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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忠诚义务与言论自由

2023-04-27吴君彦

现代商贸工业 2023年7期
关键词:劳动者

吴君彦

摘 要:忠诚义务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其要求劳动者对其用人单位的忠诚,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劳动者在网络上发表关于用人单位的一些言论,这些在网络或者对外发表的言论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劳动者自由表达其意志与用人单位规定要求劳动者遵守对其忠诚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宪法私法化以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而愈演愈烈,对此,应当采取更加积极有效地方法,通过立法等途径明确其界限与判断,兼顾言论自由、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用人单位的权利。

关键词:忠诚义务;劳动者;表达自由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07.063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企业早已成为社会上极具影响力的一类主体,他们拥有雄厚的资金、强有力的社会地位,在为大量社会成员提供工作岗位的同时,也通过劳动合同束缚住了一个个的企业员工。生活的压力以及经济的需求使员工被迫接受企业的许多无形的强硬要求,面对巨人般的企业,员工处于劣势的地位,私法的救济往往也无济于事。

因此出现了《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干预本属于私法范畴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劳动法对劳动者实施倾斜性保护以促进社会公正。然而,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添加忠诚义务条款,制约了劳动者的表达自由,并且其规定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宗旨,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的忠诚义务,该规定能够在多方面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为劳动者作为雇佣单位的一分子,其对于雇佣单位的评价与界定,有比一般消费者更高的社会认可度,其不恰当的言论对于雇佣单位的损害很大。因此,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忠诚义务出现了。可是忠诚义务是否也成了企业的一把利器,用来禁锢员工,剥夺其言论自由的权利?

2021年1月10日,拼多多的一名员工以匿名方式发布了一张图片,该图片中有一辆救护车,图片附文:第二位拼多多的猛士倒下了。随后,这名员工便被拼多多以“多次在匿名社区发布‘极端言论’”为由开除了。关于员工的言论是否能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事由,由于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案例的出现,也成了一个必须加以认定的问题。

最早引发热议的便是维珍航空公司案,在2012年维珍航空推出了“精致餐食”的航空服务作为其优质服务的象征,然而其微博却被该公司的空姐转发并评论吐槽,称东西又少又难吃,只是改良了餐具。公司了解該情况后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微博吐槽内容影响恶劣,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为由解雇了两人。这两名空姐随即提出仲裁也被驳回。在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两名空姐未尽到忠诚义务而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其判决中提出:两名空姐身为维珍航空的员工负有忠于该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的忠诚义务规定劳动者不得发表有损于用人单位利益的不当言论。虽然在本案中,两名空姐是在非工作时间发表了不当言论,但是该言论的恶劣影响对维珍航空造成的损失是在不断扩大的,时间上也远不仅仅是两人发表微博评论的那段时间而是一直持续发酵。法院指出,对于劳动者在社交网络媒体平台上对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有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惩处的。

1 忠诚义务的内涵

忠诚义务的“忠”与“诚”,体现了法律的道德尺度,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古代有君主与臣子之间相互第忠诚义务;体现在现代婚姻法之中就是要求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诚,不背叛,不出轨;合同法中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应忠于委托人,违反忠诚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的一大利器也是员工对于公司的忠诚度。

史尚宽先生在其《劳动法原论》一书中提出:“忠实义务可以分成三类,一类是服从义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指挥与监督;第二类是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类是增进义务,要求劳动者应当以严谨细微的态度对待工作,如爱护生产设备等。而其他学者在其后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虽然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尽相同的对于忠诚义务的解释,但其中却有一些相同的也是忠诚义务最核心的要素。

(1)法理基础:附随义务。民法中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相应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由于其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劳动者需要通过提供劳动来换取报酬。由于雇佣者处于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服从其领导,并且维护其财产与利益,劳动者从而形成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这种为他人利益而劳动的行为使得劳动者还产生了一种相应的对应义务,即因从属而负有的对于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

(2)价值衡量: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适用于所有契约。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中就规定到: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原则补充性功能在当前法院主要适用于推导出劳动者隐含的附随义务。在实务中,法院常常通过个案的方式来平衡双方权益,并在判决中认定劳动者的忠诚义务。

(3)背后理论渊源: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第29条中规定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各自的义务,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给自义务。为了构建劳资共赢的和谐社会理念,也需要利益平衡。劳动合同在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两项互相对应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和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在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人身、人格和财产等方面的保障时,劳动者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职责,除了竞业禁止条约、保密义务外,还包括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尽忠职守,勤勉地完成其本职工作,并且尽力维护好公司的形象,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能接触到公司高层机密文件等商业秘密信息等员工,他们更应该做到以身作则,维护公司利益与形象,做到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带头树立起职业伦理与道德观。

2 比较法中的员工的忠诚义务

在瑞典法中,根据规定,雇员的忠诚义务意味着雇员需将用人单位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且应当避免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冲突。瑞典法中的雇员忠诚义务来自判例,其根本理念在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是源于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法上的义务。除了基本的保密义务之外,对于劳动者对其用工单位的批评权,由于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拥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瑞典劳动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劳动者对其用人单位拥有批评建议权和质问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言论的权利,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根基所在。因此,雇佣合同原则上不会影响劳动者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为维护公共利益所发表的言论,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劳动合同中仍然受到一定的约束。同时,对于员工的批评权,还需要考量其所处职位以及公开程度,例如只向同事抱怨,还是向新闻媒体或相关部门发表意见。当然,如果劳动者为私人利益而恶意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时,法院也会根据判例法中的规定依法作出利于用人单位的判决而维护其权益。

英国的忠诚义务源自于其古老的主仆关系,其后形成的雇佣关系也在很长时间受到主仆以及奴隶制的影响。作为判例法国家,英国法院在处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问题时,往往会从习惯法出发,依此发展出合同的默示条款来解释问题。忠诚义务就是这类基于默示条款而产生的义务。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要求其服从用人单位的命令与指示完成工作、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且爱护用人单位的生产设备以及认真工作等。如果有违反这些默示义务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解雇。

作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在德国法中忠诚义务已获得普遍认可。早在1934年的《国家劳动秩序法》中,就有规定明文指出,雇主是领袖,雇员是随从,双方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增进国家福祉……随从有保持企业共同体所生出的忠诚义务。这就说明在德国法中,忠诚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根据当代德国的主流观点,忠诚义务的产生依据是《民法典》的二百四十二条中诚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进而转化为一种劳动者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因劳动合同特有的人身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时间不断增长而越来越显得密不可分,双方之间就要求像婚姻一样的忠诚和相互信赖,尤其是劳动者,因其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依靠用人单位,是用人单位的外在形象和内在本质的体现,其不当言论和行为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因此而对其产生了要求更高的忠诚义务。当然,德国法也同时规定了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要求,就如言论自由的权利,不能因为对忠诚义务的过度要求而侵犯雇员的基本权益。

3 劳动者的自由权利

3.1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和表达自由的冲突和协调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劳动者作为公民中的一员,自然也拥有公开发表言论的权利。作为劳动者,其在用人单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产生抱怨也在所难免,这是人之常情。因此,对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用人单位不应该一应拒绝排斥——忠言逆耳利于行。很多优秀企业,例如苹果,就建立有“吐槽群”,提供给员工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支持甚至鼓励员工对公司进行建议批评以更好地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建立,同时,由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其对劳动者的要求其实是过高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必须被贯彻。当然,对于员工恶意损害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必须要予以禁止的。

3.2 公益告發制度

当出现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忠诚义务必须为更高的社会利益让位。对于上述维珍空姐与拼多多员工的被解雇案,也许他们在网络上的言论确实有些“过”,对于其公司的形象以及利益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法院不应当因为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即认定他们的行为违背了忠诚义务。忠诚义务虽然具有从属性的“忠”,但并非人格的完全的条件地盲从。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恶劣行迹,很多事情只有企业内部的员工才能知晓,如果员工没有勇气做“吹哨人”,那么可能企业会损害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也就形成了一项特殊的告发,即公益告发。这项规定的存在使得劳动者有勇气和机会监督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和维护社会利益。并可以很程度地减少少或者避免用人单位产生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该项制度的规定能够使得员工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极大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也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社会上多方群体的利益,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公益告发机制是从言论自由衍生出的,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自由。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要求员工在公司做出违法行为或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及时站出来发声。揭露公司的恶性行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他们之所以这么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心对于道德的衡量以及正义感的支撑。当然,言论自由权是有限度的,如果员工利用言论自由为手段,随意诋毁公司或者向他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损毁公司商业形象,不可避免地给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产生恶劣的影响和后果。当然,公益揭发制度也不可避免有上述情形的发生,但公益揭发的包容性应该宽于普通的员工自由言论的范围,因其涉及公共利益,不可避免的会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在平衡两者的关系时最关键的就是要通过立法等方式确定对告发者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保护以及鼓励揭发不法行为,督促企业的自我监督、自我完善。

4 劳动者忠诚义务与自由表达之间的平衡

劳动者自由表达的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是必然受到保护的,但也要谨防劳动者滥用侵犯雇佣单位的合法权利。对此冲突,在判定时,法院可以引入比例性原则。随着人权思想的兴起与扩张以及宪法权利在私法领域的运用,私法必须平衡在保护积极的个人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集体利益。首先确定的是应当保护宪法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即言论自由的权利,允许劳动者发声。但平衡双方之间的行为也很必要,需要考量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避免的损害和严重的后果,这种损害是否是成比例的?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多方考量,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需要多方衡量,尽力好的平衡好双方利益。

其次,对不同职位劳动者设定不同的标准的忠诚义务。结合上述的论述以及实务中的案例可知,忠诚义务往往与竞业禁止以及保密义务相联系。处于不同职务的劳动者其接触的公司内部信息量不同,对于公司外部形象以及内部凝聚力的影响也不同。高管因其享有的更多权利,并且高管能接触到更多的公司商业秘密并且占用企业资源,其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会更大,也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就如忠诚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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