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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与韩国1948年宪法的“利益均沾权”:历史讨论及其当前意义

2023-04-29禹信

秦智 2023年4期
关键词:宪法劳动者韩国

[摘要]韩国前高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前任驻华大使张夏成先生的著作《韩国式资本主义》[1]中,作者分析导致韩国当前收入不平等、贫富两极分化、中产阶级没落的诸种问题,也就是制约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问题。在作者看来,这种状况的出现是韩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违背了韩国现行宪法第119条规定的“经济民主”原则的展现,应对之策也正在于拓展经济民主的理念,通过体制上的改革彻底摆脱朴正熙时代奠定的那种以既得利益集团为主导构建市场基本秩序的发展模式。

所谓经济民主,指的是通过平等的政治参与等民主化手段实现经济分配上的正义。这个理念最早出现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第151-154条、165条等规定中。韩国1948年宪法中还有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利益均沾权”,充分体现了经济民主的理念:“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享受对利益均沾的权利”。该条文被评价为“其他国家的宪法中史无前例的独特规定”,曾被视为大韩民国设计蓝图的成文宪法中最闪亮、也最具争议的部分。不过,这一极具挑战性和激进色彩的基本权利规定,并未能得到长时间保留,在1962年朴正熙的第5次宪法修改中即被废除。本文拟从该条文产生的历史背景出发,通过剖析围绕“利益均沾权”的种种争议,为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寻找启示。

一、“利益均沾权”诞生的历史背景

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并不是“无中生有”。事实上,这项基本权利是在讨论制定独立国家宪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而此过程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阐释。[2]

(一)对于“确保均等生活”的政治共识

在韩国1948年宪法的起草人俞镇午先生曾指出,宪法的基本精神在于谋求政治民主与经济社会民主的协调。他认为,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规定是从成文宪法的基本精神“经济民主主义”原则衍生出来的一种收益权。实际上,“确保均等生活”是当时所有政党追求的共同目标,而这一思想又源于一种朴素的愿望,即希望刚刚解放的韩国能够走出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值得注意的是,韩国彼时70%的国民是农民,当时广泛提出的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土地分配的政策建议,都是为了解决农民均等生活的最核心问题。对农民来说,农地就是他们生活来源的基础。但是,不同于农民的生产生计全部依赖于农地,工厂里的劳动者为了过上“均等生活”,除了工资收入之外,还必须享有其他方式的补偿。正是基于此种考量,韩国著名的独立运动家赵素昂系统提出了确保国民均等生活理念的“三均主义”,即要实现国民在政治、经济、教育三方面的均等化。在类似认识指引下,解放先后的国家蓝图文件都包含类似于“均等生活和经济民主”的想法。

(二)公平处理“敌产”的社会共识

推动“利益均占权”产生,还有社会共识层面上的更直接的原因,即来自于韩国社会对于如何处理“敌产”的共识。所谓“敌产”或“归属财产”,一般指日本政府和日本人在败退后留下的财产。所以敌产是韩国经济中劳资可以协作的最大原因;利益均沾权的鼻祖钱镇汉认为“敌产是民族共有物,将成为产业的基础。如果资本家或企业家垄断敌产的话,劳动者将隶属于他们”。大韩民国建国纲领明确规定:“没收敌产和附敌者的财产以作为国有财产时,没收的财产为无产人的利益,以充归国营的集体生产机构为原则”。当时,国家财富80%都是敌产,因而敌产充公的思路事实上等同于在追求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与此相比,美国军政厅在推行处理归属财产政策的时候,并没有将敌产转变为国营或公营企业,而是通过转让或出售使敌产成为私营企业。美国军政厅的政策显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利益,而劳动界认为应该向劳动者转让归属财产以共享利益,因此劳动界试图阻止排斥劳动者的“归属财产出售政策”。正是力图保障劳动者能够共享归属财产的转让利益,劳动界在当时积极介入宪法制定过程。

(三)劳动者自主管理运动

韩国解放后,作为经营者的日本人全部撤离,其经营的企业只剩下本地员工。在此情况下,员工接管企业的浪潮成为推动劳动者自主管理运动的开端。劳动者接管企业,一方面是出于驱逐日本帝国主义的正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保护企业财产的需要。[3]左翼劳动运动组织“朝鲜劳动组合全国评议会”(以下简称“全评会”)非常支持劳动者自主管理运动。全评会的《一般行动纲领》规定:“日本帝国主义的卖国民族叛徒及亲日派的所有企业,应在工厂委员会中确立保管和管理权”。[4]然而,美军政部否定了劳动者自主管理运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后,美军政部向日属企业派遣了美国军政官或直接任命管理人员,导致劳动争议不断。不仅员工们不肯认可从外部进来的管理者,而且当管理人为亲日派时,他们对美国军政官采取更激烈的抵抗。

那么,劳动者们为何想通过企业自主管理运动以积极参与经济秩序的重组呢?第一,日本帝国主义时期,自然成长的韩国企业家或资本家几乎没有,[5]从“敌产”一词的表述也可以看出,当时在韩国大部分的产业基本上都由日本人或亲日派来控制及管理,觉得不加以直接剥夺不足以清除日本帝国主义的影响;第二,当时社会普遍认为,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才是实际运营的主体。

(四)作为劳动奖励方案的利益分配制度

从比较研究来说,尽管当时世界各国在宪法层面将劳动者“利益均沾权”界定为基本权利较为少见,但企业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利益分配则是西方较为普遍的惯例。1947年7月左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向美苏共同委员会提交回信,针对“增进劳动效率的政策选择”表达质疑。中立派和右派都把利益分配制度和生产利润分配制度作为劳动效率增进的重要方案;而左翼势力却认为,以劳资合作为基础的利益分配制度使目前的资本家-劳动者阶级结构固化,因此表示反对,他们的主张是应在生产而非分配环节即实现共享。

不过,从历史渊源上论证“利益均沾权”源自利益分配制度,在当时属于主流观点。1949年制定《归属财产处理法》时,姜善明议员曾清晰地表明了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源自19世纪英国的利益分配制度。

(五)保障生存权的政治主张

右翼政治势力大韩独立促成劳动总联盟(即“大韩劳总”)的干部大部分都是右翼政治家,不是劳动者出身。不过,虽然大韩劳总代表了右翼政治倾向,但在向个别工会扩大组织的过程中,仍然不能完全忽视普通劳动者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大韩劳总根据其反对企业国有化的右翼政治逻辑,从反映保障生存权的劳动大众情绪角度出发,主张劳动者的经营参与权和利益均沾权。

1947年3月发布的“工农八条(也即“劳动宪章”)明确指出,“劳动与技术视为资本。官、公、私营一切企业职工除工资外,有权在本企业利润中享受最低30%以上、50%以内的利润分红。对各企业的具体利润分配率应经国民经济会议决议后以法律形式确定”,从而对劳动者利益分配权提出了具体的落地建议。

二、“利益均沾权”的法律特征

在正式写入宪法之前,“利益均沾权”甚至没有被公开讨论过。直到国会总会提出修正案之后,才引发了激烈争论,并在对修正案作出相当程度的修改之后才被规定为基本权利。正因为此,即使在被写入宪法之后,“利益均沾权”的法律性质也仍然较为模糊,只能通过侧面说明来理解其法律特征。

俞镇午在其宪法解释书《宪法解义》中针对“利益均沾权”阐述了三方面观点。首先,承担向劳动者分配部分利润义务的不是国家,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经营者,因此他认为利益均沾权具有司法请求权的性质;第二,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利益均沾权的意义在于让国家保障劳动者的请求权;第三,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是从经济民主主义原则中产生的收益权的一种。经济民主主义在制宪宪法第84条被提及,其将社会正义的实现描述为“让所有国民都能满足生活的基本需要,避免发生一方有饱食暖衣的国民,一方有呻吟饥寒的国民”。对韩国民众来说,解放和建立政府不仅仅是摆脱日本帝国主义统治,更意味着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6]

基于上述的历史回顾与分析,本文认为对于“利益均沾权”的讨论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总结。第一,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不是一般所熟知的左右政治对立格局中被宪法化的左翼理论。我们可以看到,最早提出“利益均沾权”的大韩劳总在政治上是右翼的。事实上,根据当时主张企业国有化的左翼理论,反而是不能成立以企业事由为前提的劳动者利益均沾权;第二,比起作为主观权利的基本权利,用经济秩序来理解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更能接近问题的本质。在反对者看来,主观权利是毫无实效的装饰性规定,但从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待“利益均沾权”,却可以为不同立场者提供共识,将“利益均沾权”理念视为反映了当时的时代需求和宪法规范主张的新秩序内容之一;第三,劳动者利益均沾权的宪法化,基本上是围绕敌产处理的经济秩序重组过程中的产物。在敌产的处理过程中,利益均沾可以说是对民族共有财产的劳动者利益分配问题;第四,用现实规范能力来评价劳动者的利益均沾权,可能低估了其实际影响。虽然一直以来都未能制定有关利益均沾权的法律,但是宪法化的“利益均沾权”直到1962年才在宪法典上被删除的事实,以及在以后的宪法修改讨论中像幽灵一样重新登场,又意味着它在规范秩序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五,劳动者利益均沾权宪法化的意义可以说是讨论韩国社会基本权问题的出发点。利益均沾权在韩国首部宪法之前的宪法草案中延续着“确保国民生活均等权”的时代要求,在48年宪法中又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环,被评价为韩国现行宪法的“经济民主化”。因此,透过劳动者利益均沾权宪法化的争论视角,我们事实上可以窥见韩国社会最基本的公民权利问题。

三、结语

回到本文开篇时提到的张夏成先生的著作。该书描述了韩国在近二十年来经济增长的同时却没有带动普通市民(包括劳动者、居民、小股东等)收入增加的种种表现:例如,其一,企业公然违背《非全日制劳动者保护法》立法精神,规避其关于非正式就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满两年以上就必须强制性转为正式员工的规定;其二,为规避通过股市融资需承担的财务和公司经营状况公开义务,而过分选择使用企业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作法;其三,持股控制管理层的大企业掌门人为避免自身的持股率被稀释,拒不发行股票微博融资,从而导致中小投资者无法分享企业经营利润,等等。[7]张夏成先生精辟指出,“韩国宪法第119条规定的经济民主化实际上包含了非常广泛的意义与价值”。

总而言之,劳动者“利益均沾权”作为韩国宪法史上的特殊现象,其诞生与演变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在韩国社会,这种不平等或社会不公,具有独特的制度根源和文化基因,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政策和政治手段无法与之抗衡。当务之急,是必须围绕更广义的经济民主展开大辩论,“使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主权”——能够贯彻到经济领域,各项经济制度安排可以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的观念深入人心。掀开历史面纱,重新阐释和宣传韩国1948年宪法中的劳动者“利益均沾权”,是这项工作的第一步。

参考文献:

[1]范西琳. 韩国的出路:对抗财阀?——读《韩国式资本主义》[J]. 环球财经, 2019(6):5.

[2]叶轶黄锡生. 论对行政许可设定中"利益均沾"的规制[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5(3):127-132.

[3]梁荣华. 美军政时期(1945—1948)美国对韩国的教育援助研究[J]. 教育史研究辑刊, 2009(2):5.

[4]赵晟, 吴常文, ZHAOSheng,等. 中国、韩国1980~2006年能值足迹与能值承载力[J]. 环境科学学报, 2009, 29(10):2231-2240.

[5]张彦华[1], 张振华[2]. 控制与抗争:韩国威权时期劳动体制演变的历史制度主义分析[J]. 韩国研究论丛, 2016(2):13.

[6]许元宪. 韩国基本法综述[J].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2(4):7.

[7]刘启云. 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中国改革与社会发展论坛"第一次学术研讨会述要[J]. 理论前沿, 1995(15):2.

作者简介:禹信(1976.11-),男,韩国人,博士,博士后研究员,研究方向:中美关系和朝鲜半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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