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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与完善

2023-04-29黄斯斯

秦智 2023年5期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维护被追诉人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它还派生出沉默权、疑罪从无等原则。我国并未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照搬,而是对其进行了合理改造加以运用,以符合我国国情。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分析,探究我国适用此原则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举证责任承担;疑罪从无

一、无罪推定概念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法院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他们应该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无罪的,他们仍应享有无罪公民的基本权利。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由意大利的贝卡里亚提出,他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到“在法官做出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1]从这些表述中可归纳出贝卡里亚的观点:任何人在没有被法官做出有罪判决前都是无罪之人,不能被看作是罪犯,应享有其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观点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概念。

二、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概念被提出后,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它进行确认,并做出相应规定,尽管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有所差异,但对一些基本内容的理解适用在国际上是通用的。

(一)任何人都不能在法院判决前被认为是罪犯

在法院做出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认为是罪犯,他们应享有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可对其权益做出一部分的限制,这部分的限制是合法的、合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的身份不是罪犯,而应是诉讼主体,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与控诉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其诉讼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控方承担相应证明责任

控方应提出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有罪,而不是由他们证明自己没有犯罪,且证据的来源要合法,不能用一些非法手段来获取证据,并且还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法官才能据此证据做出宣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控诉方、确立严格的证明标准,这些有利于防止控诉方随意追诉、侵害被追诉人利益,也能让被追诉人在庭审中享有与控诉方实质平等的地位。

(三)罪犯的身份只能由法院确认

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裁决权在审判机关—法院手中,而不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手上,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宣布被告人有罪,而且法院必须是依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诉讼程序必须是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实现,禁止秘密审判,禁止先定后审[2]。只有在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时,他们才能被认为是有罪的。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沉默权

沉默权被看作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沉默权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它是指被告人有权保持在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可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不做出供述的自由,没有义务要通过供述来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就规定了沉默权的相关内容。

(二)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控方要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并且还要达到本国法律所规定的证明标准,若未达到证明标准,不能完全证明被告人是有罪的,控方就会承担不利的后果,面临败诉风险[2]。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刑事案件中所采用的举证原则均为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这一举证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三)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当控诉方证据不足,对它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一定合理怀疑时,即证明标准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确信无疑程度的情况下,法官应该做出对被告人做出有利的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地位可看成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定,控方可通过证明活动来推翻这种拟定,但若无法推翻,使得案件事实的真实度让人怀疑,控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这是对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中结果责任的分配,也是它承担此责任的直接体现。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无罪推定原则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而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疑罪从无是其所派生的两个重要原则。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由于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仅在一些法律条款中体现出此原则的精神及核心内容,因此对于其是否在我国正式确立这一问题上,学界观点并没有统一。有学者认为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学者坚持认为我国早已在立法上设立了这个原则;还有学者主张我国吸收了此原则的基本精神,对它进行了改造,笔者赞同此类学者的观点。即我国没有全盘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部内容,而是在结合自身国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合理取舍、改造,形成了我国特有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

(一)我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1.法院享有最终定罪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就明确规定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享有审理、定罪的权利,其他机关无权审理和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定罪权在法院手中。法院享有定罪权的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内容基本相同,这是我国刑诉法对此原则直接吸收的一个具体表现。这个法条也符合我国刑诉法“控审分离”原则的精神,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除法院外的其他机关无权审理、宣判被告人,法院对其享有最终的定罪权。

2.明确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1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规定。在我国,刑事案件可分为自诉、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可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由起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无需承担,起诉方也需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败诉风险。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相符合,而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由控方承担其有罪的证明责任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在我国得到了确认。

3.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中对疑罪从无原则最直接的体现,当控方不能提供确切证据、不能让法官依此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就应当做出无罪判决,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我国也在法律上确立了相关的证明标准,控方所提供的证据需达到该证明标准时,法官才能采纳此证据,而且我国法律中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4.被追认人称谓的不同所体现的尊重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被追诉人的称谓在不断发生变化。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被追认人被称为是“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则被称为是“被告人”,经过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宣判后才被称为是“罪犯”。这种称谓的变化在一部分人眼里可能是无关紧要的事,但在法律上,不同的称谓表明了被追诉人所处的身份状态和诉讼地位的不同[3]。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基本权利与罪犯有本质上的不同,我国规定这些不同的称谓实际上是对被追诉人的一种尊重,体现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二)我国刑诉法与无罪推定原则差异

1.没有确立沉默权

我国没有确立沉默权,相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对如实供述义务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并说明如实供述可适用从宽处理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鼓励其如实供述。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它能加快我国司法办案效率,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个悔改的机会,让他们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被从轻、减轻刑罚。

2.辩护律师的权限受限较大

相比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甚至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而言,我国辩护律师所享有的权利相对较少,受到的限制较大。很多情况下,辩护律师对被追诉人的帮助仅停留在法律程序性事项上,对涉及案件实质性事项上,例如调查收集证据等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立法者或许是因为担心辩护律师扰乱司法办案进程、帮助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逃脱等,才对辩护律师的权限做出严格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所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是辩护人很难履行职责,起到充分保护被告人的作用[4]。我国可在这方面考虑完善辩护律师的权利,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权利的目的。

五、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运用,鉴于目前我国的适用情况,笔者有以下完善建议:

(一)解释、宣传“无罪推定原则”核心精神

我国许多民众受传统观念影响,都有着有罪推定的思想,对无罪推定的精神并不了解,而且对一些因证据不足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难以理解,甚至形成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对此案件的处理;而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同样存在着不了解该原则的情况,这导致此原则在司法工作中未得到充分适用。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的核心精神进行解释、宣传,改变民众的观念,让司法工作人员对它有更深的理解,这将有利于该原则在实际适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实现庭审实质化

检察院在审前会移送案件的相关材料供法官了解案情,以便其在庭审时能较快做出判决,这是我国的案卷移送制度,它能加快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但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法官在审前阅读案卷,容易导致先入为主,难以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庭审实质化是审判中心的重要体现,而“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就包含着审判中心,因此,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建设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必经之路,是该原则适用的重要表现。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主要依据庭审情况对案件做出合理裁决,这就需要对案件移送制度做出相应的改善,以求在平衡司法效率和客观裁决中实现庭审实质化。

六、结语

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深远,许多国家将其确立为本国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吸收、改造,形成我国特有的“无罪推定原则”。目前我国在此原则的适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完善空间,而宣传该原则的核心精神、推动庭审实质化等举措,将有助于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有效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BECCARIA M.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金文彤.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分析[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41-44.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

[4]文子杨.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状及发展[J].法制博览,2018(9):26-28.

作者简介:黄斯斯(2001.11-),女,汉族,广东梅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