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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向电商运营者投诉侵权者的等待期问题研究

2023-04-29董子扬

秦智 2023年4期
关键词:期限民法典经营者

[摘要]在《电子商务法》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实务中15天等待期遭到了各方的批评以及造成实施上的困难。本文旨在对权利人向电商运营者投诉侵权者的过程中15天等待期的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分析中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及反通知义务的案例,对15天等待期给予论证。其后,本文给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提出应尽快对15天等待期与合理期限进行立法裁决,且需要尽快对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平台经营者,需要根据15天等待期以及合理期限建立自己的投诉机制等建议,并且对提出的建议进行论证。本文将有助于由于15天等待期过长而导致的恶意投诉以及因为恶意投诉而导致的大量商业机会的失去解决,有助于电子商务平台市场的稳定。

[关键词]15天等待期;反通知;合理期限

引言

2020年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的案例——美伊娜多公司诉美询公司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美伊娜多公司以售假为由将美询公司投诉至淘宝客服,起因是美伊娜多公司认为美询公司违规造假出售以其命名的化妆品“美伊娜多”。美询公司并未予以回应,淘宝公司则依规对其进行处罚。随后,美询公司向淘宝客服提交了相关证据,淘宝公司因为美询公司发票开具时间和提交时间晚于投诉事件,认为其随后的投诉不成立。美询公司认为美伊娜多公司行为系恶意投诉,淘宝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暂停其惩罚措施,向法院起诉两者共同侵权。最后一审法院判令淘宝公司与美伊娜多负共同侵权责任。随后美询公司与淘宝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对《电子商务法》第43条均提出不同的上诉理由[1]。

从该案件可以看出,不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抗辩事由中对于15天等待期有不同的运用。本案中等待期是否是电商平台的义务成为了争议焦点。关于反通知之后的“等待期”问题,《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一规定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1196条第二款第二句大体相同,但存在不同的是,对于“等待期”,民法典规定了更具弹性的“合理期限”[2,3]。反观开篇的案例,15天等待期对于平台经营者和平台下商家都是一种硬性规定,而正是由于这一规定的存在,产生了非常多实践中对于15天制度的批评。

本文首先试图厘清《电子商务法》中15天等待期与《民法典》中“合理期限”的关系,以及在两者的适用中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选择。其次,本文试图分析电子商务平台作为15天冷静期的主要适用者,应当如何建立商家投诉机制来维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遏制恶意投诉以及减少恶意投诉的损害。希望通过本研究,为立法和电商平台为15天等待期的困局提供强有力的解决方案。

一、15天等待期存在的问题

作者认为,“15天等待期”带来的主要问题有如下3种:

(一)目前大型电商平台没有统一的投诉处理机制共识。

目前普遍处理流程为权利人提交投诉——客服判定是否侵权,之后决定投诉结果。其中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客服在其中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即它可以决定是否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侵权。不论是《电子商务法》还是《民法典》,都是企业制定投诉处理机制的依据。对于平台来说,选择15天还是合理期限是其首先遇到的问题,这便是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的冲突。作者查阅了“京东”这类大型网络平台关于投诉的处理办法,目前普遍所采用的依旧是15天这一期限。

(二)恶意投诉在该程序中被普遍批评,是因为权利人投诉的成本太低[4]。

由于客服不能像人民法院的法官一样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种类有一定的要求,并且平台经营者规模的不同也决定了各个平台对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度也不尽相同。恶意投诉人可以利用这些特性伪造甚至编造证据来进行投诉,其目的是使得竞争对手产生经济损失,尤其是利用双十一这类特殊促销节日。投诉竞争对手使对方停摆15天,不论是大型商家还是小型商家都会造成不可小觑的经济损失。这也是15天等待期最广为诟病的地方。

(三)权利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时效太短。

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终止其采取的措施[5]。一旦平台将处理结果返回权利人,如果事实上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由于第一次向平台投诉已经提交了一定的证据,随后一定会出现难以继续搜寻证据的现象。特别是对于小微商家投诉大型商家,他们面对的难以取证的问题并不能在15天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对于大型商家,他们具有在取证方面天然的优势,也明知这一情况的发生,但是会由于这一漏洞的存在而进行不正当竞争。故15天等待期对于权利人来说过于短,而难以找到足够证明力的证据。

那么15天等待期问题,它该如何应用、如何解答,或者是否可以参考“合理期限”?

二、15天等待期该如何被适用

针对15天等待期该如何被适用,主流的观点有3种。

第1种观点是反向保全,平台向经营者收取保证金以应对纠纷的出现并及时终止采取的必要措施。第2种观点是反通知前置。由于平台收到权利人投诉后,立即对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会产生后续一些其他影响,平台可以先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转送给经营者给予一定的时间,如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平台则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3种观点是提高权利人“通知”的标准。在一些文献中,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平台对投诉认定的门槛标准不一,应该对投诉的成立有一个标准,比如必要证明材料、被投诉人的侵权方式以及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等。

针对以上3种主流的观点,作者认为它们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着难以有效改变现状的问题。首先,反向行为保全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也不涉及作为处理网络服务商与版权人纠纷解决的核心原则。它只能作为一种与其他措施相结合的手段,并且保证金的大小是否合理也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其次,仅借助反通知前置只能在纠纷处理前端有一定的作用,无法对其后的处置阶段有很好的效果,15天等待期还是会变成一种诉前禁令。最后,提高权利“通知”门槛并不能有效对恶意投诉进行避免。在一些情况下,它只能对权利人投诉造成一定的困难,也难以对冷静期的适用产生根本上的改变。

三、建议

(一)15天等待期与合理期限的关系

从法理上看,《民法典》作为一般法,《电子商务法》作为特别法,理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但是,《民法典》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颁布时间上来看,《民法典》即是新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目前,众多学者对于合理期限的态度是因为其富有弹性的优势要远优于15天等待期,但是它也存在着规定不明等缺点。目前能搜集到的案例并没有在两法条之间有冲突,所以按照大量文献中的主流观点予以回应。即,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民法典》。在对特殊的案件需要用到《电子商务法》予以专门规定时,需要参考《民法典》新修改的条文进行适用。

(二)对于国家部门,应该出台对合理期限与15天冷静期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

显而易见,15天等待期可能造成投诉乱象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本文认为,国家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新的一般法中“合理期限”与旧的特别法“15天等待期”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做到公众在法律适用时将如何选择。本文认为,从立法者本意来看“合理期限”更具有弹性,但是目前“合理期限”并没有被大众适用。《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立法裁决制度。首先,相关国家机关应该及时对两者的适用问题做出相应解释,其他主体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提出审查建议。其次,国家部门应当出具关于指导意见以指导企业在制定自己的投诉处理机制时有明确的制度可以依照。体量较小的电商平台难以拥有自己的完善的规章制度,故指导意见对体量小的电商平台意义非常大。

(三)“合理期限”与保全相结合

由上文分析可知,目前后续处理程序仍无有效解决办法,“合理期限”也没有被广泛运用和接受,故本文提出“合理期限”与保全在处理阶段相结合的方式。本文认为,如果将“合理期限”的具体期限与被投诉者愿意保全的货物金额相结合,根据保全的金额比例来确定具体期限。

具体来说,平台可以提供选择给被投诉者来确定具体期限。如果被投诉者愿意将全部货物涉及的金额暂时交予平台并愿与平台达成合意,一旦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确定其构成侵权,平台可以把侵权人的所有保证金扣除并赔偿给权利人,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酌情将合理期限调整为三天至一天。如果被投诉者愿意将部分或全部金额暂时交予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酌情将合理期限调整为三天至七天。如果被投诉者仅将部分或不足涉及金额的50%暂时交予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可以酌情将合理期限调整为七天至十五天。

本文认为,上文所提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可以有效地确保侵权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是同样的为避免恶意投诉,以上措施必须提高权利人投诉的门槛。当然,在“合理期限”确定的过程中,也要参考被投诉人在处理投诉时的态度与是否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等要素。

四、结语

对于我国目前关于网络提供者在反通知后15天等待期的问题,本文认为很多平台目前仍然按照“15天等待期”来执行,但并未对《民法典》中的“合理期限”加以参考。目前已有的文献中对15天等待期弊端的解决方法没有对企业与法条本身有实质性的指导作用。本文总结了其他文献中对“合理期限”“反通知前置”等措施,但是认为它们仍然存在问题。本文从立法与企业的角度,提出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做出对两者适用的司法解释。由于其他文献中对后续处理机制并未有新而有效的成果,本文提出在后续处理程序中运用合理期限与反向保全相结合,以达到既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避免在处理端造成恶意投诉的效果。并且本文对提出的建议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在一定程度上是目前诸多电商平台处理投诉机制的良好参考,有助于维护互联网电商环境的秩序。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全国首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实施“反通知冶程序的责任认定——T网络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J].法律适用,2021(07):112-121.

[2]薛军.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研究:以法解释论框架的重构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20(04):131-144.

[3]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J].现代法学,2019,41(02):77-90.

[4]王杰.《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之定性与适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1(05):182-194.

[5]梅术文,王文丽.电商环境下恶意投诉行为的规制——以“15天等待期”制度为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04).

作者简介:董子扬(2000.8-),男,汉族,山西孝义人,硕士,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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