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平等概念的内在张力
2023-04-29易小明郭东勤
易小明 郭东勤
摘 要:如果把经济平等理解为经济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这三者之间就存在着内在张力。尤其是权利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即权利平等则结果不平等,结果平等则权利不平等,这种冲突的内在根据是自由与平等或公平与平等的矛盾。经济是人的自由表现的结果,离开人的活动,经济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经济平等的内在本质只能是权利平等和条件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而结果平等之所以被纳入经济平等的范畴,其实不是经济自身的内在运作结果,而是从经济外部,从人的平等直觉、平等道德感、抽象政治平等权利等渗透打入的,而内外两相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经济结果大致平等。因此,经济平等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概念,而是一个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共同作用的“综合性”概念。
关键词:经济平等;权利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结果不平等;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易小明(1965-),男,土家族,湖南龙山人,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哲学、伦理学原理研究;郭东勤(1979-),女,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23)03-0041-08 收稿日期:2022-09-05
当今中国,经济平等问题非常突出,因而如何实现经济平等的讨论也就非常之多。但是,认真检阅这些讨论我们发现,其中的许多讨论可谓互不交锋、收效甚微。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人们所理解的经济平等概念各有所异甚至大不相同。为使问题得到更加深入的研讨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认知基础,我们认为对经济平等概念及其内在要素之关系进行认真论析是很有必要的。
一、经济平等的内涵
检阅国内相关资料,涉及经济平等的论文较多,而专门讨论经济平等概念的论文较少,且绝大多数讨论经济平等的文章,都没有对经济平等概念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这就必然使其对经济平等的理解带有某种自以为然的任意性,导致相关讨论自说自话,互不交锋。
在专门讨论经济平等概念的论文中,也有学者给经济平等以明确定义:“经济平等从根本上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其所应得的权利、条件和报酬,要求在处理需求与能力、权利与义务、获取与贡献等方面的关系中遵循对等和均衡的原则。在积极意义上追求经济平等,也就是在存在合理差距的情况下,追求体现效益的平等,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平分财产。”靳海山:《经济平等的内在规定》,《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经济平等有三重维度: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权利平等其实就是资格平等,它是与经济主体的相对独立和意志自由相联系的,是经济主体取得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资格。机会平等是指人们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其相应的经济利益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而结果平等是指经济主体依据其提供的有效生产要素而获得相应的收入回报靳海山:《经济平等的三重维度》,《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1期。。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经济权利平等,包括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龚天平:《论经济平等》,《中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并明确提出,经济平等的所谓相等的待遇和相同的地位,应该是指权利,相等待遇、相同地位是指平等权利。权利平等包括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文化权利平等等,经济权利平等即经济平等,是指人们应拥有平等地从事经济活动、谋求经济成就和社会财富的平等权利龚天平:《论经济平等》,《中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平等其实只是消灭阶级,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完全平等”“普遍公平”之类的观点时曾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84页。
消灭阶级的本质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实现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可见,马克思主义所宣扬的经济平等,或者叫作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并不是消灭一切其他原因所导致的经济不平等,而只是消灭由私有制、阶级所导致的不平等,这显然为分配结果的不平等留下了空间。因为经济分配结果是所有参与经济过程的要素决定的,因此生产资料这一个方面的平等与众多其他方面不平等之综合作用的结果,就不可能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而是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同时,即便某一方面基于同一条件的平等,针对有所差异的人及其活动,也往往会得出不平等的差异结果。因此,那些把分配结果平等或大致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平等的本质要求并进而促成其实现的观念和行为,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平等思想的严重误解,因为分配结果平等根本无法从消灭阶级中推出。
具体来看,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就是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针对拉萨尔派提出的“公平分配劳动所得”观点,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個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第一,按劳分配也有某种抽象权利平等和结果不平等的内在弊病;第二,按劳分配的这些内在弊病在未来社会可以消除。按劳分配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其实是讲按劳分配限制在形式平等的框框内),按劳分配承认天赋和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按劳分配这种平等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是不平等的权利,这几句话都说明了按劳分配仍然具有某种抽象平等的性质,其内在逻辑必然导致分配结果不平等;按劳分配的抽象权利性质及其造成的贫富差距是一种弊病,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不可避免,但未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应当且可以避免,这几句话说明了按劳分配的“暂时”正确性。
按劳分配原则必然带来分配结果的差别,但这种差别,与私有制条件下的劳资分配严重不平等有着本质的不同,一个是基于劳动者劳动能力、表现的差异,一个是基于生产资料有无之差异,一个是基于剥削的差异,一个是消除了剥削之后的差异。所以,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只是消灭剥削,就必然不是分配结果的平等。虽然消灭剥削也就消除了由生产资料差异占有而导致的不平等,但是经济活动是多个差异因素共同作用的复杂过程,消灭剥削只是消除导致分配差异的多个因素中的一个因素,因此仅它并不能导致分配结果的平等。
对以上观点进行简要归纳,经济平等可以有以下主要内涵:第一,主体经济活动权利平等,即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谋求经济利益的平等权利,或者叫作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平等,不能有的人有相应的权利而有的人没有,不能有特权。第二,经济活动规则的平等,即所有的人都要遵守相同的经济活动规则,不能有的人遵守某个规则,而有的人则遵守另一个有所不同的规则,这也可以叫作经济活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第三,经济活动机会的平等,可以分为可能得到某种善的机会与实际得到某种善的机会,前者其实具有资格平等的意蕴,后者才是现实的平等。第四,经济活动的基本物质资料的平等,在这里,主要指生产资料占有平等。第五,经济活动收入的平等,即收入差距不能太大,不能两极分化。
如果用权利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的三分结构来归纳以上各种情况,那么第一条可以归结为权利平等,第二、三、四条可以归结为条件平等,第五条可以归结为结果平等,而马克思主义的消灭阶级的经济平等观,其实是被归结到条件平等之中。
二、经济平等的内部结构之间存在张力
经济平等被归结为权利平等、条件平等、结果平等,这主要是对已然形成的各主要经济平等概念进行综合总结的结果,而不是出于一种严格的现实或理论的逻辑演绎,因此,这三者之间产生一种内在的逻辑张力,或称作内在矛盾也不足为奇,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如此。
从形式上来看,当人们阐述经济平等时,总是表现出一种相关概念用词形式的不一致。如果把经济平等理解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正义,这在形式上显然有一种逻辑不统一性,经济平等是两个平等加一个正义,把经济平等理解为两个平等,形式上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把经济平等再理解为某个正义,在形式上就似乎有点问题,因为平等本身并不就是正义,正义导致的结果既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
如果将经济平等理解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结果平等,这在形式上显然具有某种逻辑一致性。但是,这种一致性其实只是外观上的,因为对于结果平等的定义其实已经归结于另一种形式——正义了:结果平等“是指经济主体依据其提供的有效生产要素,如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获得相应的收入回报”靳海山:《经济平等的三重维度》,《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1期。。所以,这里的结果平等其实是指结果不平等,平等其实已经演绎成了正义。也就是说,平等一词在三种平等中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前两种是指同样或同等,后一种则是指不一样、不同等,统一行文中,同一概念具有不同的含義,这在形式逻辑上难以说得过去。
为了照顾到内容正确不得不牺牲形式的一致性外观,而为了照顾到形式的一致性外观,却又不得不给其中的某个形式予以不同的实际内容,此问题不是出在相关论说者身上,而是说明经济平等的内容结构本身存在内在矛盾和张力。从经济平等所包含的各组成部分来看,其内部张力至少可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权利平等与条件平等的张力——权利平等无法过渡到条件平等;二是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张力——条件平等无法过渡到结果平等;三是权利、条件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张力——权利、条件平等无法过渡到结果平等。
权利平等过渡不到条件平等。所谓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权利平等主要是指机会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的平等。“所谓机会的平等,是指在法律赋予的权利面前,公民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即大家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它排除了先天差异,是一种起点的平等。”刘作翔:《权利平等的观念、制度与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所谓法律主体资格的平等,是指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不能区别对待。”刘作翔:《权利平等的观念、制度与实现》,《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但我们认为,作为可能得到某种善的机会平等,其实是一种资格平等,资格平等与权利平等意义切近,但资格平等仍然不是权利平等本身;而作为实际得到某种善的机会平等则是条件平等,所以从总体来讲,与其把机会平等归结于权利平等,不如将其归结于条件平等。
权利平等的本质就是主体平等,就是抽象的人、大写的人的平等,它排除人的各种具体差异对相应平等权利享有的影响,它反对特权,同时也显然具有一种形式平等的特征。
许多学者认为,形式平等一定得过渡到实质平等,现代权利发展理论也认为,权利法定一定得向权利实现发展,而这,也就意味着权利平等得向具体一些的条件平等过渡,这显然是一个复杂艰巨的发展过程。但其实,由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权利法定与权利实现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沟壑,它本质上还不单单是什么艰难的发展过程或过程发展的艰难性,某种意义上它是抽象与具体、理想与现实、同一与差异的本质性矛盾,这也就意味着它根本不可能完全向对方过渡。所以,与其说权利平等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从法定平等权利走向现实平等权利的发展过程,不如说是有的平等权利可以实现、有的平等权利无法实现,可以实现的就实现、不可以实现的就不实现的发展过程。所以,平等权利的发展,既是一个纵向的历史实现过程,也有一个横向的各平等权利可否实现、实现程度如何的确定与选择,而这个确定与选择,对平等权利的实现内容与方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规定性影响。当然,这个确定与选择,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着的。
比如,每个人都有为实现幸福生活而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平等权利,但这个平等权利的实现却需要具体的平等条件,而这些条件,是不能直接从权利平等中获得的,因为这些平等的条件,有些是社会可以给定的,有些是社会无法或不应给定的,是需要通过个人努力去达成的,还有一些平等条件是根本就不可能达成的。
在人们的直观性思维中,总是把平等的经济权利直接理解为平等的经济条件——理解为主体经济活动展开的事前准备,即平等的经济权利意味着平等的经济活动条件——要给我创造幸福生活的平等权利就得给我创造财富的平等条件,这听上去仿佛言之有理、义正词严,但严格来讲,经济权利是不能等同于经济条件、经济权利平等是不能等同于经济条件平等的,原因如前所述,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社会可以平等给定,经济活动的平等条件社会无法完全满足,有些活动条件则还需自己创造,而凡与主体创造相关的东西,都得慎用“平等分配”。同时,权利平等是相对抽象的,权利平等是“人的”权利平等,它是从众人中抽象出某种同一性而去掉其他差异而产生的,它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平等;而人的活动条件是指各具体人的具体活动条件,是与个体各具体差异密切相关的。因此,如果认为经济平等要现实化就得从经济权利平等向经济条件平等彻底过渡、发展,如果把经济条件平等完全归结于权利平等的直接要求,其总体的所谓现实化就难以真正现实化,它可能只是抽象的经济权利平等的理论分析化而不是具体的实践操作化。
退一万步来讲,即便经济条件也可以全部由社会平等地给予,那它也不能被认为就是从平等的经济权利中直接推演而来,权利平等来源于人的平等,条件平等也可以来源于人的平等,但为什么要认为条件平等得从权利平等中来、为什么要相信“因为权利平等所以条件平等”呢?
条件平等中,只有一些相应的抽象的原则的东西,才与权利平等相对应。比如可能获得某种善的机会平等、活动规则平等之类,有平等的权利就意味着有平等的可能机会,有平等的权利就意味着得遵守平等的规则。但条件平等中的一些具体的物质条件平等,就不能直接从权利平等中推出,而往往需要主体自己去努力创造。同时客观地讲,条件也不可能全部平等,即有的条件可能平等,有的条件不可能平等,比如不同的天赋、不同的家庭环境、不同的地理区域等,这些条件是不可能平等的。所以,平等的经济权利中,只有一部分能够对应化到平等的经济条件。
第一,从权利平等不能直接过渡到结果平等。直观上,经济权利平等,仿佛是奔着物质财富平等的目的而去,但其实并不然。所以,经济权利平等并不意味所有人都应有过好日子所需要的平等的物质财富,其原因至少可以有两点:一是逻辑上不能直接从权利占有向物质财富占有过渡;二是虽然在某种特别意义上可以将经济权利平等理解为平等分享物质财富的权利,但经济权利平等本质上是经济活动权利平等,它宣称每个人都有从事具体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利,它是一个事前创造财富的平等权利,而不是事后分享财富的平等权利。从经济自身来讲,创造财富的权利可以是平等的,而基于平等的创造权利所创造出来的财富却不一定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相应的分享财富的权利也可以是不平等的,因为分享的财富是创造的结果,创造不创造、创造的多与少都直接与相应的分享内在相关。总之,平等的权利向平等的条件都过渡不去,它何以能够跨越平等条件而直接向平等结果过渡呢?
不能从权利平等向结果平等直接跨越,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二者拥有不同的分配原则。权利的分配原则是按人分配,而结果的分配原则是按人的活动贡献分配。按人分配,是按抽象的同一的人去分配,因此它必然是平等的,而按照人的活动贡献去分配,由于人的活动和贡献是有差异的,因此结果就不是平等的而是不平等的。为什么权利要按人分配而结果却要按人的活动贡献去分配呢?原因就在于分配根据必须与所分配资源的生成根据相一致,如此的分配才可能是有來源、可持续的分配。权利平等,只要是合法公民都可以得到相应的平等权利,它是可以“躺分”(躺着不作为而能分得)的,而经济结果,却是不能按人分配、是不能“躺分”的,因为物质经济结果的生成,是需要通过人的活动和贡献去创造的,它不会因为是人就有成果自然出来、不会人们躺着就有成果天然产生。
第二,条件平等无法过渡到结果平等。首先,条件平等中的一些相对抽象的原则、规定的平等无法过渡到结果平等,这已经如前所述,此时的条件平等其实只是一种权利平等,而权利平等是无法过渡到结果平等的。其次,即便一些具体的物质条件的平等也无法导致结果的平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例,尽管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生产资料,平等地拥有土地、产房、工具等,但这些平等占有并不意味人们的劳动付出和贡献就必然是平等的,如果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那么结果一定是不平等的。
物质条件平等无法向结果平等过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无法让不同的人展开其活动所需要的所有的、各个方面的物质条件都平等,无论是主体方面的物质条件还是客体方面的物质条件,都不可能完全平等,因为世界本身是差异与同一的统一体,无所不在的差异不允许存在一个无差异的绝对的条件平等世界。从客体方面来讲,比如生产资料占有平等了,还有其他方面的物质条件可能是不平等的占有,只要有一个方面条件的不平等存在,就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平等。同时,即便生产资料占有的平等也不意味生产资料使用的平等,其中必有分工,不同的生产资料的使用也可能导致不同的劳动效益,如此等等。从主体方面讲,人们的体力、脑力也是不可能平等占有的,这些主体方面的物质条件的差异及其表现都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二是平等的物质条件在导致某些方面平等结果的同时,也导致某些方面结果的不平等。平等物质条件既是导引某种平等的平台,也是表现主体差异的平台。也许有不少人认为,条件平等的目的就是结果平等,没有结果平等的目标,那为什么需要条件平等呢?我们认为,现实过程中,条件平等也许对结果平等有一定的规导性影响,但条件平等与其说是为了平等的结果目标,不如说是为人们的充分主体表现提供表演平台,它更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比如生产资料平等,它避开了因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而导致的结果不平等,因此它在这方面确实具有某种引向此等平等的功能,但同时,它也具有充分体现主体、主观差异的功能,它也是主体表现其不同劳动态度、不同劳动热情、不同劳动方法、不同劳动技能等的表演平台,正是这个平台的平等为人们淋漓尽致地表现其主体、主观差异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正如平等的平直跑道为人们表现不同的竞跑能力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一样。因此,条件平等不是、至少不一定是为了结果平等,难道平等的平直跑道的设定是为了达到平等的比赛结果呢?显然不是,它是为了显现人们的差异能力。
也许有人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判断的按劳分配的不平等是一种弊病,为结果平等留下了某种埋伏,但我们认为,按劳分配之不平等是一种弊病,主要是讲按劳分配方式及其差异结果是一种弊病而不是单纯的不平等是一种弊病,其目的并不是一定要导致结果的平等,在这里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也就是说,按劳分配仍然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权利平等的抽象性质,它必然承认天赋是天然特权、必然带来人们因劳动表现差异而导致的不平等结果,这是一种事实性的有关系陈述,这种事实性关系陈述并不包含人们劳动表现应当平等从而分配结果也应当平等的价值诉求;同时,即使是平等的劳动结果,它在面对有差异的分享者,比如面对“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4页。之类不同的情况时,人们的实际的现实分享其实仍然是不平等的,也就是有些人富些、有些人穷些。总之,单一的平等——无论是权利的平等还是结果的平等,是无法穿越人的所有差异的,在面对人们的各方面差异状况时,它总会表现某种不对应、不适宜、不理想的状态。其实,马克思主要是从需要之当而不是从平等之当,从需要与平等、差异与同一的矛盾关系来考虑问题的,也就是平等的权利与人们的劳动表现差异不对应,它必然导致分配结果的差异,而平等的结果与人们的客观生活需要的差异不对应,它势必导致有些人的需要满足有余而有些人的需要满足不足,而一种理想的状况,就是每个人的需要都应当得到合理满足。总之,一味地平等、一味地同一标准对待或平等的分配结果,只关注人的同一而不关注人的差异,或人的差异性特别是其差异表现没有得到应有承认甚至尊重,而人的差异又总是在现实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发挥着具体作用,且无时无处不对平等有所牵扯,因此,这种“无视”人之差异的平等,无论是对于人的劳动表现本身还是对平等分配结果之后的不平等分享状态,都必然显现出一种其与相关实际情况的内在紧张,显现出一种与人的理想存在不太适宜的状态,因为人的理想和谐存在总是差异与同一的共在,是差异与同一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内部张力的本质:正义与平等的张力
前文述及,经济平等中,权利平等则结果不平等,条件平等也会结果不平等,而结果若是平等的,则意味着权利和条件有可能是不平等的。如果权利平等和条件平等在此处被理解为公平或正义(正义与公平在此层面被理解为同一个概念,后文仅用正义一词),它们都是正义或公平的表现,因此这个内部紧张也就是正义与平等的紧张:若正义则往往不平等、若平等则往往不正义,经济平等中既要正义又要平等、既要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又要结果平等,这就必然产生内在矛盾。
當然,许多哲学家其实是将平等作为正义的内在规定的,平等主义哲学家们尤其如此,这在一定的意义上有其合理性,但它并不完整。完整地讲,应当是有些平等是正义的,有些平等则不是正义的,比如人权分配的平等是正义的,而经济结果分配的平等或平均就不是正义。《伦理学大辞典》将正义规定为得所当得与一视同仁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第44页。,这里的一视同仁显然是一种平等对待,而得所当得,虽然也可能得到平等的结果,但也可能得到差等的结果,这关键在于根据什么去分配。比如政治上人权分配的得所当得,其分配结果是平等,而经济上,虽然活动权利分配的得所当得也是平等,但经济活动结果的得所当得却是按劳分配的得所当得,其分配结果则是不平等,也就是说经济活动的得所当得,其结果的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而结果的相应不平等分配才是正义的。所以,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讲,单单关注人的平等与同一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人的差等与差异的合理存在,既从同一又从差异角度考虑分配正义,是分配正义概念合理生成的两个基本维度或基本方面。
由此,我们提出分配正义有两个基本原则,即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和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所谓差异性原则或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同一性原则或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则关注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相同的对待。尽管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差异很大,前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后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但是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所以,当我们进行某种差等对待时,其实内含着对某些同一的认同,而当我们进行某种同等对待时,又不得不关注甚至尊重某些差异的实存。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划分,是基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之现实的自觉的统一体。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并存是世界与人的存在状态,对这种存在状态的认识与觉解,必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调节。反过来,作为合理调节人际利益分配关系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深入反映人的这种现实存在状态,即分配合理性的生成与实现既要体现差异性(原则),又要体现同一性(原则)。”易小明:《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同一性分配主要是按人分配,而差异性分配主要是按人的活动表现分配,人的一些基本权利的分配、一些原生性物质资源的分配都可以按人分配,但是,创生性的活动结果或物质产品,应当按人的活动表现分配。当然两者不是截然分开划界的,它们会相互影响。
在经济平等中,按理,从权利平等和条件平等出发,结果往往不平等,权利平等、条件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也就是说结果不平等是权利平等和条件平等的必然结果,因此,结果平等根本无法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得以逻辑地呈现。但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学者仍然要提结果平等呢?尽管他们当中有许多人认为结果平等不是结果平均,但总是坚持认为分配结果可以有所差异但应大致平等,即便认可分配结果只能正义而不能平等的学者,其中的一些人甚至高度认可差异结果和认可高度差异结果,但大部分人仍认为,差异结果也应当适度而不应过大。那么,此时就引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些所谓的分配结果平等(大致平等的价值倾向仍然是平等而不是差别)之主张究竟来自何种力量?也就是说结果平等是从哪里来的?
显然,结果平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从人自身那里来的。是人提出要结果平等,结果平等是从人的平等要求,从人的平等直觉、平等道德感、政治平等诉求等方面推引而来的,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硬是要把结果平等作为经济平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有其一些相应的根据或理由。人与人之间总会具有某种客观的同一性,当人们对这种同一性有一种朦胧的意识后,就可能根据这种同一性来感知或判断事情,平等对待就可能根植于人的深层潜意识之中,一旦没有得到平等对待,就往往表现出某种不满,这种情况在一些高等动物中也有所体现。另外,平等对待一旦上升到应然要求,成为心理暗示,它就成为一种内在的道德感,阿德勒所提出的“所有人都应有过好日子所需要的经济物质”之经济平等主张,就是出于这种道德感的应然要求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陈珠泉、杨建国译,团结出版社,1989年,第205页。。
这里重点谈一下政治平等对经济结果平等的规定性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其实可以从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相关争论中得到一些启示。罗尔斯认为,分配领域存在的严重的不平等是有悖于正义之理想的,因而它应当在现实中得到合理解决。但诺奇克却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当然也承认不平等在社会分配领域广泛存在,但他认为这个不平等问题的平等解决,不应由国家出面通过强硬的二次分配来实现,因为这样就会严重侵犯个人的合法权利,他认为个人财产只要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和转让的正义原则,任何国家组织是无权对其进行剥夺的。
从经济的内在发展逻辑、从财富作为主体意志自由表现的结果来讲,诺齐克的观点是有其内在的逻辑连贯性和一致性、有其内在的逻辑力量的。人们如果仅仅立于自由经济立场而要推翻他的结论是有些困難的,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经济结果差异是人的自由能动表现的结果,而人的自由能动表现不仅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人的整体存在都非常关键。“诺奇克指责罗尔斯将人们的所有价值都归因于‘外在的因素(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完全否定了人的自主性、主体性、人的选择能力和责任,这样其理论就贬低了人类的形象,而罗尔斯的本意则是提高人类的尊严。这里暗含这样一种思想,导致不平等的原因有客观的(自然天赋和家庭环境),也有主观的(努力和勤奋)。罗尔斯只考虑客观的原因,不考虑主观的原因,这是没有道理的。诺奇克的这种批评为后来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运气平等主义开辟了道路。”姚大志:《以权利对抗平等:评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
所以,从经济活动内在程序、从财富作为主体能动表现之对象化物的角度来讲,分配结果的平等其实是无内在缘由的。但是,结果平等无法从经济活动过程中内生,并不意味结果平等就不能作为人的生活要求而提出,结果平等无法从经济活动内部找到得以出生的合理性,但却可以从人的现实生活要求、从人的整体和谐中找到理由——这当然也与人们普遍认为的形式平等当向实质平等发展之理念密切相关。所以,当结果平等要求不从经济运作本身来提而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角度来提时,对此问题的理解就因视野拓展而豁然开朗了。
当今,提出分配结果应当完全平等者已为极少数人,平均主义仿佛已成社会公敌,但认为分配结果应相对平等、大致平等者却是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如此,从某种折中的意义上来讲,是公平与效率、同一与差异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因为经济平等既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也是一个涉及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概念,既是彰显人的抽象存在的概念,也是一个认可人的具体表现的概念。分配结果差异的存在、差异较大甚至巨大,都可能是经济自身运作的逻辑作用和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必然结果,但这些差异或巨大差异与人的政治平等,与人的人权平等、人格平等之类并不和顺和谐甚至还可能产生严重冲突,所以,从人的整体性存在要求来讲,就应当对它进行某种程度的平等化调整。但同时,从经济自身的内在有序高效运作来讲,这种调整又具有某种外在性,也就是说,从经济自身的运作规律、从产品生成与分有的对应性、从基于行动之应得的角度来讲,结果的平等化处理,其实是从经济运作过程的外部打入的,“平等分配就像从外部打入经济内部的一个楔子,这个楔子是人随着文明的发展特别是平等意识的增强而自己愿意打入的。但是,这个楔子也并非打得越深越好,它若彻底伤害经济内部的贡献-获取之对等的差异性原则,它就伤害了经济的内在机理,经济必然因此而‘行动不遂,最终也势必于人自己不利”易小明:《财富共享的社会共构基础试析》,《伦理学研究》,2021年第2期。。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谈论分配根据时,一定要把“人”与“人的活动”区别开来。与经济、财富最直接相关的是动态的人的活动而不是静态分析的人,从人的具体活动而不是从抽象的人去理解财富的生成、理解经济的发展,是经济学的本质和关键所在,如果说从具体的人的活动去理解和建构经济,才会产生真正内在内行的经济学,那么从抽象的人的存在去理解和建构经济,则只能产生真正外在外行的经济学。人不同于人的活动,人常常可以静态抽象分析,人的活动则时常不能静态抽象分析。继而,人可以平等,而人的活动则总是不可以也不可能平等,既不能从人的抽象平等直接推导过渡到人的活动的平等,也不能从人的具体活动的差异直接理解出人就应天生不平等。一些平等主义、平均主义经济学的立足之基,都是抽象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的活动,本质上都是从抽象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人的活动去理解和建构经济的。
大写的“人的”平等是可以排除人的现实差异的,而人的活动则无法排除现实差异。人的活动的差异性,基于主体自身的差异(身体条件、活动能力、活动态度的差异等)、活动背景的差异、活动条件的差异、使用工具的差异、运用方法的差异等,其中既有主观的差异也有客观的差异,既有先天的差异也有后天的差异,既有可以、可能改变和消除的差异,也有不可以、不可能改变和消除的差异。因此,既不能如前所述为一个平等结果而首先从一个抽象平等人的去直接碾压现实的人的经济活动的差异性,也不能为一个平等的结果而想方设法去消除人们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差异性表现。其实,无论人们怎样为一个平等结果而去努力消除某些差异,也不管消除的差异范围如何的越来越广,那些无所不在的差异却总是如抽刀断水,即差异总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而且有些差异的所谓已然消除其实是斩草而不是除根。因此,人的活动也就必然总是有差异的活动,如果根据活动绩效去进行分配,那人们的收入就是不平等的。
所以,经济平等本质上只能是形式平等前提下的实质收入不平等,经济收入的“平等”要求不同于政治对待中的权利平等要求,因为某种意义上,经济活动必然彰显人的具体活动的差异,而政治对待则时常强调人的抽象同一。经济与政治当然是相互依存的,所以经济的巨大差异结果总需要进行政治方面的相应程序和程度的平等化调节,但经济仍然是经济,政治仍然是政治,把经济与政治完全混同或等同,或用政治直接碾压经济,或认为经济可以独善其身,从经济方面来讲,就可能不是好的经济学与经济学家;从政治方面来讲,也不是好的政治学与政治家。只有政治家懂得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经济学家懂得政治对经济特别是经济结果当有所影响时,一个相互合理规定的理念才得以整合并得到认同,基于这种认同的和谐高效的社会发展才有出场机会。
Abstract:If economic equality is understood as equality of rights, equality of conditions and equality of results, there will be internal tension among the three. In particular, there is a profou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equality of rights and equality of results, that is, equality of rights leads to inequality of results, and equality of results leads to inequality of rights. The internal basis of this conflict is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freedom and equality or between fairness and equality. Economy is the result of the free performance of people, and without human activities, it will be the water without source and the wood without root. Therefore, the inherent nature of economic equality can only be equality of rights and conditions rather than equality of results. The reason why equality of results is incorporated into the content of economic equality is not the internal operation result of the economy itself, but from the outside of the economy, from peoples equal intuition、 equal moral sense、abstract political equal rights and so on, and the result of the joint action of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is roughly equality of economic results. Therefore, economic equality is not a simple economic concept,but a “comprehensive” concept of politics, economics, ethics, management and other disciplines.
Key words:economic equality;equality of rights;equality of conditions;equality of outcome;inequality of outcome;distributive justice
[責任编校 张家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