是人民幸福的人权

人权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都应当落脚到人的自由、安全和幸福上。追求幸福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的价值目标,为人人所向往。关于幸福权,自近代西方启蒙运动起就受到思想家们的重视,并基于不同的立场做出阐发。马克思主义同样重视人类幸福问题。马克思主义幸福观重视人的需要及其满足,认为这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同时,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不但通过劳动创造获得物质享受的条件,而且人在劳动过程中还享受精神生活,幸福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人权的主体是人民,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初心和执政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带领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我们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1〕正是基于这样的初心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2〕这一重要人权命题。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不仅遵循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而且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同时又十分契合当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具体实际。这一重要人权命题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人权的人民性特点,是人权理论的一次重要创新,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重要人权命题,赋予了幸福观许多新的意蕴,并使幸福权具有了新的特征。应该看到,这一幸福观是对人民享有更加美好生活的追求,而这一美好生活又不仅仅限于对物质生活的满足,还包括对精神生活的享有,是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统一。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提高,不仅对物质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精神生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不断夯实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条件,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传承中华文明,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1〕因此,这一幸福观所体现的幸福权,已不仅限于物质生活,还有精神生活。就人权范畴而言,这一幸福观所体现的幸福权,是一项综合性的人权,是以实现生存权为基础,以实现发展权为路径,以实现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全范畴人权。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是以幸福这一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美好目标为标识,对人权观进行的一次新的凝练和升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了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四)具体的人权是全面发展的人权

自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受各种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人们对人权的内涵与外延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当代中国人权观坚持人权是全面的发展的,认为人权不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人权不是一部分人的专利,而应为全体人民所共有。

全面发展的人权在人权理念上是全面的。人权概念发展到今天,已不再是一项权利或几项权利了,而是一个权利体或权利束,是多项人权的统一体。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人权的全面性、完整性,认为人权既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也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既包括和平权、发展权、安全权,也包括健康权、环境权以及可持续发展权;既包括集体人权,也包括个人人权;既包括积极人权,也包括消极人权,等等。因此,在中国的人权发展方略中,虽然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但从未忽视其他各项人权的发展,而是坚持以点带面,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通过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努力促进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中国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在人权理念上的全面性特征。

全面发展的人权在人权主体上是全面的。全面发展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也不是一部分人的权利被忽视的人权,而是全体人民人人共享的人权,是一个都不能少的人权。在当代中国,“人民”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2022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促进中华儿女大团结,是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的历史责任。做好这项工作,要把握好固守圆心和扩大共识的关系,不断增进共识,真正把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以及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全体中华儿女都团结起来。”〔1〕“促进中华儿女大团结”,使“人民”这一概念更加具有广泛性。

全面发展的人权重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权利保障,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全面发展的人权观在实践中的真实写照。基于对中国国情的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为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3〕在实践中,国家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改善妇女发展环境,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使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与此同时,国家积极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利,努力使残疾人过上幸福美好生活,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五)具体的人权是平等共享的人权

实现人人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显著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做到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坚持经济、社会、文化平等,使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来,拥有平等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文化地位,分享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成果。其二,坚持政治平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并且不断扩大人民依法有序政治参与,努力使人民的民主生活丰富多彩。其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法治建设各个环节,不断健全人权法治保障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正是基于一种历史和文化的背景,可以认为中国古代人本、民本等人权思想,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道德人权哲学。这种道德人权哲学重在强调人的宝贵和生命第一,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善、友爱、互助,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安宁,并且把保民、重民、尊民、爱民作为出发点。这种道德人权哲学,既表现出人性、理性、德性的一面,又特别崇尚集体主义,强调平等性、共同性、一致性,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人权哲学确有很大的不同。以今天的人权观来认识这种道德人权哲学,尽管没有直接表现出“权利”意识,但仍不失为一种积极的人权观。有研究指出:“从人权的精神来看,人权有三义,这就是人道、法治与大同。”〔2〕如此概括,既符合历史的逻辑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又符合人权自身的特征。

(二)当代中国人权观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出发,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统一

制度具有决定性,决定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方向。中国人权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巨大成就,关键在于建立起了保障人权事业不断发展的体制和制度根基。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在当代中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式出现,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坚实基础和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鲜明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3〕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在人权领域的直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中国的发展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经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各项人权事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现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就政治制度而言,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也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就经济制度而言,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等制度,决定了当代中国人权观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人权观,也不同于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权观,而是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人权观。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形成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在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就不可能实现好、发展好人权。同时,不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不可能更好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坚持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调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不简单地以集体人权否定个人人权,也不简单地以个人人权否定集体人权,而是两种人权共同存在,实现“每个人”与“所有人”的共同发展。三是坚持国家主权与人民人权的相统一。国家主权是人民人权的前提和保障,人民人权是国家主权的目的和归宿。简单地以国家主权否定人民人权,或者以人民人权否定国家主权,都是片面和不正确的,既不利于国家主权的维护,也不利于人民人权的保障。四是坚持消极人权与积极人权的相统一。否定消极人权的存在不利于保障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否定积极人权的作用也不利于整体人权事业的发展,把二者统一起来,恰是实现人权保障最大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当代中国人权观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与国家的发展进步相一致

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是发展中国人权事业最为现实的选择。现代化是工业革命以后世界各国的普遍追求,代表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迈向,也是提升人权保障水平最为有效的办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是现代化的中心,现代化的目的是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是提升人权保障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更加充分的人权保障。正是在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当代中国人权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在理论上是相一致的。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色,即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无不体现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从人权的观念出发,上述五大特色包含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幸福权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基本人权观念,是一个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权利束”。

因此,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就是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认识和理解:其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的人权的现代化。这其中蕴含着生存第一和人民第一的精神。生存第一就要以满足人们的物质资料需要为优先,人民第一就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其二,中国式现代化是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现代化。这就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走发展型人权进路,在发展中不断提高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实现发展与人权的统一,而不是简单地为人权而人权,导致人权与发展的对立。其三,中国式现代化是促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现代化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实现人的更好、更高和更全面发展,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物的全面丰富与人的全面发展”。这种物质的高度发达与精神的崇高追求,正是人权的最高理想。其四,中国式现代化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遵循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五,中国式现代化是开辟了人权文明新形态、丰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与各国现代化的共同之处,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同样的,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成功走出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既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更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创造了人类人权文明新形态。

(四)当代中国人权观从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相协调

人类社会总是在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发展人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事业。当代中国人权观,既建立在现实的中国国情基础之上,也建立在现实的世界发展基础之上;既关心、呵护、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又珍惜、爱护、重视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视人类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注重世界人权的普遍、共同、平衡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人类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包容、合作、开放、共赢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多种场合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念,坚持以全人类为主体,强调全人类共同价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提倡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努力做到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和谐共处、共同发展。为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和全球发展、全球安全、全球文明等重要倡议,提出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等重要理念,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开放的人权观。一是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明确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重大理论命题,强调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全人类共同价值凝聚了人类不同文明的价值共识,包括不同的人权文明价值共识,是世界各国人民价值理念的最大公约数。二是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多年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本国人权保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一方面,中国视人权为人类社会的美好梦想和共同追求,是人类文明进步成果;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是否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判断各项政策措施和相关工作得失的基本标准。三是积极开展人权交流合作。多年来,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人权交流、对话,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合作。截至目前,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7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中国信守所承诺的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将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各条约机构的审议。当代中国,在坚持开放的人权观和奉行开放的人权政策的同时,坚持反对有的国家将人权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搞人权双重标准,推行人权霸权。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包容的人权观。包容性是中华文明的鲜明品格,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重要特质。包容的人权,主张各种人权文明互鉴与和谐共存。中国不以一种文明去框定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而是坚持各种文明平等相待,互学互鉴,兼收并蓄,共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1〕“我们应该以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打破文化交往的壁垒,以兼收并蓄的态度汲取其他文明的养分”。〔2〕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文明相处需要和而不同的精神,指出:“只有在多样中相互尊重、彼此借鉴、和谐共存,这个世界才能丰富多彩、欣欣向荣。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人类历史就是一幅不同文明相互交流、互鉴、融合的宏伟画卷。”〔3〕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论断,自然也适用于包括人权观在内的中国式人权文明所体现的精神。

当代中国人权观是共同的人权观。多年来,中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权、发展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基本人权,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的一系列人权理念、倡议、主张和做法,无不体现出以和平促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的基本精神,为的是促进世界各国人权事业共同发展。针对世界人权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多次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决议,呼吁各国应当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强调必须以公正与平等的方式对待所有人权,努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国人民。

五、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重要论断,从三个维度建构起当代中国人权观基本价值认知逻辑。概而言之,人权是历史的,反映了人权的发展观;人权是具体的,反映了人权的人民观;人权是现实的,反映了人权的国情观。发展是规律,人民是主体,国情是条件,三者共同构筑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成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

得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重要论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在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基础上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人权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也是总结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权实践经验而得出的正确结论。这一重要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表达,是科学的人权哲学和人权实践方法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社会大变革与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关系时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1〕“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重要论断,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实践中,建构起的具有自主性、创新性、时代性的人权理念和人权主张,丰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理论。

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理论的生命力在于指导实践。以“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为核心要义的当代中国人权观,生成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正是基于这一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观点,当代中国建构起了科学的人权观,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这条人权发展道路上,中国人民日益享有更加充分的人权保障,不断拥有更多人生出彩的机会,成为体面且有尊严的社会一员。

(责任编辑:谭堾垿)

〔1〕 [美]本杰明·格雷格:《作为社会建构的人权——从乌托邦到人类解放》,李仙飞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42、144-145页。

〔2〕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1〕 [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页。

〔2〕 [ 德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 309 页。

〔3〕 参见魏磊杰:《人权起源的国际政治学——评〈最后的乌托邦:历史中的人权〉》,载《人权研究》2018年第2期。

〔1〕 参见[美]大卫·克里斯蒂安:《起源:万物大历史》,孙岳译,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版,第10-11页。

〔2〕 参见[美]菲利普·李·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上卷),李义天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1〕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4页。

〔2〕 有关新时代的人民人权法理,参见鲁广锦:《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权证成逻辑》,载《人权》2022年第6期。

〔1〕 [荷]西佩·斯图尔曼:《发明人类:平等与文化差异的全球观念史》,许双如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4页。

〔1〕 据参加《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者回忆,有数百人对于宣言草案的文字都有所贡献。关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参见[美]玛丽·安·葛兰顿:《美丽新世界:〈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记》,刘轶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2〕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1〕 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2年11月15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1页。

〔2〕 新华社:《习近平会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载《人民日报》2022年5月26日,第1版。

〔3〕 [ 德 ]马克思、[ 德 ]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8页。

〔4〕 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2月23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8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展权:中国的理念、实践与贡献》,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1〕 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6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7页。

〔2〕 习近平:《在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3月18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9页。

〔3〕 习近平:《在布鲁日欧洲学院的演讲》(2014年4月1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50页。

〔1〕 习近平:《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2016年7月1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5-6页。

〔2〕 习近平:《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七十周年座谈会的贺信》(2018年12月10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页。

〔1〕 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23页。

〔1〕 新华社:《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 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团结奋斗 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伟力》,载《人民日报》2022年7月31日,第1版。

〔2〕 习近平:《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的讲话》(2012年12月29日、30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47页。

〔3〕 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9月27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26页。

〔1〕 习近平:《深入学习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2016年1月18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第54页。

〔2〕 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66页。

〔3〕 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2021年8月17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67页。

〔1〕 参见柴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权”因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 [美]罗思文:《谁的民主?何种权利?——一个儒家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批评》,商戈令译,载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社主编:《儒家与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40-241页。

〔1〕 [美]安靖如:《人权与中国思想:一种跨文化的探索》,黄金荣、黄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2〕 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3〕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载《求是》2022年第12期。

〔1〕 习近平:《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00页。

〔2〕 习近平:《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402页。

〔3〕 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2015年9月28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67页。

〔1〕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载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