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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在线诉讼

2023-04-29周芷妍

秦智 2023年6期

[摘要]随着远程技术的发展,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技术保障逐渐增强。在线诉讼的适用表现出与直接言词原则相悖、加剧诉讼结构失衡、削弱刑罚教育功能等刑事诉讼理念的矛盾。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严格限制刑事在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在线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控辩平等;程序选择权

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我国司法工作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改革需要,刑事在线诉讼符合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2021年6月,最高院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文件,《规则》几乎涵盖了三大诉讼全流程的诉讼程序,但却并未针对民商事、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进行在线诉讼的程序作出差异化规定。[1]由于相关规定主要基于民事诉讼体系进行设计考量,将其应用于刑事诉讼中时便面临着诸多挑战。区别于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适用在线诉讼模式极易产生与传统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相抵触的结果。刑事在线诉讼正当性基础为何,诉讼程序应当如何架构,已然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命题。

二、在线诉讼与刑事诉讼理念的抵牾

在传统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中,程序公正无疑是首位价值追求,然而在线诉讼更强调程序效益。数字化带来的红利更倾向于司法机关,却忽略了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这显然与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相违背。面对此种现实,我们需要认真审视数字手段对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警惕其对司法质量的不利影响。

(一)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

刑事诉讼要求严格行使刑罚权,而准确适用刑罚的前提,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判断案件证据、切实查明案件事实。直接言词原则所调整的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来源,包含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在传统诉讼中,法官亲自到达现场,通过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形成最直观的印象。相反,在线诉讼无法保障这种亲历性,法官无法直接接触实物证据,影响证据认定的效果。[2]此外,在线诉讼对情态证据的损害亦十分显著,面部表情、言语腔调等情态形式均包含证据调查的信息,可以辅助法官判断陈述的可信性,对法官的心证皆会产生重要影响,然而法官在在线诉讼中只能通过电子屏幕观看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感知能力受到影响;可视范围的缩小,影像清晰度的不足,再加上中间镜头的不断切换,对情态证据形成过滤效应,严重削弱了法官进行审查判断的能力。

言词原则要求各诉讼主体通过言词展开辩论,强调即时的互动性。在传统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同时置身于实体的审判场景之中,相互之间能够迅速接收到其他主体的诉讼行为并作出回应。但由于在线诉讼引入数字技术,通讯传输可能受网络环境、基础设备等因素影响,庭审视频出现卡顿和延迟,进而对即时的互动性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在线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并没有成为法庭的实体组成部分,缺乏“沉浸式”的积极有效参与,言词争锋相较于传统庭审的“对席辩论”受到制约,难以保证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将不利于法官发现实体真实。

(二)加剧刑事诉讼结构失衡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价值要求,控、辩、审三方之间应当形成相互制衡的诉讼结构,从而保障诉讼程序以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稳定推进。而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现状本就存在辩方积弱之情形,如果对刑事案件不加限制地适用在线诉讼程序无疑会造成辩方权利的克减、加剧诉讼结构的失衡、与控辩平等原则相冲突。

在线诉讼造成对辩护权的严重损害。辩护权作为辩方权利的主要内容,保障其充分行使,对被告人明知与理性地进行诉讼行为至关重要。辩护人与被告人在物理空间的实际分离,极有可能妨碍律师会见时的保密沟通,以及干扰被告人在庭审中获得法律建议。如此一来,辩护效果将严重受损,导致辩护人仅能做到程序性地参与案件,让本就普遍存在的辩护不充分问题进一步加剧。

在线诉讼或为限制辩方程序选择权大开方便之门。《规则》的有关条文将“征得当事人同意”作为适用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并要求当事人在程序选择权问题上贯彻合法自愿原则。但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多羁押于看守所,如果其拒绝适用在线诉讼程序,又由于司法资源有限无法参与线下庭审,羁押期限将被迫无限延长。因此,被告人往往不会拒绝适用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事实上受到限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要求以书面形式征得当事人同意,多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如对适用在线诉讼程序产生异议应当以何种方式实现救济,但现阶段并无完善的规定。细则的缺失引致操作方式不统一,极易使当事人主体性丧失,程序选择权无法得到实质性保障。

(三)致使刑罚教育功能落空

刑罚对犯罪人的教育功能,不仅限于投入监狱后的改造,而是更早地始于审判环节。司法机关通过庭审活动,将法律的理念规则以及背后的道德价值灌输给犯罪人,使其对自己行为的“可谴责性”有所认知。传统司法活动在庄严的法庭内进行,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着装和座位布局传达了其角色和地位,[3]书记员宣读庭审规则、法官使用法槌等动作体现了法庭程序的公正性,使置身其中的犯罪人产生对法律的敬畏,这种对法律的敬畏是犯罪人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重要条件。

然而,目前在线诉讼的实践中,在线诉讼程序对司法仪式性的淡化和审判细节的省略,使得实体法庭的庄严感难以复制,人们对审判权威合法性的信念有被削弱之虞,犯罪人直至被宣判之后仍然缺乏对法律权威性的感知,刑罚的教化作用大打折扣。[4]鉴于当前我国刑罚已然一定程度上陷入信任危机,判罚结果难以与公众依据心中朴素正义观作出的判断相符合,在线诉讼的模式无疑将加剧公众对刑罚的质疑。公众虽可以选择在线旁听公开的庭审直播,但作为旁听人员不再置身于现实的法庭,无法从物理场所的庄严氛围和严谨的审判程序中,直观地感受司法的权威性;当判罚结果与其心证产生出入,民意浪潮就将被激起,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全面依法治国、公众重建法律信仰的时代背景下,司法的仪式性理应被提升而非被贬抑,这既是相关主体在相互尊重中形成审判认同的保证,也是实现刑罚教化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刑事在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鉴于在线诉讼程序的司法实践尚未成熟、刑事在线诉讼专门规则的缺位以及信息技术的欠发达势必削弱诉讼的原则与功能,在刑事领域全面推行在线诉讼程序显然并不妥当。基于刑事案件对诉讼程序要求的严肃性,在适用在线诉讼程序时有必要讨论其正当性基础,为其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与具体规则。

(一)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适用在线诉讼程序不是当事人的义务,而是当事人的权利,刑事在线诉讼程序的适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控辩双方,主要是被告人一方,对于自己的事务享有选择自己认为合适且合法的程序推进的权利。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要得到尊重,其自主决定程序的权利就要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充分知情且自愿作出的程序选择,赋予相应的诉讼程序以正当性,亦能提高其对诉讼结果的认同度。

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首先需要落实“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尽量避免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环境中被动地作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程序选择;同时有关规范应当明确法院向被告人具体阐明程序选择内涵与后果的义务,并重视辩护人的程序选择权,确保被告人是在充分知情后作出选择。在具体流程上,需要制定细则规范相关程序的操作方法。例如,法院应当制作书面的征求意见书,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签字确认,被告人可凭借相应文书对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使程序选择权得到有效救济。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法院应当在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各方的同意之后,方于相应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程序。[5]

(二)保障审判程序公正性

在线诉讼与传统线下诉讼存在显著区别,需要一套独立于传统线下诉讼的制度规范。出于对刑事诉讼程序复杂性、特殊性的考量,应当根据刑事在线诉讼的特点,搭建专门化的规范体系,完善诉讼规则。例如,对采取在线模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法庭交流权,庭审过程中或可开辟专门的网络平台,在不影响法庭秩序与法官指挥权的前提下,保障辩护人与被告人能够不受干扰阻碍地进行网络沟通;[6]确保程序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其余庭审均应遵循程序公开原则,向公众提供旁听渠道;为保障庭审秘密,应当严格禁止违规录制、截取、传播在线庭审过程等行为;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有必要对在线庭审中的场所布局、服饰、旁听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此类规则的设置,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保障其获得公正审判。最后,当出现不再适用在线诉讼的情形时,应及时将程序转为线下审理,避免造成消耗司法资源、拖延诉讼进程、甚至损害司法公正等不良后果。

(三)严格限制案件范围

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除了明确允许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外,还囊括了“因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该规定引致了实践中对刑事在线诉讼的扩张性适用,大量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采用在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与刑事诉讼对程序的严格要求相违背。

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相较于简易速裁程序,其更加强调程序的完整、正当以及救济作用,公正的价值导向更为鲜明,因此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仍不宜适用在线诉讼。需要指出的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本身就与在线诉讼程序并不适配。申言之,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真实性的核验属于难题,被告人的反悔与上诉机制在文本和实践层面仍未明晰,在线诉讼程序中应当如何应对,皆面临新的阻碍。在清晰明确的专门化规范颁布之前,如果法院为了追求效率而对此类问题盲目处理,极易导致庭审沦为司法机关的“一言堂”,甚至形成地方司法主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倡导的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岌岌可危。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要求刑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需要符合“案情清楚、程序简单”之特征,当前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除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外,仅能扩张至简易程序审理的轻罪案件。同时,实践中还应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类型、涉案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适合在线诉讼。如此,方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结语

尽管域内外均不乏提倡刑事案件顺势向在线诉讼迈进的声音,但考虑到传统刑事诉讼原则不可随意颠覆,我们始终应当秉持理性的态度,审慎探索适用刑事在线诉讼,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需严格的把控。面对信息化时代的洪流,盲目激进无益于新型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应坚守刑事诉讼严肃的核心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婷.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问题检视与规则优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42(1):118-128+186.

[2]王春.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J].秦智,2022(6):10-12.

[3]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1999(3):12-19.

[4]段厚省.远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以交往行为理论为视角[J].政法论丛,2020(2):113-126.

[5]高通.在线诉讼对刑事诉讼的冲击与协调——以刑事审判程序为切入点[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25-32.

[6]韩旭.后疫情时代法院在线审理刑事案件之隐忧及纾解[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1):44-54.

作者简介:周芷妍(2001.12-),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本科在读,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