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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慈善中公众对受助者的伦理期待

2023-04-29贾月

学习论坛 2023年5期
关键词:受助者公众

贾月

[摘要]发展公益慈善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渠道,而良好的“施—受互动关系”是公益慈善事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受助者作为公益慈善的主体之一,其思想道德状况事关“施—受关系”态势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现实中,对受助者“零义务”的要求容易导致道德底线失守、慈善风险浮现、慈善成本提高,从而引发公众慈善意识不强、慈善热情不高等现实问题。促进公益慈善持续健康发展,亟须关注受助者思想道德建设。公众对受助者具有自我责任感、诚信、感恩三重伦理期待,而这些期待正是促进形成良好“施—受互动关系”,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着力点。

[关键词]公益慈善;公众;受助者;伦理期待

[中图分类号] B8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608(2023)05-0088-07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2017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促进了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1,将公益慈善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维。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2。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3。可见,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成为国家治理中的热点问题。当前,我国公众公益慈善热情高涨,但公益慈善尚未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公众的慈善热情、捐赠行为、捐赠动力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尤其是当前公益慈善中发生的一些负面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度、认同度和参与度。

随着公益慈善实践中伦理问题的浮现和慈善困境的凸显,公益慈善事业何以健康持续发展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施助者与受助者的关系一直是公益慈善理论和实践的热点话题。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相关政策法规、中央文件等对新时期我国公益慈善事业提出了较高期待和设想,而基于公益慈善实践形成的“施—受关系”本该良性互动,不断激发人们的慈善热情,但在当前慈善实践中却出现了“搭便车”“好人没好报”“损人反利己”等“施—受关系”异化的现象,导致慈善伦理不畅,公众慈善热情受阻。这种异化既违背中国传统公序良俗和国民品格,更与公益慈善促进人的成长和发展这一价值追求相左,导致受助者人格的片面发展,致使人们对公益慈善望而却步。正如有学者所言:“每一个体的爱心和扶危济困的质朴情感,是构建慈善信仰大厦的基石……没有哪种危害比美好心灵和向善之心的情感湮灭所带来的伤害更直接、更严重。”4因此,从受助者视角出发,探讨公众对其伦理期待,有助于优化“施—受关系”,为当代中国公益慈善实践提供启示。

通过对既有文献的梳理发现,学者集中探讨了公益慈善中能否对受助者提出伦理期待和道德要求、对受助者有哪些伦理要求以及如何在公益慈善中贯彻这些伦理原则和道德理性三个方面。其一,一些学者和公益慈善工作者认为不应该对受助者附加任何条件。如曹群认为,“慈善需要沉默”,不能提醒受助者感恩5。王振耀认为,要求感恩伤害受助者尊严,不应强制其感恩6。其二,一些学者认为慈善伦理应该从是否要感恩中跳出,应该涉及其他一些道德理性。如周中之指出,要从感恩的伦理评价中走出来,讨论人格尊重的问题,即施助者要尊重受助者的人格诉求,受助者也要满足施助者合理的心理需求,且两者都要讲诚信7。李永华提出受助伦理,即诚信自律和人格独立是慈善伦理的重要一维8。其三,还有一些学者明确认为受助者应该具备一些诸如感恩的道德理性和伦理原则。如王彩丽认为,施助者应得到感恩9。刘美玲提出,受助者的伦理原则包括信息真实、珍惜关爱、感恩图报10。彭柏林论述了弱势群体的自强与知报之心11,认为在接受了社会帮助后更应该懂得感恩图报,尤其是回报社会12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对公益慈善中受助者思想道德状况和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进行了相关分析,但较为薄弱和零碎,在系统性、深入性、实践性等方面有待加强。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受助者视角切入,通过文本分析和实证调研,采取“自上而下”的路径和方法,分析公益慈善中受助者的伦理现状以及国家和社会对受助者伦理期待的共识,以期在理论上深化和丰富该研究,在实践上促进“施—受关系”良性互动,进而推动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对公益慈善中的受助者提出伦理期待的现实紧迫性

公益和慈善是人们对弱势群体关爱的事业,其中,“慈善是人们基于同情心,通过自愿捐赠物品和提供行为帮助等各种形式,表达对弱势群体仁爱之心的道德实践活动”13,公益“主要指以非政府或民间的形式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人道救助的社会活动”14,两者未明确区分。公益慈善本质上是一项伦理性的活动,公众对其给予较高的伦理期待。

然而,在公益慈善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情感交流有所减弱,面对求助者,选择冷漠还是热心帮助,成为人们一项艰难的选择。同时,社会中不乏个别求助者秉持功利目的,将公益慈善当作自身牟利工具,这与公益慈善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因此,在公益慈善中对受助者进行伦理关怀具有现实紧迫性。

(一)落实“大慈善”理念需要将受助者的思想道德建设提上议程

现代慈善理念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以往扶贫、济困等“小慈善”进行拓展,形成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在内的现代“大慈善”理念。简言之,其一,现代慈善理念从救济转向救助。其二,现代慈善内含互帮互爱。其三,慈善实践过程具有提高个体道德素质的育人价值,而这当然包括对慈善中受助者的教育价值。其四,从慈善意识的培育来看,慈善本身就包含着对个人慈善行为的肯定、褒奖和宣传。其五,从慈善主体来看,现实中很多投身公益慈善的人本身并不富裕,有的甚至节衣缩食资助他人,主要原因在于自己曾经经受过困难或受到过帮助和鼓励,将自身的感恩之情回报于社会,其行为值得肯定。

但是,在当前社会中,个别受助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不高,阻碍了“造血”扶贫、永久脱贫等公益慈善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关注受助者的思想道德状况。一方面,恶劣的生存状况和脱贫的无能为力,使得弱势群体存在自卑心理。这种自卑心理严重打击弱势群体的自我效能感,面对贫困和苦难容易表现出消极情绪,缺乏走出困境的信心。另一方面,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社会发展分层,使得弱势群体产生被剥夺感,他们容易将自己的不幸推责到社会或他人身上,更有甚者出现“仇富”“仇官”等心理。亚当·斯密认为,“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的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成为他的幸福必备的条件”15,即人既是利己的,又是利他的,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体。因此,对弱势群体思想道德状况的关注正是“大慈善”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令人失落的助人经验消耗社会善心,倒逼社会重视受助者的思想道德状况

道德具有经验性,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实践经验、情感经验、身体经验的统一,这三种经验是道德自我建构的重要来源。亚当·斯密认为,一般道德性规则的形成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他人行为的持续观察,会慢慢地导致我们在自己内心里,就什么是合宜适当的,或什么是该避免的行为,形成某些概括性的规则”16。所以,在某种程度上,道德是一个经验建构的过程,当实践中的道德报偿机制失灵或毁坏时,则会影响人们的道德判断,从而产生行为偏差,因此,在公益慈善伦理建构中必须高度重视经验的作用。

道德是人们获取幸福的重要途径,公益慈善活动也应该关注施助者的幸福体验。然而,在现实公益慈善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令人失望的行善经验,如做好事反被受助者讹诈、慈善筹款平台中求助者失信隐瞒、伤害善心等事件17,加之一些媒体对公益慈善中的道德问题不负责任地渲染,导致人们主观放大道德成本或者错误地对道德风险进行评估,阻碍亲社会行为实施。因此,营造良好的助人生态,促进“施—受关系”良性互动必须重视受助者的思想道德建设。

(三)受助者伦理偏差客观上扩大了慈善风险,规避慈善困境须关注受助者思想道德状况

慈善风险是指可能慈善行为的不确定性,公益慈善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影响现代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能否正常实施的重要问题。慈善事业的主体包括施助者、慈善机构和受助者,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三者关系的复杂性等,慈善风险在客观上大大加剧,致使公益慈善陷入道德困境,制约慈善事业的发展。

作为公益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个别受助者在公益慈善实践中存在一些伦理偏差,容易引发和放大慈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受助者对社会和他人的帮助高度依赖,但对自我要求较低的偏差。这种偏差容易使慈善活动存在福利依赖的风险,摆脱困境的内生动力不足。其二,受助者为获得相应帮助,而产生失信的偏差。这种偏差直接导致慈善活动存在诚信风险。其三,受助者将获取的帮助视为理所应当,对施助者不知感恩,甚至恩将仇报的偏差。这种偏差可能使慈善活动存在施助成本过高的风险。

(四)评价体系缺陷引发个别受助者底线失守,提出伦理期待时不我待

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和履行是人们扮演好自身社会角色的重要基础,但在公益慈善的实践中,人们往往对受助者持较低期待。这是因为,公益慈善具有无偿性,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更多的是对慈善组织进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而对受助者本人做出的规定较少,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尊崇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生态氛围。而法律是最底线的约束,若长期对受助者的期待处于较低水平,则不利于慈善生态优化。

信念和期待会影响个人的自我体验、自我感觉和行动支配,错误的信念和预期则可能导致相应的行为后果。马克·斯奈德(Snyder,1984)在明尼苏达大学进行的一系列实验表明,“一旦形成错误的社会信念,就可能引发他人做出某些行为反应以支持这些信念,这种现象叫做行为确证(behavioral confirmation)”18。所以,我们要注意这种社会心理现象,对当前社会道德状况做出积极的回应,引领人们道德境界提升,而非消极地期待公益慈善主体守住法律底线即可。虽然在公益慈善中对受助者没有提出义务,但不代表对受助者不能有角色期待,相反,这种对受助者的伦理期待正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

三、公益慈善中公众对受助者的三重伦理期待

社会学认为,角色是社会中的坐标,有其特定的位置和行为规定,人们对处于任一坐标下的角色都有包括行为、心理等多维期待,即角色期待。角色伦理是“在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作用下,根据角色的社会身份及权责关系所提出的应然之责、道德规范和伦理行为模式”19。慈善活动有施助者、受助者、慈善组织等多种主体,这些主体在进行慈善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才能理顺伦理关系。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0。公益慈善需要通过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来维护秩序、彰显价值。就受助者而言,人们期望受助者角色的扮演者按照某种道德原则行事,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这些期望被称为对受助者角色的伦理期待。我们从受助者的视角,根据人们在公益慈善中的交往实践,可以划分为受助者与自我、受助者与施助者、受助者与社会三个层面的关系。同时,由于角色包含着理想角色、领悟角色和实践角色,个人对角色的期待是微妙的、复杂的、不稳定的,甚至会产生分歧和冲突,公众的伦理期待需要遵循主体性、历史性和实践性三项原则。在角色伦理和主体性、历史性、实践性原则指导下,公众对受助者至少具有自我责任感、诚信、感恩三重伦理期待。

(一)调动关键力量,激发和强化受助者自我责任感

自我责任感是受助者处理与自身关系时应该秉持的道德理性。“责任,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和道德要求”21。受助者的自我责任感就是求助前要把自己当作客体来认知,对自己的能力和困境形成正确的认知并尽最大努力积极摆脱困境。自我责任感在本质上是一种内归因思维方式的结果,而非将自身困境归因于他人和社会。公益慈善想要达到目标,必须调动求助者的主观能动性,令其对自己负责。这种自我责任感是公益慈善达成效果、受助者摆脱困境的关键力量。这是因为,“一个人永远是自己利益的第一责任人……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成功负有最终的责任”22,当事人对自己的责任无法逃脱。

现代慈善倡导的是一种“助人自助”的理念,即将外来的帮助和支持,与弱势群体自身的能动性和力量相结合,增加其社会参与的机会,增强其改变现状的信心和自我效能感,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地位的目的,更加强调受助者自身主动性和能力的提升。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一个存在物只有当它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时候,才认为自己是独立的,而且只有当它依靠自己而存在的时候,它才是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的。靠别人恩典为生的人,把自己看成一个从属的存在物。”23受助者的自我责任感在公益慈善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一,自我责任感是受助者摆脱困境的决定性因素。第二,自我责任感是公益慈善资源得到有效运用的重要前提。第三,自我责任感是对施助者付出的尊重。受助者的自尊心需要保护,施助者同样有自尊和自我效能感。

受助者自我责任感的生成过程需要经历知、情、意、信、行等过程,因此,受助者自我责任的培育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增强受助者对自我责任感的认知。其一,结合“大慈善”理念,明确公益慈善中受助者的自我责任感的重要性和内涵,科学引导人们了解相关概念,促进其形成相应心理定势。其二,将公益慈善中受助者自我责任感培育和公益慈善活动有机结合,在实践中将受助者的自我责任感作为重要依靠力量和内在要求。其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多途径弘扬公益慈善文化,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自我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关系。

其次,深化受助者对自我责任感的情感认同。部分受助者存在的“等、靠、要”消极思维,其本质是对自我责任感的不认同。情感为个人思想观念和行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通道,表现为一种荣誉感、羞耻感、幸福感、恐惧感等内在倾向,良好的情感体验有助于受助者自我责任感的顺利塑造。

再次,通过阶段性任务的实践巩固和强化自我责任感的信念和意志。实践是受助者自我责任感外化的表现和进一步强化的重要资源,受助者的自我责任感更加强调其责任行为,正是在不同的实践中加以锻炼,才形成稳定的信念和意志。

最后,强化社会评价,提高受助者自我效能感,助推受助者自我责任感外化。个别弱势群体容易存在一种“弱势心理”,他们自我效能感较低,甚至产生习得性无助,难以靠自己摆脱困境。这是个别受助者产生公益慈善“依赖症”的重要原因,即他们没有能力为自己负责。因此,促进受助者自我责任感外化,需要在公益慈善实践的评价中,充分运用积极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加强对受助者的肯定性反馈和评价,不断增强其自我效能感,助推其做出对自己负责的行为。

(二)夯实伦理之基,加强受助者诚信教育

诚信是受助者处理与施助者(包括慈善机构)关系时应该秉持的主要道德理性。公益慈善是社会良知的彰显,更是社会契约精神的体现。公益慈善的纽带不是商品交换,不是利益的获得和共享,而是心与心之间的真情流露,由诚信产生的信任感是公益慈善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不仅捐助者要讲诚信,受助者也要讲诚信,即受助者应该客观反映自身困难,同时当自身困难得到改善后如实告知慈善机构或施助者。

面对现实中的失信挑战,公益慈善中受助者的诚信变得越发重要。首先,受助者的诚信能够降低公益慈善活动成本。慈善活动是点对点或面对点的特殊活动,要具体落实到个人,其重要环节是寻找合适的受益人,而这本身就需要消耗一定的资源。倘若受助者丧失诚信,则要花更高的成本辨别真伪,增加慈善的额外代价。其次,受助者的诚信彰显了公益慈善的道德本质。公益慈善活动具有道德性,它本身是仁爱的彰显,是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践行的统一。“康德总喜欢把信守诺言……当作对他人的完全责任的例子……言而有信是一项对他人的完全责任,它的约束性是绝对的。”24受助者作为道德活动中的主体,其诚信彰显了公益慈善的道德光辉。再次,受助者的诚信凝聚社会公益慈善力量。帮助他人应该是快乐和幸福的,这种道德及幸福体验是公益慈善的力量源泉,受助者的诚信对于从根本上优化公益慈善生态,扭转社会风尚,汇聚慈善力量,具有重大作用。

针对公益慈善中一些受助者诚信缺失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培育路径。一方面,要加强诚信教育,打造诚信宣传教育机制。一是加强诚信文化认知,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诚信故事等,生动阐明诚信的内涵和要求,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人们的慈善意识、契约精神、诚信意识,加强人们的长久信任。二是注重榜样示范引领,注重挖掘时代诚信典型,在榜样的宣传教育中激发人们的道德情感,进而强化模仿和追随。三是加强社会诚信氛围营造,注重诚信的生活化和隐形化教育。

另一方面,除了柔性的涵育,还要注重刚性制度约束。一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性保障,明确底线要求,杜绝公益慈善中的信任缺失,以促进社会资源的调节和均衡。二是建立公益慈善中的诚信档案。对受助者的个人状况分阶段追踪,直至其面临的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既有助于加强诚信监督约束,又利于公益慈善取得实效。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针对公益慈善中诚信缺失、投机取巧等行为,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审查—倒追”机制,加强公益慈善中全程的监管和惩罚。

(三)强化动力源泉,重视受助者感恩教育

感恩是受助者处理与社会关系应该秉持的主要道德理性。“感恩是一种对外界(他人、社会、自然等)给予自己的恩惠产生认知并伴随积极情绪的复合社会认知过程,即包括感恩意识、感恩情绪和感恩行为的社会认知过程”25,具有矛盾性和社会性。

在慈善活动中,施助者和受助者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同时,慈善“施—受关系”是变化的,慈善主体之间需要相互尊重。受助者需要被尊重,施助者需要被认可。康德从责任的约束程度将责任区分为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26,其中,完全的责任是外在的、强制的责任,由法律规定;不完全责任是一种内在的、自己施加于自己的责任,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超义务。他举例认为:“扶危济困是种有益的举动。做这样事的人应该受到赞扬和奖励,是可嘉的(verdientlich, meritorious),但对人并无绝对的、完全的强制性。”27可见,在康德那里,个体帮助弱势群体是出于道德上的善心而非法定义务,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权利要求他人给予无偿的帮助,相反,对这种出于道德的超义务的付出,人们应该给予认可和赞赏。

在一些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从事慈善和公益不仅能够实现人的精神满足,更重要的是,人们能够在从事公益慈善中提升个人信用等资源,能够得到正当回报。在中国,“报”或“回报”的理念是中国人际关系重要的运作动力,建立在传统封闭的熟人社会和乡土中国之上,有其微妙和独特的运作方式,而随着熟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传统社会“回报”机制断裂,施助者的爱心受到漠视、勒索甚至社会性歧视。而回报本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出的:“一个‘尽力回报的人,就是一个有德性的人。”28

从慈善实践来看,施受双方的行为有着不同的“回报”内涵。从施助者角色看,慈善是一种对他人的关怀。当施助者为他人奉献爱心和贡献力量时,这不仅仅是一种付出,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一种对社会的回报。从受助者角色看,在接受了施助者的爱心之后,首先应该抱有“礼仪”这一基础性的回应。 “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对于他人的爱心和支援做出积极的回应和肯定,不仅是道德生活的重要原则,也是日常人际关系的重要礼仪。尤其是在当今慈善事业现代化转向中,“个人—个人(即点对点)的慈善捐助方式还会存在,但通过捐助者—慈善公益组织—受助者的慈善捐助方式将会成为主流”29。施助者和受助者那种封闭的关系体系解体,明确的“施—受关系”模糊化,呈现出“社会性”特征,即施助者的爱心和受助者的回报将以社会为目标和中介,呈现出超越个体的大爱和大善,促进社会越来越美好。因此,在公益慈善中必须对受助者进行回报社会的理念教育,对其提出期待。

从实践效果来看,作为美德的感恩具有重要作用。其一,对于受助者,感恩是一种内在的积极力量,有助于受助者人格发展的完善,能够促进其从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者、施助者,成为公益慈善的代言人,扩大民间参与公益慈善的范围。其二,对于整个社会,感恩是公益慈善的催化剂,能够唤醒和构筑社会良心。这是因为懂得感恩的人对他人的感受和疾苦更加敏感,乐于实施亲社会行为,而这种帮助行为可能指向社会中的任何一员。其三,对于施助者,感恩有助于互惠。“施—受关系”具有流变性,施助者也可能遇到各种困难和风险,感恩不仅是对其奉献精神、关爱精神的肯定和激励,还有助于在风险社会下构筑针对好人好事的社会安全网,在其需要帮助时得到及时、高效的援助。施助者的助人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的感恩,因此,不可因其施助行为而要求受助者感恩,否则就是一种道德敲诈和伪善。但是,不必感恩不等于不该感恩,当施助者对社会的感恩落实到个人时,受助者要正确感知他人的付出,心怀感恩之情,甚至当其有一定能力的时候,将感恩之行传递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针对公益慈善中一些受助者感恩缺失甚至恩将仇报的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培育路径。首先,在全社会明确强化感恩的地位和价值,促进“知恩”。根据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将感恩作为慈善文化培育的重要部分加以重视。其次,多途径营造“感恩”氛围,激发道德情感,弘扬社会正能量。一方面,可以运用自媒体等网络平台,不断打造感恩文化同心圆,在全社会倡导真、善、美,加强对社会感恩风气的引领。另一方面,树立典型,注重榜样的示范引导作用,帮助人们提升精神境界。同时,通过揭批现实中恩将仇报的丑恶现象,加强社会底线教育和警示教育。再次,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组织和实践平台的搭建,为更多怀揣回报社会之心的人(包括曾经的受助者)畅通回馈渠道,在实践和体验中深化认知,强化习惯。最后,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感恩实践,外化“报恩”行为。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建设,有效地推动人们的感恩行为外化。

四、结语

在现实中,受助者较好的思想道德状况是形成良好“施—受关系”的重要因素,加强受助者思想道德建设,有助于畅通第三次分配的渠道,凝聚社会向心力,推进共同富裕。其中,要在受助者与自我的关系层面增强自我责任感,这是公益慈善的关键力量,也是促进社会普遍信任的重要前提。要在受助者与施助者(包括慈善机构)的关系层面加强诚信意识,这是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基石,是降低成本、提高实效的重要力量。要在受助者与社会的关系层面注重感恩意识培育,这是对慈善事业的认可和催化,能够激发爱心链条,传递社会正能量。三者贯穿公益慈善“施—受关系”互动过程始终,既是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强大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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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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