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祖辈探望权,法律如何保障
2023-04-23
·案例一·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臣、段某娥系马某豪父母。被告于某艳与马某豪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8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6月30日生育女儿马某。2019年8月14日,马某豪在工作时因意外去世。之后,马某一直随被告于某艳共同生活。原告因探望孙女马某一事与被告发生矛盾,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周五下午6点原告从被告处将马某接走,周日下午6点被告将马某从原告处接回;寒暑假由原告陪伴马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臣、段某娥夫妇老年痛失独子,要求探望孙女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典立法精神。马某臣、段某娥夫妇探望孙女,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又能使孙女得到老人的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对于马某臣、段某娥要求探望孙女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综合考虑马某的年龄、居住情况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判决:马某臣、段某娥享有对马某的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探望时于某艳可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典型意义
近年来,祖辈起诉要求探视孙辈的案件不断增多,突出反映了社会上对保障隔代探望权的司法需求。民法典虽未对隔代探望权做出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祖辈探望孙辈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情伦理,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探望孙女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李先生的父母诉赵女士探望權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赵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石头出生。夫妻俩因各种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甚至开始闹离婚。李先生的父母常年居住在外地,与儿媳关系不睦,与孙子联系较少,祖孙关系疏远。2016年,李先生因病去世,李先生的父母因遗产继承问题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对儿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赵女士起诉李先生的姐姐、姐夫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辱骂和人格贬低,法院审理认定,此二人的行为构成对赵女士的名誉侵权。李先生的父母曾与儿媳几次对簿公堂,后来要求探望孙子,遭到儿媳拒绝,于是老两口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父母的全部诉请。二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先生的父母虽然是丧子的祖父母,但在当前情况下并不适宜对孙子进行探望。理由如下:首先,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李先生的父母作为祖父母,对孙子的感情是淡漠的,其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未尽到祖父母的义务。其次,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李先生去世后,老两口一家和儿媳交恶,历经几次诉讼,双方关系在短期内很难修复。孩子年幼,祖父母探望孩子,必须由孩子的母亲协助,如果双方打交道时发生摩擦,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后,老两口常年居住在外地,和孙子的关系又较为疏离,如果贸然将孩子带到外地,孩子容易产生分离焦虑等,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的探望权行使主体仅限于父或母,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享有探望权。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探望权作为亲权的延伸,可适当拓宽其行权边界。尤其是对于丧子老人,行使对孙辈的探望权,一方面可以消弭老人子女离世的伤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缺失的亲情关爱,故在一般情形下,将这一群体纳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未尝不可。然而考虑到本案中婆媳关系、祖孙关系等具体情况,并不适宜将这对祖父母纳入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普法网)