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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几点思考

2023-04-29谷仕余

秦智 2023年6期
关键词:乡村服务体系

[摘要]新时代环境下,要实现乡村振兴及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就需要着力推进乡村经济的振兴,实现城乡融合,深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着城乡资源配置不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跟不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财政保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导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从新时期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了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均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等方面的措施,具体内容阐述如下。

[关键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引言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就是代表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以此保障公民获得相应的合法权利,维护其基本权益,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在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建设完善的全面法律网络服务。对于整个实施阶段来看,还存在许多难题,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以此保证乡村公平正义,实现乡村和谐稳定发展目标。通过建设完善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核心要求,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保障民众的基本权益及乡村和谐稳定发展。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保证公平正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得到高度重视,但由于我国还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乡村地区的发展速度较慢,许多村民享受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较少。一是一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当权利受到侵害而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公共法律服务,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时候没能得到及时维护;二是部分村民由于经济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时,其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能够使普通老百姓平等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的机会与待遇,从而实现乡村公平正义。

(二)维护和谐稳定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健全和不断完善,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方面能够准确的将自身的诉求向有关部门表达出来,得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也可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尽量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即便发生了矛盾,懂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纠纷恶化升级,保证乡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应当由政府牵头,各部门积极参与组建,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目前在村一级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办公场所及设备,大多是仅依靠乡镇司法所的场所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这是难以满足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欠缺且资源分布不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法律服务市场化,律师普遍涌往经济发达城市,导致乡镇稀缺法律专业人员且分布不均,目前有的村尽管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但因其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水平,往往在开展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业务中缺乏专业知识,不能高质量为村民提供服务。由于乡村之间经济发展速度存在差异,所以,不同地方的村民享受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也不相同。

(三)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有相当一部分应是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的。但目前政府往往是根据财政资金情况而定,乡村村民的民事纠纷多数地方未纳入刚性财政预算。故各乡村村民享受到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存在差距,经济发展较好的乡村村民享受到的由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就要多些,经济发展较差的乡村村民能够受到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就要少些。由此可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必须要得到政府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和制度保障,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如经费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倾斜、对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进行补贴等等。

(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缺乏主动作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因其需扎根基层、贴近民众,能够方便快捷的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服务好了是十分受群众欢迎的。由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缺乏主动作为,有的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后,根本就不知道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新型服务的存在,导致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形同虚设,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构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乡村治理

一是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已制定了《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等各类法律服务单行法律,但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统一法律法规,各方对公共法律服务概念存在不同认识,亟待制定一部统揽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全局的专门立法,也亟待构建一整套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的法规制度体系[1];二是完善乡村治理的规章制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民主监督体系,让村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落实村各项公开制度和监督制度,制定村干部考核方案,明确村级组织的权责边界。开展对村干部考核、民主评议、述廉述职、财务审计等,强化法律在维护村民权益、规范市场化的运作、保护农业治理生态环境、化解乡村矛盾、打击犯罪分子的权威地位。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2]。采取视、听方法让村民们能够轻松学通弄懂。如:以案说法、现身说法、法治电影、法治文艺节目等形式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定期聘请律师下乡宣讲法律知识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教育,使广大乡村村民知法、懂法,增强乡村基层干部法治为民意识,积极主动依法开展工作;引导村民依法办事、和谐共处的良好氛围。加强村民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结合时代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大主题能够在广大农村落到实处,在农村树立文明风尚。

(二)拓宽服务对象和范围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持续发展,乡村村民产生经济纠纷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加。现有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已经不能满足村民需求。所以,在进行全面分析探究的同时,还要充分了解新时期乡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需要进一步拓宽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随着乡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村民们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比如,拖欠农民工薪资、农村土地确权、农村征地拆迁等问题不断出现,导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也不断增长。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政务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警务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工作的对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与互联互通,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发挥职能作用的空间与范围[3]。此外,乡村发生的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伤和交通事故等案件增加,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实际运行管理,也存在许多村民利益纠纷。因而在开辟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民生领域、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进行探究、从过去单一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向多元化、纵深化方面发展,覆盖村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将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公共利益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让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各地、各领域全覆盖;营造更加美丽和谐乡村。

(三)强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采取不同的方式、不同的途径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一是由政府统一建立自愿者服务平台,让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及法律人才主动加入到自愿者服务组织中来,从而使村民能在服务平台上及时找到适合的咨询对象;二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广泛运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员等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乡村和谐稳定发展中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三是拓宽人才途径,比如吸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愿意为公共事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四是培育乡村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起到普法的作用。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新时期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普惠性的特点,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及部门需要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发展规划中,将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章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及制度保障。以专项资金购买法律服务,全面建立和完善乡村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更多优秀的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到乡村地区发展,将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服务主体,纳入到购买范围中,以便于切实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与水平。一方面加大财政支持,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制度保障,不履行公共法律服务职责的要进行问责,为乡村村民平等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公共法律服务资金不被挪用,还需要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专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审计强化监督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五)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根本特点就是具有均等性,就是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等分配到乡村,让乡村村民平等地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关键是如何真正实现法律资源均等配置。一方面要结合各项政策、规定等,向乡村倾斜,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得到平等发展。另一方面从均等配置角度入手,提出各项政策实施方案,合理化的利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延伸到农村地区。比如,偏远的农村地区交通、食宿都很不方便,又缺乏法律人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往返时间长,成本高,所以一般情况下,律师和法律服务服务工作者是不愿意去乡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由政府匹配一定资金补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鼓励他们到偏远乡村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使得城市与乡村地区可以均等地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六)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评价体系,有助于切实提升村民对法律服务认可度,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良性发展。需要建设乡村公共法律评价机制,确定评价主体和评价内容,以科学化的评价服务过程与服务内容,提升乡村法律服务效率。就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言,政府、民众和法律服务组织的协调参与和充分互动是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且充分彰显其治理功能的重要前提[4]。在评价服务内容的时候,需要不断细化、优化考评指标,丰富考评内容,根据考评结果分析村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满意程度,并以此作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衡量标准。

四、结语

总而言之,要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需要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根据新时期乡村发展的法律需求,健全和完善适应乡村发展的法律服务体系,让法律服务真正实现乡村全覆盖。在构建完善体系以后,也需要全面的分析乡村老百姓实际需求,不断优化顶层设计,实现均衡发展目标。在建设统一保障体系与管理体系的同时,强化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效果,落实稳定的法律体系。从提升思想认知、投入资金、引入高素质人才等方面入手,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建设,为乡村振兴发展、保障民生打下稳固基础,最终实现依法办事、依法执政、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 加快法治社会建设[N].人民政协报,2023-03-10.

[2]彭石军.健全“五治”体系 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J].经济师,2021(5):112-114.

[3]刘培培.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建设更高水平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J].中国司法,2022(4):12-18.

[4]王亚丰,黄春蕾.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价值、困境与优化——基于社会治理视角[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1(1):105-112.

作者简介:谷仕余(1970.7-),男,土家族,贵州遵义人,硕士,律师,研究方向:乡村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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